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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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2003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召集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货币统计和金融稳定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银监会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银行业监管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制定和修改统计制度时,力求使统计指标口径相一致,以减轻银行业各机构报送数据的压力。

二、在银监会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系统建成之前,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立足全局,履行好职责,尽力支持银监会统计工作,帮助其复制所需历史数据,及时提供所需进度统计资料,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银监会各银监局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所需统计信息。

三、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服务器、微机及其他辅助设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

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XXX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

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

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2.04•【文号】银办函[1992]219号•【施行日期】199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银办函[1992]219号1992年12月4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活动和金融统计资料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统一管理金融统计资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02号文颁布的《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擅自对外提供金融统计资料;有的在公开出版的图书和论文著作中使用未经解密或未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手续,切实加强管理。

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搜集、编制和管理金融统计资料。

凡需对外公布(包括提供给授权报刊、杂志刊载)的金融统计数据,须首先经本单位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各密级统计数字一经公布即为非密级统计资料,金融统计部门应注意对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方便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6•【文号】银发[1998]144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6日银发〔1998〕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更全面地反映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一步做好金融市场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变化,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修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6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月度统计报表制度。

该套制度在半年多的运行时间内,为中央银行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金融市场的运行变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作用。

由于金融市场业务发展很快,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种类,需要及时补充到金融市场统计月报中,因此,经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股票价格指数统计的修订增加30指数月度最高价、最低价和月末收盘价的统计。

具体表式见表1。

二、股票股本概况统计的修订总股本指标,包括流通股本指标,其中,总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登记托管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票(含A股和B股)的股本发行数量总和;流通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含A股和B股)的股本数量。

具体表式见表3。

三、增加股票市盈率指标的统计增加月末加权平均市盈率指标,加权权数选择总股本。

具体表式见表3。

四、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的统计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等指标,其中,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要区分A股和B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7.01•【文号】银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21•【文号】银发[1996]335号•【施行日期】199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一、实施对象为便于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从1997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邮政储蓄(统称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下同)等机构范围内实施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新统计指标报送的频度分为五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银发[2011]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银发[2011]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银发〔2011〕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准确计量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根据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方法,并相应修订了相关报表归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修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分为回购式再贴现和买断式再贴现两类。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并承诺在将来特定日期按固定价格购回相同票据的贴现行为;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不再继续享有该资产收益的贴现行为。

回购式再贴现统计方法不变,明确买断式再贴现统计方法。

(一)统计方法。

1.中资金融机构。

对于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不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12M9V/22M9V)数据,资产方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12MOB/22MOB)数据,负债方增加“再贴现”(12MK6/22MK6)数据。

对于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12M9V/22M9V)数据,同时在资产方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12MOB/22MOB)数据。

人民银行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人民银行是中国特定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监管金融机构,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各种金融创新和业务不断涌现,对于金融统计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和不断提高金融统计的质量和效率,人民银行正在编制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

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完善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告机制,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

它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改进金融数据收集和整理机制。

人民银行将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加强对金融机构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金融机构将需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金融统计报告要求。

人民银行将明确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并建立相应的报送周期。

此外,人民银行将通过国际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制定的金融统计标准,提高中国金融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

三、加强金融统计数据的监管和风险评估。

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统计数据的监督和审核,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统计制度要求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此外,人民银行将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监测和预警金融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四、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利用价值。

人民银行将探索金融数据的多渠道利用,提供更多的开放数据接口,鼓励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利用金融统计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市场调研和决策支持等工作。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加强金融统计数据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金融统计数据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五、加强金融统计人才培养。

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拓宽金融统计人才的来源渠道,吸引更多有能力和潜力的人才从事金融统计工作。

总之,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出台将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健全的统计机制和规范的统计报告要求,人民银行将为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提供更准确、可靠的金融统计数据,有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和决策效果。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讨论稿)
为适应人民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统计制度科学性、有效性,决定对现行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修订内容
在发行票据项下增设“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指标,用于反映人民银行境内外债券发行情况。

二、相关要求
(一)各分支行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调整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换程序”模块的归并关系定义,确保人民银行统计数据准确完整。

(二)2020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向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1. 日报:每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贷款公司)前一工作日日报数据。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果含旬或月末时,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仅报送该旬或月末日报数据。

2. 月报:金融机构(含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一批表单数据于月后4日16∶00前报送,逢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银发[1999]400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银发[1999]4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

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的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篇一:金融统计管理模式规定金融统计管理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9号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资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法大韩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务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援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国银行中会、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行政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指因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人口统计统计咨询意见,实行原始数据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外债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金融机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要素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改革各项金融业务测算;收集、整理、积累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作出进行讨论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业务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教育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开始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机构、领导、监督、运营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协调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87]302号颁布日期:1987-09-24 执行日期:1987-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金融活动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做好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对外公布数字的准确、统一,而且也便于社会各界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金融工作状况。

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国家机密。

现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都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统计法令和《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报刊、杂志登载未公布过的金融统计数字,事先须送银行统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或失泄密。

二、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

附件: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略)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7.09.2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6第1页共1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银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均按照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数据集中的工作,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进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一些金融机构还进行了系统开发的立项及相应准备工作。

现就进一步推进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集中系统运行试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进度安排,2007年4月至6月将进行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测试、网络流量及并发情况测试等。

商业银行重点完成数据采集的测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完成数据采集测试外,还要重点进行业务处理和报表生成等功能的测试。

试点单位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报送数据和测试情况说明。

(一)试点时间安排(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

┌───────────┬──────────────────────────────┐│时间│内容│├───────────┼──────────────────────────────┤│2007年4月2日-13日│试点行培训│├───────────┼──────────────────────────────┤│2007年4月26日│第一次试报,报送2007年3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16日│第二次试报,报送2007年4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2日│第三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6日│第四次试报,报送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15日│第五次试报,报送2007年5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22日│第六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二)试点单位基本条件与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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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2015-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修订内容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同时调整报表项目设置,优化报表体系,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丰富区域信贷收支表。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相关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为保证存贷款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调整金融机构统计日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中与“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相关联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一)日报: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2月1日日报数据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月报、季报: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结转数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1存贷款统计口径及报表归属调整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发展及变化情况,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并相应调整报表项目及归属。

具体调整如下: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调整内容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报表体系调整内容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体系调整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机构范围涵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合并方法编制。

第二层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合并方法编制。

银行业非存款类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及贷款公司。

全国报表、区域报表均采用平衡汇总方法编制。

第三层为人民银行信贷收支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全国报表、区域报表均采用平衡汇总方法编制。

三、全国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一)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调整内容。

1.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

各项存款、各项贷款按境内外、部门、期限及产品品种进行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政府存款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住户贷款、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2.调整同业往来统计口径及报表项目。

“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在本表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已完全合并,不再反映。

在资金来源方和运用方分别增设“卖出回购资产”、“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以反映报表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分别增设“借款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存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款项”项目,以反映报表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资金往来。

(二)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

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与住户、非金融企业、政府、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境外部门的交易情况。

报表列示的资金来源方主要项目为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卖出回购资产、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流通中货币、应付及暂收款、各项准备、所有者权益,资金运用方为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应收及预付款、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其中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的分类原则与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一致。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

1.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国库定期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分为个人、单位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

2.调整同业往来统计口径及报表项目。

“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将其更名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

同时在资金来源方增设“卖出回购资产”、“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项目,用以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往来。

3.增设相关统计项目促使信贷收支表向资产负债表形式转化。

一是取消负债方“其他”项目,分别在信贷收支表资金运用方、资金来源方增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项目;二是将“联行往来”、“外汇买卖”等项目由双方列示调整为单方净值列示。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

1.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分为个人和单位贷款。

2.调整同业往来统计口径及报表项目。

“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在本表中单设报表项目反映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

在资金来源方增设“金融机构存放”、“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存放金融机构”、“拆放金融机构”项目。

3.增设相关统计项目促使信贷收支表向资产负债表形式转化。

一是取消负债方“其他”项目,分别在信贷收支表资金运用方、资金来源方增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项目;二是将“外汇买卖”等项目由双方列示调整为单方净值列示。

报表表式及归属调整详见附1及附3。

四、区域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为合理反映区域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情况,优化区域信贷收支表。

(一)区域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的修订。

在全国信贷收支表基础上,在资金来源方,删除“五、流通中货币”项目;增设“五、联行往来(净)”项目;调整“二、金融债券”项目归属,不再合并反映。

在资金运用方,调整“债券投资”项目归属,不再合并反映;增设“六、联行往来(净)”项目及其中项“其中:境内存放二级准备金”项目。

(二)区域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的修订。

在全国信贷收支表基础上,在资金运用方“六、联行往来(净)”项下增设其中项“其中:境内存放二级准备金”,反映商业银行上缴上级行的二级准备金。

报表表式及归属调整详见附2及附3。

附:1.全国信贷收支表表式(略)2.区域信贷收支表表式(略)3.信贷收支表报表归属(略)附件2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一、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修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的贷款统计口径及校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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