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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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缴存义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
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总额的5%;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
额的2%。

3. 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基数,按照税后工资的80%计算。

4. 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位应当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5.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付款自建住房等情况。

6. 提取比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款、建筑材料购买款、租赁住房租金
等适用情况下规定的比例。

7.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条文内容可以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及网络技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站式办理,单位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

二是推行全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支持缴存单位多途径开办网上业务。

三是推行简单便捷的业务流程,取消职工账户转移等部分业务环节,整合业务单据,实现“一单多用”。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章单位卡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年度缴存额调整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在天津市网上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等。

2、注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TSHDC)”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网站说明完成注册。

3、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理”中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操作指引完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4、完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通过网络提交至当地公积金中心。

二、在天津市网下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于网上)等。

2、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取费用,提取金额不低于3000元时,需自行到当地指定支付机构进行缴费;提取金额低于3000元时,可直接付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收费账户。

3、将材料和支付凭证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提取金额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天津市住房公积⾦如何提取职⼯在缴纳了住房公积⾦之后,都想把⾃⼰在住房公积⾦管理中⼼账户⾥的钱提取出来,但是住房公积⾦不是随便就可以提取的,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

那么天津市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天津市住房公积⾦怎么提取1、职⼯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

3、职⼯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10⽇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的管理部或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管理部或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个⼯作⽇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

4、管理部或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7个⼯作⽇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为职⼯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凭⾝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提取通知书》,当⽇到受托银⾏办理提取⼿续。

7、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销个⼈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账户应⾄少保留⼀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告知申请⼈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条件(1)购买⾃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2)购买⾃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地等⾏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或者其他证明⽂件。

2、租房提取条件(1)本⼈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2)经国⼟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合租同⼀套住房的,承租⼈中的⼀⼈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其他承租⼈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4)职⼯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5)职⼯个⼈住房公积⾦(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子提取流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子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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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提取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提取事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公积金提取的种类和条件第四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种类包括住房贷款还款、购买住房、租赁住房、住房大修、买房取款转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2.提取公积金的种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3.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和使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4.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申请与办理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该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批和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号;2.提取公积金的种类和提取金额;3.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和使用计划;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未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提取。

第四章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和审批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取申请的审核和审批,确保提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审核和审批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提取结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五章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制度,确保提取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提取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提取公积金的数据进行及时备案和归档,确保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保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全⽂)天津市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全⽂) 《天津市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0⽉1⽇起施⾏,全⽂共⼋章五⼗七条,下⾯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2002年9⽉5⽇天津市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25⽇天津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6⽉2⽇天津市第⼗六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六次会议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是指在职职⼯(以下简称职⼯)个⼈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资收⼊⼀定⽐例逐⽉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个⼈长期住房储⾦。

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和职⼯所在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及其利息,属于职⼯个⼈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企业单位、基⾦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包括下列⼈员: (⼀)纳⼊国家⾏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员; (⼆)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员。

第五条职⼯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住房公积⾦账户和按期⾜额缴存住房公积⾦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监督住房公积⾦管理的权利。

履⾏住房公积⾦缴存义务的职⼯有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权利。

最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最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为弥补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吧。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天津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手续

天津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手续

天津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手续天津是一座拥有悠久历史与繁华现代文明的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来到这里生活与工作。

在这里,租房是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来提取资金,以缓解租房负担。

在天津,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与手续相对简单,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住房公积金是在我国住房分配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住房公共基金,目的是为了提高职工的住房状况。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解决住房问题。

但是在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首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职工本人在天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条件和基数限制,且连续缴存满12个月,并且购房前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

2. 在天津市没有自有住房,或在天津市有住房但已按规定出售或上市交易,原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核实清户。

3. 未透支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提取租房公积金时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满足以上条件后,职工可以开始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

下面是天津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及手续:第一步:了解提取政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之前,职工需要先了解相关的提取政策。

可以通过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了解提取的条件、程序和所需材料等信息。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准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相关材料。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2. 单位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

3.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原件、房东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等。

4. 提取申请表:职工需要填写提取申请表,并由本人和单位盖章确认。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第三步:申请提取准备好申请材料后,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提取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津政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

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

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天津公积金是指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个用于积累个人住房资金的制度,在购买住房、租房、还款等各种情况下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提取天津公积金呢?下面将介绍天津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一、办理提取前准备在提取公积金前,首先要办理提取前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了解提取条件和规定在办理提取前,需要了解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规定。

根据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情况包括:购买首套住房、归还商业性个人月供贷款、大病医疗、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出境定居或移民、退还已交月缴存款的等。

2.准备相关材料在提取前需要准备一些相关的材料,包括:3.查询公积金余额在办理提取前,可以通过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登陆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余额。

提取时需要提供公积金账号、密码等信息。

二、开立提取申请填写提取申请表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2.填写提取原因,如购房、商业贷款还款、医疗、退休等。

3.填写提取金额。

填写完毕后,需要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三、递交提取申请在开立提取申请后,需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办公室。

人事办公室将审核申请表和材料,并收集所需材料后上报给所属社区或单位。

四、社区或单位审核社区或单位审核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

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和材料一并上报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提取金额进行核实。

如核实无误,会按照申请表上的提取金额进行审批。

六、提取总结:以上是天津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流程,提取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经过所在单位、社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和审批。

提取金额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提取。

在办理提取时,需要注意提取条件和规定,并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更新。

提取时也需要注意缴纳相关的税费和手续费。

天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天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天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天津是我国的直辖市,天津市紧邻⾸都北京,天津的许多职⼯都缴纳了住房公积⾦,许多⼈知道可以⽤住房公积⾦进⾏贷款,但是对住房公积⾦的提取并不知道,那么天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天津住房公积⾦怎么提取1、天津员⼯凭提取公积⾦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宅公积⾦请求。

2、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宅公积⾦提取请求书》表格。

3、员⼯凭提取公积⾦材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宅公积⾦提取请求书》表格,10⽇内到单位缴存住宅公积⾦的处理部或分中⼼请求提取住宅公积⾦,处理部或分中⼼应当⾃受理请求之⽇起3个作业⽇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公积⾦决议并告诉员⼯。

4、公积⾦处理部或分中⼼应当⾃受理请求之⽇起7个作业⽇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公积⾦的决议并告诉员⼯。

5、公积⾦处理部准予提取公积⾦的,处理部或分中⼼为员⼯出具《天津市住宅公积⾦提取告诉书》。

6、经批阅准予提取公积⾦的,员⼯凭⾝份证及复印件、住宅公积⾦龙卡或储蓄卡、处理部或分中⼼批阅同意的《天津市住宅公积⾦提取请求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宅公积⾦提取告诉书》,当⽇到受托银⾏处理提取⼿续。

7、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刊出个⼈账户提取条件的,住宅公积⾦账户应⾄少保存⼀元余额。

8、经批阅不准予提取公积⾦的,处理部或分中⼼奉告请求⼈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天津住宅公积⾦提取条件1、天津住宅公积⾦购房提取条件(1)请求公积⾦购买⾃住住宅的,需求供给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或许其他证明。

(2)请求公积⾦购买⾃住住宅的,供给建造、⼟地等⾏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其他证明⽂件。

2、天津住宅公积⾦租房提取条件(1)公积⾦租房提取需求供给⾃⼰及妻⼦名下没有住宅,也没有住宅借款记载。

(2)请求⼈经国⼟房管部门确定具备享⽤廉租住宅什物配租补助、廉租住宅租房补助或经济租借住宅租房补助资历。

(3)如果多⼈合租同⼀套住宅的,承租⼈中的⼀⼈及其爱⼈可请求提取住宅公积⾦,其他承租⼈及其爱⼈都不能请求提取住宅公积⾦。

天津公积金提取登记流程

天津公积金提取登记流程

天津公积金提取登记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2)租房提取(3)退休提取(4)重大疾病提取(5)离职提取2.收集所需材料(1)身份证(2)公积金缴存证明(3)提取申请表(4)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提取类型)1)购房合同或发票(购房提取)2)租房合同及租金发票(租房提取)3)退休证明(退休提取)4)医疗证明(重大疾病提取)5)离职证明(离职提取)3.确定提取方式(1)线上提取(2)线下提取二、线上提取1.登录公积金官网(1)打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填写提取申请(1)进入公积金提取页面(2)选择提取类型(3)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4)上传所需材料的电子版3.提交申请(1)确认填写信息无误(2)提交提取申请4.等待审核(1)系统初步审核(2)人工复核5.审核结果(2)审核未通过1)检查未通过原因2)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三、线下提取1.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1)查询最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2)确定办公时间2.填写提取申请表(1)在现场领取提取申请表(2)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3)附上所需材料的复印件3.提交申请(1)排队等候叫号(2)将申请表和材料递交窗口4.等待审核(1)现场初步审核(2)进一步人工审核5.审核结果(2)审核未通过1)检查未通过原因2)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四、提取款项1.确认提取金额(1)审核通过后确认提取金额(2)核对个人账户信息2.款项发放(1)银行转账(2)现金领取(如适用)3.确认到账(1)检查银行账户余额(2)确认提取款项是否到账五、后续事项1.保存相关材料(1)保存提取申请表(2)保存提取证明材料2.更新个人信息(1)更新公积金账户信息(如有变更)(2)通知相关部门及单位3.其他相关手续(1)继续缴纳公积金(如适用)(2)处理其他财务事项。

天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

天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

天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
天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
天津公积金离职提取需要员工在离职后住房公积基金封存满半年以上才可以提取,或以偿还房贷等名义供应相关资料来进行提取。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进行提取。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次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详细方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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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第十条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住房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职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八)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的,职工患有精神疾病的,应由监护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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