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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合同失败典型

工程居间合同失败典型

工程居间合同失败典型某工程项目,甲方(业主)与乙方(居间人)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寻找合适的承建商,并在项目谈判中起到桥梁作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乙方在成功引荐承建商后所能获得的佣金比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1. 信息不对称:乙方未能全面了解甲方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的详细情况,导致推荐的几家承建商均不符合甲方的要求,这不仅浪费了双方的时间,也增加了项目的成本。

2. 沟通不畅:在与承建商的谈判过程中,乙方未能有效传达甲方的意图和要求,也未能及时反馈承建商的意见,导致谈判多次陷入僵局。

3. 专业能力不足:乙方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市场洞察力,无法为甲方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方案,使得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失去信心。

4.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当乙方未能履行约定职责时,甲方难以追究其责任,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5. 诚信问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利益,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基础。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居间合同的失败往往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以下几点建议值得注意:-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初,双方应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并将之明确规定在合同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 加强信息交流:居间人应深入了解业主的需求,同时保持与承建商的有效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 提升专业能力:居间人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市场敏感度,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业主和承建商。

- 增强法律意识:居间人和业主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 建立诚信机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合作,任何隐瞒和欺诈行为都将对合作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判决书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判决书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判决书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居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居间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介绍工程项目,成功后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居间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成功为甲方介绍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但双方就居间费用的支付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介绍的工程项目并未达到预期的利润,因此拒绝支付约定的居间费;乙方则认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真实有效,乙方确实为甲方介绍了工程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成功签约并开始施工。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居间费用。

至于甲方提出的工程项目利润未达预期的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居间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责任范畴,因为居间人的职责仅限于介绍工程信息,并不保证工程的盈利情况。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有效;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三、驳回甲方关于工程项目利润未达预期因而拒付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由甲方承担。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居间合同的公正态度。

居间人在完成其媒介职责后,有权获得报酬,而无需对工程的盈亏负责。

这样的判决有助于规范居间市场,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醒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未来的不必要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和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其所介绍的项目真实可靠;委托方则应当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甲公司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协助甲公司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双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完成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甲公司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居间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居间服务,导致工程项目进度延误,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居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居间费用。

二、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完成了居间服务?2.甲公司是否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居间费用?3.工程项目的进度延误是否由乙公司承担责任?4.乙公司已发生的居间费用是否应由甲公司支付?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协助甲公司完成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

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处理。

1.关于乙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完成居间服务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协助甲公司进行了沟通协调工作,但未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顺利进行。

因此,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

2.关于甲公司是否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居间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乙公司居间费用。

但考虑到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的瑕疵,甲公司可以相应减少居间费用的支付。

3.关于工程项目的进度延误是否由乙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项目进度延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4.关于乙公司已发生的居间费用是否应由甲公司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虽存在瑕疵,但已发生的相关居间费用仍应由甲公司支付。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位居间人(以下简称乙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先生负责为甲公司提供某大型工程项目的信息,并协助其成功签约。

作为报酬,甲公司同意在成功签约后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居间费给乙先生。

项目顺利签约后,甲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居间费。

乙先生多次催促无果,最终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虽然项目确实签约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因此拒绝支付居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工程项目的盈亏无关。

只要居间人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帮助甲方成功签约,就有权获得约定的居间费。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居间费。

这个案例反映出几个关键点:1. 居间合同的独立性:居间合同与工程项目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居间人的报酬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对应,而不受项目盈亏的影响。

2.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关于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数额和时间等关键条款,以减少后续的争议。

3. 合理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居间人,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合理的风险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和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或者在项目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允许双方重新协商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编号,XXXXX。

甲方,工程承包公司。

乙方,工程设计公司。

丙方,居间人。

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工程居间合同,丙方作为居间人,负责协调和促成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设计方案、工程进度和费用支付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最终引发了纠纷。

首先,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拒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而乙方则指责甲方在工程进度和材料采购上存在拖延和违约行为,导致设计工作难以按时完成,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和延期费用。

在此情况下,丙方作为居间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双
方的利益,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首先,丙方应当就设计方案的质量问题进行调解,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并据此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同时,丙方应当就工程进度和费用支付等问题,协助双方重新核定工程进度表和费用清单,明确责任和义务,以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重新启动合同执行。

总之,工程居间合同纠纷需要丙方以专业、中立的态度,积极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通过合理的调解和协助,最终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有效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
本案中,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乙方则是负责介绍工程项目给甲方的居间人。

双方签订了工程居间合同,约定了居间服务的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遭受了重大损失,进而拒绝支付居间费用,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在法庭上,乙方主张其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而甲方则认为,由于乙方未能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信息,导致其损失,因此不应承担居间费用。

此案的焦点在于居间合同的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促成交易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交易信息和机会,而非保证交易的成功与否或交易对象的质量。

在本案例中,乙方已经提供了工程项目信息,且该信息并非虚假,因此可以认定乙方已履行了居间义务。

至于甲方所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由甲方与实际承建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来解决,而非转嫁给居间人。

除非能证明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与承建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不能免除甲方支付居间费用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居间费用,但同时也提醒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几点教训:明确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对于预防争议至关重要;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当争议发生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拒绝履行合同。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居间服务商签订了一份居间工程合同,约定由为A提供工程项目信息并促成合同签订,A则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合同规定,一旦A成功获得项目,将支付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报酬。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的复杂性,A未能如愿以偿地获得该项目,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方认为,尽管A没有最终获得项目,但在居间过程中已经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和服务,因此应得到部分报酬。

而A方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成功获得项目后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由于项目最终未成,故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这一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中“成功获得项目”的定义以及居间服务的报酬条件。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需要审查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多种解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信息服务义务,是否因居间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成立,以及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或口头的补充协议等。

如果居间人确实提供了有效服务,且无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决委托方支付适当报酬。

反之,如果居间人未能提供实质性帮助或存在违约行为,委托方则可能无需支付报酬。

对于居间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如果A方能够证明方的服务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方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A方可能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签订合同之初,双方应尽量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报酬标准和支付条件,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同时,建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选择合适的居间服务商并提供清晰的项目需求,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而对于居间服务商来说,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并与客户建立互信关系,是赢得市场和客户的重要途径。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结果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结果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结果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个人居间人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由居间人为公司A提供工程项目信息,并在成功牵线搭桥后收取一定比例的居间费。

合同签订后不久,居间人确实为公司A介绍了一项工程项目,并且公司A最终成功中标。

在居间费用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A认为居间人所提供的信息并非独家,且对公司A中标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拒绝支付全额居间费。

居间人则坚称自己的努力是公司A中标的关键因素,应当获得约定的报酬。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居间合同无效。

原因在于居间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对公司A中标起到了关键作用,且合同中对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以及报酬的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民法典》对居间合同的规定。

这一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对于居间人来说,他付出了努力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而对于公司A来说,虽然节省了一笔居间费用,但却因为合同争议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声誉。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几点教训:1. 明确合同条款:居间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报酬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合同无效。

2. 保留证据:居间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的书面材料、通讯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3. 合理评估居间服务的价值:企业在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合理评估居间服务对自己中标或成交的真实作用,避免因过高估计居间服务的价值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 遵守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5. 及时解决争议: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免争议长时间拖延,造成更大的损失。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负责一座商业大厦的施工任务。

在此过程中,业主为了找到合适的建筑承包商,曾委托一家专业的建筑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居间人,帮助寻找合适的建筑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如果公司成功促成了业主与建筑公司的合作,业主将支付公司一定比例的居间费。

合同还规定,居间费将在建筑工程开工后的第一个月支付给公司。

工程顺利开工,但随后不久,业主却迟迟未向公司支付居间费。

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效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公司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居间合同中的义务,并且促成了业主与A公司的合作。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居间合同的副本、双方沟通记录、A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建筑合同等。

在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需明确指出其主张的权利和应得居间费的具体金额,同时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业主在答辩中可能会提出多种抗辩理由,例如认为公司并未真正促成合作关系,或者认为居间费用过高等。

此时,公司需针对业主的抗辩逐一反驳,并出示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居间合同是否得到了适当履行,以及业主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

如果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履行了居间义务,并且业主未能按约支付居间费,则通常会判决业主支付居间费用及可能的违约金。

最终,如果法院支持公司的诉求,业主将不得不支付原本就应给付的居间费,还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和违约金。

反之,如果法院认为公司没有履行其居间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公司则可能无法获得居间费,甚至可能需要赔偿业主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在工程居间合同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居间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旦发生争议,各方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doc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doc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甲方(委托人):乙方(居间人):电话:电话:甲、乙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1、甲方计划承接乙方接洽的中央储备粮新郑直属库有限公司新建平房仓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公司承接的项目进行预审核,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撮合促成该工程项目,并尽可能促成甲方以总承包的合法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承接,其受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第三人签订工程合同日止。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公司的相关情况,但甲方书面确认是商业秘密的除外。

2、乙方应该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乙方应尽可能向甲方及时、真实地报告有项目发包意向的第三方的情况。

4、乙方在前期办理本受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第三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1、若乙方促成有发包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承包合同,甲方同意按照中央储备粮新郑直属库有限公司新建平房仓工程招标控制价下浮百分之十(10%)作为乙方的佣金、劳务费等居间费。

支付方式为:账户划账。

上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税后费用,税费甲方自愿承担。

2、付款时间: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之日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居间首期款,其余居间费根据发包方工程进度比例分次支付,所收款以收据或转账凭证为凭。

3、若乙方未能促成上述承包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其它相关必要费用(如出资方或乙方的差旅费、接待费、考察费、应酬费、咨询费及其它隐性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咱来说说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哈。

先得知道啥是工程居间合同,简单说呢,就是有人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中间牵线搭桥,促成工程合同签订,然后从中收取报酬的这么一种合同关系。

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例,甲想找个工程做,乙认识很多工程发包方,乙就和甲签了个居间合同,说帮甲找工程,要是成了甲得给乙一笔钱。

结果呢,乙真的介绍了一个工程给甲,甲也顺利签了工程合同。

但是工程结束后,甲觉得乙这活儿干得不值那么多钱,不想按照之前约定给报酬了,这就产生了纠纷。

然后呢,法院会看这个居间人乙是不是真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如果乙确实按照合同要求,把合适的工程介绍给了甲,而且甲也通过这个介绍拿到了工程,那乙就算是履行了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得按照合同给乙报酬。

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常见。

有时候,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工程合同可能会有点小问题,比如说后来工程合同解除了。

那这时候,居间人能不能拿到报酬呢?法院得看这个合同解除跟居间人有没有关系。

如果是因为工程本身的问题,跟乙介绍工程这事儿没关系,那乙还是有可能拿到报酬的。

但如果是乙在介绍工程的时候,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导致工程合同出问题,那乙可能就拿不到钱了。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处理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时候,就是要根据合同的有效性、居间人的履行情况以及工程合同本身的变化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最后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这样,不管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居间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啦。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甲方(委托方):XX建筑公司乙方(居间方):XX居间服务公司鉴于甲方需要寻找合适的工程项目,乙方拥有相关资源和信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居间服务达成如下合同:1. 服务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a. 为甲方寻找合适的工程项目;b. 协助甲方与项目方进行初步沟通;c. 提供项目相关的市场信息和建议;d. 协助甲方准备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

2. 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成功签订合同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服务之日止。

3. 服务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a. 居间成功费:项目合同金额的3%;b. 预付服务费:项目合同金额的1%,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c. 其他费用: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4. 支付方式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a. 居间成功费:在甲方与项目方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b. 预付服务费:按照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c. 其他费用:乙方提供有效票据后,甲方在收到票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5. 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项目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诉讼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专业的居间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推荐工程项目,并在成功签约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了争议。

案例背景概述:甲方认为乙方推荐的工程项目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益,因此拒绝支付居间费用。

乙方则坚称其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且推荐的项目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走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考察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法院首先审视了居间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报酬计算方式的具体约定。

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将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2. 居间服务的履行情况:法院审查了乙方是否真正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居间服务,包括项目的推荐是否符合甲方的需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商业价值等。

3. 违约责任的认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定违约方的责任。

4. 证据的充分性:法院要求双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件、项目资料、财务记录等。

在本案中,经过审理,法院发现乙方确实按照合同约定推荐了工程项目,且项目本身并无质量问题。

但鉴于甲方对项目的商业效益表示不满,法院认为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更加考虑甲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有权获得部分居间费用,但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效益对报酬进行适当调整。

此案例为工程居间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宝贵的教训。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居间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服务质量;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居间服务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为甲方寻找工程项目,并协助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乙方的服务内容、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找到合适的工程项目,而乙方则认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甲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签约成功。

双方因此陷入僵局,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发现乙方确实为甲方提供了几个工程项目信息,但并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

同时,甲方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努力去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应返还部分服务费用,并赔偿甲方一定的损失;甲方则需支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用。

这个案例反映出居间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关于服务项目的具体标准未作详尽规定,导致双方对履约标准的理解产生分歧。

沟通协调不畅也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因素。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未能及时解决小的分歧,最终演变成大的纠纷。

为了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以下几点建议值得注意: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报酬支付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规定,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的误解。

2. 加强沟通:合作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3. 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4. 合理分配风险: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对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寻求专业意见:在合同草拟和履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争议,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居间工程合同退钱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退钱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退钱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个人居间人签订了一份居间工程合同,约定由居间人负责为公司A
提供工程项目信息并促成合同的签订。

根据合同约定,一旦公司A成功获得项目,需支付给居间人一定比例的居间费作为报酬。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A未能顺利执行该工程项目,并决定退出。

在此情形下,居间人要求公司A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

面对这一情况,公司A认为由于项目未能实施,居间人并未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不应收取居间费。

而居间人则坚持自己已经提供了有效的项目信息,并且项目无法实施并非其
责任,因此居间费用应当支付。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需要审视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指出居间费的支
付是以项目成功签约为前提,那么公司A在未获得项目的情况下确实没有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但如果合同中对居间费的支付条件描述模糊或存在歧义,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居间人是
否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

在本案例中,居间人确实提供了项目信息,但由于项目未能实施,其服务并未完全达到预
期效果。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考虑到居间人的努力以及项目失败的具体原因。

如果项目失败是由于公司A的原因,如资金问题或管理不善,那么居间人有理由要求支付居间费。

相反,如果项目失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居间人所能控制的因素,那么居间
费的支付可能就不需要强制执行。

法院还会考虑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平等的议价能力,以及合同条款是否合理。

如果居间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不公平条款于公司A,那么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法院可能
会倾向于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工程居间合同典型案例分享

工程居间合同典型案例分享

工程居间合同典型案例分享在工程建设领域,居间合同的签订是促进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居间合同的核心在于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搭建桥梁,促成交易或合作。

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工程居间合同中的风险点,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希望承建一项大型工程项目,但缺乏与项目业主的直接联系。

于是,A公司找到了居间人C,希望通过C的介绍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一旦A公司成功承建项目,将支付给C公司一定比例的居间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积极地为A公司提供了项目信息,并协助其与公司进行了多轮谈判。

最终,A公司成功中标并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

在居间费用的支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A公司认为,由于C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所以居间费用应当减少;而C公司则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全额居间费。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间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用如何界定,以及居间费用的合理性如何评估。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居间合同的本质在于居间人的媒介作用,而不必然要求居间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只要居间人能够证明自己为合同的成立发挥了媒介作用,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间费。

在本案中,C公司虽然未能在谈判中提供关键性帮助,但其提供的项目信息和协助谈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有效的媒介行为。

因此,法院支持了C公司的诉求,判令A公司支付约定的居间费用。

风险防范:1. 明确居间合同的内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居间人的职责范围、服务内容以及报酬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2. 审慎选择居间人:委托人应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居间人,以降低合作风险。

3. 加强沟通协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纠纷。

4. 合理设定居间费用:居间费用的设定应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既要保障居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过高的居间费用对委托人造成不合理负担。

工程居间合同典型案例范文

工程居间合同典型案例范文

工程居间合同典型案例范文某建筑公司A因承接一项大型基建项目,急需寻找专业的建材供应商。

此时,个人居间人表示能够帮助A公司找到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居间人需在两个月内提供至少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信息,并协助A公司完成洽谈。

若成功介绍到合作供应商,居间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报酬。

在居间服务期间,仅提供了两家供应商的信息,且其中一家并不符合A公司的资质要求。

尽管最终A公司自行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但要求支付部分佣金,理由是自己完成了居间服务的部分工作。

此案例引发了关于居间合同履行标准和违约责任的讨论。

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促成双方交易。

如果未能达到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目标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居间人则不能要求支付全额佣金。

鉴于此案例,以下为工程居间合同的范文范本:【工程居间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居间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寻找合适的工程合作伙伴,乙方表示愿意提供居间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一、居间服务内容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天内,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三家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合作伙伴信息,并协助双方进行初步洽谈。

2. 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二、报酬及支付方式1. 若乙方成功促成甲、乙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金额为合作项目总额的_____%。

2. 报酬支付时间点为甲方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足额的合作方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约定要求,视为未完成居间服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2. 若乙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其他条款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居间服务结束之日止。

工程介绍费居间合同案例

工程介绍费居间合同案例

工程介绍费居间合同案例一、合同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承接一项大型建筑工程,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方希望通过居间人的帮助找到合适的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多方考察,甲方决定委托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的张先生(以下简称居间人)作为居间人,协助甲方寻找合适的乙方。

二、合同内容1. 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乙方的相关信息,包括资质、信誉、经验等;- 协助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谈判,促成双方合作;- 在合作过程中,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的履约情况。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支付居间人约定的介绍费;- 与乙方签订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 在合作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在合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间人的权益。

4. 费用及支付方式- 居间费用:根据双方协商,居间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5%;-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居间费用给居间人。

三、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居间工程合同不成退钱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不成退钱案例

居间工程合同不成退钱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乙方是一家提供居间服务的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寻找合适的工程项目。

由于各种原因,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找到合适的项目,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款。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未能为甲方找到合适的工程项目,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进行退款。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退款的具体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退款金额应当等于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居间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居间费用为10万元,因此,乙方应当将这10万元退还给甲方。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退款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退款时间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时间内。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在协商解除合同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应当将款项退还给甲方。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退款的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退还给甲方,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居间工程合同不成,退款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

但是,只要我们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合同精神,就能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在此,我们也提醒大家,在进行居间工程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也要保留好所有的交易记录和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工程居间合同模板

工程居间合同模板

工程居间合同模板甲方(项目业主):________乙方(居间人):________丙方(承包商):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_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现甲乙丙三方就该工程居间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乙方应为甲方推荐合格的承包商,促成甲方与承包商之间达成工程施工合同。

乙方应确保所推荐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第二条居间服务报酬1. 若乙方成功促成甲方与丙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金额为该工程合同总价的_____%。

2. 居间报酬应在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居间服务未能成功,则乙方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信息,并及时支付居间报酬。

2. 乙方应积极寻找合适的承包商,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并对其推荐承包商的真实性负责。

3. 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质证明真实有效,并承诺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条保密条款甲乙丙三方应对在居间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具体违约金数额根据实际损失由双方协商或依法解决。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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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在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直至到工程中标,都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规则保障。

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居间活动(介绍、信息提供、斡旋)仍在若干中间环节发挥作用,有的因工程介绍费(居间报酬)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程序。

目前,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工程介绍费”的观点不一,判决各异。

我们有必要对其在法律上加以厘清。

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正准备招标。

之后,王某带领建筑公司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报酬。

建筑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

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

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用。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330万元。

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结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公司补偿王某80万元。

案例二2002年8月,梁某与某建设公司平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接洽协议》。

合同规定,梁某接受平湖公司委托,代理接洽建筑业务信息及联系;对于接洽成功的建筑工程项目,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合同造价1%的接洽服务费。

平湖公司中标后,没有依约向梁某支付服务费,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属居间合同,居间人所负的义务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作为居间人的梁某已按协议向委托人报告了相应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传递了资料,已基本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作为委托人,平湖公司应当支付报酬。

200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接洽服务费16.9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级法院认为,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据此,该案所涉及的“接洽服务费”显然不得为居间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双方关于“接洽服务费”的约定属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款项应予追缴,收归国库。

案例三(最高院公报案例)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

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

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

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二、法律评析(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

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

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3)介绍工程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特征。

据以上分析,上述三个案例行为都符合居间行为的性质,案例二、案例三中将其定性为居间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规定:“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

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

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其后,《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年11月21日被建法[1991]798号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废止,但《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但笔者认为: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

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居间费用的计算《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即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

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

如本文案例三中双方约定的居间费高达工程总价的2%,法院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规范层面,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1996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经纪人法草案》(第二稿),将经纪人定义为: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中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注册经纪人和非经注册从事经纪活动的人。

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

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

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专业提示(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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