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关系通知
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1977年10月24日)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员的组织生活,克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现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基层党委及以上各级党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
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2、北京、上海、天津三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3、党中央各部委的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政治部;4、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四、在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省、市、自治区直属的机关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可以与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五、在一个县、旗、市的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公社(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及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六、在军队系统内部,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规定办理。
七、被派出国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统一由外交部政治部办理。
出国侨居或因私事临时出国的党员,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保存。
八、党员临时外出工作,一般的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写党员证明信件。
九、迁移住址的党员,应在户口确定并取得所在单位的证明以后,原属党组织方可为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一、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关于接转团组织关系的说明
关于接转团组织关系的说明
各学院团委:
按照团章规定:“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档”。
这是团籍延续的一种方式,每年新生入学、毕业生毕业都要进行团关系的接转。
1、接转团关系人员:新生团员、毕业生团员、学籍异动团员
2、接转团关系时间:新生入学一个月之内,毕业生离校前一周
3、新生团员接转团关系程序:
(1)共青团员凭团员证或介绍信到所在学院团委接转团组织关系。
(2)具备以下事项的可按时办理团组织关系接入:有团员档案、团员证加有钢印、团员证“基本情况”填写完备,团员证有原单位转出章。
(3)各团支部以学号为序整理团员档案,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团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校团委组织部)。
团员档案和高中高考档案统一放在高考袋中交到学院。
(4)新生入团及团关系补办:新加入团组织的同学须持入团申请书到学院团委登记,由院团委统一到校团委办理;补办团员档案的填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档案遗失登记表》,由院团委审核盖章。
新生入团及补办团员证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并
4、毕业生团员接转团组织关系
(1)毕业生团员持团员证到所在学院进行团组织关系转出,同
时基层团委及时更新各团支部团员电子档案。
团员如需开具介绍信的,由所在学院团委办理。
(2)补办团员证:团员证遗失的,由学院团委开具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校团委办理。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实施意见〔2005年7月12日〕团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根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和目标任务1.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根底,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的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根本原那么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开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3.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
在此根底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
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决、组织巩固、具有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中青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中青发〔2022〕3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传达至本地本系统团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共青团中央2022年1月28日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加强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团中央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强,团结引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毕业转移团组织关系
毕业转移团组织关系
转移团组织关系意味着从一个学校或组织毕业后将团员关系转移到另一个学校或组织。
以下是一般的步骤:
1. 确认目标学校或组织:确定自己想要转移到的学校或组织。
2. 联系目标学校或组织:与目标学校或组织的团委或相关负责人联系,了解转移团组织关系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3.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目标学校或组织的要求,准备相关转移材料,如个人信息,团组织关系证明等。
4. 提交申请:按照目标学校或组织的要求,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如有)。
5. 等待审核:等待目标学校或组织审核申请材料,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审核。
6. 接受转移:如果申请审核通过,目标学校或组织将接受你的团组织关系转移,并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
7. 通知原学校或组织:确保向原学校或组织通知团组织关系转移的相关情况,
以便他们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或组织的转移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步骤和要求可能会因个体差异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进行转移前最好先与目标学校或组织的团委或负责人进行详细沟通,以确保顺利完成转移。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移交中党的关系移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移交中党的关系移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中组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移交中党的关系移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军委总政治部:中央最近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
这是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
企业移交时,党的关系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移交工作顺利实施的原则,一并移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事机构成立临时党委。
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领导移交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协助完成企业移交、清理和处理工作。
临时党委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接受国家经贸委党组指导。
(二)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以及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和武警总部集中统管的经营性企业,中央行政法机关所办的经营性企业,党的关系向全国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临时党委移交。
移交工作要与企业移交工作同时进行。
已经移交或正在移交的母公司总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党组织仍由原母公司、总公司党组织继续领导;已经移交或正在移交的企业局,所属企业的党组织仍由原企业局党组织继续领导。
(三)地方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也可成立临时党委。
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的经营性企业党的关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向临时党委移交;地方各级政法机关所办的经营性企业党的关系。
向同级地方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临时党委,或地方党委指定的有关部门党组织移交。
团员关系转接流程
团员关系转接流程团员关系转接是指团组织中的团干部在担任团内职务变动、离任或转岗时,将自己掌握的团员信息和工作经验传递给新上任的团干部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团组织的正常运转中非常重要,它有利于保持团队的连续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新干部快速适应、融入团队,并熟悉和理解团员的需求和问题。
团员关系转接流程如下:一、确定转接事宜在干部担任职务变动或准备离任之前,应与新上任的团干部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团员信息和工作经验的转接安排。
这一过程应该提前进行,并确定转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确保顺利进行。
二、制定转接计划为确保转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应制定详细的转接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团员信息的整理、工作经验的总结以及面对面的交流安排。
转接计划应由双方共同商议制定,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三、整理团员信息在转接前,团干部应对所有的团员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
这包括团员的基本信息、兴趣爱好、参与活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新干部了解团员个性、需求以及组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干部还应将相关的工作文件、记录和报告整理好,并保存在易于查找和使用的地方,方便之后的工作。
四、总结工作经验在离任前,团干部应对自己在职期间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
这包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法、经验教训等。
这些总结对于新干部快速了解工作环境、职责和团队状况非常重要。
应该将这些总结整理成文档,在转接过程中与新干部分享。
五、面对面交流转接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新旧干部之间的面对面交流。
在转接过程中,新干部可以向旧干部请教、咨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旧干部也要主动分享经验和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这种面对面的交流更有利于信息的传递和理解,也可以建立新干部与团员的信任和友好关系。
六、监督与评估转接工作完成后,组织应通过监督和评估,确保转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组织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团员反馈等方式,了解团员对转接工作的满意度和新干部的适应情况,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组织关系转移的说明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现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说明》发给你们,请向党员说明。
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说明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是按要转入的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级党组织逐级转移,最终转入落实到党支部。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范围一、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4、党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6、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系统的民航总局组织部和总局直属机关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10、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委组织部(中国投资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限于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子机关党组织)。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中国证劵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各金融资产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忠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
二、在全省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1、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区、县、市(县级市))委组织部。
2、省一级的金融、民航、铁路党委党委组织部。
3、省委直属的机关、事业企业或部门代管的部门省属单位党委组织部(处):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建工作处省国防科工办组织部中国物理研究院党委组织部省电信公司机关党委组织部成都铁路局党委组织部省电力公司党委组织部省石油管理局党委组织部中石化西南石油局党委中石化四川销售分公司组织部水电第五工程局党委组织部水电第七工程局组织部华西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省机场集团党委组织部省公路桥梁集团公司党委注:高校组织隶属关系:1、除成都之外的其他市州的大学,其组织关系隶属地方党委;2、成都大学、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成都师范学校六所大学组织关系隶属成都外,其他的隶属省教育工委。
4120810911112820关于做好2011年度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攀学院团﹝2011﹞18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团委: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接,这是团籍延续的一种方式。
新学年是共青团健全基层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的重要时机,为了进一步做好2011级新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根据我校的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生团员的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新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二级学院自主办理。
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核对2011级新生团员的团籍档案、团员名单,并作好统计整理;2011级新生团员的团籍档案由各二级学院团委负责管理,团员证由各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注册并自主办理团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最后将相关的汇总资料交校团委组织部记录备案。
注: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二级学院团组织接受新生团员的组织关系时,应先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转入组织关系时间(统一为2011年9月15日)。
二、注册及补办工作1、注册及补办2008-2010级团员注册手续由各二级学院团委自主办理,2008-2011级团员团籍档案补办手续则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校团委组织部统一办理。
2、注册及补办须知(1)注册须知: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核对各年级团员团籍档案、团员名单。
团员证由各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注册,二级学院自行管理团员团籍档案,并对团员信息作好相关统计整理工作,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2)补办须知:对团员证或团员档案丢失的团员(2008—2011级)进行补办,各二级学院须事先做好登记,将需要补办的团员名单交于校团委组织部。
补办时需交一寸免冠照片1张,办证、建档工本费各2元/人,并补交一年团费1.2元/人(补办团员证和团员档案任意一项共计4.4元/人,二者均补办共计6.4元/人)。
补办工作由校团委组织部统一办理。
三、团费收缴工作团费为1.2元/人/年,由各二级学院团委统一收取(2008—2011级)并做好登记(班级、人数、金额等详细情况)后连同团费上缴校团委组织部,由校团委上缴至上级团组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中青办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办发〔2015〕11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团的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团中央书记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驻外团工委组织运转1.理顺工作体制。
2014年,根据驻外团组织建设的实际,团中央书记处将驻外团组织工作体制由“组织部牵头、城市部和农村部配合”调整为“城市部牵头、组织部和农村部配合”。
各流入地团组织要根据这一要求,及时理顺工作体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流出地团组织主要负责建组织、管干部,可以保留原来的工作体制。
驻外团工委工作作为建设服务型团组织的内容之一,纳入团中央对流入、流出地省级团委统一考核。
2.明确以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机制。
已建立的驻外团工委以流入地团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团组织配合。
流入地团组织要参照直属团组织管理模式,分别确定省、市、县三级团组织与各级驻外团工委的工作对应关系,将全部驻外团工委纳入自身组织管理体系,做到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在工作项目承接、干部培训考核、开展表彰激励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要依托驻外团组织开展至少一项经常性服务务工青年的工作,并给予驻外团组织一定的经费支持。
每季度要召集驻外团工委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或工作会议,保证驻外团工委与流入地团组织工作协调一致、共同推进。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中青联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2006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共青团等群众工作的领导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1.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执政地位的重要经济基础。
中央企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是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使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展开,科学教育青年、正确引导青年、热诚服务青年,把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转团关系流程
转团关系流程
转团关系是指一个人从原来所在的团组织转到另一个团组织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转团关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转团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转团人员必须是已经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团员,且必须符合转团条件。
转团条件包括:转团人员所在的原团组织同意转团;转团人员所在的原团组织没有未完成的团务任务;转团人员没有受到过团纪处分。
转团关系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 转团人员向原团组织提出转团申请,并填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团申请表》。
2. 原团组织审核转团申请,如符合条件,出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团证明》。
3. 转团人员携带《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团证明》向目标团组织提出转团申请。
4. 目标团组织审核转团申请,如符合条件,出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团接收证明》。
5. 转团人员携带《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团接收证明》向原团组织
办理团员证交接手续。
6. 原团组织将转团人员的团员证交给目标团组织,并注销该团员的团员身份。
7. 目标团组织将转团人员的团员证交给转团人员,并将其注册为该团组织的团员。
转团关系是一个比较严谨的过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只有在符合条件并按照流程操作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完成转团关系。
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XXX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范围党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员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开会、实习、考察,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时间不确定,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和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办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介绍信有关事项党员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便于新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确认其身份,并及时将其编入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不能拒绝的文件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不能拒绝的文件一、引言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是指团员由一个团组织转接到另一个团组织的过程。
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团员个人的发展和团组织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的文件是指在转接过程中需要填写和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转接申请、团员档案转接函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团员组织关系转接不能拒绝的文件。
二、转接申请2.1 转接申请的目的转接申请是团员进行组织关系转接的第一步,团员需要向原团组织提交转接申请。
转接申请的目的是明确团员转接的原因和意愿,以及转接后的团组织。
转接申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团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 转接原因:说明为何要转接团组织,可以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
- 转接意愿:表达团员转接的意愿,并说明选择的转接后的团组织。
2.2 转接申请的填写转接申请需要团员本人填写,应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信息和转接原因。
在填写转接申请时,团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填写清晰:字迹清晰、格式整齐,确保申请内容易于阅读和理解。
2. 真实准确: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转接原因,杜绝虚假信息和隐瞒真实情况。
3. 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地表达转接意愿和原因,避免冗长和啰嗦。
2.3 转接申请的提交转接申请填写完毕后,团员需要将申请提交给原团组织。
提交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或亲自递交。
团员应在申请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团员档案转接函3.1 转接函的目的团员档案转接函是原团组织将团员档案转接给转入团组织的重要文件。
转接函的目的是确保团员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让转入团组织了解团员的基本情况和历史记录。
3.2 转接函的内容转接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团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 团员发展情况:包括入团时间、入党时间(如有)、是否担任过团干部等。
- 团员表现评价:对团员在原团组织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团内活动参与情况、团组织工作表现等。
党务知识问答
党务知识问答1、党务知识问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是什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1)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2)有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有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4)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2、党务知识问答:党的基层组织能否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党务知识问答:党代表大会的"次"和委员会的"届"是怎样排列的?根据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委员会的"届数"是有严格规定的。
在一般情况下,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时间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累计排列叫作"次"。
如,我们党从1921年7月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以来,已经依次召开了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每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累计排列叫作"届"。
按照党章规定的时间召开的换届的基层党员代表大会,累计排列"次"数。
每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累计排列"届"数,但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每年召开一次的党员代表大会,只讨论本单位党内的重大问题,不改选党的委员会,不排"次"数.4、党务知识问答: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何确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还是党员大会?根据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及中央组织部1990年9月27日《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关于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
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精神,我校各学院团委可直接通过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转出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三、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四、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因毕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五、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学院团委,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学院团委对其团员身份核实后统一到校团委组织部办理补发手续。
六、请各学院团委于6月22日完成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出工作。
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入党后团籍
团员入党后团籍处理方式团章第一条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3)14号文件要求,团的各级组织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认真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28周岁以前保留团籍的工作。
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活动的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员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接转,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4.年龄在28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5.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支部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篇二:关于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问题的八点说明关于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问题的八点说明1.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 ,年满二十八周岁 ,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 ,不再保留团籍。
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 ,有利于党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 ,有利于保留团组织的骨干力量 ,有利于青年党员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 ,用自己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团员青年共同进步。
2.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 ,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党员的光荣责任。
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认真落实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要求 ,正确行使团员权利 ,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自觉遵守团的纪律 ,密切联系青年群众 ,在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
3.保留团籍的党员 ,拥有《团章》中的规定团员的各项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 ,应参加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也可以团员身份作为青年的入团介绍人。
致共青团中央组织部一封感谢信
致共青团中央组织部一封感谢信第一篇:致共青团中央组织部一封感谢信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同志下派到我镇担任团委副书记,一年来,在镇党委和旗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中心,不断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
该同志的到来,为我镇的共青团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我镇青年中心组建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带领我镇的青年志愿者行动立足辖区实际,围绕党政中心工作,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志愿者为主体,围绕文明社区建设、扶贫帮困、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以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树立了xx青年的良好形象,赢得了上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在各种活动中的积极服务、无私奉献,树立青年志愿者美好形象的同时,还加强了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声势,使青年志愿者的服务在群众中间得以推广和实施,吸引了更多的先进青年加入到青年志愿者服务的行列,真正做到了服务一方、宣传一方、带动一方。
特别是注意发挥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先进青年服务我处法制建设和文化建设,注重扩大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参与面与覆盖面,并加强机制建设,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该同志在工作上是个多面手,能够创造性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有独当一面、维护一方稳定的能力,善于抓大事,同时热爱学习、勤于学习。
一是该同志品德优良。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尊重上级领导,团结同志,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工作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与镇党委和旗团委保持了高度一致。
二是清正廉洁。
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履行好职责。
三是至始至终参加了第二批先教性活动和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的学习;四是反复学习了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八荣八耻”的讲话。
总之,该同志一年的下派工作深得全镇干部、群众的好评,镇党委、政府也一致认为,该同志是一个德才兼备的优秀年青干部,建议上级组织予以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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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
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1978年12月12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精神,为了统一各地在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手续中的各种不同规定;克服转移手续中的某些混乱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团组织是:
1、团县、旗、市委及其以上各级团委的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的团区委组织部;
3、党中央各部委的团委(政治机关)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团委(政治机关);
4、中国人民解放军团或相当于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组织部或青年处、科。
二、在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省、市、自治区直属的机关团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团区委组织部可与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团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团委的组织部相互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三、在一个县、旗、市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公社(镇)团的基层委员会及以上各级团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四、被派出国学习或工作的团员,时间在半年以上,其团的组织关系转移由团中央组织部办理,或由团中央组织部委托有关团委办理。
半年以内的临时出国团员,不向国外转递团员组织关系。
出国侨居或因私事出国的团员,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也不开团员证明信。
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团组织保存。
五、团员临时外出(开会、受训、参观、出差、实习、寻亲访友等,时间在三个月内),一般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必要时,可由基层团委开写团员证明信件。
六、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团员自己携带。
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团的组织用机要或挂号邮政转递。
七、团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团组织。
转出组织关系的团委要通知有关团委,声明遗失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
介绍信由原来开出单位另行补发。
对遗失介绍信的团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八、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团组织应向团员讲明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教育团员重视自己的组织关系,并遵守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基层团委及以上各级团委转移团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为了避免浪费,各地已经印制和正在使用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本省内继续使用。
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来去地点单位要写全称,余有空白格要划去,必须编号,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位置,应在右下方和骑缝处下方各盖一个,相互平行。
九、本通知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过去有关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规定、通知等,凡与此通知相抵触者,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