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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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深圳第三期第二阶段工程合同C
河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有利于河道工程的监理活动,规范监理工作程序,依据《治理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阶段工程合同C监理规划》、《治理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阶段工程合同C建造合同文本》、《治理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阶段工程合同C监理合同文本》以及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17-90《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水利水电施工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BS系列规范编制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阶段工程合同C河道工程的监理工作。
本细则所述的河道工程为河道土方开挖及河道防护工程,其中河道防护工程项目仅包括土工反滤布、碎石层、块石层、干砌石、浆砌石、模袋混凝土,不含预制混凝土块、重力挡土墙、L型挡土墙、地下连续墙、土锚及找平混凝土等项目(细则另册)。
二、开工条件控制
2.1测量工作承建商在河道土方开挖项目开工前,承建商应作为联合测量小组成员(成员由承建商、监理单位、雇主、香港代表组成)对该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复测前承建商必须先做好测量前的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承建商的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绘工作的技术资质和相关测量经验。施测前必须将有关人员的资质、职称、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列表报监理审查。
(2)测量设备。承建商必须备好适应本工程的测量设备。施测前必须把测量设备配置情况列表报监理审查(主要包括名称、数量、性能、精度、检校情况等),监理应到现场实地核验。
(3)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及现场查勘资料,确认工程所应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和控制导线、基准点(桩)的位置和状况,拟定施测方案,作出设计(含方案图)。在施测前应将有关情况编入工程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控制
网、施测方案、施测要点、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4)联合测量小组对原始地形进行复测。
2.2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建商须完成地质补充勘察及污染土分析工作。承建商应根据施工详图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提出一份地质勘察施工计划,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工程主任审批。该计划的内容包括:
①钻孔布置图;
②施工进度计划;
③施工机械设备资料;
④室内试验承担单位资质材料;
⑤安全措施。
承建商待钻探完成后应对土质进行污染土分析。分清污染土和非污染界线。并提供地质测绘工作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2.3在河道土方开挖施工之前28天、承建商应根据施工详图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报工程主任审批。其内容包括:
①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②开挖施工设备;
③出渣和弃渣措施(含陆上转运措施如运输设备、临时转运码头或其它);
④边坡保护措施;
⑤安全措施;
⑥排水措施;
⑦施工进度计划。
2.4在开始进行河道防护工程的施工前14天,承建商必须拟备完成一份施工计划交给工程主任作为备案资料,该项计划须包括下列资料:
①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施工平面布置图);
②各类材料如水泥、钢筋、碎石、块石、砂料、土料、土工布的来源及储存方法;
③各项防护工程的施工方法,准备采用的机械、配套船舶等,尤其是土工布的铺放及连接方法;
④安全措施。
2.5承建商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并填写《主要施工机械进/出场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运至现场作业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它辅助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及环监检查噪声污染合格后,方可使用。
2.6 倘若承建商在施工模袋混凝土时提议使用外加剂,须向工程主任提交下列资料,经申请书面批准:
(1)商标及制造商的说明书;
(2)建议定书使用的份量不足和过多时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3)氯化物含量的详细资料;
(4)加到混凝土中的拌制方法。
2.7承建商要进行某河段的开挖施工之前,必须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并且必须经工程主任的批准:
(1)河道开挖所得物料的运输和弃置的安排,包括机械和设备;
(2)河道开挖所得物料弃置的预备;
(3)防止污染和环境保护措施;
(4)临时水尺和施工范围标示;
(5)污染土的数量复核。
2.8上述文件经承建商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工程主任,工程主任在14天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承建商除非接到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立即向工程主任申请开工许可证。工程主任将于接受申请后的24小时内签发开工许可证。
2.9承建商未按时向工程主任报送上述文件,所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建商承担合同责任。承建商在14天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建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下一道工序严禁施工。监理工程师还应对作业工序巡视、跟踪、旁站、检查和记录,发现违反技术规范作业的,可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暂停施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
3.1原材料的控制
河道防护中所用的过滤土工布、砂填料、碎石、块石等须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2河道土方开挖
在河道土方开挖之前,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建商协商提出进行记录测量和制图的方法,完成起始记录测量后,将测量成果绘制成图,并复核污染土和的数量,以核实河道开挖总量。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建商进行河道的水下开挖须采用抓斗挖泥船。如果承建商准备采用抓斗挖泥船以外的其它类型挖泥船,则承建商在动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