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含停用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
原因:未按规定进行定 期检验
原因:未按规定进行设 备维护
原因:未按规定进行人 员培训
登记资料不齐全的后果及补救措施
后果:无法完成 登记,无法使用 特种设备
补救措施:及时 补充相关资料, 如设备检验报告、 使用说明书等
补救措施:联系 相关部门,了解 所需资料,尽快 补齐
补救措施:向专 业人士寻求帮助, 确保资料齐全且 符合要求
0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意事项
登记信息准确性
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登记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 登记信息需要与设备实际状况相符合 登记信息需要及时更新,确保与设备实际状况保持一致
登记资料完整性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等基本
信息
设备生产厂 家、出厂日 期、使用年 限等生产信
0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
登记申请
申请人: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
申请材料:特 种设备使用登 记表、特种设 备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等
申请方式:在 线申请或现场 申请
申请时间:特 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投入使 用后30日内
申请结果:登 记机关在收到 申请材料后 15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 以登记,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 登记并说明理 由。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承诺书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记录
登记流程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提交使用登记申请时,应提供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表A.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
原使用登记证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原使用单位名称
原使用登记证 签发日期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类别
DB63/ 951—2020 编号: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16
DB63/ 951—2020
表B.1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登记证 编号
设备代码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产品编号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使用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意见:
登记机关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产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登记机关专用章)
(原)登记机关:(名称、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变更类别,按 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等填写。
B
15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员
产权单位
序
设备品种
号Leabharlann (名称)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管理职责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检查、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等管理工作。
三、登记备案程序1. 新购置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 登记时应提交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安装质量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变更和注销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地点、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特种设备报废、转让或停用时,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维护保养1.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七、应急处理1.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流程、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培训和考核1. 使用单位应对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确保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定期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考核。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电梯报废单-使用变更
编号:
申请
单位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停用□报废□过户□移装□其它
设备名称
产品编号
设备注册代码
设备使用证号
申请说明:申请ຫໍສະໝຸດ 位(印章)年月日核准、注销意见:
1、设备停用,停用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停用期须继续停用的须重新申报。下次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2、设备报废,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证明予以注销。
3、设备过户,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证明予以注销或变更。
4、设备移装,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证明予以注销或变更。
5、相关登记数据信息进行变更
市监察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
1、如设备种类及数量较多应另附表说明。
2、办理设备报废、过户手续时应带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证明。
3、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登记机构、检验机构各一份,另一份由登记机构返回县(市、区)监察机构。
4、此表仅适用于设区市局登记注册变更。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与表格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
1、办理部门
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服务窗口。
具体地址:韶关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877209
2、办理范围
按国家规定纳入韶关市辖区内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特种设备。
3、办理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所需资料:
4、特种设备停用后需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带齐下列资料到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特种设备启用手续:
5、附件:《韶关市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审核备案表》;
6、附件:《韶关市特种设备重新登记使用审核备案表》。
韶关市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审核备案表
韶关市特种设备重新登记使用审核备案表。
新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与申请实施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与申请实施制度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请实施制度:(一)、使用登记: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登记包括新增设备注册登记、设备档案信息变更登记、设备移装登记、设备停用登记和设备报废注销。
3、新增特种设备,应在投用前或投用后15天内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4、在设备档案信息变更、设备停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设备移装、报废前应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移装、报废。
6、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如实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1申报应提交的材料:6.2新增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6.3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7、起重机械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江苏省-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移装、启用及单位更名登记表
3、办理设备过户时,应同时盖上原使用单位和过户后新使用单位的公章。
4、移装需重新安装、改造的,施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告知,安装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设
备
情
况
设备名称
台数
产品编号
原使用登记证号/原设备注册代码
行车
1
40103205812007125481
行车
1
40103205812007125482
行车
1
40103205812007125483
情
况
说
明
注册登记机构(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注册登记机构、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各一份。
5、办理有关业务应提供的资料:办理过户和移装时,迁出单位应提供设备有效的检验报告;注销时,交回原使用登记时发放的使用证、登记卡、车辆牌照(限厂内机动车)。
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移装、启用及单位更名登记表
受理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原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新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原单位地址:
新单位地址:——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设备类别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游乐设施
办理内容
□单位更名□过户□停用(停用期至______)□注销□移装□启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3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流程1. 申请登记(1)单位需准备的申请材料:①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③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④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合格证明;⑤ 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证明。
(2)个人需准备的申请材料:① 身份证明复印件;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③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合格证明;④ 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证明。
2. 监督检查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后,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定特种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
3. 审核登记(1)通过监督检查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将审核申请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2)未通过监督检查的申请,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个人,并说明原因。
四、变更申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在以下情况下需要申请变更登记:1. 特种设备的型号、规格发生变化;2. 特种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方式发生变化;3. 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4. 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
变更申报的程序与申请登记的程序相同,但需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五、注销申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在以下情况下需申请注销登记:1. 特种设备报废、退役或转让;2.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个人终止使用特种设备;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不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4. 其他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况。
注销申报的程序如下:(1)提出注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① 身份证明复印件;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原件;③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核实材料后,予以注销,并及时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使用(产权)单位一份、使用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设备清单可另附);2、办理过户、更名时,应提供买卖(租赁)合同或变更前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使用(产权)单位公章若不能提供,则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或登记机关认可的其它有效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单位更名、设备过户、设备移装、其他情况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一)申报条件1.特种设备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特种设备不包括电梯,且特种设备所属企业不是中央在甬企业,起重机械不含工地起重机械、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
以下2至5条,是区分不同情况需要分别满足的条件。
2.设备停用:对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时间跨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3.使用单位更名:当设备产权不变;或使用(管理)单位过户,设备产权单位改变,但设备安装位置未发生改变的(不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4.变更使用单位:当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过户(转让)且安装位置发生改变的(移装)时,应向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设备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时,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证明;5.设备改造:当设备经过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二)申报材料(1)使用单位《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原设备《使用登记证》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设备转让证明材料(出厂技术文件、安装质量证明);(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或设备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或转让前技术鉴定报告);(4)《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异地移装(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另行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单位界定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包括停用、报废)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停用、报废)制度
一、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的所有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二、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三、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四、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涉笔的显著位置。
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五、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备案,重新启用时,应到原登记发证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六、特种设备报废或迁移过户,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备案,同时撤回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对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及电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
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的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4)超高压管式反应器(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6)水利自动补气气压给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8)储能器承压壳体(9)简单压力容器(10)呼吸器用气瓶,非重量充装气瓶(11)D级锅炉4、按台办理使用登记的申请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气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一千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气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指南受理单位: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地点:临海市凯歌路6号临海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质监窗口受理电话:6申报材料: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产权(使用)单位变更还需提供工商同意更名核准证明(新旧提供);5、电梯维保单位资质和维保合同(仅限于电梯维保单位变更);6、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和作业人员证(限于迁移(移装)、重新启用变更。
(改造大修、迁移(移装)需重新安装的、改造的,施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安装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验);7、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相关表格及填写说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县级监察机构、使用登记窗口、原使用单位各一份。
2、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该特种设备,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当地监察机构批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持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及作业人员证,办理启用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厂车牌照)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4、特种设备改造大修,需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本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双方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所有),新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证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且未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移装后的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一、引言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使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是确保特种设备合法、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三、登记申报办理流程(一)准备资料1、特种设备的出厂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
2、特种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5、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填写申请表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申请表可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获取或在其官方网站下载。
(三)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至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
(四)审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特种设备的合法性等。
(五)现场检查对于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设备的实际情况与提交的资料是否相符。
(六)领取使用登记证审核通过后,使用单位可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是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四、办理时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的时间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完成。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使用单位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五、变更与注销(一)变更登记当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参数等发生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的流程与初次登记类似,但所需提交的资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应根据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特种设备使⽤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可以提出申请:(1)特种设备的使⽤者具有合法⾝份的证明;(2)所使⽤特种设备是合法⽣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原已办理了使⽤登记。
⼆、办理材料适⽤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政区域内移装、更名变更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于更名变更提供,使⽤管理⼈为单位的,提供统⼀社会信⽤代码的证明;使⽤管理⼈为个⼈的(适⽤于公民个⼈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份证。
适⽤于改造变更提供,如改造合格证等,与原件核对。
适⽤于改造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原单位变更、达到设计使⽤年限继续使⽤的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政区域内移装、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年限继续使⽤的变更提供。
适⽤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政区域内移装、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提供。
适⽤于在登记机关⾏政区域内移装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产权单位与使⽤登记证上使⽤单位不符合,产权单位办理单位变更提供。
适⽤于更名变更提供。
委托他⼈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的⾝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的⾝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签名。
委托他⼈办理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适⽤于改造变更):(1)申请。
申请⼈登陆⼴东省特种设备电⼦监管外⽹系统(:8091/gdtsout),或进⼊⼴东省⽹上办事⼤厅汕头分厅(/),进⼊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址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员2个⼯作⽇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申请材料进⾏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
实施机关对电⼦材料进⾏初步审查。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上签收;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政服务中⼼窗⼝提交纸质材料。
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报废、变更(注销)办事指南及表格
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报废、变更(注销)办事指南一、停用/启用特种设备因故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加盖公章);2、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相关特种设备设置停用标志的照片。
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需要提交的资料: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加盖公章);2、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二、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需要报废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都要加盖相应公章)。
2、申请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原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
未能提交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原件和车牌的,需提供遗失声明;3、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该设备破坏性处理及拆卸解体后的照片。
5、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三、注销特种设备因不再属于监管范围或者已经处理需要注销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都要加盖相应公章)。
2、申请注销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原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
未能提交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原件和车牌的,需提供遗失声明;3、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含停用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
(使用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该特种设备,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当地监察机构批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持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及作业人员证,办理启用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厂车牌照)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4、特种设备改造大修,需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本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双方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所有),新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证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且未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移装后的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但需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重新安装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安装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设备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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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
(使用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该特种设备,在封存后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当地监察机构批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持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及作业人员证,办理启用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厂车牌照)交回登记机关,
予以注销。
4、特种设备改造大修,需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
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本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
表,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双方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所有),新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证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且未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移装后的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但需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重新安装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安装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设备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