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含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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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
(使用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该特种设备,在封存后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当地监察机构批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持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及作业人员证,办理启用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厂车牌照)交回登记机关,
予以注销。
4、特种设备改造大修,需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
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本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
表,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双方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所有),新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证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且未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移装后的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但需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重新安装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安装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设备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