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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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焦点。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制定了本《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管理,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等。

三、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事业单位职工在离退休管理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地域等因素进行歧视。

2. 优先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享受应当优先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合理保障。

3. 公开透明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政策和规定应向职工公示,并接受职工监督。

四、离休管理1. 离休条件: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合法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职业资格的,可以申请离休。

2. 离休待遇:离休职工享受月度退休费,且退休费金额按照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3. 离休程序:职工提出离休申请后,由事业单位审核,并报送人事部门审核审批。

经批准后,发放离休证明,正式进入离休状态。

五、退休管理1. 退休条件:事业单位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合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职业资格的可以申请退休。

2. 退休待遇:退休职工享受月度退休金,并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退休金金额。

3. 退休程序:职工提出退休申请后,经事业单位审核,并报送人事部门审核审批。

经批准后,发放退休证明,正式进入退休状态。

六、福利保障1. 医疗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合理的医疗报销、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医疗服务。

2. 养老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发放,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住房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相关住房补贴政策,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享受的退休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关系着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就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职务等级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我国,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的。

其次,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离退休人员补贴等多个方面。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投资收益来确定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则是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

另外,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来进行的。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后,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执行是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一个关系着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对其管理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平、公正和合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国各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他们通过多年的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享受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

首先,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且按月发放。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调整机制,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跟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其次,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还享受着医疗保障的优待政策。

根据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

在医疗保险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政策。

同时,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定期体检和门诊费用的报销。

在医疗补贴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医疗费用的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他们通过多年的辛勤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享受这些福利待遇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回报。

当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加大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保障力度,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心和幸福。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024年事业退休工资新政策出台

2024年事业退休工资新政策出台

2024年事业退休工资新政策出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退休生活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2024年,针对事业退休工资的新政策正式出台,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改善。

本文将对2024年事业退休工资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大家带来必要的了解和指导。

首先,根据新政策规定,事业退休工资将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作表现做出相应调整。

工龄越长、工作表现越优秀的退休人员将获得更高的退休工资待遇,这也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大的奋斗动力。

同时,新政策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每位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2024年的新政策也针对退休金的发放方式做出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规定,事业退休工资将由政府直接发放,取消了原来的公司发放方式。

这一举措旨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让退休人员能够更便利地领取到应有的退休工资。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了更加灵活的领取方式,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多选择。

再次,新政策还对退休工资的调整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政策,事业退休工资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准。

同时,新政策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和评估退休工资的发放情况,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公平性。

最后,2024年事业退休工资新政策出台,必将对广大退休人员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规范退休工资发放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新政策为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希望广大退休人员能够充分了解新政策内容,积极争取自身权益,过上幸福安康的退休生活。

2024年事业退休工资新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政策能够为广大退休人员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改善,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愿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更加美好、幸福!。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浙江省人事厅来源:浙人退[1994]85号点击数:475 更新时间:2003-8-7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例如:某技师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32元<(262十45)÷70%×30%>。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1月7年2006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1月7年2006日起实施,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2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2(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0计发;工作年限满90%年的,按35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4(年的,35年不满年的,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年限满80%年的,按30年不满20计发;工作年限满85%按按计发;50%年的,按1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70%号文件规定执[1978]104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5(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

需强调的是:5%,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10%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省级劳模”享受”“视为“被定位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待遇外,(先进工作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

5%者)也不再加发、退职人员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2(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年的,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年限满70%年的,按20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济政办 发[2007]5 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6]108 号), 2006 年 6 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1 、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 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 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增资额的50%、 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 后增发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发放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发放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发放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发放规定是指在退休人员正式离职后,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发放其最后一个工作月份的工资。

以下是针对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和细则:一、发放标准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退休人员的工龄和职级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工资将按照其离职时的工资档次和级别来计算,并结合其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特殊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二、计算方式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退休人员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并与实际工作时间成比例发放;另一种是根据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前的最后一个完整工作月份中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三、补贴发放除了正常工资以外,事业单位有时也会根据特殊情况给予退休人员额外的补贴。

这些补贴可能包括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工作奖金等。

具体的补贴发放标准和方式将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四、发放时间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退休人员离职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具体的发放时间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定来执行,一般会注明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发放。

五、福利待遇除了当月工资的发放外,事业单位还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退休人员一定的福利待遇。

这些福利待遇可能包括基本养老金的发放、退休金的计算和支付、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具体的福利政策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来执行。

六、终生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是退休人员终身享受的,即使退休人员在离职后获得了其他职业的收入,也不会影响其在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

总结:事业单位退休当月工资发放规定是为确保退休人员在离职后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享受到最后一个工作月份的工资。

这些规定通常会涵盖发放标准、计算方式、补贴发放、发放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事业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享受,并按时足额地发放当月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尊严。

四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四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四川事业单位退休⼈员⽣活补贴标准相关推荐四川事业单位退休⼈员⽣活补贴标准 补贴泛指政府付与服务设施的全部款项,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四川事业单位退休⼈员⽣活补贴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1、离退⼈员每⽉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政管理⼈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员每⽉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政管理⼈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级技师和技师350元,⾼级⼯以下(含⾼级⼯)及普通⼯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员,按每⼈每⽉260元增加退职⽣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的离退休⼈员每⼈每⽉再增加100元。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全国政协、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员离退休费的⼯作,由⼈⼒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领导下,由⼈⼒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按⾏政⾪属关系和现⾏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对部分地⽅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研究确定。

四川省退休⼈员⽣活补贴标准 1、四川中⼈退休⾦补发,对于2014年以后国家进⾏养⽼保险制度改⾰之后退休的⼈员,也称中⼈,实⾏退休待遇新办法,如果是⽼办法待遇⾼,就按照⽼办法发放,如果是新办法待遇⾼,就按照新办法,新办法与⽼办法的差额,乘以退休年数,第⼀年计发10%,第⼆年计发20%。

机关事业单位不同时期离休人员待遇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不同时期离休人员待遇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不同时期离休人员待遇情况1949年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较为简单。

当时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多数是从事行政工作的文职人员,他们的离休待遇主要是由单位发放退休金,一般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来确定退休金的数额。

然而,由于当时国家财政拮据,退休金水平整体较低。

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

1986年,国家开始实行了全面的退休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职工在退休后可以领取统一的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包括个人缴费的数额、工作年限等因素。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在这一时期有了较大的提高。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离休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004年,国家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制度,提高了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同时,国家开始实行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也享受到了相应的医疗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离休人员保障意识的提高,离休人员的待遇也在不断改善。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可以享受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同时还可以享受到其他一些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

此外,国家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一些社会福利,比如优化离休人员的生活环境,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等。

总的来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国家对离休人员保障意识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在不同时期有了显著的提高。

无论是在养老金水平上还是在其他福利待遇上,离休人员的生活条件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然而,也要注意到,离休人员待遇的提高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面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需要加大对离休人员的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

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法规

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法规

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法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具备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组织。

离退休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规定了他们在离退休过程中享受权益的各项政策和待遇。

本文将以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法规为题,讨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离退休金发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具有以下基本的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参保: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养老和医疗需求。

2. 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享有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待遇,包括住房、就业、教育、文化娱乐、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3. 荣誉表彰: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适当的荣誉表彰,以表彰他们的辛勤付出和贡献。

二、离退休金的发放离退休金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而来的退休后每月发放的金钱补贴。

离退休金的发放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 退休金计算标准:按照离退休人员工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退休金数额,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2. 退休金计发时间: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为每月的某个固定日期,以保证他们生活的正常需求。

3. 退休金的支付方式:退休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确保他们能够及时领取到应有的退休金。

三、离退休人员的其他权益除了基本权益和离退休金的发放,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还享有一些其他的权益,包括:1. 继续教育: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事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2. 医疗保障: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定期体检等服务。

3. 健康管理:事业单位可以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康复指导等,帮助他们保持身体健康。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退休前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的⼀定⽐例计发。

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作⼈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退休前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的⼀定⽐例计发。

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普通⼯⼈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退休前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资之和、岗位⼯资的⼀定⽐例计发。

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付项⽬好⼏项,其中第⼀项是基本养⽼⾦=〔职务(技术等级)⼯资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例;1.事业单位⼯资改⾰:职务(技术等级)⼯资,包括哪些项⽬?在职时的⼯资条有岗位⼯资,薪级⼯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资是这些项⽬之和吗?其中职务(技术等级)⼯资,包括岗位⼯资,薪级⼯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2.事业单位⼯资改⾰: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治区⾃⾏规定的,各地不⼀样。

3.事业单位⼯资改⾰:国家规定的计发⽐例是多少?国家规定的计发⽐例,基本养⽼⾦计发⽐例为0.4%退休⾦与退休年龄有关。

因为影响养⽼⾦⾼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资、缴费基数的⾼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

基本公式:基本养⽼⾦=退休前⼀年全市职⼯⽉平均⼯资×20%+个⼈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调整方案。

本文将从提高养老金水平、优化福利待遇和完善医疗保障三个方面来探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

首先,应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普遍偏低,难以应对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

因此,要通过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可以考虑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缴费情况,合理测算养老金的发放额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还可以引入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下,能够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以应对高涨的生活成本。

其次,应当优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离退休人员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与其贡献相匹配的福利待遇。

可以考虑为离退休人员提供补贴和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关爱和照顾,提供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服务。

特别是对于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扶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尽可能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再次,应当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体系。

随着年龄的增长,离退休人员的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医疗保障。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同时,还应该加大对离退休人员医疗服务的补贴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负担得起地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可以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开展定期健康体检和健康宣教,提高他们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应当包括提高养老金水平、优化福利待遇和完善医疗保障三个方面。

通过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优化福利待遇,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可以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首先是退休金方面。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其工龄、职务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应当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这个比例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其在离职前的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左右。

而且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会逐渐提高。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比如优秀的科研人员和收入低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待和提高。

其次是医疗保障方面。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

他们可以在工作单位的医院就医,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甚至很多常见的药品都可以享受免费提供。

此外,一些大型医院还会专门为离退休人员设立特定的就诊通道,方便他们就诊,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一些重大的疾病,由于医疗费用较高,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高额的医疗补助,减轻了经济负担。

再次是生活待遇方面。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较好的生活待遇是国家大力倡导的政策之一、离退休人员不仅享受着高水平的退休金,还能够享受各项社会待遇,比如居民社区服务、旅游和购物优惠等。

此外,一些地方还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文体活动和健身场所,以增加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乐趣。

另外,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免费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人生阅历和知识储备。

综上所述,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是较好的。

不仅退休金较高,医疗保障也较全面,而且生活待遇也相对较好。

这些福利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对离退休人员多年奉献的一种回报,也是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的体现。

当然,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还有一些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离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缺乏特色化的养老服务等等。

但总体上来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福利。

总的来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较好,他们在退休金、医疗保障、生活待遇等方面享受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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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
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
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
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
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

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
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
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
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
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
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
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
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
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
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

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
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
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
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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