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检验和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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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检验和试验程序

1目的

规定了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职责、控制要求、控制程序及拒检依据。目的在于保证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以便及早发现不合格品,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军品、民品生产中的过程检验和试验。

3 职责

过程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检验部门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4 程序

4.1 控制要求

4.1.1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工序的技术要求,严格按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或相关检验文件进行检验。

4.1.2 严格执行首件三检制,零件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

4.1.3 负责巡回检验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项目、程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原始记录。

4.1.4 凡设置检验工序的必须对本道工序的产品按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验和试验(工序检验记录按工艺规程规定执行),并按零缺陷接收准则判断合格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的产品按《紧急放行例外放行控制程序》之规定办理。

4.1.5 检验用的量具、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等必须使用方法正确,测试数据可靠,在有效期内并附有合格标志。

4.1.6 检验人员除了进行首检、巡检、工序检验外,还应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

4.1.7 检验员按控制计划要求对关键/重要特性采用控制图进行控制。

4.1.8 产品在特种工艺工序加工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经常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艺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相应的原始记录。

4.1.9 如产品超差、生产又急需,检验员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由生产单位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2 控制程序

4.2.1 生产工人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必须进行自检,并把不合格品做出明显标识后,提交检验。

4.2.2 初期试制产品交验人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所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及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

4.2.3 完工的产品,检验人员先检查所用计量器具是否准确、有效,再按技术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并及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办理。

4.2.4 拒检依据

4.2.4.1 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漏工序或未加工完毕的拒检;

4.2.4.2 已判为不合格品,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又重复交检的拒

检;

4.2.4.3 对未按周期校对的量具、仪表、工艺装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拒检;

4.2.4.4 交检的半成品属上道工序未检验的拒检;

4.2.4.5 当不合格品超过规定的数量而又无隔离、改正措施的拒检;

4.2.4.6 发现生产工人不执行检验制度,违反工艺纪律加工的产品拒检;

4.2.4.7 交验的产品不符合交验要求,如未去毛刺,没清洗干净等拒检。

5 相关文件

5.1 Q/DJSⅡQP1005 《检验印章管理程序》

5.2 Q/DJSⅡQP1301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6 记录表单

6.1 《巡检记录》

7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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