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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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本条是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既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应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单独编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发改、环保 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等,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根据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应当通过会议、网络、报纸等方式广泛 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总则
(接上页)本条中“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是指产生城市生活垃圾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城市生活垃圾中的 产生、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缴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等。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义务,充分体现了 垃圾产生者负有相应的治理责任和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次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
五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了《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修订稿)。之后,我们会同部法规司正式发 下文件征求各省意见后修改完成报批稿,2007年4月10日, 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第157号部长令发 布。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了提高修订工作的准确性,2006年6月15日,在中 国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交流研讨会上,我们请与会的20 多个省市的环卫主管部门代表对《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一家清扫、收集、运输垃圾的企业或单位,具备进行相关服务的资质和合法性的文件。

这些证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以下是关于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的一些重要内容:一、营业执照1.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证明文件,也是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资质之一。

2. 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

3. 企业在申请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作为申请材料。

二、环境保护证书1. 环境保护证书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证明该企业具备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的证书。

2. 环境保护证书的颁发需要企业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3.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申请环境保护证书时,需提交企业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对于从事危险废物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对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

3.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环保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能力。

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1. 除了上述的资质证书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比如卫生许可证、交通运输证等。

2. 这些证书的申请和审核过程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对于一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证书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也是保障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

在选择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时,用户应当首先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保选择合法、合规、安全的服务提供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背景介绍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急剧增加。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投入力度。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概述进行介绍。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措施。

垃圾分类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常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在具体的垃圾处理中,应该根据垃圾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清扫清扫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对城市的道路、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扫,可以保持环境整洁,避免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健康。

清扫主要包括干垃圾、可回收物、落叶、树枝等杂物的清理和排水沟、雨水篦子的清理等。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通常是由环卫工人和环卫车辆共同完成。

环卫工人会上街收集垃圾,将垃圾装到环卫车辆中。

在收集过程中,应该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分类。

收集的时候还要注意垃圾的卫生和环保,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运输运输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到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在运输过程中,应该注意垃圾的分类和卫生。

对于有害垃圾,应该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运输,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指将收集好的垃圾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垃圾处理的方式很多,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和生物处理等。

在进行垃圾处理时,应该考虑到垃圾的种类、垃圾的运输成本和垃圾处理的后果等因素。

政策法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总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垃圾清理运输方案

垃圾清理运输方案

垃圾清理运输方案背景近年来,城市垃圾问题日益严重,垃圾清理和运输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高效解决垃圾问题,并确保环境的清洁与健康,制定一份完善的垃圾清理运输方案是必要的。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提供一种可行且高效的垃圾清理和运输方案,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健康。

方案概述1. 垃圾分类: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回收。

2. 垃圾收集点设置:在城市各个区域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居民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3. 垃圾收集车辆:使用环保高效的垃圾收集车辆进行垃圾清理和运输工作。

垃圾收集车辆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高效的装卸能力,以确保垃圾收集工作的连续进行。

4. 路线规划:制定合理的路线规划,确保垃圾收集车辆按照最短的路径进行垃圾清理和运输工作,以节约时间和资源。

5. 垃圾处理厂建设:在合适的地点建设垃圾处理厂,对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处理和回收,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实施步骤1. 成立垃圾清理运输方案工作小组,并确定负责人和各项任务分工。

2. 调研现有垃圾清理和运输方案,分析其优缺点,为制定新方案提供参考。

3. 制定垃圾分类标准和指南,宣传和教育居民正确分类垃圾。

4. 根据城市现状和垃圾产生情况,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并确保收集点的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需求。

5. 采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集车辆,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6. 制定垃圾收集车辆的运输路线规划,优化路线布局,提高运输效率。

7. 建设垃圾处理厂,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回收。

8. 定期评估和调整垃圾清理运输方案,根据实际效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预期成果通过执行该垃圾清理运输方案,预计能够有效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环境的整洁度,并提供居民健康的生活环境。

结论制定一份完善的垃圾清理运输方案对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居民健康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积极推动该方案的实施,为城市垃圾问题找到可行的解决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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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保洁五步工作制度

城区保洁五步工作制度

城区保洁五步工作制度是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营造整洁、干净、舒适的城市环境,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详细介绍城区保洁五步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第一步:清扫保洁1. 道路清扫:按照“两扫全保”作业机制,即每天早、晚两次清扫,白天全面保净。

全面推行水洗机扫作业模式,对主次干道、背街里巷、商业街、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2. 背街里巷、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清扫保洁:加大清扫保洁力度,确保道路卫生质量达到“以克论净”和“路见底色”的标准。

3. 公共设施清洁:对公交车站、地铁站、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

4.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定期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保持其清洁美观。

5. 绿化带、绿化带下垃圾清理:定期对绿化带进行清扫,清理绿化带下垃圾,保持绿化带整洁。

6. 公共厕所保洁:加强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确保厕内干净整洁、设施功能齐全,实现“五有五无”目标(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积水)。

二、第二步:垃圾收集与运输1. 生活垃圾收集:对城区主次干道部分地段实行沿街门店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做到及时、彻底收集,减少垃圾堆运环节,降低垃圾二次污染。

2. 分类垃圾箱(桶)管理:加强分类垃圾箱(桶)的日常管理,及时擦拭、清除小广告、清理清掏垃圾杂物,确保箱(桶)内外干净整洁。

3. 垃圾运输:加强垃圾清运、转运管理工作,确保垃圾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洒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第三步: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1. 垃圾分类宣传与指导:加强对市民的垃圾分类宣传与指导,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2. 垃圾分类投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设置分类垃圾桶,引导市民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

3. 垃圾分类处理: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科学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四、第四步:环卫设施维护与管理1. 环卫设施巡查:定期对环卫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市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产生单位和居民在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的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会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利用。

卫星城生活垃圾应当搜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迅速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都市生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管生活垃圾城市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卫生状况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可行性研究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性,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明确规定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提示框灌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归纳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整理自定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事件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部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弃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及粪便,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第三条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清扫保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四)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六)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七)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五)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停车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六)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七)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流程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流程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流程
一、准备工作
1.根据辖区内的垃圾产生量,合理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

2.确定垃圾收集和清运的时间和频次,制定相应的作业计划。

3.对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4.定期对清扫、收集和运输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垃圾收集
1.按照规定的垃圾收集时间,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确保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性,防止垃圾散落和异味散发。

3.定期对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清理和消毒,保持容器清洁卫生。

三、垃圾清运
1.根据作业计划,安排相应的清运车辆将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垃圾进行清运。

2.确保清运车辆密闭性良好,防止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散落和异味散发。

3.对清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根据垃圾的种类和性质,合理选择垃圾处理方式,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四、垃圾处理
1.将清运来的垃圾按照可回收、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2.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对有害垃圾进行安全处置,对其他垃圾进行合理处理。

3.定期对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清理现场
1.在完成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后,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干净整洁。

2.对清扫、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3.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和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生活垃圾清运方案 城乡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清运方案 城乡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清运方案城乡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实施方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思想,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乡环境环卫质量的整体提升,根据延寿县县委、县政府关于《乡镇环卫一体化实施方案意见》的要求,结合各乡镇村实际情况,统筹制定九个乡镇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实施方案如下:一、划分管辖界线与住建局所进行实地勘察,划清环卫管理界线,制定详细的环卫管理示意图,做到界线清楚,职责明确。

二、项目概况1、延寿县安山乡、加信镇、六团镇、青川乡、寿山乡、延河镇、延寿镇、玉河乡、中和镇9个乡镇及下辖村、屯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转运及协助9个乡镇驻地冬季冰雪清除。

主要包括:1、村内街道的清扫保洁,线杆、墙体野广告及破损广告清理(离地面高度2米以下),绿化带、树坑清理,村庄周边3米范围内生活垃圾及时清理;2、村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3、二座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营4、所有垃圾运至延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延寿县延寿镇黑山村)农村垃圾日产量序号乡镇屯村户籍人口(人)常驻人口(人)垃圾日产量(吨)垃圾年产量(吨)名称1安山乡3812219211962917.546400.932加信镇339126961245610.163707.233六团镇6815256342160920.517485.1345610 19000 16588 15.2 55485寿山乡436 16227 13344 12.98 4738.28 6延河镇7917 21975 13936 17.58 6416.7 7延寿镇7514 1710013.684993.28玉河乡6415257922278020.637531.269中和镇19613870874511.14050.04合计486106174215144387139.37250870.785、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租赁车辆、设备,租赁不足部分由公司采购。

三、创新环卫管理1、保洁人员、车辆作业内容和时间序号工作内容作业时间及方式备注1保洁人员1、夏季清扫保洁作业时间:7:30--11:30,14:00--17:002、冬季清扫保洁作业时间:8:00--12:00,13:00--17:003、每日二次普扫:第一次普扫时间为8:00-10:00,第二次普扫时间为14:00-16:00其他时段实行无空档巡回保洁。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建城〔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一、什么是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是指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环节中,拥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服务机构或个人所持有的证明文件。

具有该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合法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相关服务,证明其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的申领条件是什么?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满足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清扫、收集、运输垃圾的专业技术人员;3.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车辆,并具备相应的管理维护能力;4. 具有符合要求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场所和设施,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5. 具有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如何申领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领条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2. 向当地环境卫生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3. 经审核合格后,缴纳相关证书申领费用;4. 领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

四、持有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哪些权利?1. 可以合法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相关服务;2. 可以向城市环境卫生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3. 可以参与相关资质要求的招投标工作,具有优先权;4. 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补贴。

五、持有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一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哪些责任?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环境卫生管理责任;2. 定期进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车辆的检查和维护;3. 做好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4. 定期向当地环境卫生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和垃圾处理情况;5. 参与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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