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2020年社保、非税优惠政策
养老 失业 工伤
人社厅发〔2020〕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0〕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 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 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 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 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 协商一致。
3、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 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 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 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 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 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 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 再享受减免政策。
(2)其他企业: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 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 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 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延续性政策
ZHANG NA
张娜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 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社 保 、 非 税 优 惠 政 策
REPOR T
疫支 防情持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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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政策
贰 阶段性减免职工医疗保险 费政策
叁 其他非税优惠政策
壹
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市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应对疫情的冲击。
具体政策如下:
1. 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免:对于因疫情影响停产、歇业或减产的企业,对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免,减免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 个人社保费减免: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暂停征收其个人社会保险费,减轻个人负担。
3. 失业保险金发放提速: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加快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发放流程,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失业补助。
4. 可灵活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对于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允许其暂时调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减轻企业负担。
5. 社会保险费征收周期延长: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周期,给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还款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减免政策可能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社保非税讲解
起,需要手动扣款。 • 2.手动扣款:申报完成且已导入状态的数据,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税款缴纳模块,手动
发起扣款。 • 3.预约扣款:在申报表填报完成且全申报后,可以在当前界面点击【预约扣款】按钮
选择预约扣款时间,系统将在预约时间点发起扣款。(尽量少用,避免因系统繁忙扣 不掉,造成滞纳金,要用也别设定在申报期最后一天。)
• 对大型企业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 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 对所有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3、不享受减免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 享受减免单位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 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此次减免政策。 •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此次对企业的减免政策。
3
浙江省减费政策要点
3 险种
中小微 企业
单位方式
参保个体 户
大型企 业
民办非 企业单 位、社 会团体 等各类 社会组
织
机关事业 单位
个人身份参 保个体户
(灵活就业 人员)
养老等 三险
2-12月 免100%
2-12月 2-6月减 免100% 50%
2-6月 减50%
不减免
不减免
职工 医保
2-6月 减50%
至税务系统,进行申报缴费。
7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
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三项社保费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解答
案例一: 我是一名企业的员工,听说国家出台了阶段性
减免社保费政策,是不是企业不用代扣代缴我 们的社保了?
阶段性减免政策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 不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因此参保单位的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企 业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二: 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
案例六
退费是退到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 局退费账号吗?
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 多缴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无需再 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 关部门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案例七
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费吗?
如果您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可以参照 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即免征 2-6月属期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您是以个人身 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社保费政策减免。
给予免征。
2020年2月至4 月,对市区及 县(市)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缴费部分 实行减半征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 三项社保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 纳金。 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的, 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缴, 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解读
202005
文件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黑人社发[2020]6号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内容
适用主体
免征
减征
不享受
中小微企业以及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
各类大型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各类社会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2.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无数人的生活。
为应对疫情稳企业保就业,2月份国务院官宣: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2-6月份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免征。
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现在眼看6月就要来了,在目前正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国务院总理在工作报告中称: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南京人社局通知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二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赛部分(包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以个人方式参保或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不享减免政策。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的范围、期限(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6月南京具体减免险种及比例如下:1、单位养老保险比例:由16%下调至0%;2、单位失业保险比例:由0.5%下调至0%;3、单位工伤保险比例:由0.08%下调至0%4、单位医疗保险比例:由9%下调至4.5%南京2020年7-12月社保减免费用!养老失业工伤单位持续减免!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保保险政策时限为2020年7月-2020年12月,减免单位部分详细如下:1.养老单位比例由16%调整为0%2.工伤单位比例由0.08%调整为0%3.失单位比例由0.5%调整为0%7-12月的社保费用相比2-6月会有小幅提升,因为南京市医疗保险比例由4.5%恢复为9%。
接下来一起看看南京市社保减免费用是多少?具体费用如下表:2020年1月南京社保费用明细2020年2-6月南京社保费用明细相较于1月南京社保费用1252.11元,减免政策免除费用达709.97元,2020年2月至6月南京社保费用为542.14元。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1、社保缴费出新规为了鼓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坚持缴纳社保,社保缴费出新规定了,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
过去我们一直是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
现在我们要按照加权平均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
“全口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要比“单口经”确定社保缴费基数要低,所以社保缴费跟新规定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真是省了不少钱。
建议每个人还是参保的,对于灵活就业者而言,社保一是可以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问题,二是解决看病就医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社保一共有两个账户,分别是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如果你是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保,那么个人账户资金是你自己缴纳,统筹账户资金是公司帮你缴纳。
但是如果你不是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那么这两个部分都是自己承担。
因此,活就业人员注意以下三种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己缴纳社保,注意以下这三种情况:(1)究竟按照哪个档次缴纳社保才最划算?一般来说,很多人都认为缴纳的社保越多越好,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灵活就业人员,经济状况漂浮不定时好时坏,如果选择档次较高的缴费,在经济情况不好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断缴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在60%-300%之间,自己在交社保时要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社保缴费档次。
当然,每年交的钱是不一样的,退休待遇也有所区别。
所以如果经济情况好的时候,建议多缴写,未来退休生活也有保障;如果经济条件不太好,也可以选择60%的档次,既能保障社保不断缴,也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压力。
(2)社保断缴影响2019年的社保规定早就提到说:2019年1月1日以后满60周岁但没有参加社保缴费的人将不再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并且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之前如果没有参加过社保缴费,将不允许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明确了我省有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
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还可自愿缓缴,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全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长到2020年12月底。
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长到2020年6月底。
延长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对象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12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各省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 明确了我省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减轻了按下限缴费人员的缴费负担。
社保补贴政策2020疫情
社保补贴政策2020疫情
随着今年春节假期的延长和复工一再被推迟,社保缴费问题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
毕竟,社保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非常实用的保障制度,而且如今重视社保缴费的人也越来越多了,甚至国家都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好在人社部发布了公告,表示因疫情影响,社保可延迟缴费。
此外,国*院也发出声明减免企业3项社保费用,这可算是给了众人一颗“定心丸”!
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情况呢?具体如下: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和返还。
2、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阶段性减免。
3、医疗保险费的减免。
正是因为有越来越多人体会到了有社保的好处,所以除了企业和职工外,现在还有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也非常重视社保的缴纳。
然而,对于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就业困难的人而言,长期缴纳社保费用就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像北京现在的灵活就业人员一个月要缴纳1030.96元社保费,一年下来就有小1万,因此中断或彻底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时有发生。
事实上,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开始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这就是大家口中提到过的4050政策。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为2020年2-4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 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 金。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减免政策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只适用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 (二)缓缴政策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可办理三项社保费的缓缴。 2、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 的企业和完全停产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3、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 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 支持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 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谢谢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 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 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摘要: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和全球经济的持续下滑,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在中国,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年中国的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引言: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减轻企业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负担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它主要包括减免社保费率、减免社保基数和减免社保费用等。
一、减免社保费率为了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中国政府自疫情发生以来,已多次下调社会保险费率。
具体而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下调为0.1%;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1.5%下调为0.5%。
此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率也有所下调。
这些降低社保费率的举措将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
在经济困难时期,降低社保费率有助于企业保持运营,并为经济的快速复苏创造条件。
二、减免社保基数除了减少社保费率之外,中国政府还推出了减免社保基数的措施。
所谓社保基数即个人缴费的基数,根据基数的高低,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也会有所变化。
根据政府的政策,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社保基数。
一方面,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可以降低社保基数,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收入来调整社保基数,实现个人缴费的灵活性。
这一政策的好处在于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的经济状况,既减轻了负担,又保障了保险权益。
三、减免社保费用除了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基数之外,中国政府还积极推行减免社保费用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一些特殊的企业或行业可以享受到社保费用的减免。
例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影视等行业可以申请延缴、减免或缓交社保费用,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政府还提供了一些补贴措施,如社保费用的补贴和免除等。
通过减免社保费用,政府既能帮助这些行业渡过难关,也能促进就业和经济的恢复。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内蒙古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内蒙古社保减免政策细则一、实施范围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列入减免范围。
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免办法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三、企业划型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类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方便办理申报与核定。
不在企业分类统计范围内的参保企业,或参保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保费核定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及时将新划定的企业类型名单反馈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参照上述办法由参保地及时进行划型,确保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延缴缓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的规定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自从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以来,灵活就业人员一直期待着自己有社保补贴,减轻社保支出,该补贴最高可以领取5年,其中每人每月可以领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或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如果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
今年关于我们所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有新的调整。
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调整范围
2020年,受疫情影响,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扩大群体范围,让更多边缘的就业困难人员尽快纳入社保补贴范围。
比如:
1、原政策规定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原政策规定是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调整为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
3、原政策规定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调整为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
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用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
1.2范围1.2.1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1.2.2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用人单位或企业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1.2.3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2 引用文件(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5)《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3 缓缴处理条件及流程3.1申请缓缴条件3.1.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1月生产经营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3.1.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1.3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
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
在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方面,采取“减、降、调、缓”4项举措:
一、“减”,即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
具体来讲,本市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10.5%,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
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10亿元。
二、“降”,即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政策。
在国家规定减征时限期满后,2020年7—12月,企业可继续享受阶段性降费0.5个百分点的减负政策。
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再减轻企业负担约30亿元。
三、“调”,即此前已经发布的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从4月1日顺延3个月。
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也可以减少企业缴费负担约33亿元。
四、“缓”,即和人社部门一道,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允许缓缴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合肥费用减免说明
合肥费用减免说明(一)合肥费用减免范围及期限说明(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合肥费用减免参保单位类型划分在市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参保单位划型工作。
1.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依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
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划型依据。
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2020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
2020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北京市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免征延长到2020年12月底据悉,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为3613元/月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河南省据悉,为帮助企业纾解疫情影响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2月起,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根据《通知》,我省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疫情期间天津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2020疫情期间天津社保减免政策细则据天津人社局消息,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___(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 ___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___》( ___联企业〔xx〕300号)、《国家 ___ ______》(国统字〔xx〕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___ ___ ___》(银发〔xx〕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 ___、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 ___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
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XX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___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XX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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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焦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
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
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
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
(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
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
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