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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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万隆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北安市万隆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北安市西三道街
第四条公司由庞中华、程立华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在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壹拾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本公司的宗旨:信誉第一、顾客至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加强股份合作,采用先进经营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在服务社会、造福大众的同时,创造自身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本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壹拾万元人民币,均为个人股。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本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自然人股东一:庞中华,男,住址为北安市兆麟办事处14委1组31户,身份证号码:232602*********。
自然人股东二:程立华,女,住址为北安市兆麟区北苑社区,身份证号码:230602************。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和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出资填补的义务(即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确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
股东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
3、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的章程规定;
5、积极支持公司经营,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自然人股东一:庞中华,出资额为陆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自然人股东二:程立华,出资额为肆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有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事由:
(1)召开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在每年12月30日召开。
(2)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会议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议案表决:
股东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每项议案均需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