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文200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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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三教镇城乡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文本

永川区三教镇城乡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文本

永川区三教镇城乡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目标 (1)第三章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2)第四章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3)第五章镇域综合交通规划 (4)第六章镇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第八章镇域市政设施规划 (6)第九章综合防灾规划 (7)第十章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 (7)第十一章镇区性质与规模 (8)第十二章镇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8)第十三章镇区道路交通规划 (11)第十四章镇区市政设施规划 (11)第十五章镇区绿地系统规划 (13)第十六章镇区风貌景观规划 .................................................................................................................................. 14第十七章规划区空间管制划分及控制色线分类.. (15)第十八章镇区环境保护规划 (16)第十九章镇区综合防灾规划 (18)第二十章镇区消防规划 (19)第二十一章镇区分期建设规划 (21)第二十二章规划实施建议及管理措施 (21)第二十三章附则 (21)附表一:村庄规划表 (23)附表二:中心村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3)附表三:一般村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3)附表四:村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23)附表五:镇区规划2020年土地利用汇总表 (24)附表六:镇区规划2050年土地利用汇总表 (2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快三教镇镇区城镇化进程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宏观布局,充分发挥各村镇的职能,统筹安排镇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有效引导三教镇区的发展建设,特对三教镇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三教镇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是三教镇域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镇域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7]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7]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9日教考试〔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按照我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高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2.05•【文号】教职成司函[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经部领导同意,现将《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二○○七年二月五日附件: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1.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基本实现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在2006年招生规模的基础上,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要再扩招50万人以上,招生总规模达到800万人,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教育所占比例,促进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大力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体制和招生办法改革。

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继续推进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推动各地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和培养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工作,积极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获奖单位的通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获奖单位的通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获奖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获奖单位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2007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314”总体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创造条件,扎实工作,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为促进全市“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促进宗教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调动我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现对在2007年度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中获奖的九龙坡区民宗局等16个区县(自治县)民宗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继续坚持和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全市民宗部门要向获奖的单位学习,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促进民族宗教工作迈上新台阶,为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重庆新的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2007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获奖单位名单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07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单项考核获奖单位名单一、民族宗教信息工作获奖单位第一名:彭水自治县民宗委第二名:巴南区民宗办、北碚区民宗局第三名:万州区民宗办、黔江区民宗委、荣昌县民宗局二、城市民族工作获奖单位第一名:沙坪坝区民宗局第二名:巴南区民宗办第三名:大渡口区民宗办三、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获奖单位第一名:黔江区民宗委第二名:石柱自治县民宗委、彭水自治县民宗委第三名:酉阳自治县民宗局、奉节县民宗局、荣昌县民宗局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获奖单位第一名:九龙坡区民宗局第二名:巴南区民宗办、南岸区民宗局第三名:渝中区民宗办、江北区民宗办、开县民宗局。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教师函[2006]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6〕3号)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7年“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07年“计划”实施工作实施“计划”是中央支持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村师资结构性矛盾,而且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在省级政府统筹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进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有关县(市)的沟通,帮助和指导其做好“计划”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

特别是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岗位设置、公开招聘、配套保障等工作。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将这项大事、好事切实抓好。

二、认真总结2006年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计划”实施工作2006年“计划”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由于“计划”启动较晚,在岗位设置、宣传动员、公开招聘、落实配套政策等方面,工作时间较紧,各地实际进展情况差别较大。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关于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5]1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7]21号)3.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调动权限的通知(冀教政[1984]52号)4.关于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冀教政[1985]31号)5.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6]29号)6.关于下放高等学校编制人事调动权限的意见(冀教人[1993]75号)7.关于印发《河北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人[1997]49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人[1997]58号)9.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通知(冀教人[1999]32号)10.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人[1999]46号)1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在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中配合做好有关人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人[2000]48号)12.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冀教人[2000]61号)13.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系统“严打”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冀教政[1996]8号)1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6]14号)15.关于加强县、乡教育法制工作意见(冀教政法[1997]12号)16.省教委、省科委、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3号)17.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11号)18.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法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政法[1999]8号)19.关于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2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教委承担教育行政执法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7号)21.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委及学校义务教育执法责任》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8号)22.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9号)23.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冀教政法[2001]3号)2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冀教政法[2004]7号)25.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发[1991]8号)26.关于批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办学的通知(冀教成[1992]5号)27.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规定(冀教成[1992]20号)28.关于《河北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冀教成[1995]4号)29.关于印发《直属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建[1996]47号)30.关于印发《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社管[1996]15号)31.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计[1997]22号)32.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9号)3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工程师执行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建[1999]12号)34.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推行校务公开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2号)35.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18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3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舍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冀教建[1999]24号)38.河北省教委关于扩大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4号)39.关于评估认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示范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8号)40.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建[1999]35号)41.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42.关于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教计[1999]36号)43.关于建立“公办民助”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9]47号)4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15号)45.关于规范假期各类办班行为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62号)46.关于已办学校当前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119号)47.关于建立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发[2000]180号)48.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冀教发[2001]48号)4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冀教发[2001]134号)50.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确定第五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发[2001]153号)51.关于印发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发[2001]202号)52.关于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通知(冀教发[2003]37号)53.关于我省民办公助二级学院建设和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冀教发[2003]102号)54.关于我省中小学危险校舍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请示报告(冀教计[1980]51号)55.关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期间生活待遇和中专招生分摊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0]95号)56.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0]99号)57.关于分配借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周转金的通知(冀教计[1980]145号)58.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80]155号)59.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考入中师后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冀教计[1980]212号)60.关于印发《大城县文教局关于〈加强领导大力检修危险校舍〉的报告》(冀教计[1981]75号)61.关于重点中小学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公用经费暂行开支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1]105号)62.关于印发“承德市、南宫县、饶阳县开展勤工俭学和解决学生桌凳的经验材料”的通知(冀教计[1981]104号)63.关于严格控制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进行经济补助的通知(冀教计[1981]107号)64.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同志对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批示的通知(冀教计[1982]77号)65.关于印发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48号)66.关于印发安次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6号)67.关于转发阜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阜政[1982]41号文件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决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3号)68.关于恢复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征收学杂费的通知(冀教计[1983]21号)69.转发教育部《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3]31号)70.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初中、小学划归乡、村办后收回国拨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4]63号)71.关于重申防止校舍倒塌事故的通知(冀教计[1984]102号)72.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应向学校等单位分摊修路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5]3号)73.关于增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5]81号)74.关于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紧急通知(冀教计[1986]64号)75.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冀教计[1986]65号)76.关于加强学生食堂饮食管理的通知(冀教计[1987]48号)77.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冀教[1987]54号)78.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8]32号)79.关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教计[1988]67号)80.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8]60号)81.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和对高中学生收取学费的通知(冀教计[1990]2号)82.关于转发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冀教计[1990]45号)83.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0]52号)84.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2]4号)85.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生、河北省地方计划生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2]47号)86.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2]49号)87.关于中小学学杂费征收标准最高限额的通知(冀教计[1992]51号)88.关于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冀教计[1992]69号)89.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3]25号)90.转发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5号)91.转发关于农村中小学执行新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62号)92.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验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74号)9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81号)94.关于实施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计[1999]10号)95.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9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冀教财[2001]24号)97.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检资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28号)98.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51号)99.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冀教财[2002]1号)100.关于石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批复(冀教财[2003]42号)101.关于唐山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的批复(冀教财[2003]43号)10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1]5号)103.关于印发《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管理及会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冀教普[1992]35号)104.关于印发《我省高中会考和高考报名资格补充》的通知(冀教普[1994]31号)105.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4]34号)106.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普[1994]38号)107.关于印发《关于撤区并乡扩镇过程中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几条原则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6]21号)10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33号)10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和选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49号)110.关于印发《关于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用书使用管理暂行和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辅导用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办[1997]1号)111.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心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5号)1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九达标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38号)113.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8]96号文件,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教基[1999]9号)114.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1999]26号)115.关于公布河北省重点中学名单的通知(冀教基[1999]47号)116.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0]28号)117.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0]81号)118.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学办学水平等级标准》通知(冀教[2000]6号)119.关于全省使用《幼儿园、学前班课程实施与指导》和《幼儿教育活动材料》的通知(冀教基[2000]115号)120.关于普通高中会考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1]24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1]33号)122.关于确定河北省首批中小学“双语”教学示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基[2001]65号)123.关于创办多媒体电脑科技教育活动示范园的通知(冀教基[2001]85号)124.关于在全省幼儿园开展“一带十”、“四个一”、4所幼儿园英语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1]99号)125.关于积极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3]8号)126.关于调整、取消中小学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3]36号)127.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为中小学组织开播“空中课堂”通知》(冀教基[2003]42号)128.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03]69号)129.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4]12号)130.关于河北省理科实验班和信息技术实验班招生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4]27号)131.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04]51号)132.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基[2004]86号)13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冀教基[2004]87号)134.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验收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冀教基[2004]88号)135.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冀教基[2004]89号)136.关于统筹公资企业捐建小学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冀教基[2005]16号)137.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职[1997]21号)138.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关于推进校务分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4号)139.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试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冀教职[1999]2号)140.关于切实做好县乡村三级书记“素质工程”培训的通知(冀教成[1999]3号)141.关于推行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3号)142.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成[1999]6号)143.关于在中等学校加快建立校园网的通知(冀教职[1999]7号)14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学校条件的通知(冀教职[1999]12号)145.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职教产业化,实施“1381”工程的意见(冀教职[1999]13号)146.关于在部分职业高中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2000]9号)147.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英语定级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19)148.关于进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0号)149.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2号)150.关于在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6号)15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23号)152.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全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4号)153.关于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6号)154.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10号)155.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7号)156.关于建设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冀教职成[2003]7号)157.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3]8号)158.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4]12号)159.关于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补充通知(冀教职成[2004]21号)160.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类从业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成[1988]31号)161.关于印发《河北省成人高教开办专科第二学历教育的意见》通知(冀教成[1992]8号)162.关于印发《自学考试与电大教育沟通试点》的通知(冀教成[1995]35号)163.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学校及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成[1999]10号)16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2001]15号)165.关于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5号)166.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高[2004]7号)167.关于简化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评审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88]5号)168.关于中小学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考核的试行意见(冀教师[1989]8号)169.关于培训高中毕业生的小学教师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教师[1989]14号)170.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师范专科部分专业的通知(冀教师[1989]30号)171.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冀教师[1989]36号)172.关于举办中等师范学校政治课教师进修高师本科函授班的通知(冀教师[1990]11号)173.关于河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0]12号)174.关于中学英语教师暑期培训班颁发证书的通知(冀教师[1991]22号)17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幼师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1]33号)17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2]12号)177.关于在教育学院举办应届中师毕业生自学考试脱产班的通知(冀教师[1992]14号)17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业技能要求(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3]14号)17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十二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3]23号)180.关于教育学院招收中师毕业生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3]24号)181.关于初中教师学历培训认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单科合格成绩的补充通知(冀教师[1993]30号)182.关于进一步调整县师范的通知(冀教师[1993]43号)183.关于开展函授、电教、自考“三沟通”培训高中教师工作的备案请示(冀教师[1994]16号)184.关于印发《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考试细则》的通知(冀教师[1994]17号)185.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进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4]19号)186.关于确定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十二门课程为考察课的通知(冀教师[1994]28号)187.关于加强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4]32号)188.关于对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学员进行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通知(冀教师[1994]37号)18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毕业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94]38号)190.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稿)》的通知(冀教师[1995]8号)191.关于教育学院1995年不再招中师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5]12号)192.关于第二期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师[1995]16号)193.转发《关于对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学时间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5]19号)194.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5]21号)195.关于调整第二期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5]29号)196.关于加强对中师生计算机教育的意见(冀教师[1997]14号)197.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通知(冀教师[1997]15号)19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8]5号)199.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8]13号)200.关于补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冀教师[1998]15号)201.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小学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补充通知(冀教师[1998]19号)202.关于印发《小教高师专科自学考试教育专业(文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8]24号)203.河北省教委关于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7号)204.关于对中师生进行计算机教育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9号)205.关于组织小教和应届中师生参加高师专科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10号)206.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7.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8.转发教育部《关于师范院校结构调整的通知》(冀教师[1999]14号)209.关于印发《小教大专管理规程》的通知(冀教师[1999]16号)210.关于印发《第二期小教进修高师专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17号)211.关于撤销29所县办两年制师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师[1999]21号)212.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印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关于组织具有专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参加高等师范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4号)213.关于印发《中学教师专科进修本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25号)21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5155”工程、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7号)215.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进修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2000]2号)21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教师[2000]3号)217.关于加强小学计算机、外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6号)218.关于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0]8号)219.关于加强中学教师“专升本”自学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冀教师[2000]9号)220.关于在部分中等师范学校试办师范特色高中班的通知(冀教师[2000]10号)221.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计算机教育省级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0]14号)222.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实验劳技课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15号)223.关于应届中师毕业生接受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1]1号)224.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3号)225.关于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13号)226.关于2002年师范类院校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2]4号)227.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2]9号)228.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自评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2]12号)229.关于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评估的通知(冀教师[2002]16号)230.关于师范类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3]2号)231.关于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几点建议(即教师[2004]21号)23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学[1996]5号)233.关于停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班招生的通知(冀教学[1999]7号)234.关于准备全面实行专接本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1999]10号)235.关于认真做好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通知(冀教学[1999]16号)236.关于选拔优秀普通中专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4号)237.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购买学生公寓用品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5号)238.关于部分中专、技工学校按“3+2”培养模式招生办理高职入学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1]9号)239.关于五年一贯制“3+2”学生学籍转段式入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2002]7号)240.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学[2003]2号)241.关于选拔普通中专优秀毕业生接受普通高职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3]6号)。

三教统筹申报书

三教统筹申报书

三教统筹申报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教育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我国政府提出了三教统筹的发展战略。

所谓三教统筹,就是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的规划和布局,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

二、三教统筹的必要性1.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三教统筹旨在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优化教育资源分配,使各类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通过三教统筹,可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教学设施与条件、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等措施,有助于提高教育效益。

3.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三教统筹强调全民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关注弱势群体,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

三、三教统筹的具体措施1.优化教育资源分配(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2)改进教学设施与条件:加大投入,改善学校硬件设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3)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确保教育投入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2.创新教育教学模式(1)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发展多样化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提供多样化的发展途径。

(3)融合信息技术与教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加强教育政策调控(1)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保障学生公平竞争入学机会。

(2)规范教育市场: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维护教育市场秩序。

(3)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引导家长正确履行教育责任。

四、三教统筹的实施成效与展望1.提升整体教育水平:通过三教统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2015年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2015年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2015年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2015年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顺德区民族宗教局:根据国家宗教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于6月1日至30日,在全省宗教界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现将《2015年全省宗教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5年5月13日2015年全省宗教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宗教局的部署要求,定于2015年6月在全省宗教界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学习月”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学习月”活动主题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宗教工作系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宗教界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学习月”活动进行法治宣传工作,推动宗教界全面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既做好公民,又做好教徒,既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要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学习月”活动内容(一)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精神开展“学习月”活动。

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部(科研指导部、训练部)、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行了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亦将对军队院校的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

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历证书是军队院校以及军队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军队院校)发给学员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分为生长干部教育学历证书和成人教育学历证书两类和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四条总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封面印有军徽图案和“学历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字样。

内芯分别印有“军队院校毕业(结业)证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等及防伪标记。

关于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

关于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

关于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2007年初中生毕业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继续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统一考试、分类分批录取的办法。

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及分工为了加强我市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泸州市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袁华滨副组长:周亚琼许建国刘林赵耀成员:巫道祥于贵英赵俐许平王定七胡晓光杨郁龙建国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初中毕业生统一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林成员:巫道祥于贵英许平王定七胡晓光杨郁龙建国向蓉黄永平康晓云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组织报名、填报志愿、命题、制卷、考试组织、评阅试卷、成绩合成管理、成绩发放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市招办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市招办负责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和三年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招生录取工作;市教育局体卫科负责体育考试工作;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负责理化实验操作考核工作;市教科所协助基教科做好命题、制卷、阅卷和成绩统计工作;市教育局大中专招生纪检组和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负责违纪查处工作。

二、报名工作1、报考条件报考普通高中的条件: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及未满十八周岁(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青少年均可报考。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的条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后出生)的公民均可报考;报考成人中专学校、成人中专班的考生年龄、婚否不限。

户籍是省外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只能作为借考生参加我市普通高中的择校录取。

2、报名办法凡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往届生及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教育(教科)局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渝府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渝府发〔2007〕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四日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为切实做好2007年的政府立法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年度立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创建法治政府、完善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三大战略目标和“基本形成有重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框架”的总体部署,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坚持公开、广泛、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原则,突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库区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革行政体制和创新政府管理等立法重点,加强调查研究,严格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安排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共确定立法项目122件,其中审议项目29件(地方性法规8件,政府规章21件);预备项目36件(地方性法规20件,政府规章16件);调研项目57件(地方性法规37件,政府规章20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审议项目(共8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备注│├───┼─────────────────────┼────────┼──────┤│1│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市教委││├───┼─────────────────────┼────────┼──────┤│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市民宗委││││办法│││├───┼─────────────────────┼────────┼──────┤│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市经委││├───┼─────────────────────┼────────┼──────┤│4│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市司法局││├───┼─────────────────────┼────────┼──────┤│5│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国土房管局││├───┼─────────────────────┼────────┼──────┤│6│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市国土房管局││├───┼─────────────────────┼────────┼──────┤│7│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市中小企业局││├───┼─────────────────────┼────────┼──────┤│8│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市建委││└───┴─────────────────────┴────────┴──────┘2.预备项目(共20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备注│├───┼─────────────────────┼────────┼──────┤│1│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市交委││├───┼─────────────────────┼────────┼──────┤│2│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委托起草│├───┼─────────────────────┼────────┼──────┤│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市公安局││├───┼─────────────────────┼────────┼──────┤│4│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市市政委││├───┼─────────────────────┼────────┼──────┤│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市规划局││├───┼─────────────────────┼────────┼──────┤│6│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市园林局││├───┼─────────────────────┼────────┼──────┤│7│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条例│市移民局││├───┼─────────────────────┼────────┼──────┤│8│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市审计局││├───┼─────────────────────┼────────┼──────┤│9│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市建委││├───┼─────────────────────┼────────┼──────┤│10│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修订)│市人事局││├───┼─────────────────────┼────────┼──────┤│11│重庆市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市编办││├───┼─────────────────────┼────────┼──────┤│12│重庆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市气象局││├───┼─────────────────────┼────────┼──────┤│13│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市农机局││├───┼─────────────────────┼────────┼──────┤│1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质监局││├───┼─────────────────────┼────────┼──────┤│15│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招标起草│├───┼─────────────────────┼────────┼──────┤│16│重庆市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委托起草│├───┼─────────────────────┼────────┼──────┤│17│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市邮政局││├───┼─────────────────────┼────────┼──────┤│18│重庆市防汛条例│市水利局││├───┼─────────────────────┼────────┼──────┤│19│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市科委││├───┼─────────────────────┼────────┼──────┤│20│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市国土房管局││└───┴─────────────────────┴────────┴──────┘3.调研项目(共37件)┌───┬─────────────────────┬────────┬──────┐│序号│项目名称│调研单位││├───┼─────────────────────┼────────┼──────┤│1│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劳动保障局││├───┼─────────────────────┼────────┼──────┤│2│重庆市促进就业条例│市劳动保障局││├───┼─────────────────────┼────────┼──────┤│3│重庆市学校安全条例│市教委││├───┼─────────────────────┼────────┼──────┤│4│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市教委││├───┼─────────────────────┼────────┼──────┤│5│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市教委││├───┼─────────────────────┼────────┼──────┤│6│重庆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市发展改革委││├───┼─────────────────────┼────────┼──────┤│7│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市商委││├───┼─────────────────────┼────────┼──────┤│8│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市司法局││├───┼─────────────────────┼────────┼──────┤│9│重庆市中医条例(修订)│市卫生局││├───┼─────────────────────┼────────┼──────┤│10│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订)│市卫生局││├───┼─────────────────────┼────────┼──────┤│11│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市交委││├───┼─────────────────────┼────────┼──────┤│12│重庆市标准化管理条例│市质监局││├───┼─────────────────────┼────────┼──────┤│13│重庆市自主创新条例│市科委││├───┼─────────────────────┼────────┼──────┤│14│重庆市出版管理条例│市新闻出版局││├───┼─────────────────────┼────────┼──────┤│15│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市文化广电局││├───┼─────────────────────┼────────┼──────┤│16│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市人事局││├───┼─────────────────────┼────────┼──────┤│17│重庆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市环保局││├───┼─────────────────────┼────────┼──────┤│18│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市林业局││├───┼─────────────────────┼────────┼──────┤│19│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市公安局││├───┼─────────────────────┼────────┼──────┤│20│重庆市禁毒条例│市公安局││├───┼─────────────────────┼────────┼──────┤│21│重庆市营运机动车治安管理条例│市公安局││├───┼─────────────────────┼────────┼──────┤│22│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市民政局││├───┼─────────────────────┼────────┼──────┤│2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市民政局││├───┼─────────────────────┼────────┼──────┤│24│重庆市慈善工作条例│市民政局││├───┼─────────────────────┼────────┼──────┤│25│重庆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市民政局││├───┼─────────────────────┼────────┼──────┤│26│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市民政局││├───┼─────────────────────┼────────┼──────┤│27│重庆市社会救助条例│市民政局││├───┼─────────────────────┼────────┼──────┤│28│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市编办││├───┼─────────────────────┼────────┼──────┤│29│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修订)│市建委││├───┼─────────────────────┼────────┼──────┤│30│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市建委││├───┼─────────────────────┼────────┼──────┤│31│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建委││├───┼─────────────────────┼────────┼──────┤│32│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条例│市建委││├───┼─────────────────────┼────────┼──────┤│33│重庆市水文条例│市水利局││├───┼─────────────────────┼────────┼──────┤│34│重庆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35│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修订)│市市政委││├───┼─────────────────────┼────────┼──────┤│36│重庆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市粮食局││├───┼─────────────────────┼────────┼──────┤│37│重庆市信息化条例│市信息产业局││└───┴─────────────────────┴────────┴──────┘(二)政府规章项目1.审议项目(共21件)┌───┬─────────────────────┬────────┬──────┐│序号│项目│起草单位│备注│││名称│││├───┼─────────────────────┼────────┼──────┤│1│重庆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高新区││├───┼─────────────────────┼────────┼──────┤│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市民政局││├───┼─────────────────────┼────────┼──────┤│3│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4│重庆市政府内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委托起草│├───┼─────────────────────┼────────┼──────┤│5│重庆市政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委托起草│├───┼─────────────────────┼────────┼──────┤│6│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委托起草│├───┼─────────────────────┼────────┼──────┤│7│重庆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公安局││├───┼─────────────────────┼────────┼──────┤│8│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市财政局││├───┼─────────────────────┼────────┼──────┤│9│重庆市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市经委││├───┼─────────────────────┼────────┼──────┤│10│重庆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委││├───┼─────────────────────┼────────┼──────┤│1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交委││├───┼─────────────────────┼────────┼──────┤│1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市商委││├───┼─────────────────────┼────────┼──────┤│13│重庆市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开发建设│市规划局││││管制规定│││├───┼─────────────────────┼────────┼──────┤│14│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规定(修订)│市规划局││├───┼─────────────────────┼────────┼──────┤│15│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市环保局││├───┼─────────────────────┼────────┼──────┤│16│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市水利局││││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移民局││├───┼─────────────────────┼────────┼──────┤│17│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市建委││├───┼─────────────────────┼────────┼──────┤│18│重庆市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办法││委托起草│├───┼─────────────────────┼────────┼──────┤│19│重庆市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办法││委托起草│├───┼─────────────────────┼────────┼──────┤│20│重庆市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办法││委托起草│├───┼─────────────────────┼────────┼──────┤│21│重庆市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办法││委托起草│└───┴─────────────────────┴────────┴──────┘2.预备项目(共16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市民政局││├───┼─────────────────────┼────────┼─────┤│2│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财政局││├───┼─────────────────────┼────────┼─────┤│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市水利局││││)│││├───┼─────────────────────┼────────┼─────┤│4│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办法│沙坪坝区││├───┼─────────────────────┼────────┼─────┤│5│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市劳动保障局││├───┼─────────────────────┼────────┼─────┤│6│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市文化广电局││├───┼─────────────────────┼────────┼─────┤│7│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市安监局││├───┼─────────────────────┼────────┼─────┤│8│重庆市天然气汽车应用办法│市科委││├───┼─────────────────────┼────────┼─────┤│9│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质监局││├───┼─────────────────────┼────────┼─────┤│10│重庆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质监局││├───┼─────────────────────┼────────┼─────┤│11│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建委││├───┼─────────────────────┼────────┼─────┤│12│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市市政委││├───┼─────────────────────┼────────┼─────┤│13│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市政委││├───┼─────────────────────┼────────┼─────┤│14│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15│重庆市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16│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施办法│市国土房管局││└───┴─────────────────────┴────────┴─────┘3.调研项目(共20件)┌───┬─────────────────────┬────────┬─────┐│序号│项目名称│调研单位││├───┼─────────────────────┼────────┼─────┤│1│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办法│市人事局││├───┼─────────────────────┼────────┼─────┤│2│重庆市柑橘非疫区管理办法│市农业局││├───┼─────────────────────┼────────┼─────┤│3│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办法│市农业局││├───┼─────────────────────┼────────┼─────┤│4│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市农业局││├───┼─────────────────────┼────────┼─────┤│5│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区管理办法(修订)│市农业局││├───┼─────────────────────┼────────┼─────┤│6│重庆市实施《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市民政局││├───┼─────────────────────┼────────┼─────┤│7│重庆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民政局││├───┼─────────────────────┼────────┼─────┤│8│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9│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市林业局││├───┼─────────────────────┼────────┼─────┤│10│重庆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市气象局││├───┼─────────────────────┼────────┼─────┤│11│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管理办法│市供销总社││├───┼─────────────────────┼────────┼─────┤│12│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市国土房管局││├───┼─────────────────────┼────────┼─────┤│13│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市政委││├───┼─────────────────────┼────────┼─────┤│14│重庆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建委││├───┼─────────────────────┼────────┼─────┤│15│重庆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建委││├───┼─────────────────────┼────────┼─────┤│16│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市建委││├───┼─────────────────────┼────────┼─────┤│17│重庆市配套绿地管理办法│市园林局││├───┼─────────────────────┼────────┼─────┤│18│重庆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市园林局││├───┼─────────────────────┼────────┼─────┤│19│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国资委││├───┼─────────────────────┼────────┼─────┤│20│重庆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市环保局││└───┴─────────────────────┴────────┴─────┘三、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2007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立法重点,充分发挥立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凉府函[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凉府函〔2007〕28号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现将《2007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7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一、总体思路2007年,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体现安全生产的服务职能,以贯彻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隐患整治的力度,完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在落实、攻坚和服务上下功夫,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责任目标(一)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责任目标。

2007年,确保全州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不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不超过前三年平均数;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州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的原则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限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二)各县市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附件1)。

2007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攻坚年”和“落实年”。

各县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和逗硬目标管理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要按照重特大事故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力争不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三教统筹”推进郊区农村成人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三教统筹”推进郊区农村成人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三教统筹”推进郊区农村成人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京教职成[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三教统筹”推进郊区农村成人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教职成〔2007〕4号)各区县教委:为了贯彻北京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加大“三教统筹”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乡镇成人学校建设,推进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现就加强“三教统筹”,推进农村成人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三教统筹”,发展郊区农村成人教育,对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农村教育是农村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三教统筹”,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农村地区成人教育,进一步加强乡镇成人学校建设,逐步改善乡镇成人学校的办学和培训条件,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批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新时期赋予各级教育部门的一项历史使命。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是我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任务。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

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只有切实把郊区农村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新型农民,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潜力,形成持续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才能将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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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国人厅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为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六日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全国“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小组就2007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内容在2006年工作基础上,2007年全国共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

二、招募计划4月20日前,全国“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2007年基层需求情况,研究确定2007年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计划。

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下达的计划,面向社会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4月30日前,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进行工作部署,并分阶段实施。

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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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 (88)教艺厅字002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88)教考厅字002号 (89)教计厅字17号 (89)教试字符002号 (89)教师字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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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79教学字02580教普厅字003号80教师厅字017号80教外字779号80教外字835号81教干字011号81教师字001号81教师厅字014号81教师厅字018号82教普一字002号82教师司字005号82教外选字521号82教外际字431号83教基字132号83教师字001号83教师字012号83教师字014号83教外专字002号83教外选字761号83教外派字1336号83教外选字1261号84教初字008号84教师字003号84教师厅字004号84教考字006号84教考厅字005号84教考字010号85教师字003号85教外出字066号85教外局际字303号85教外出字254号85教考厅字002号85教基字112号85教外际字456号85教外局际字2866号85教考字010号85教考字013号86教供字006号86教初字006号86教民厅字015号86教师字002号86教师字008号86教师字009号86教师字012号86教研字001号87教计字78号87教基字46号87教电1429号87教师厅字005号87教师司字002号87教师字012号87教考字006号88教计字66号88教基字91号88教师字004号88教师字006号88教师字012号88教师字014号88教艺厅字002号88教考厅字002号89教计厅字17号89教试字符002号89教师字001号印发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调动工作时专业合格证书考籍转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9教师司字030号89教外来字314号89教外司际字1595号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89教考办字004号教基1990002号教基1990004号教基1990012号教基厅1990025号教留1990019号教外来1990552号教考厅1990003号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文号76印发关于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工作中进一步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7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78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国家教委79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政治与思想品德教育专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80印发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81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国家教委82关于实施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国家教委83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11日)科学的教育评估是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措施,是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自1985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个部委在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中开展了教育评估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专教育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普遍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宏观管理,检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法规和文件在中等专业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促进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使中专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兹决定从199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教育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应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要把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评估的目的:(一)通过评估,使学校全面地对照有关标准检查各项工作,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采取切实措施,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二)通过评估,使学校主管部门深入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领导,支持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三)通过评估,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了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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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教文〔2007〕285号
关于公布首届农村中小学青年教师技能竞赛结果的
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处,市直各学校:根据三门峡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举办河南省首届农村中小学青年教师技能竞赛的通知》(三教文[2007]54号)精神,市教育局于3—5月分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举办了我市首届农村中小学(英语)青年教师技能竞赛。

经过初赛、复赛等程序,依据比赛成绩,我市共评出市级一等奖29名,二等奖49名,三等奖51名,义马市教体局、渑池县教体局、
—1 —
陕县教体局、湖滨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处分别获得首届农村中小学青年教师技能竞赛组织优胜奖;同时选拔出30名教师参加省级决赛。

在河南省首届农村中小学青年教师技能竞赛中,杜玉萍等30人分别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市教育局、灵宝市教体局、卢氏县教体局分别获得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技能竞赛组织优胜单位(名单附后)。

希望获奖人员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门峡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2 —
河南省首届农村中小学英语青年教师技能竞赛三门峡市获奖人员名单
(小学组)
一等奖
杜玉萍三门峡灵宝市城关涧东小学
张赞赞三门峡灵宝市川口中心小学
二等奖
王丽三门峡卢氏县官坡镇中心小学
李娟丽三门峡灵宝市朱阳小学
三等奖
卫芳三门峡陕县大营中心校小学
李云云三门峡灵宝市阳平中心小学
关小丽三门峡陕县菜元中心校小学
张翼华三门峡渑池县天池镇东坡头学校
(初中组)
一等奖
李西云三门峡灵宝市豫灵一中
—3 —
姚丽娜三门峡义马市二中
二等奖
孟晓娟三门峡灵宝市朱阳一中
王罗亚三门峡湖滨区会兴中学
员梅娜三门峡陕县西张村镇中心校张金霞三门峡卢氏县狮子坪中学谭巧样三门峡灵宝市故县一中
三等奖
常晓兵三门峡灵宝市故县一中
贺艳艳三门峡卢氏县官道口中学檀少伟三门峡灵宝市豫灵二中
张卡三门峡湖滨区磁钟中学
赵丽焕三门峡灵宝市焦村一中
刘嫱三门峡灵宝市西闫一中
(高中组)
一等奖
孙景晶三门峡灵宝市三高
二等奖
张宏文三门峡义马市第一高级中学—4 —
高晶三门峡卢氏县育才中学
赵瑞亮三门峡灵宝市实高
三等奖
马江涛三门峡灵宝市实验高中
王晓三门峡灵宝市一高
卢群芬三门峡渑池县一高
赵聪娥三门峡卢氏县三高
张随芳三门峡卢氏县一高
—5 —
河南省首届农村中小学英语青年教师技能竞赛三门峡市组织优胜单位名单
三门峡市教育局
灵宝市教育体育局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6 —
三门峡市首届农村中小学英语青年教师技能竞赛
获奖人员名单
(小学组)
一等奖
张赞赞灵宝市川口中心小学
杜玉萍灵宝市城关涧东小学
王丽卢氏县官坡镇中心小学
李娟丽灵宝市朱阳小学
卫芳陕县大营中心校小学
李云云灵宝市阳平中心小学
关小丽陕县菜元中心校小学
张翼华渑池县天池镇东坡头学校
二等奖
刘文文陕县张湾中心校小学
张娟妮灵宝市五亩中心小学
张岩义马市第二小学
韩素亚开发区崤山路二小
陈萨卢氏县沙河乡沙河小学
贾娟丽卢氏县瓦窑沟中心小学
李圆陕县大营中心校小学
—7 —
曾娜灵宝市大王冯佐小学
王烟丽灵宝市尹庄涧口小学
陈莉湖滨区会兴中心校
申海鸽卢氏县双槐树中心小学
候春梅湖滨区会兴中心校
杨彩霞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小学
荆文卢氏县官道口秋凉河小学
三等奖
樊秋娜灵宝市城关西华小学
刘肖丽灵宝市函谷坡头小学
王娟丽灵宝市故县城东小学
赵晓艳灵宝市阳店中心小学
师彩锋灵宝市苏村中心小学
刘晓红灵宝市焦村小学
成辉娅陕县西张村镇中心校小学
张梅梅渑池县东关学校
郑米娜陕县大营中心校小学
孙义娜义马市东区中心校常村小学
吴云红义马市第三小学
乔秋丽陕县西张村镇中心校小学
周治华渑池县陈村乡黄花小学
薛雪娜陕县张湾中心校小学
—8 —
张小玲渑池县洪阳镇小学
(初中组)
一等奖
李西云灵宝市豫灵一中
孟晓娟灵宝市朱阳一中
姚丽娜义马市二中
王罗亚湖滨区会兴中学
员梅娜陕县西张村镇中心校初中
张金霞卢氏县狮子坪中学
潭巧样灵宝市故县一中
常晓兵灵宝市故县一中
贺艳艳卢氏县官道口中学
檀少伟灵宝市豫灵二中
张卡湖滨区磁钟中学
赵丽焕灵宝市焦村一中
二等奖
刘嫱灵宝市西闫一中
杜江霞渑池县英豪镇中
罗月娟湖滨区三高初中部
赵青丽灵宝市阳平一中
靳玉华陕县观音堂中心校初中
吕亚娜卢氏县双槐树中学
—9 —
汪宝国灵宝市函谷一中
周学超渑池县果园乡西村中学
吉瑞芳灵宝市五亩一中
席矿梅陕县观音堂中心校初中
王燕陕县原店中心校初中
张黎薇灵宝市寺河中学
伍艳芳灵宝市尹庄四中
王红军陕县西张村镇中心校初中
宋国萍渑池县仰韶西村中学
陈年平渑池县洪阳镇中
曹旭平义马市三中学
三等奖
李丹灵宝市朱阳二中
刘建辉灵宝市朱阳一中
李建萍灵宝市阳店二中
赵刚陕县菜元中心校初中
张巧娟灵宝市大王一中
杨云武灵宝市阳平程村中学
陈桂桦卢氏县汤河中学
刘冬梅湖滨区交口中学
薛丽霞陕县宫前中心校初中
袁莉义马市二中
—10 —
陈丽丽陕县大营中心校初中
王润粉卢氏县东明二中
胡娜卢氏县东明三中
赵亮亮灵宝市川口一中
贺建星陕县王家后中心校初中
闫银锋卢氏县文峪二中
王倩湖滨区交口乡中心校
卜金娥义马市千秋镇中
(高中组)
一等奖
孙景晶灵宝市三高
张宏文义马市第一高级中学
高晶卢氏县育才中学
赵瑞亮灵宝市实高
马江涛灵宝市实高
王晓灵宝市一高
卢群芬渑池县一高
赵聪娥卢氏县三高
张随芳卢氏县一高
二等奖
王艳华渑池县二高
张新会灵宝市一高
—11 —
郑红娜灵宝市二高
张晓玉陕县陕州中学一分校高中
张爱萍灵宝市实高
赵海朋陕县陕州中学二分校高中
李瑞丽陕县陕州中学校本部高中
姚郁灵宝市一高
卫常青卢氏县一高
杨丽陕县陕州中学一分校高中
吕兰枝陕县陕州中学一分校高中
郭新方卢氏县三高
王银祥渑池县一高
高丽卢氏县三高
宁洁陕县陕州中学一分校高中
王晓莹灵宝市一高
袁英玉卢氏县二高
凡冬至灵宝市三高
三等奖
齐永革灵宝市五高
董建军渑池县二高
程亚丽灵宝市一高
闫战长渑池县一高
姚英辉渑池县一高
—12 —
刘韶峰渑池县二高
陈静陕县陕州中学一分校高
齐慧陕县陕州中学校本部
张晓芬卢氏县一高
李娟平灵宝市实高
王爱萍义马市第二高级中学
徐妍辉三门峡市第三高级中学
曹林灵宝市二高
侯少华灵宝市一高
马璇灵宝市三高
王占丰灵宝市五高
王磊渑池县二高
孙红娟三门峡市第三高级中学
—13 —
三门峡市首届农村中小学英语青年教师技能竞赛
组织优胜单位名单
义马市教体局
渑池县教体局
陕县教体局
湖滨区教体局
开发区教育处
主题词:教育教师竞赛通知
三门峡市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9月10日印发—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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