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4.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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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合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价格”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三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将第三条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燃气企业是湖南省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燃气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
燃气企业对于保障湖南省的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公众安全,湖南省政府对燃气企业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通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政府可以筛选出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等。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拥有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需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燃气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应接受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燃气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湖南省,位于中国中部,拥有丰富的内河水运资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湖南省也积极发展水路运输,以提升物流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规划旨在明确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的目标、重点和实施策略,以推动湖南省内河水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拥有长江、洞庭湖等大型水系,以及湘江、资水、沅江等大小河流,水路运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然而,目前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航道网络不完善、通航能力不足、港口设施落后等,制约了水路运输的发展。
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湖南省内河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航道网络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重要航道和支线航道,形成完善的航道网络。
宣布失效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33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34
湘建建[2013]18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 办法
35
湘建建[2013]282号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12 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的通知
13 湘建价[2014]17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湘建建[2014]172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湘建建[2015]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30
湘建价[2016]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增产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选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 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31 湘建价[2016]9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2 湘建价[2016]134号
43 湘建房[2012]58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4 湘建房[2013]12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5 湘建房[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提示、警示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46 湘建房[2014]144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特制定本规程。
一、评价原则评价机构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地开展评价。
二、评价对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延续的企业。
三、评价机构(一)承担燃气行业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
(二)省内相关设计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工作还应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城镇燃气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具有和评价对象相同类型燃气工程设计业绩,湖南省城市建设行业协会燃气分会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抢险抢修能力评价工作。
四、评价内容及评价依据(一)燃气设施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包括门站和储配站、调压站与调压装臵等燃气输配场站及燃气管道等,分为周边环境及总平面布臵、燃气管道与安全阀门、储气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及仪表与自控系统等47个评价单元。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等,分为周边环境及总平面布臵、安全阀与阀门、消防给水、排水和消防器材等25个评价单元。
3.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包括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及液化天然气转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等,分为站内平面布臵、管道及附件、加气工艺及设施、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等25个评价单元。
(二)安全生产管理与抢险抢修能力分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和抢险抢修能力等5个评价单元。
(三)评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修改)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4.《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5.《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湘建城〔2012〕271号)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7.《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8.《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50811-2012)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1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五、评价方法采用检查表法,对评价对象的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和抢险抢修能力进行逐项检查。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公平竞争、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用户服务和应急处理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用户服务和应急处理机制的说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八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二)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使用许可的用户供气;(三)定期对燃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建立用户服务档案,提供规范服务;(五)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事故应急;(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一)年龄。
不得超过60周岁(法人除外;企业获得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放宽至65岁)。
(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申报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如在进入该申请企业之前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姓名及其办公电话。
(三)培训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1.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企业,由市州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培训并经省统一考试合格。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的企业,由省厅组织或者委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还应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四)社保。
应提供人员缴纳社保的明细表(明细表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险种、缴费起止日期、缴费单位等内容),企业申请前3个月(从申请之日往前倒推三个月)任一月的社保缴费凭证。
申请之日是指首次接收企业申报材料的单位在受理单上签章的日期。
(五)专业和职称1.燃气及相关专业:包括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工(煤制气)、煤气热力工程等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则按下列原则认定:(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按照其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4〕167号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20条。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篇:《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331(颁布时间)20120331(实施时间)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第三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四章燃气器具的安装与维修第五章燃气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湖南省第二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湖南省第二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湖南省第二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邵阳市公用事业局:
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厅《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湘建城〔2016〕68号)规定,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对当地2018年第二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进行了初审并上报。
经我厅核查,现予公布(名单附后),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目录申报办理程序,加强目录初审,切实抓好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对安装、维修企业的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督促燃气企业及安装维修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责任,及时处理燃气用户投诉。
请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及时将我厅公布的本地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在当地报纸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以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用户的合法权益。
附件:2018年湖南省第二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3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9日开展全省燃气专业人员岗位考核。
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岗位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1),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巡线、电工、维修和抢修人员(岗位3),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运行、充装、送气、电工、维修和抢修人员(岗位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运行、充装、电工、维修和抢修人员(岗位5)。
二、考试批次及时间地点考试根据报名情况按市州分批次进行。
第一批: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娄底市、衡阳市地区报考人员;第二批:长沙市、益阳市、怀化市、永州市、湘西州地区报考人员;第三批:常德市、邵阳市、郴州市、张家界市地区报考人员。
考试时间:2021年12月12日下午15:00—17:00(第一批),2021年12月26日下午15:00—17:00(第二批),2022年1月9日下午15:00—17:00(第三批);考试地点: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
三、相关事项(一)请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批次时间和地点通知人员参加考试,企业登录报名系统“湖南省燃气行业动态监管平台”,点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报名查询”→“操作”→“导出文件”,自行下载打印《报考人员信息表》并准备好《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照片采集表》(详见附后),在考试现场报到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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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
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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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审批发证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许可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市州燃气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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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有完善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有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燃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场站,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抢险、抢修应急装备器材;
(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的燃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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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培训资料、任职文件;
(三)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和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
(四)主要燃气场站和设施依照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
(五)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产品和服务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七)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客户服务手册等;
(八)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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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要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期经营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原许可程序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批准延续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延续的应当在10日内将延续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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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企业业务经营状况报告;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四)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
(六)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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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重组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利等原因,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停业、歇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以及保证经营区域内用户正常供气的方案。
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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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分立或合并而存续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经营许可。
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满足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的
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其燃气设施供气能力、规模或储罐总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燃气设施规模重新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领取新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补领申请。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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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燃气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营许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经营业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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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湖南省加气混凝土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的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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