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教育系统货币分房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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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编制目的 (2)1.2 编制依据 (3)1.3 报告范围 (3)二、房地产市场分析 (4)2.1 市场概述 (5)2.2 市场趋势 (7)2.3 市场细分 (8)三、租赁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9)3.1 区位因素 (10)3.2 房屋类型 (11)3.3 房屋状况 (12)3.4 租赁需求 (13)3.5 政策法规 (14)四、租赁价格评估方法 (15)4.1 比较法 (16)4.2 收益法 (16)4.3 成本法 (18)4.4 预测法 (19)五、具体案例分析 (20)5.1 案例一 (21)5.2 案例二 (22)六、评估结果与建议 (23)6.1 评估结果 (24)6.2 改进建议 (25)七、结论 (27)7.1 结论总结 (28)7.2 展望未来 (29)一、内容概述本评估报告旨在全面、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租赁市场的价格状况,为委托方提供科学、合理的租赁价格参考。

报告首先对当前房地产租赁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分析,涵盖了市场供需关系、租金水平、租赁周期等多方面因素。

结合具体案例,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房产租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评估与分析,力求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对于定量数据,我们运用了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趋势预测;对于定性数据,则通过专家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我们还充分考虑了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对租赁价格的影响,从而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全面和具有前瞻性。

1.1 编制目的本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旨在为房地产租赁市场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参考依据,以帮助业主和租户在租赁过程中更好地进行价格谈判,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通过对房地产租赁价格的评估,有助于政府部门了解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租赁价格水平,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

本报告还可以为房地产投资者、金融机构等提供有关房地产租赁价格的信息,以便他们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和制定投资策略。

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

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

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1年8月25日
备注:1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本单位党委,一份报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一份公示;
2 、如填报内容较多、表中预设位置不足时,可另附页填报。

江东区教育系统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览表
单位(科室):黄鹂小学填表日期:2011 年4月20日
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江东区教育系统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览表
单位(科室):黄鹂小学填表日期:2011 年4月20 日
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江东区教育系统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览表
单位(科室):黄鹂小学填表日期:2011年4月20 日
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沈静
分管领导(签字):
江东区教育系统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览表单位(科室):黄鹂小学填表日期:2011 年4月6日
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江东区教育系统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览表
单位(科室):黄鹂小学填表日期:2011年4月20日
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江东区教育系统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览表
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东教〔2006〕14号

东教〔2006〕14号

东教…2006‟14号江东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小学:为做好我区2006年小学新生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江东区有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年满6周岁因智力发展滞后等特殊原因而丧失学习能力、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

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凡在江东区有正式户口(户主为父亲或母亲)、房卡或房产证(户主为父亲或母亲),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到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招生手续(见附件1)。

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拼音、计算等测试。

三、对有各种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办法,按《江东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规定办理(见附件2)。

四、设城区借读学校13所,即中山东路小学、戎徐小学、通途小学、栎木小学、荷花庄小学、白鹤小学、朱雀小学、东柳小学、太古小学、福明中心学校、东郊中心小学、老庙小学、周宿渡小学。

对户口不在城区,但在本区内有暂住地,要求到上述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根据《江东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上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各校要把借读生名单统计表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五、海警高专宿舍、兰亭绿源、福明家园小区、新天地小区的配套小学为福明家园配套学校,在福明家园配套学校尚未能开学的情况下,今年该地段适龄儿童入学暂安排在江东第二实验小学就读。

由于日月星城、香格里拉小区的配套学校尚未建成,今年该地段适龄儿童入学过渡期间暂安排到黄鹂小学就读。

周宿渡社区、宁丰社区两地段适龄儿童可在黄鹂小学、周宿渡小学中选择其中一所登记入学。

六、各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至多不突破48人。

东教200557号

东教200557号

东教〔2005〕57号江东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直属各单位:家长学校是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渠道,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重要平台。

为进一步增强家长学校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家长学校的领导各校要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德育为首”的德育思想,充分认识家庭教育是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

按照《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管理,以创建学习型家庭为载体,建立家长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稳固的家校共建网络,定期研究家庭教育的有关问题,制订系统的家长学校课程,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家校共建活动,为家长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场所和渠道,使家长能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

二、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家庭教育指导为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使广大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受到多方面的指导,各校应积极挖掘整合学校、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网络。

区教育局组建江东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讲师团,为各校开展家长学校提供师资支持;出台《江东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教学大纲》,明确家长学校的目的、任务、原则及教育具体内容等。

各校要积极依托校外辅导员、法制副校长、“一校一警”、讲师团和其他共建单位,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特别要办好为特殊家庭儿童服务的家长学校,充分发挥传媒优势,办好广播、电视、网络家长学校,深入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传播成功的教子方法和经验,普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科学知识,帮助家长改善心智模式,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态度和方法,引导家长主动参与学校的育人工作,从而形成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合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甬政发[2000]17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海南师范大学交房款通 知

海南师范大学交房款通 知

海南师范大学交房款通知各单位:我校教职工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的所需补交购房款已经省房改部门审核通过,请吴榕生等90位教职工(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银行账号缴交购房款。

一、缴款时间:从即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止二、户名、账号及开户行户名:海南师范大学账号: 266254215135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凤翔西路支行(行号:104641009204)三、缴款时请注明购房者个人姓名。

四、教职工(家属)缴完房款后须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财务处205房开具缴款票据,并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将缴款凭据交至后勤管理处房产科(第二办公楼206室)。

请各单位务必在第一时间将本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的每一位教职工。

若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的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特此通知附件:教职工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的名单及所需补交购房款海南师范大学建房分房领导小组2014年3月7日附件:教职工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的名单及所需补交购房款住房建筑面积编号姓名单位房号实际支付款(元)(㎡)1 谢梨调离怡园1-103 77.68 15242.242 郑玲(王会业家属)怡园1-104 77.68 10434.093 李昭武退休怡园1-106 77.68 11282.874 王明诚退休怡园1-203 77.68 14401.545 卓玉清(黄志中家属)怡园1-302 77.68 18270.116 冯家轩退休怡园1-306 77.68 13313.267 王彩美退休怡园1-401 77.68 15494.288 祝胜之退休怡园1-404 77.68 18071.849 李崇鸾(邢益雄家属)怡园1-405 77.68 12161.5810 胡毅锋退休怡园1-504 77.68 12905.1111 陈北祥退休怡园1-506 77.68 8890.0512 陈伟退休怡园1-604 77.68 14546.213 戈亚燕体育学院怡园1-605 77.68 13674.4914 陈雪霞(王大丰家属)怡园2-201 92.16 22108.2315 赖春容(陈有志家属)怡园2-302 92.16 21899.5216 杨文庆退休怡园2-401 92.16 15515.5817 刘烈文退休怡园2-404 92.16 18338.3918 梁预立退休怡园2-602 92.16 16544.6419 刘青退休怡园3-103 50.55 8148.7420 邢寒冬政法学院怡园3-304 50.55 7891.6821 邢定达调离怡园3-404 50.55 8477.9922 王美娜退休怡园3-406 50.55 7500.823 汪轶群调离怡园3-201 50.55 9363.4824 柯梅退休怡园3-501 50.55 7446.4225 程守平退休怡园4-204 90.94 17702.1526 符霖退休怡园4-302 90.94 11671.0727 蔡关明退休怡园4-401 90.94 13063.7928 王茀孔退休怡园5-102 90.94 10847.3629 王朝赞退休怡园5-302 90.94 11109.8430 詹尊揩退休怡园5-404 90.94 7066.5231 李雄记退休怡园5-501 90.94 13443.5532 刘中平退休怡园6-102 69.1 6463.4733 吴芳政法学院怡园6-103 69.1 11342.3634 陈加深退休怡园6-301 70.72 12977.835 李石光调离怡园6-302 69.1 7258.9336 陈昌虞退休怡园6-304 69.1 13523.3437 蔡平图书馆怡园6-402 69.1 18461.8238 陈善武退休怡园6-506 70.72 18365.539 周建湘退休怡园7-106 70.72 10287.8440 韩仁元退休怡园7-303 69.1 12288.7241 李科光退休怡园7-304 69.1 6457.4642 何洋调离怡园7-502 69.1 9255.5943 李国良调离怡园8-102 77.68 14252.3344 陈忠民退休怡园8-103 77.68 16997.4145 邓伸伊退休怡园8-105 77.68 8878.5146 龙仕民退休怡园8-106 77.68 13414.8747 陈冠兴退休怡园8-201 77.68 17717.4948 周振维政法学院怡园8-202 77.68 11194.1749 褚学都退休怡园8-203 77.68 13052.2250 王景钰退休怡园8-205 77.68 11108.3551 云美霞退休怡园8-301 77.68 16287.3752 王哲林退休怡园8-302 77.68 7997.8253 汤邦俊退休怡园8-303 77.68 14106.3654 石海辉退休怡园8-306 77.68 8295.2355 韦经照退休怡园8-502 77.68 11715.4656 许开道退休怡园8-603 77.68 10659.5657 李祝安退休怡园11-103 73.54 18880.6458 杨华退休怡园11-403 73.54 14248.0359 杨春时退休怡园11-201 94.53 12437.6760 柯玉强(周德星家属)怡园11-302 93.85 24918.2361 庞志祥退休怡园11-404 74.22 11388.6162 杨庆书调离东区10-204 64.81 9679.7563 郑月花退休东区10-303 64.81 6231.7164 何启慎退休东区10-304 64.81 7243.7265 林志壮退休怡园12-204 58.68 19018.0966 胡仁芳退休怡园12-205 58.68 16961.8967 黄保真退休怡园12-207、208 116.16 23368.2368 祝朝平退休怡园12-303 58.68 15504.2369 黄育蕃退休怡园12-304 58.68 18799.3470 黄循权退休怡园12-306 58.68 11759.871 何喜容(钟义家属)怡园12-307、308 116.16 35972.5772 秦春梅退休怡园12-401 58.68 17301.5773 刘运森退休怡园12-402 58.68 19098.974 林秀华退休怡园12-403 58.68 18649.5775 陈文祥退休怡园12-405 58.68 16103.3576 徐雪瑶退休怡园12-406 58.68 12209.1377 林丽丽(杨劲生家属)怡园12-407、408 116.16 25552.6778 邓学群退休怡园12-501 58.68 18615.0479 梁雪玉(赵经深家属)怡园12-502 58.68 17131.9480 王明运退休怡园12-503 58.68 12089.4381 王业标退休怡园12-504 58.68 12237.382 云建华退休怡园12-505 58.68 18466.7383 柯运国退休怡园12-601 58.68 17990.2184 孙泰岭退休怡园12-604 58.68 15200.2385 吴运福退休怡园12-606 58.68 17696.5286 陈芳教务处怡园12-703 58.68 17877.8187 曾秋莲退休怡园12-704 58.68 19729.0588 陈振罗退休怡园12-705 58.68 18162.6889 吴榕生退休怡园12-707、708 116.16 28925.4490 吴淑娟(李天德家属) 怡园2-101 92.16 20619.7。

江东区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指南

江东区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指南

江东区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指南为方便申请家庭办理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的有关事宜,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仔细阅读以下申购指南:第一部分政策依据、可供房源一、政策依据:本次销售按照《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7号)、《关于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07〕368号)、《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东政发〔2009〕24号)、《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东房领[2009]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供房源:根据2013年度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套型的实际,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另行制定公布小套型住房面积标准,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统一选购可供房源。

2013年度江东区经济适用房申购实行“属地统一销售、售后余房补选”的原则。

取得余房补选《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并按甬政发[2007]87号文件规定,计作放弃购房一次。

第二部分范围及对象具有江东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㈠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2、申请前12个月人均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2013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02元,申购家庭(前12个月)人均收入应低于22741.2元;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购条件。

3、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4]8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
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8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于2013年进入国土资源部第二批和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为统筹市、区土地储备资源,加快专项储备土地的开发,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尽快推动新成立的海曙区、江东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实体化运行,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17年9月30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教育局2017年12月6日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12〕361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13〕184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人〔2003〕173号2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04〕225号3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甬教人〔2008〕12号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09〕212号5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教政〔2009〕276号6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外〔2011〕331号7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甬教〔2012〕401号8关于印发宁波市等级幼儿园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基〔2015〕33号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评估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5〕76号10关于印发宁波市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基〔2015〕77号11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教安体〔2015〕101号12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2015〕106号13关于印发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基〔2016〕21号1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甬教政〔2016〕109号15关于调整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甬教基〔2016〕288号16关于深化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意见甬教〔2016〕231号17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教政〔2016〕301号——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公布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类房屋地段(以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实际成交住房的平均价格执行,实际成交住房包括备案的商品住房和过户的二手住房。

上述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定期测算公布。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界定及公布办法由当地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5]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5]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5〕44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原则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二、对象和范围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

三、安置标准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实施政策(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划拨的地价标准供给建筑用地,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税费。

(二)安居工程的承建单位,按照保本代建的原则,只计管理费不计利润。

(三)安居工程的住房一律按代建价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以不低于房改方案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户。

(四)住房代建价与职工支付的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住房困难户配偶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

关于配售湖畔嘉苑统建住房的通知【模板】

关于配售湖畔嘉苑统建住房的通知【模板】

关于配售“湖畔嘉苑”统建住房的通知校内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区直统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配售通知精神,分配我校“湖畔嘉苑”小区三期及四期统建房14套,经学校分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次统建住房注重解决符合条件的无住房教职工,改善家庭住房条件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住房。

教职工可根据学校《关于配售教职工“湖畔嘉苑”三期及四期统建住房工作的方案》的规定,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双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学院教职工统建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提交材料必须保证真实可靠。

由于时间紧,个人申请材料须在2015年10月17日前提交资产管理处并签名备案,未主动提交材料或不提供规定材料则视为放弃,过期不再受理。

附件:1.《关于配售教职工“湖畔嘉苑”三期(第三批)及四期统建住房工作的方案》2. **学院教职工统建住房申请表**学院住房分配领导小组2015年10月10日附件1:关于配售教职工“湖畔嘉苑”三期(第三批)及四期统建住房工作的方案根据自治区区直统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配售通知,分配我校“湖畔嘉苑”小区三期及四期统建房14套,要求尽快确定上报购房对象并报自治区住建厅。

经学校分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统建住房注重解决符合条件的无住房教职工,改善家庭住房条件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分配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专门的分房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分配办法,审核分配方案。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苏晓军副组长:刘荣耀成员:耿银生徐滨吴轶勤马新杨海波于华赵晓瑞刘少华徐宏张凤霞赵维红黄华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资产管理处,负责住房分配工作的会议通知、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事项。

三、分配范围及数量1、无住房教职工6套。

是指2011年1月1日前在校的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任何性质的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及**市、自治区统建住房等)的无住房教职工3套;具有博士学位、在读博士及2015年引进的专业人才3套。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濮政〔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0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 〕(国发1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与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
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0]12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甬建发〔2010〕124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甬房办〔2009〕11号)精神,现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市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布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扩大到60﹪,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经核准符合条件
的,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政府廉租住房政策。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2年三季度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2年三季度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2年三季度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甬政办发[2012]235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2年三季度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报(甬政办发〔2012〕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关于明确2012年各地财政教育支出占比目标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8号),现将2012年1~9月各地财政教育支出情况进行通报。

2012年1~9月,宁波市公共财政支出569.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9%,其中教育支出9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1%,高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增幅18.2个百分点。

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6%,但按中央计算口径,剔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教育支出,占比仅为15.5%,离中央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16%尚有0.5个百分点的差距,比半年度支出占比下降了0.4个百分点,形势不容乐观。

从三季度各地完成情况看: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慈溪市、宁海县、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完成情况较好;市本级和余姚市差距在1个百分点以内;镇海区和象山县差距在1~3个百分点;江东区、奉化市差距在3~4个百分点;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差距在4~5个百分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差距最大,在5个百分点以上。

自半年度财政教育支出情况通报以来,大部分地区十分努力,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比半年度占比上升了4个百分点以上,目前完成情况良好;宁海县比半年度占比上升了2个百分点以上,目前完成情况良好;江东区、余姚市、象山县虽然目前尚未完成,但比半年度占比情况有较大上升。

市本级和镇海区比半年度有所下降;奉化市、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降较多;大榭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与半年度持平,差距较大。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3.02.11•【字号】甬民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通知甬民发〔2003〕27号海曙、江东、江北区民政局、编委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地名管理工作,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的规定,并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甬政办抄第218号),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职责划分(一)市民政部门(地名办)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城区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3.编制城区内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4.整理、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5.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6.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7.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8.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9.指导、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10.协调与市级其它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11.具体承办城区道路、桥梁、隧道、住宅区、建筑物、公共广场、公园等命名、更名事项。

12.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地名工作。

(二)、区民政部门(地名办)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核辖区内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3.承办辖区内门牌号码的编制工作;4.落实市级地名工作规划;5.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6.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7.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8.协调与区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9.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地名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使其安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促进全省基层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省各市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现状和购房需求情况,通过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鼓励更多教育和医务工作者投身基层,提升全省基层教育和医疗水平。

二、购房对象和购房条件(一)购房对象。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

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二)购房条件。

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县主城区或县城拥有 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施行日期】2022.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管理城区公房出售收入。

公房出售收入由市房产局(房改办)接管,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原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

移交中相应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由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房改办)、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专班,对原公房出售收入管理情况及有关公房出售收入债权债务进行逐项清理,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三、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审
批事项。

四、市财政局要监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同时进一步做好移交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移交工作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7幢中单元301室被征收人钱俊强(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7幢中单元301室被征收人钱俊强(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7幢中单元301室被征收人钱俊强(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苏府公〔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7幢中单元301室被征收人钱俊强(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根据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同舟园7幢中单元301室系私房,产权人钱俊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50.33平方米,另有阁楼14.2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2.40平方米。

钱俊强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27.4平方米。

钱俊强与王持琴于2005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住同舟园新村7幢304室(公安登记门牌),女方住房自行解决。

钱俊强于2007年办理同舟园7幢中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钱俊强。

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籍登记人员为钱俊强、王持琴、钱昕凌。

以上户籍登记人员现居住在内。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钱俊强(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20号)。

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钱俊强(户)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93958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2884元,阁楼价值为55732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4793元,合计527367元。

被征收人钱俊强(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

基准面积为6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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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教育系统货币分房情况通报
全区教职工:
按照上级政策,江东区教育系统规范地启动了货币分房工作。

该工作启动一段时间来,全系统教职工对此十分关心。

为加快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尽快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我们决定将各校货币分房工作现状进行通报。

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各单位告知,并共同配合做好货币分房工作。

联系人:姚燕君联系电话:87870185
杨飞华87843457
张红卫87843790
江东区教育局清房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江东区教育局各校货币分房工作进程
本消息最新发布时间:2005年4月18日
江东区教育系统货币分房工作主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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