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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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到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办理社保参保开户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批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市人力资源市场(人社局二楼)或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登记盖章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企业类)或《进编单》(机关、事业单位类);8、《工资发放表》(当月或上月)。

注意事项: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应与《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人员排序一致;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应按《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序号排列装订;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审核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告知原由;4、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还应到缴税的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参加那些险种?说明:√应参加险种;☆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暂不缴纳;*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经办。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缴费基数,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核定。

1、职工:以上一自然年度(1至12月)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月平均数,作为本社保结算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新成立用人单位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第1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2、单位:以上一自然年度(1至12月)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含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等)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社保结算年度的单位月缴费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为本社保结算年度单位月缴费基数。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力、”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第三条失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

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的事项包括:(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单位办失业保险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位办失业保险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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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组织机构代 码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
单位类型
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工
商户 □其他
单位地址
行业代码
□中央 □省
□计划单列市 □市、地区
隶属关系 □县
□乡镇 □部队 □其他
社会保险登记证
编号
备注
注:参保登记当月25日前,须到地税管辖地专管员处办 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手续,否则无法正常缴费。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 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 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 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 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 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经济类型
法定 代表 人或 负责 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电话
单位名称(章):
月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保日期 参保地区 单位 姓名 经办人 电话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保险 行业类别

失业保险参保程序

失业保险参保程序

一、企业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3、《福建省单位缴费手册申领表》(加盖公章)4、最近一个月的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凭证5、U盘(用于拷贝失业保险软件)。

二、企业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年审?参保单位每年3-12月必须将本单位上年度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进行分解,每年结算审核一次。

审核时,须提供如下材料: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2、相应年度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注:复印件、原件均可);3、相应年度12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注:复印件1份);4、相应年度每月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注:复印件、原件均可);5、填写《福州市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审定表》并盖公章。

三、企业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增减员手续?1、办理增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2)《福州市失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3)缴费第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4)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电子版)(5)个人免冠1寸近照1张。

2、办理减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2)《福建省失业保险人个缴费凭证》;(3)《福州市失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4)缴费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5)失业保险减员申报表。

(电子版)四、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1、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3)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失业保险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失业保险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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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管理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经办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分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登记是为参保单位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四个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四条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省直事业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省直机关都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省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二)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成建制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事项及时受理并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单位编号、失业保险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等。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变动情况表》并携带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为申领失业保险金
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要求,请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告知时,一并提交《武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登记册》(见附件),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告知和失业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登记册》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附件:武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登记册.doc。

新参保单位办事须知及有关事项告知书

新参保单位办事须知及有关事项告知书

新参保单位办事须知及有关事项告知书1、领取下列文件资料和表格(1)《芙蓉区社会保险登记表》;(2)《芙蓉区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2、需携带的资料(1)《芙蓉区社会保险登记表》、《芙蓉区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查验)(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查验)(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近三个月会计凭证、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原件查验)(6)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原件查验)(7)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注:单位法人或职工如已在别处参保缴费而不需要再参保的需提供缴费凭证。

▲其中(1)(2)(3)(4)(7)复印件一式2份,全部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3、经办机构审核参保资料经办窗口:23、24号联系电话:84683382(1)审核符合要求的,测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打印结算单。

(2)参保单位凭结算单向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现金缴款或转账。

(3)参保单位凭结算单、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账回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科开基金收款收据。

4、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经办窗口:23、24号联系电话:84683382(1)《长沙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初审合格后录入系统。

(2)报领导审批。

(3)审批后制作《长沙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带3个月缴费结算单和收款收据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5、医保手册发放经办窗口:19、20号联系电话:84683503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核准信息后,缴费一个月后带1寸照片打印医保手册。

6、长沙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1)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宣传材料之一)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一)提供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批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市劳动监察支队登记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企业类)或《进编单》(机关、事业单位类);8、《工资发放表》(当月或上月)。

(二)注意事项:1、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应与《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人员排序一致;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应按《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序号排列装订;4、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审核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告知原由;5、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还应到缴税的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办理那些险种?说明:☆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不缴纳。

*由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经办。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缴费基数,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核定。

(一)企业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当年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用人单位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第1个月工资确定。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五、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流程图。

企业失业保险制度

企业失业保险制度

企业失业保险制度第一条公司失业保险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公司按照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员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三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公司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代为扣缴。

第四条公司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公司与在职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公司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O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鲁人社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现就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六)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曾春明为规范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统一全市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达州市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达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就业局于5月12日召开全市就业失业登记业务培训会。

现结合实施办法和培训会,将学习结果汇报如下: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作用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二、《登记证》办理流程本人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由乡镇、社区经办人对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身份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然后由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字盖章,最后由县就业局审核签字盖章,将登记表返回乡镇、社区,由经办人进行基本信息录入。

已登记的劳动者要求办理《登记证》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县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完毕打印《登记证》,加盖公章、钢印,最后取证。

三、就业失业登记承办单位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县就业局发放《登记证》,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就业失业登记事务。

四、就业失业登记对象对本市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五、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一)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人员:1、企业招用的劳动者;2、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3、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雇工;5、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2)《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一、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
(一)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四)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办理失业保险应注意什么
(一)用人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要履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

参保须知一、各险种参保范围二、各险种缴费比例三、缴费基数1、新成立的参保单位和原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以起薪当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核定)工资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2、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即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4、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公共业务窗口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注:(一)对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二)对事业单位:以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四、缴费公式单位缴费金额=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五、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重庆北部新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供其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参加社保险须知

单位参加社保险须知

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一、单位是新成立公司,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批准成立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若公司在本市注册成立,公司社保经办人员可领取《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参保手续:(一)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单位新参保业务时,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必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如何确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须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应付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新年度缴费基数,新参保职工按参保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应包含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职工工资超过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单位可通过委托社保经办机构采取银行划账、柜台缴纳支票等方式按月、及时、足额缴三、单位法人和社保经办人员变更,应如何办理单位社保信息变更业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变更手续:(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更: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同时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户账户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缴费、待遇领取银行账户变更: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凡依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的,均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市外用人单位的驻渝分支机构,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意: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在养老和医疗专项参保,不属于公共受理范围。

二、办理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人员增加表》(需用优盘拷贝)等,并提交以下资料: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有效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出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5、按各险种规定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如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参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参加养老保险提供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表格类资料都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填写好内容的电子档。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1、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

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算。

2、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4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定。

四、各险种缴费标准(不含因金融危机缓缴或减免的部分)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额: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20%;职工个人月缴费额: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8%。

广州市失业保险办理须知

广州市失业保险办理须知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州市失业保险办理须知根据《广州市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一、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

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社会保险登记表》;?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1.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2.《社会保险登记证》;?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4.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3.个人事项变交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一)用人单位?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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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登记须知
一、参保单位需携带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税登记表、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或四证合一的企业不需提供);
(三)近两个月财务会计凭证原件及财务会计凭证内《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没有立账或不能提供财务凭证的企业需提供最近两个月的《纳税人收入信息表》由地税部门加盖公章,或者提供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建户的参保人员登记表;
(四)参保人员有退休的,需携带该人员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保人员中有农民合同工的,需提供人社部门鉴证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原件;
(六)企业法人必须参保,法人已经异地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的,提供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的原件,可不在哈市重复参保缴费。

二、参保单位登记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拷贝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报盘文件,按要求录入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准确数据并打印《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员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审核录入手续;
(二)在业务大厅拷贝或到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下载《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打印(一式两份);
(三)参保办理成功后,参保单位持失业保险中心征缴科审批后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到所在区地税经办机构规费科办理登记事项。

三、录盘相关要求
(一)失业保险建户同时同时录入参保人员的信息;
(二)参保单位填报的参保职工人数应参照以下资料:
1、近二个月财务会计凭证中《职工工资发放表》中人数;
2、近二个月《纳税人收入信息表》中纳税人数;
3、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建户参保登记人数;
(三)参保单位填报的月工资额为当前月份发生的工资额。

(四)单位参保登记业务每月1-2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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