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doc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买卖合同案例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案例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咱们来唠唠买卖合同里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好比一场交易的大戏,出卖人可是重要角色呢。
一、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货物的义务。
这是出卖人最基本的活儿。
就像你在网上买个手机,卖家得把手机给你寄过来一样。
如果出卖人答应你今天交货,结果拖拖拉拉,那可不行。
这就好比你约了朋友在咖啡店见面,朋友老是不来,你肯定会不开心。
而且,交付的货物得是合同里说好的那种。
比如说你订的是红色的汽车,不能给你来个蓝色的就想糊弄过去。
交付的地点也很重要。
要是合同里说在你的家门口交货,那出卖人就得把东西送到你家门口,不能让你大老远跑到他仓库去拿。
这就好比你点了外卖,外卖小哥得送到你指定的地址,不能在小区门口就喊你去取。
2. 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
出卖人得保证他卖的东西是符合质量要求的。
这质量要求呢,可能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合同里特别约定的标准。
比如说你买个冰箱,它得能正常制冷吧。
要是你买回家插上电,发现它跟个大铁盒子似的,一点都不制冷,那就是出卖人没尽到保证质量的义务。
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点了个红烧肉,结果端上来的肉是臭的,厨师肯定没把好质量关。
3.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得保证他卖的东西没有别人的权利在上面。
比如说,你不能把租来的房子卖给别人吧。
要是你这么干了,那买房的人可就惨了,他以为房子是自己的,结果真正的房东跑来说这房子是他的。
这就像你把从图书馆借的书卖给同学,这肯定是不对的。
出卖人要保证他卖的东西是他自己有权处置的,没有什么抵押、查封之类的限制。
二、出卖人的权利。
1. 收取货款的权利。
出卖人把东西卖出去了,当然有权利收钱啦。
这就好比你在路边摆个摊卖小饰品,有人买了你的东西,你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钱。
但是这个收钱也得按照合同来,比如说合同里说先付一半定金,交货的时候再付另一半,那出卖人就得按照这个流程来。
不能货物还没准备好就想把全部的钱都要到手,那可有点贪心了。
2. 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等,同时享有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
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
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
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如其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的物。
但依照物的担保的代位性理论,他可取得买受人处分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第三人的价金债权,如果收益为金钱且已被消费或与其他金钱混合,则出卖人因标的物灭失或不特定而丧失取回权,其担保利益也同时消灭,出卖人仅得依买卖合同请求买受人偿付出卖物价金。
当然,上述规则只就登记对抗主义财产而言,对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来说,则不存在什么问题。
取回权制度是保障出卖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但鉴于取回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则上应当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出卖人即可取回标的物,但在立法上应严格规定行使条件。
只有当不行使可能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买受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故意损坏标的物或多次迟延交付价款时等情况。
至于其他情势,则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措施,如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来保全出卖物或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是否因此解除的问题,本文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的手段,依民法一般理论,担保权的实行并不导致被担保的合同的解除。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所有权保留担保的主合同,并不因出卖人行使其取回权而解除。
在出卖人以和平方式或司法途径取回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未定期限时依法定期限)买受人可通过履行合同并负担出卖人占有出卖物之费用而回赎标的物,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以依买受人之请求出卖或自行在法定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所欠价金及其逾期利息、取回权实现之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卖人应将其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仍可向买受人请求清偿。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方应当保证所出售的物品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他人的权益,没有重大缺陷。
(2)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买方的货款,并开具发票。
(4)出卖方应当保护买方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泄露交易中的重要信息。
(5)出卖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物品,并经过认真检查确认其质量。
(3)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买方应当保护出卖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履行方式和期限:(1)交付物品的方式: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确保物品未经修改或损坏。
(2)支付货款的方式: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3)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之义务为止。
4.违约责任:(1)出卖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物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买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买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出卖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3)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均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调整或调整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双方合法权利的实现,如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6篇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卖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买受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就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双方本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实现商品的正常交易,明确买受人在接收商品后的检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1. 乙方作为买受人,在收到甲方交付的商品后,应立即进行检验,确保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的___(约定时间,例如: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
如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符合合同约定。
3. 若乙方发现商品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附上相关证据。
4. 乙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商品性能满足合同约定。
如测试过程中发现性能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检验的标准和方法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标准,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2. 乙方在检验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检验设备和方法。
3. 如因检验设备和方法的差异导致检验结果不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和权利1.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并承担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
2. 乙方应履行及时检验的义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若因乙方未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 若甲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索赔。
第五条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效力及其他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一、双方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出卖人为本合同项下出售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的合法所有人。
2、乙方身份:买受人为本合同项下购买的商品的合法买受人。
3、甲方权利:(1)甲方应当对商品的履行方式及交付时间做出诚实宣告。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完整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批准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4、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商品的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2)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交付的商品。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商品的相关配件和保修书等。
5、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与商品有关的义务。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商品的质量,并承担保修责任。
(4)甲方应当对商品及其质量做出诚实宣告。
6、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2)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商品。
7、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方式和验收方式。
8、期限: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支付时间。
9、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对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2、甲方和乙方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篇一: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031107115朱杰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必须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关键字卖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内容为了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1968年,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
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权利义务包括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指的是卖方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这里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
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具体说,卖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保证义务包括:1.卖方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必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他方负有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以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为最终目的。
(二)买卖合同虽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二)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四)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五)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六)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数量条款三种。
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的法律效力:(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瑕疵担保责任(三)从义务的履行(三)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四)其他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首领标的物(三)检验义务风险负担:我国《民法典》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2.在有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当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种子买卖合同范本
种子买卖合同范本第一条种子的基本情况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元;卖方交货后,买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
买方付款后,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买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方式:第三条交货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方式执行: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卖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元由方承担。
3、买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方式:。
第四条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其他标准:第五条验收及检验、检疫1、双方约定于卖方交货后日内对种子进行验收。
2、双方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4404、1—199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3、双方对种子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封存的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时为止。
4、其他验收及检验、检疫内容第六条违约责任1、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3、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4、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地点:时间: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种子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种子代销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买卖合同案例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案例出卖人的权利义务一、买卖合同案例中的出卖人权利。
1. 收取货款的权利。
咱就说,我把东西卖给你了,那我肯定有权利拿我的钱啊。
这就好比我种了一园子的新鲜蔬菜,你看中了,想要买。
我把菜给你,你就得给我相应的钱。
这钱就是我付出劳动种出菜的回报。
要是你拖着不给钱,那就是你的不对了,我完全有理由找你要。
比如说,我把一辆炫酷的自行车卖给你,价格都谈好了,你把车骑走了,我就等着数钱呢,你可不能耍赖哦。
2. 要求合理付款方式的权利。
我作为出卖人,也不是你想怎么付钱就怎么付钱的。
我有权要求一个合理的付款方式。
如果我卖给你一个超级昂贵的钻石戒指,价值好几万呢,我可不能让你用一堆破铜烂铁来抵账,或者说要求你一次性付清现金。
我可以说,咱们可以走银行转账,这样安全又有记录。
要是金额特别大,分个期付也是可以商量的,但你得按照咱们商量好的来,可不能随心所欲地乱改付款方式。
3. 在一定条件下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权利。
有时候,虽然东西在你手里了,但在你没把钱给全之前,我还是可以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呢。
就像你在家具店看中了一套高档沙发,你先付了一部分定金,说剩下的钱过几天给。
那在你没把尾款结清之前,从法律上讲,这沙发的所有权还是我的哦。
要是你敢把沙发弄坏或者转卖给别人,我就可以找你麻烦啦。
这就像是一种保障,防止你拿了东西就不认账了。
4.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买方违约严重时)假如你和我签了合同买我的宠物狗,合同里都说好了你要在某个时间来接狗并且把钱付清。
结果到了时间,你人影都不见,电话也不接。
我等了又等,那我就有权解除咱们的买卖合同了。
而且因为你这样的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比如说我为了这只狗专门买了高级狗粮准备一起给你,结果你不要了,这些狗粮的钱你就得赔给我。
我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啊,你得为你的不靠谱行为付出代价。
二、买卖合同案例中的出卖人义务。
1. 交付货物的义务。
既然咱俩达成了买卖协议,我就有义务把货物交到你手上。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案例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相关案例篇一:哎呀呀,说起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事儿!就像我们在学校里玩游戏,得遵守规则一样,在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也有自己要遵守的规则和拥有的权利。
我给您讲个小故事吧。
有一天,小明的爸爸开了一家水果店。
有个客人来买苹果,客人说:“老板,这苹果甜不甜呀?”小明爸爸说:“那肯定甜呀,不甜不要钱!”这时候,小明爸爸作为出卖人,他就有义务保证他说的是真话,苹果得是甜的,对吧?再比如说,小红的妈妈在集市上卖自己做的漂亮衣服。
有个阿姨看上了一件连衣裙,问:“这衣服洗了会不会掉色呀?”小红妈妈回答:“放心吧,绝对不掉色!”那这时候,小红妈妈也有义务保证衣服真的不掉色。
那出卖人都有啥权利呢?就像我考试考了好成绩,我有权利得到爸爸妈妈的奖励一样,出卖人也有权利得到自己该得的钱呀!如果东西卖出去了,对方就得按照说好的价钱给钱,这不是应该的嘛?还有哦,假如有人想买东西,但是挑来挑去,把东西都弄乱了,又不买。
这时候出卖人是不是有权利说:“您要是不买,就别乱弄呀!”您想想,要是出卖人没有这些权利和义务,那买卖不就乱套了吗?就好像踢足球没有裁判,大家都随便乱踢,那还能叫比赛吗?所以说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可太重要啦!他们得保证自己卖的东西是像说的那样好,也得拿到自己该拿的报酬。
这样,买卖才能公平、顺利地进行,大家也都能开开心心的!篇二:哎呀,说起买卖合同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好奇的事儿呢!就说我家隔壁的王叔叔吧,他是个做水果生意的。
有一次,他和一个批发商签了买卖合同。
这合同一签,王叔叔可就有了不少权利和义务。
王叔叔作为出卖人,他有权利要求批发商按时付款呀!要是批发商拖拖拉拉,王叔叔不就得着急上火啦?这就好比我考试考好了,我就有权利要求爸爸妈妈给我奖励一样。
还有哦,王叔叔得保证他卖的水果质量没问题。
要是水果有坏的,那批发商能乐意吗?这就像我答应了同学借给他铅笔,就得保证铅笔是能用的,不然我不就成了不讲信用的人啦?我还听说过一个开服装店的阿姨的事儿。
035第九章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本编各章的内容是各种合同的法律规定,鉴于编排篇幅和内容轻重,有些合同可能避轻就重的讲。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四种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吸收了担保法的保证内容)、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吸收了原民法通则个人合伙部分)。
第九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买卖合同的概念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2、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为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买卖合同为单务合同B. 买卖合同为实践性合同C. 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D. 买卖合同为无偿合同【答案】C【解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因此选项A、B、D均错误,选项C正确。
2. 甲向乙出售一台电视机,约定乙于一周内付款,电视机所有权自付款时转移。
乙付款前,电视机被雷击中烧毁。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所有权未转移B.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后C.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前D.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买卖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电视机在交付之前毁损,风险应由出卖人甲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二、简答题1. 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减少价款等。
2. 简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答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在合同中承担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需要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瑕疵揭示责任: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商品或服务可能存
在的瑕疵,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向买受人充分揭示这些瑕疵。
2. 瑕疵修复责任: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出卖人有责任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修复,以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瑕疵赔偿责任:在无法修复瑕疵或者修复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需要对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4. 瑕疵解除合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瑕疵严重到足以影响合同
的履行,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5. 瑕疵保证期限:出卖人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瑕疵保证期限,即在
一定时间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出卖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瑕疵责任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在合同中对瑕疵责
任进行限制,例如通过设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排除某些类型的瑕疵
责任。
7. 瑕疵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被免除瑕疵责任,
例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瑕疵索赔,或者瑕疵是由买受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出卖人设定了明确的义务和责任界限。
在制定合同时,双方应当就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交易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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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
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
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