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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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法律服务案例(3篇)

出租车公司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出租车企业。

近日,该公司接到一起乘客索赔纠纷案件,被告为该公司。

现将案情介绍如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10月10日,李某乘坐出租车公司所属出租车,从市区某地前往市区另一地。

在行驶过程中,出租车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李某在半途中被迫下车。

随后,李某以出租车公司车辆故障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乘客李某的索赔责任。

三、律师分析1.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车辆具有维修、保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车公司与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车辆有维修、保养的义务。

若车辆存在故障,导致乘客遭受损害,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车辆故障的原因。

若故障是由于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故障是由于乘客使用不当或外部原因导致,出租车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公司在发现车辆故障后,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

若出租车公司在发现车辆故障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乘客遭受损害,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意见1.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在本案中,出租车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发现车辆故障后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故出租车公司应对乘客李某的索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鉴于乘客李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未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故建议出租车公司与乘客李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争取达成和解。

五、案件结果经律师与出租车公司沟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出租车公司承认在车辆故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同意赔偿乘客李某一定经济损失。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案情介绍]原告朱杭在2000年8月21日晚乘坐被告付建启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言明要去北京朝阳区双井,但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

在行车时,原告癫痫病突然发作,被告付建启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原告误当做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

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付建启认为已到达原告要去的双井,于是将车停下,原告诉称她被被告拖下车弃于路旁,后被告开车离去,致使自己的手机、钱包在昏睡时丢失。

而被告诉称此时原告的神志已有所恢复,是自己携物品下车的。

原告认为自己被像物品一样扔下了出租车,使自己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

被告没有履行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尽的保护义务,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

为此将司机付建启和其所在单位长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二被告认为,作为出租车司机,付建启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

付建启按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己方应尽的义务。

付建启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虽未危及朱杭的生命、健康,但对朱杭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朱杭作为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基础知识]此案件涉及的是客运合同关系。

即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作为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所订立的合同。

客运合同是与货运合同相对应的一类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基本类型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17章第二节专门对客运合同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该案件还涉及客运合同中,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赔偿数额的限制及旅客造成的伤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桂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桂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桂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2003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规范运输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12县)从事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5座及以下的轿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进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广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技术和装备的使用。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经营组织化、管理集约化、发展规模化,不断提高出租汽车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社会的检查和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出租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二)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依程序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四)会同规划、公安、土地、市政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招呼站、停车站的设置和审批工作,对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的运输秩序进行管理:(五)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在督、检查和指导,在行业内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积极宣传优质文明服务,宣传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典型。

经济法案例整理

经济法案例整理

问:( 1 )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 )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 1 ) 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2 ) 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3 ) 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问:( 1 )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 )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 )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参考答案:( 1 )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2 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负担不明确应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 2 ) 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

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

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 3 )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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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

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

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出租车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出租车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出租车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案情:2007 年 3 ⽉ 12 ⽇,⽅某与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某⾃购的捷达车加⼊出租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由该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营运⼿续,公司对⽅某进⾏车辆及营运管理和服务。

服务合同期限⾃ 2007 年 3 ⽉ 12 ⽇⾄ 2008 年 8 ⽉ 9⽇。

出租汽车的产权、经营权归⽅某所有,期满后,按政府当时的规定办理相关⼿续。

合同有效期满后,⽅某转让车辆产权和经营权时,应向该出租公司书⾯申请,协商⼀致后出租公司协助办理相关⼿续。

合同签订后,⽅某向某出租公司按时缴纳代收的营业税、城建税、个⼈收⼊所得税,养路费等税费,以及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等相关费⽤。

2007 年 8 ⽉,原告⽅某以该出租公司欺诈、胁迫、⽆缔约主体资格和道路运输许可经营资格,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请求确认管理服务合同⽆效。

⼀审判决:⼀审法院裁定认为,⽅某与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地位平等,缔约⾃由,意思⾃治,签约与否均是双⽅当事⼈⾃由意思的表⽰,该公司具有法⼈资格、道路运输许可经营资格合同签订进⼊履⾏阶段。

⽅某的证据不⾜,不予⽀持。

判决驳回⽅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317 元,由⽅某承担。

宣判后,⽅某不服,上诉⾄中院。

⽅某在上诉状中提出,主张通过强迫上诉⼈签订合同,将上诉⼈出资购买的车辆强迫登记在被上诉⼈名下,剥夺了上诉⼈的合法财产,强迫上诉⼈接受被上诉⼈的管理和服务,剥夺了上诉⼈的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

对此,上诉⼈除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协助将机动车⾏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变更为上诉⼈名下,被上诉⼈返还所得的利益,并承担诉讼费⽤。

某出租公司答辩称:合同是在双⽅平等协商,意思表⽰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被告运营、⼯商和税务登记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被告⼀直代收代付原告的保险费和税费。

被上诉⼈经营出租业务,完全符合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双⽅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

客运出租车监管规则方案

客运出租车监管规则方案

客运出租车监管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指按照乘客、用户意愿提供运营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总体规划编制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投放市场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五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范围为我县境内的8座以下(含8座)小型客车及轿车。

(三)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监督检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四)维护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稳定,抓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负责办理营运证、资质审批、营运证年度审验、车辆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等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授权第六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车辆或者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本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通过经营权招标形式,投放给有资质的企业经营。

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评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范

评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范

评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范[摘要]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为市民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黑车”多、份子钱高、乱收费等不和谐因素。

为了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关键词]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监督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称第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国办发[2004]81号)等。

近年来,宁波市经济发展较快,出租汽车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为了对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宁波市在1997年8月1日颁布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本文拟在对出租汽车行业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称《宁波市条例》),分析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范。

一、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认知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是依托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公司而发展起来的。

在二十世纪80年代,由于车辆投入成本高,消费需求规模较小,出租汽车数量相对较少,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发展阶段,经营权的获得主要经由行政审批,经营主体被限制为国营、集体和合资企业。

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放松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限制,各种社会资本迅速进入,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出租汽车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

1993年各地开始将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资源按照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陆续采取了数量管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和公司化运营等管理办法。

民法典客运合同5篇

民法典客运合同5篇

民法典客运合同5篇篇1甲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承运乙方客运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法的客运服务,确保旅客安全、舒适出行。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理的客运费用,并遵守乘车规定。

二、客运服务内容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出租车、包车等。

2. 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确保旅客安全出行。

3.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接送服务,确保旅客准时出行。

4. 甲方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良好的乘车环境、司机礼貌用语等。

三、客运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客运费用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2. 乙方可以采用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客运费用。

3. 如乙方需要发票,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1)按照约定收取客运费用;(2)对超载、超员等违规行为进行拒绝或要求改正;(3)对违反乘车规定的旅客进行劝导和制止。

2. 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运服务;(2)确保旅客安全出行;(3)对旅客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积极响应和处理。

3. 乙方权利:(1)按照约定享受客运服务;(2)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投诉。

4. 乙方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客运费用;(2)遵守乘车规定,不携带危险品等违禁品;(3)配合司机和乘务人员的工作。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运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客运费用或违反乘车规定,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1、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乘客吗?答: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1)车辆在载客运营中;(2)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3)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4)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2、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3、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4、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法社会视角下对于出租车业拒载与社会失范的分析

法社会视角下对于出租车业拒载与社会失范的分析

法社会视角下对于出租车业拒载与社会失范的分析摘要:公共运输部门,存在着我们所熟知的强制缔约义务,然而“拒载”一直是出租业的顽疾,尽管各地相继出台规定打击拒载,但成效甚微,这一现象屡禁不止已表明单纯从典型法律思维的角度分析进路的不足,笔者试图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结构性原因,并略论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

关键词:拒载法社会学思维法律思维一、纠正拒载现象的社会规范体系及其理论效力“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着相应普遍化了的语言习惯、交往方式、衣着制度、饮食习惯、劳动合作的标准形式”,这些标准形式就是规范。

这些社会规范不是随机组合的,须知,“一个足够的规范性行为模式的框架,是社会关系能够获得必要的存续期限与稳定性的前提”。

依效力层级由低至高,社会规范及其效力概述如下:(一)行业惯例出租车司机空车营运,即是发出要约;乘客无须很多话语甚至仅告知司机目的地,即是接受要约,按照交易惯例,即达成合意,双方各为相应给付。

这是典型的、我们习以为常的搭乘出租车流程。

然而行业惯例仅仅基于习惯,并无强制力。

相反,司机因收益较低甚至亏损而拒载,单纯从交易的市场属性来看是理性算计的结果,推广来说,旧惯例很可能被拒载现象的逐渐普遍所改造为截然相反的新惯例,从而为从业群体重新接受。

(二)行业习俗(强烈体现着职业道德)司机营运期间,当然不应出尔反尔、言行不一。

如果因乘客目的地交通堵塞而拒载,当然是没有职业道德的,拒载司机也会被贴上“唯利是图”、“出尔反尔”此类的言辞标签,这样的否定性语言评价会带来道德上的谴责,使司机丧失信用,乘客不再愿意与之发生交易。

(三)出租运营公司与司机的合同义务约定、公司管理规范基于合同与管理规范,理论上,如果出租运营公司发现拒载行为,应该对司机做出内部制裁,诸如克减工资、令其悔过等,且对于遵守职业道德的司机应有激励措施;然而现实上,尽管提供合格的服务是司机义务所在,但是往往只关心份钱的出租公司不会对拒载行为有任何奖励抑或制裁。

西宁出租车公司打官司成功案例

西宁出租车公司打官司成功案例

西宁出租车公司打官司成功案例上诉人西宁市大通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出租公司)与上诉人x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出租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赔偿经济损失215000元。

该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大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大通出租公司与x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大通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荣、徐响亮,被上诉人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大通出租公司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为出租车客运、车辆租赁。

大通出租公司与x系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x将其所有的青号出租小轿车挂靠在大通出租公司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并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了《出租车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x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营运责任及交通事故责任,均由x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

x 每月向大通出租公司交纳客运服务费60元、每月缴纳代征税款54元。

x 有权自主聘用车辆驾驶人员,聘用的驾驶员须经大通出租公司对其从业资格进行查验、核定,经查验合格备案后,方可上车驾驶,并向大通出租公司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元。

x有权对车辆进行报废、更新、转让等,但事前需向大通出租公司提出申请,并取得大通出租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大通出租公司定期组织x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大通出租公司要求x必须参加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x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x仍将青号出租小轿车承包给张某某营运。

2012年5月12日,张某某驾驶该车从桥头镇到神农油桃园,沿双新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大通县桥头镇神农油桃园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由沙某乙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沙某甲死亡,赵某、沙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大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沙某甲无责任。

的士承包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的士承包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士行业逐渐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的士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士承包经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的士承包经营是指出租车司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从出租车公司承包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进行经营。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然而,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因素,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的士承包经营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法律后果1. 合同主体资格不明确如果合同主体资格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或公司可能无法主张合同权利,甚至可能面临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2.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例如,关于承包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

此外,合同条款不明确还可能使司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合同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后果1. 违反交通法规的士司机在经营过程中,如违反交通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侵犯乘客权益的士司机在经营过程中,如侵犯乘客权益,可能面临乘客投诉、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例如,拒载、议价、强行拼客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司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士司机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合同法》运输合同

《合同法》运输合同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 民币100 元。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 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 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 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 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 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 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运输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89条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式。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 托运人的权利 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 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

与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人签订运输合同,出现损失己方应否承担责任

与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人签订运输合同,出现损失己方应否承担责任

与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人签订运输合同,出现损失己方应否承担责任篇一:与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人签订运输合同,出现损失己方应否承担责任篇一:储运合同复习题_长安大学(修正版)运输合同复习题集一、名词解释1、运送强制 p43 也称缔约强制,是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拒绝。

这是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的一项义务。

2、纯状责任体制p155 多式联运中发生货物毁损、丢失,在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时,以损失能否予以定域来划分法律的适用。

3、多式联运 p135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整合,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独立的运输形态。

4、一般相继运送p138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主程运输承担责任,是对由不同承运人通过一种运送方式将旅客或货物从始发地运送至目的地的运输形态。

5、缔约承运人p9 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6、公共运输承运人从事公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

公共运输业务是指运输经营者以相同的运输条件,面向不特定的顾客所提供的一项运输业务。

7、双务合同 p2 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且一方权力为另一方义务。

8、诺成性合同 p4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成的合同。

9、格式合同 p5 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10、运输 p1 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有一定的线路实现人或货物的空间位移的活动。

11、客票 p28 是指乘客据以乘坐火车、飞机、船只等的票据。

12、运单 p30 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13、运费 p57 指承运人履行完运输义务,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的报酬或对价。

14、预借提单作为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应于货物装船后签发,如果承运人在货物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出租车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出租车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出租车法律案例,探讨出租车运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期对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出租车拒载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乘客李某在夜晚打车回家,多次遭到出租车司机拒载。

李某遂报警,经警方调解,司机承认拒载行为,并向李某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运营规定,不得拒载乘客。

2. 法律责任: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违反了合同法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承认拒载行为,并愿意赔偿乘客损失,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承担。

案例二:出租车司机暴力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出租车司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与乘客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责任: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情绪激动导致车辆失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造成乘客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乘客损失。

案例三:出租车公司违规经营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出租车公司违规收取乘客费用,被乘客举报。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缴纳运营费用、未按规定安装计价器等。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明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关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付英案情: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

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意见,现问:张某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张某无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有权对乙公司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但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据此,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这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此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既可能是因承运人造成的,也可能不是因承运人造成的(如第三人的侵权),但无论是因哪种原因,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都应承担责任。

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都应由承运人赔偿,除非有免责的事由。

①免责事由有:a.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患病、分娩等原因。

b.旅客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旅客明知损害会发生,而实施行为或放纵这一结果的发生。

c.旅客重大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旅客应当预见而且也能预见损害会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发生。

是否为重大过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后两种免责事由须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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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一)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争论《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运输那样采取“购票乘车”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立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之。

然而,具体到实践中,则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时,有以下几种争论:1、合同自乘客招手时成立。

此观点认为,当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时,由于计程车多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其既已构成一项有明确内容的要约。

因而乘客之招手唤车的行为即为承诺。

此种说法有利于限制司机无故拒载行为的发生(合同自乘客招手时成立,如司机拒绝搭载,则构成违约),但是在合同法理论却难以成立。

因为一项要约之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

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当为对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并不要约。

况且,乘客之招手是否为其接受亦为不可知之数。

2、司机停车时为合同成立之时。

此观点认为,出租车司机打开空车标志驾车慢行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而乘客之招手即为要约行为,停车即表明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即承诺。

此观点将招手和停车两行为解释为合同上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生意清谈时,一乘客招手行为可能致数车停泊。

而且,对于可以议价的运输方式,停车只是司机承运的前提,双方就运输的具体内容如价款、目的地、乘客人数、行李数量等并没有达成一致(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磋商)。

另外,即使在定价的出租车运输中,若司机因为路远途艰等之合理原因而拒绝运输,乘客因为车况不佳等原因而拒绝乘坐,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当然也没有成立。

3、合同自乘客上车后成立。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为要约邀请,出租车司机之停车行为系要约行为,而乘客的登车行为方始为承诺行为,至于司机驾车慢行之行为则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义。

但问题在于,许多情况是乘客做上车后方始同司机商谈目的地、价款等。

如果乘客登车后,不能和承运人(司机)达成运输的合意而拒绝乘坐,能定其是违约吗?显然不能。

同时类似第二种情形,如果司机因为路途太远而拒绝运输,就必须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吗?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4、另外还有人认为,车辆启动并行驶一定的距离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因为只有客乘双方相互同意对方的运输条件,尤其是司机同意乘客的条件(如人数、行李数量、目的地)后,司机才可按计价器计价。

表面看来,这种观点似乎严格遵命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的原则。

但事实上,当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机按下计价器之前达成合意实是难以确定。

比如,从事市内运输时,司机一般只在车辆需要转弯时才问乘客的目的地或方向,如果此时一方拒绝乘运,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况且对于议价运输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司机并不用计价器,那岂非就不能确定合同的成立?由此可见,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鉴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形,我们断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为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事实上,出租车营运人(即承运人或曰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乘客的招手唤车的行为、司机的停车行为,在合同法的意义上都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其性质属于合同法所谓的先契约行为。

在此行为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进行各自的行为,如客方不得在无乘车欲望时招手唤车以愚弄营运人,而营运人也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车进行揽客、并在载客前谨慎停车等。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双方就目的地、价款及计算方式、人数、行李等达成一致同意时方始成立。

而该合意的具体外在物质表现形式则不应拘泥于停车、上车、按计价器等行为。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运输的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因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车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车之后。

而至于司机在驾车之后方始问乘客目的地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的特意待定条款,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加以确定。

尤其是在客乘双方都是以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时(司机观察乘客的人数、行李的件数等、乘客观察车辆的状况、型号等,司机打开车门、乘客上车)双方即使是在车辆启运之后才就目的地达成一致(实践中多为乘客告之司机目的地),合同也已经成立。

(二)关于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的合同义务实践中,可能确会出现出租车司机在乘客因危险、重大的情事急需用车时却拒绝搭载致使乘客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现象发生。

对于此类行为,我们认为它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甚至不是法律的调整范围。

因为此时司机同乘客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

即使按照“乘客招手合同即成立”的观点,出租车司机承担的变仅仅为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有赔偿运费而已。

他对于乘客因此而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丧失)并不承担其他的任何法律责任。

显然,依照合同法是难以起到惩罚此类行为的作用。

其实,此案行为性质是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其属应为道德调整的范畴,虽然其性质和影响都很恶劣,但法律却难以介入。

三、出租车客运合同的内容由于出租车运输方式的不要式特征,要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确定。

但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

可以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只有几项内容空缺的格式合同。

这份格式合同由营运人(司机)提供,除目的地、客人人数、行李重量和数量、行车里程空缺外,其他条款都已经确定。

但实践中,常有司机和乘客就车辆状况、路程远近、车费高低等发生争议。

因此,明确双方的有关义务就是必须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出租车行业的一般惯例,我们认为,该类合同应默示地包含以下内容:(一)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

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但日常生活中,出租司机故意绕扰路和其他欺骗乘客的行为亦多有发生。

结合具体实践来说,我们认为,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拒载义务:首先必须明确是的,此之所谓不得拒载并不是指危重情事下,乘客招手时的司机拒绝搭载(这一点,上文已作论述)。

而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合理情况下,司机不得中途停止运输。

之所以作出一区分,目的在于防止将道德义务无限制地上升为法律义务,使确定客运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变得模糊。

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拒载行为如:遇到熟悉的客人而要求陌生的客人下车;遇到长途客人而拒绝运送短途客人,遇见女乘客而拒绝搭载男乘客或恰恰相反;遇见外国乘客而拒绝搭载本国乘客或反之等。

2、不得绕路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

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及其行李送到目的地。

除非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不得弯道绕路以赚取额外的路费。

3、谨慎驾驶义务:承运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谨慎地驾驶车辆,将乘客其行李安全送到目的地。

此义务包括,司机本人不得酒后驾驶汽车,不得闯红灯、不得逆行,不得超过道路的限定速度高速行驶。

还应包括,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带,是否关闭好车门;提醒乘客不要在行驶中将身体的某一部位伸出窗外,提醒乘客注意扶好扶手以避免急刹车、急拐弯时受伤等。

4、提供适载车辆义务:即承运人的出租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经营业务。

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

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

(二)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

首先,乘客享有乘车安全的权利,并且,这一乘车安全的权利延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司机对自己任何驾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乘客有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及时送达目的地的权利。

承运人在承运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不得中途停车去处理私人业务,如果因为承运人的故意拖延致使乘客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则承运人必须承担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应限定在他所预见到的范围。

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是乘客的最基本的义务。

在计程运输时,车费应为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议价的其他方式的运输应为双方约定的价格。

另外,按照行业惯例,过桥梁、隧道的费用应由乘客支付。

至于车辆的耗油及司机因驾驶过失产生的额外费用则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2、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客运合同,如果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规定,则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包含有一定危险性在内的日用品搭乘出租车(如除虫药、少量的鞭炮、满装的液化器钢瓶、易燃的橡胶水、一定数量的打火机等等),这在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

我们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不同于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

乘客携带少量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登车,只要承运人同意搭载,合同依然可以成立。

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为公共安全计,并且考虑到对众多旅客检查的难度,严格限制个别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是完全必要的.而出租车为小范围运输,司机对于乘客所携带物品的危险性易于检查,并可以对这些物品的危险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断,是否同意承运取决于司机本人,当然,乘客则必须将携带危险物品的事实告诉承运人,以便其作出相应的判断。

如果乘客不将该事实告知司机,并因而对司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他必须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反之,造成自身损害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不干涉驾驶义务:乘客不得要求取代司机自己驾驶车辆,不得要求司机超速、越道、逆向行使,不得要求司机闯红灯,不得无端和恶意指责司机驾驶技术,不得干扰司机驾驶。

如果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

四、出租车客运合同的违约及争议解决通过上文对出租车客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可以发现承运人的违约形式主要包括:中途拒绝承运、不合理地弯道绕路、不合理驾驶、车辆不适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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