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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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具备新能源车辆运营租赁资格,乙方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甲方承租车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辆

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第二条租赁方案

2.1乙方选择租赁方案,押金为:元/台,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车辆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交保证金到账后本合同生效。

2.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租赁车辆的市场指导价格为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192500元)/辆。

2.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若选择三年期,则乙方所承租车辆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行驶达30000公里。如承租方未在约定日期前行驶30000公里,则不享受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减免,即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继续按照2200元/月收取。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3.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新能源汽车,租金为元/辆/月,台数为: 台,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合计每月租金为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合计每月租金为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合计每月租金为元。

3.2 租金的支付形式为按月支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月

租金,共计元,从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租期,即每月租金支付时间为号,乙方(承租方)须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全部租金。

3.3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如乙方需要开具

增值税发票,则须向甲方补足税点,汽车行业增值税发票征收税点为17%)。

3.4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横琴濠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账号:804375

开户行:珠海农村商业银行-香洲支行

第四条租赁车辆保证金,

4.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

(¥ )元。

4.2 车辆租赁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在租赁期满未续约的前提下,且乙方承租的车辆完好

的交还给甲方(详情见还车标准),在未产生其他未结清款项或交管部门的罚款前提

下,经甲方核实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4.3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全部车辆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乙方清退押金时,凭押金收据退款。

第五条租赁期限

5.1 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车辆交付地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由乙方自提。

5.2租赁期满,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

另行签订续租协议。

5.3 租赁期满,若乙方未按时交还所承租车辆,则逾期时间内按照150元/天计算逾期租金。

逾期时间超过20天,车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无须退还给乙方,如产生其他方面的未结清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金、违约金、交管部门的罚金、车辆损坏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

第六条车辆保险

6.1 甲方负责为乙方租赁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险(保额100万)

不计免赔险,乙方无须承担租赁期间的保险费用,但如因乙方或乙方驾驶员频繁出险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租赁车辆第二年及以后的保险费用增加的,则从第二年开始,超出第一年保险费

用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具体超出或增加的保险费用以保险公司的报价为准),如乙方要求增加

保险数额或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为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不得隐瞒车辆租赁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

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协

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如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他损

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经济损失。

6.3 在保险公司承保金额不足或承保范围以外的责任与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交管部

门裁定乙方无责的情况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肇事方索赔,如无法进行索赔或索赔金额不足, 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应如实提供交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鉴定、事

故调解书等文件。

6.4 上述所有保险条款的履行和理赔事宜处理,均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任何因乙方造

成或乙方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拒赔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或其

他损失

6.5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甲方须协助乙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若由乙

方造成或乙方原因造成无法追讨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

6.6 车辆发生被盗抢,乙方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甲方,车辆被盗抢期间的租金正常计算,乙。方有义务寻找被盗抢车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损坏

或损毁现象,保险赔偿条款之外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乙方或乙方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导致车辆被扣

或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8 关于违章,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处理的,由甲方代为办理,乙方除

承担违章产生的所有罚款外,须向甲方支付100元/台的违章办理手续费,对于违章中扣分超

时(超过10个工作日未办理视为超时)不予处理的情况,则每扣一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0 元,上不封顶。

第七条车辆的保修、维护、维修及保养

7.1三包期限内,车辆自身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进行保修,具体的车辆保修范围详见保修手

册,三包期限外的车辆维护、维修(包括一般的维修和事故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的保修、维修及保养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服务站进行,如乙方擅自到未授权的其他机构进行保养、维修,由此引起的车辆配件不能正常索赔和其他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事件、车辆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如因车辆三包期间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时长超过3天,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代用车辆(车辆事故维修除外)。

7.2 甲方负责租赁车辆的首次保养(即全新车在6个月或5000公里内的第一次保养),首保

之外的其他保养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后续乙方应每隔6个月或每5000公里对车辆进行一次定期保养。如因乙方未按照要求保养车辆导致车辆零部件不予保修或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租赁期间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承租的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车辆。

8.1.2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证件齐全、有效,车况良好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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