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打球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Ⅲ節打球规则
比赛
规则1. 比赛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係由依據规则,自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打击或連續多打击將球打進球洞內所構成。
1-2.對球施加影響力
除非依據规则,球员或杆弟決不可以採用任何动作去影響一球的位置或其移动。
(移开鬆散妨礙物:見规则23-1)
(移开可移动之阻礙物:見规则24-1)
*違反规则1-2之处罰:
比洞赛:輸洞;比杆赛:二杆。
*在嚴重違反规则1-2之情形,委员會得課处取消資格之处罰。
附註:委员會如认為球员影響球的位置或移动之行為,讓他或其他球员獲得重大的利益,或使他的搭檔以外之球员陷於重大之不利,球员即
被視為犯了嚴重違反规则1-2。
1-3.规避规则之約定
球员決不可以約定排除任何规则之效力,或約定规避應受之处罰。
違反规则1-3之处罰:
比洞赛:雙方取消比赛資格;
比杆赛:有關之競赛者取消比赛資格。
(在比杆赛中約定不按順序击球:見规则10-2c)
1-4.规则未含蓋之事項
如爭執之事項未為规则所含蓋,應依衡平原则予以裁定。
规则2.比洞赛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2-1.通则
除非委员會另有规定,比洞赛係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對抗另一方所構成。
比洞赛係以洞数比赛勝負。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係以較少之杆数打進洞的一方贏得該洞。在差點比洞赛中,以淨杆数較少的一方贏得該洞。
比洞赛的狀況係以三個術語表示:「勝幾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未打」。
當一方之得勝洞数與未打洞数相同時,稱為「鬥美dormie」。
2-2.平手
如雙方以相同杆数打進洞,则該洞為平手。
當一位球员已將球打進洞,接著如該球员招致处罰,而對手尚欠一打击可為平手時,該洞即為平手。
2-3.比洞赛之優勝者
如果一方之得勝洞数大於尚未打之洞数,即為該比洞赛之優勝者。
如不分勝負時,委员會得延長规定回合需要之洞数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4.下一打击、下一洞或比洞赛之讓與
球员得在比洞赛开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比洞赛。
球员得在某一洞开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洞。
只要對手之球处於靜止之状态,一位球员得隨時讓與對手之下一打击,而對手被认為係以下一打击击球進洞,任何一方均得將該球移开。
讓與不得拒絕或撤回。
(球懸在球洞:見规则16-2)
2-5.對程序之疑義:爭執與申訴
在比洞赛,如比赛雙方發生疑義或爭執,球员得提出申訴。如在合理的時間內近处無委员會正式授權之代表,雙方應繼續比赛不得延误。委员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员通知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時,始得考慮接受其申訴:(i)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該情況之實情,以及(iii) 他想要一個裁決。申訴必須在比洞赛之任何球员尚未在下一洞之开球区打球前,或在比洞赛之最後一洞,在該比洞赛之所有球员離开該果岭前提出。
嗣後之申訴,除非係基於申訴之球员事前所不知的事實,且對手給予错误之告知(見规则6-2a 及规则9)委员會得不予考慮。
一旦比赛結果正式公佈,除非委员會確认對手知情他已給予错误之告知,否则嗣後之申訴,委员會得不予考慮。
2-6.一般处罰
除了另有规定外,比洞赛中違反规则之处罰為輸洞。
规则3. 比杆赛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3-1.通则;優勝者
比杆赛由競赛者打完规定回合之各洞,繳回各回合有各洞總杆数之記分卡所構成。每一競赛者與其他參赛之各競赛者比赛。
以最少之杆数打完规定回合之競赛者為優勝者。
在差點比杆赛中,以最少之淨杆打完规定回合之競赛者為優勝者。
3-2.未將球打進洞
如競赛者在任何一洞未將球打進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在該回合最後一洞離开果岭之前,未改正其错误,则他被取消比赛資格。
3-3.對程序之疑義
a.程序
在比杆赛,如競赛者在打某一洞時對其權利或正確程序有疑問,他得不
受罰以二顆球打完該洞。
在發生有疑問之狀況時,競赛者在採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必須告訴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他要打二顆球及如规则允許時他希望以哪一顆球計算。
競赛者必須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向委员會報告該情況之實情。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赛資格。
附註:競赛者在处理有疑義之情況前如採取進一步之行动,规则3-3並不適用,以打原球之杆数計算,或如原球並非所打之球,则以首先
用來比赛之球計算,縱然规则並不允許該球所適用之程序亦然。
然而競赛者不會因為打第二顆球而招致处罰,而僅因打此球所招
致之罰杆亦不算在其杆数內。
b.該洞杆数之決定
(i) 如競赛者事先選來計算之球係依规则而打,打該球之杆数即為競
赛者該洞之杆数。
否则,如规则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杆数為該洞之杆数。
(ii) 如競赛者事先沒有宣佈他決定要以二顆球來打完該洞,或沒有選定他要以哪一球來計算。如原球係遵照规则打時,则以打原球之杆
数為準。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而第一球係遵照规则時,则以
打第一球之杆数為準。否则,如规则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则以
打另一球之杆数為該洞之杆数。
附註 1:如競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顆球,在引用本條规则打击此球之杆数經裁決不算時,则僅因打击此球所招致之罰杆亦不予計算。
附註 2:依據规则3-3 所打之第二顆球並非规则27-2所謂之暫定球。
3-4.拒絕遵守规则
如競赛者拒絕遵守會影響另一位競赛者權利之规则時,他即被取消比赛資格。
3-5.一般处罰
除了另有规定外,在比杆赛中違反规则之处罰為二杆。
球杆及球
R&A保留隨時更改有關球杆及球(見附錄Ⅱ及Ⅲ)之规则及制定、更改這些规则的解釋之權利。
规则4. 球杆
如球员對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該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該將要製造之球杆樣品送交R&A,以便R&A鑑定該球杆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該樣品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球杆樣品送交R&A或有送交樣品而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球杆,製造業者要承擔產品不符合规则的裁決之風險。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4-1.球杆之型式與製作
a.通则
球员之球杆必須符合本條规则以及附錄Ⅱ所列舉之條款、规格和解釋。
附註: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所攜帶的一號木杆,必須要有與R&A所發佈目前目錄所列合规格一號木杆之杆頭
式樣及杆面角度之杆頭。
b.磨損及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