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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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外专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新规定就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专局、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2017年4月1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将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

2017年4月1日起,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一、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和其他外国人员。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较《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在材料方面有何区别?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减少了申请函、许可原件或存根、中英文简历、推荐信等7份材料,增加了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材料。

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有何亮点?新制度为外国高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方面享有更多便利措施。

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亮点一:化繁为简外国人在线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持有效护照或证件即可至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取消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申办环节。

其中,外国高端人才将享受“绿色通道”,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则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根据国务院《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现就外国人工作许可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

1. 外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者管理经验,拟从事的工作符合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 外国人应当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符合中国的入境条件;3. 外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拟从事的工作。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表格,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2.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支持材料;3. 申请人应当提交体检报告,证明身体健康;4. 申请人应当提供雇主单位的邀请函或者劳动合同;5.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试和考察;3. 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4. 外国人持工作许可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方可入境工作。

四、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工作许可证的相关规定;2. 外国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单位、职务等变动情况;3. 外国人应当在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面临处罚和遣返。

五、结束语。

外国人工作许可是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工作的重要凭证,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如实提供材料,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外国人朋友们能够顺利融入中国的工作和生活,共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

以上就是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申请人能够认真阅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祝愿大家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一切顺利!。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5•【文号】外专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引智办、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引智办、教育司: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管理,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

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的管理,促进外籍专家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外籍专家指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员,包括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加强与国内同事的沟通合作,促进团队的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外籍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外籍专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外籍专家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外籍专家的招聘与合同签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招聘外籍专家。

第十条招聘外籍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外籍专家。

第十一条招聘外籍专家须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外籍专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外籍专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外籍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证件手续。

第十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外籍专家到岗工作后,协助其办理居留证件、社保缴纳等手续。

第三章外籍专家的工作管理第十七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外籍专家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报备。

第十九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外籍专家不得在工作期间私自接受他人礼品、款待。

第二十一条外籍专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关于印发《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5]165号关于印发《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为了规范对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经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外国经济专家是指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华进行技术、管理及其它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政府主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对本地区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进行管理。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国经济专家的入境、居留管理第四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所在单位应根据协议、协定或合同要求委托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向拟来华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发出函电。

第五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须凭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和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第六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所在单位须在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前将专家的有关材料报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备案,并领取外国专家证明书。

外国经济专家凭外国专家证明书享受海关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外国经济专家应在抵华十五日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此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三章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 介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中国政府为外国人提供的合法工作证明,准许其作为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就业。

同时,为了确保雇佣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和权益,雇主或雇主公司需要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或提供任职证明。

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条件:•拥有中国雇主的正式聘用意向,并提供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符合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即具备适应中国工作环境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中国的工作许可审批程序,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般需要提供材料:•中国雇主提供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申请人的个人联系明材料,如护照等。

•申请人的教育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 聘用合同内容要点聘用合同是雇主与外籍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了聘用合同应包含的要点:3.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3.2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雇佣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适用)3.3 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3.4 工资和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薪资支付周期•奖金和津贴政策•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5 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工作条件描述,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工作安全和保护措施3.6 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合同终止后的支付和福利待遇4. 任职证明内容要点除了聘用合同,雇主或雇主公司还可以提供任职证明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一。

任职证明一般包括要点:4.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4.2 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4.3 工作表现评价•雇员工作表现评价,包括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4.4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如果有固定期限)5. 结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是外籍员工在中国就业的重要文件。

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我校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外国专家范围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按照外国专家《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获得《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或经省、市外国专家批准执行引智计划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在省、市外国专家登记备案的短期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

不在上述规定之列的外国人(外籍人士)原则上不列入本预案所指外国专家范围。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港澳台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1.5重点防范范围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我校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主要包括:(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残)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聚集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聚集事件。

(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层次,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

2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成立XX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外专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10月29日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一、办理对象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鲁外专[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鲁外专〔2012〕87号)各市外国专家局,有关办证窗口,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2012年12月7日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全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管理工作,审批全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驻济外国专家聘请资格单位的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负责当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受理、证件办理和外国专家证申请受理、证件审批、证件办理。

第四条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办证系统”),采取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五条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有关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办证系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六条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自收到网上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自收到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逐级上报有关负责人审查和审核。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常见问题问答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常见问题问答

外国人来华工作XX常见问题问答1、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XX?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2、外国人来华工作xx的依据是什么?答:《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 )36号)、《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 40 号)。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对象和申请条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⑴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⑵XX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部流程是什么?答:⑴外国人在境外:申请许可通知一工作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一入境一申请许可证一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⑵外国人已入境:符合一定条件的已入境申请者可以申请境内直接办理许可证:申请XX证一工作类居留XX (出入境)或者:申请许可通知一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一申请许可证5、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内部流程是什么?答:⑴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材料,网上提交后直接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5.08.04
•【字号】京人发[2005]64号
•【施行日期】2005.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
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京人发[2005]64号)
各区县人事局、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外事处,各高等院校、总公司人事、外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本市外国专家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领导同意,由市人事局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组成联合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签证手续。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市外国专家局受理,在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服务保障制度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服务保障制度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服务保障制度一、资格认证为确保外国专家具备来华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外国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获得国际认可的资格认证。

在申请来华工作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工作许可。

二、工作许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需申请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的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获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可在规定的工作领域和地点从事相关工作。

工作许可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居留管理外国专家在华居留期间,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居留证件的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居住证明等。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居留期间,外国专家应保持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税务优惠为吸引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对外国专家实行税务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而定,包括个人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外国专家在申请税务优惠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相关条件。

五、社会保障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应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外国专家可选择参加中国社保体系或所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时,外国专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相关条件。

六、工作评估为确保外国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实行工作评估制度。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表现、绩效成果、团队协作等方面。

评估方式可采用自我评价、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多种形式。

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待遇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七、法律支持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应享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如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可通过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寻求法律援助和支持。

同时,中国政府也将积极推动国际法律合作与交流,为外国专家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八、文化交流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政府组织外籍⼯作⼈员办理⼯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公安局:为进⼀步做好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服务管理⼯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境外⾮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为境外⾮政府组织外籍⼯作⼈员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代表机构的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外籍⾸席代表。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外籍⾸席代表,在中国境内凭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席代表证、体检证明、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表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批准期限最长可达5 年。

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政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的外籍⾸席代表,也可认定为外国⾼端⼈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外籍代表。

凭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体检证明、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表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认定后享有相应办理⼯作许可便利。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政府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确有需要并获得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作经历限制。

(三)代表机构聘⽤的其他外籍⼯作⼈员。

按照外国⼈来华⼯作分类标准(试⾏)及外国⼈来华⼯作许可服务指南(暂⾏)等相关规定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依法备案的临时活动(⼀)未设⽴代表机构的境外⾮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依法备案后,临时活动外籍负责⼈员及主要⼯作⼈员可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作许可批准期限不超过临时活动期限。

(⼆)申请来华⼯作不超过90 ⽇(含90 ⽇)外国⼈来华⼯作的,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在线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员均应填写申请表。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

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家希望来到中国,为中国的发展贡献他们的智慧和力量。

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便是这一交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外国专家合法在中国工作的“准入证”。

这一许可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流程,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外国专家的引进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发展需求。

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许可制度呢?首先,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对外国专家的来华工作进行管理和审批,可以有效地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其次,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通过许可制度,可以筛选出真正符合中国需求的高素质外国专家,促进国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此外,这一制度也有助于保障外国专家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要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外国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其所在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和经验。

同时,他们还需要有良好的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对于不同类型的外国专家,许可的申请流程和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高端外国专家,可能会有更加简化和便捷的审批程序;而对于一般性的外国专家,则需要按照常规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在申请过程中,外国专家或者其聘用单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此外,还需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说明来华工作的原因、计划和预期成果等。

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过程通常包括对申请人资质的核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等。

如果审核通过,外国专家将会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境和工作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也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活动所需的许可证件。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取得工作许可,否则将面临处罚甚至遣返的风险。

因此,了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对于希望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持有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者管理经验;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的用工单位;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满足以上条件的外国人可以向中国的公安机关提出工作许可申请。

其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申请人需要向中国用人单位提供个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然后,用人单位需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进行体检,并提交相关的体检证明。

最后,公安机关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工作许可。

另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申请人可以在工作许可到期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在中国工作期间,外国人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定期进行体检,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外国人需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离境,需要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境许可。

总的来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重要证件,申请流程相对复杂,但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逐步完成各项手续,就能够顺利取得工作许可。

希望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朋友们能够通过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顺利开展工作,并在中国度过愉快的工作生活。

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经济专家来到中国工作,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为了规范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华从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学家、金融分析师、企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专家等。

二、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条件1、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

3、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4、获得中国境内合法用人单位的聘请,并签订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工作合同。

三、工作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向所在地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专家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工作合同等。

2、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材料。

审核通过后,颁发工作许可证。

四、签证办理1、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2、使领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许可证的内容,审核并决定是否颁发签证。

五、入境与居留1、外国专家在获得工作签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境中国。

2、入境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外国专家办理居留手续,包括居留许可的申请和登记。

六、工作与生活保障1、用人单位应为外国专家提供与其工作内容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办公设施、工作设备等。

2、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支付外国专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如住房、医疗等。

七、知识产权保护1、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保护。

2、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应在工作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八、税收管理1、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应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沪外专[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沪外专[2010]12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158号),拟定了《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二、实施机关: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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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五)聘用协议或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申请材料不真实;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一)办理职业(Z)签证。

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

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书;(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

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

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 申请材料不真实;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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