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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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26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
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
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等。资金分配公式为:
第九条?任务因素:
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4000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确定:各县市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农办。省农办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补助标准(比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40%、36%、32%、24%、16%和8%给予
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500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