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公约议定书中文版
(完整word版)《京都议定书》全文(两篇)
(完整word版)《京都议定书》全文(二)《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六部分:清算机制第二十六条:清算小组1.成员:清算小组由合同缔约方的代表组成;2.职责:a)根据各缔约方的额度,在清算开始后三十天内以同意的方式选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b)负责接收和核算各缔约方就履行议定书义务情况所提供的信息;c)协助合同缔约方进行询问和答复;d)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开展履行议定书的审计和调查工作提供建议;e)协助合同缔约方调解任何关于履行议定书义务的争端。
第二十七条:缴纳与失效1.缴纳说明:a)履行议定书的该缔约方应在首届非缔约方会议召开前包括清算小组工作在内提供缴款通知;b)首届非缔约方会议通过正式选举程序选出了清算小组和短期部;c)缔约方在首届非缔约方会议之后才签署等额份额并支付。
2.清算小组剩余基金的使用:清算小组应将该基金用于支付清算小组在执行其职责时产生的支出,同时按比例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支付短期部的共同责任份额。
3.清算小组费用的分摊:根据缔约方数量的预计,清算小组应平均分摊费用。
第七部分:保障与宣传第二十八条:报告和信息宣传1.缔约方应根据文本要求提交实施议定书政策情况的年度报告,不论其缔约日期;2.每缔约方在提交该报告的同时须将其报告提供给秘书处,秘书处会将其报告汇总为公开的总结报告;3.根据会议要求,秘书处是评估无核剩余的能力和进展,并就缔约方的履约情况报告的抵达和接战评估给予其报告的合适性。
第二十九条:宣传1.各合同缔约方将在拥有全球非核裂变的引入、生产和使用的地区进行宣传,以解释正确的作用;2.秘书处会建立一个官方网站,协助在公共接入的国际网络发表关于议定书的所有为科学、为公众和秘书处制作的主要信息;3.秘书处将根据各缔约方就提供上述信息的手续、实施信息提供方案至少每年提供和宣传关于议定书的间接传递档案和信息。
第八部分:升级与退出第三十条:升级条件1.升级程序:非缔约方会议可根据上火协议决定简化程序来进行变更,变更本质是复制和重申制定议定书的程序;2.无核的国际艺术:升级方案多项制定无核国际艺术软件和硬件,并40年不需要备选;3.缔约的权利:缔约方可以签署和升级新的非缔约方议定书。
名古屋议定书
The Nagoya Protocol on 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取得與利益分享名古屋議定書(The Nagoya Protocol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the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of Benefits Arising from their Utilization to the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第1條目標本議定書之目標係為公正且公平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包括通過適當取得遺傳資源及適當轉讓相關之技術,所產生之利益,同時顧及對該等資源及技術之所有權利,並提供適當之資金,進而得以保護生物多樣性,並永續地利用其組成部分。
第2條用詞定義《公約》第2條對於用詞之定義適用於本議定書。
此外,為本議定書之目的:(a)“締約國會議”是指《公約》締約國會議;(b)“公約”係指《生物多樣性公約》;(c)“利用遺傳資源”係指對遺傳資源之遺傳和生物化學組成進行研究和開發,包括通過使用《公約》第2條界定之生物技術。
(d)《公約》第2條所界定之“生物技術”係指使用生物系統、生物體或其衍生物之任何技術應用,爲特定目的而製作或改變之產品或程序。
(e)“衍生物”係指由生物或遺傳資源之遺傳表現形式或新陳代謝產生之、自然生成之生物化學化合物,即使其不具備遺傳之功能單元。
第3條範圍本議定書適用於《公約》第15條範圍內之遺傳資源及利用此種資源所產生之利益。
本議定書亦適用於與《公約》範圍內之遺傳資源相關之傳統知識以及利用此種知識所產生之利益。
第4條與國際協定和文書之關係1. 本議定書之規定不妨礙任何締約方在任何現有國際協定所具有之權利及義務,但行使該等權利及義務將會嚴重損害或危及生物多樣性者,不在此限。
本款無意對《議定書》與其他國際文書進行等級之分。
2. 本議定書之任何規定都不妨礙締約方制定及執行其他相關國際協定,包括其他專門性取得和利益分享協定,但以該等協定必須是支持並且不違背《公約》和本議定書之目標為必要。
1963年《东京公约》修订焦点之不循规旅客的惩治
能成为不循 规事件 的主体 。然 而 , 近 年来 的一些 案例表 明 ,
机组人员亦有可能不遵守航空器上 的规则 , 导致不循规事件 的发 生 。基 于此 , 国际 民航组织 在有 关不循 规旅 客 的会 议 中, 首 次提出了“ 不循规/ 扰乱 性个 人” 这一术语 , 认为这一术 语将有助于在规范旅客行为 的同时 , 约束机组人员 的机上行 为 。显 然 , 新术语重新 审视 了不循规 事件 的主体 , 指 出了之
Vo 1 . 2 7 No . 8
Au g. 2 01 4
1 9 6 3 年《 东京公 约》 修订焦点之不循 规旅 客的惩治
孙 晓 霖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 院 ,天津 ,3 0 0 3 0 0 )
[ 摘
要] 近年来 ,妨 害 民用航 空安全 的不循规旅客 频频 出现 ,极 大地破坏 了良好 的航 空秩 序 ,阻碍 了民航 业的高速发
犯 罪行 为也 随之增多 。随着针对 机上非法暴力 行为立法 工
不循规旅客 研究组制定 了关于不循 规旅客在 民用航空器 上 违法犯罪行为的 国家立法范本 , 并于2 0 0 2 年6 月向各 缔约 国 下发 了该 份解释 、 分 析机上 不循规旅 客 问题 的 2 8 8 号 通告 :
作 的不 断展 开 , 1 9 6 3 年 国际航 空保安 公约发 展史 上 的开 山 之作— —《 关 于在航 空器内犯 罪和其他某些 行为的公约》 , 即 《 东京公约》 应运而生 。 《 东京公约》 对在民用航空器上发生的
一
、
为的干扰行 为也同时产生 , 但对 民用航空 的危害并不 大 , 所
2024年新版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二篇)
2024新版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二)2024新版京都协议书完整版第一部分:前言1.1 引言京都协议是一个国际环境条约,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此次新版的京都协议是对1997年原京都协议的修订和更新,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减排行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1.2 背景随着全球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协议在1997年成立,并于2005年生效。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协议的力度和要求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挑战。
1.3 目标和原则- 公平性原则:各成员国应按照自身经济能力和发展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减排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为减排努力做出贡献。
- 可持续发展原则:减排行动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贫。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2.1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新版京都协议提出了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根据科学研究和国际专家的建议,协议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争取将升幅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协议规定了各成员国的具体减排目标,并要求定期上报减排成果和信息。
2.2 透明度和监测机制新版京都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透明度和监测机制,以确保减排行动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这将有助于建立信任,并为国际社会评估减排行动的效果提供依据。
成员国应定期向联合国环境署报告减排行动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国际社会的审查。
2.3 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新版京都协议鼓励各成员国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开发。
成员国应限制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并逐步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传输。
2.4 资金和技术支持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新版京都协议承诺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发达国家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帮助其实施减排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
日本裕仁天皇《终战诏书》全文
日本裕仁天皇《终战诏书》全文日本天皇宣读的《终战诏书》全文(中文版):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兹告尔忠良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盖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享万邦公荣之乐,斯乃皇祖皇宗之遗范,亦为朕所眷眷服膺者。
往年,帝国之所以向美、英两国宣战,实亦为希求帝国之自存于东亚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国之主权,侵犯他国之领土,固非朕之本志。
然交战已阅四载,虽陆海将兵勇敢善战,百官有司励精图治,一亿众庶克己奉公,各尽所能,而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于我。
加之,敌方最近使用残酷之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实难逆料。
如仍继续作战,则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且将破坏人类之文明。
如此,则朕将何以保安亿兆赤子,陈谢于皇祖皇宗之神灵乎!此朕所以饬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者也。
朕对于始终与帝国同为东亚解放而努力之诸盟邦,不得不深表遗憾。
念及帝国臣民之死于战阵,殉于职守,毙于非命者及其遗属,则五脏为之俱裂。
至于负战伤,蒙战祸,失家业者之生计,亦朕所深为轸念者也。
今后帝国所受之苦固非寻常,朕亦深知尔等臣民之衷情。
然时运之所趋,朕欲忍其所难忍,耐其所难耐,以为万世之太平计耳。
朕于兹得以维护国体,信倚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并常与尔等臣民同在。
若夫为情所激,妄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大道,失信义于世界,此朕所深戒。
宜举国一致,子孙相传,确信神州之不灭。
念任重而道远,倾全力于未来之建设,笃守道义,坚定志操,誓必发扬国体之精华,不致落后于世界之进化。
望尔等臣民善体朕意。
裕仁日文版:朕深く世界の大势と帝国の现状とに鉴み、非常の措置を以て时局を収拾せむと欲し、兹に忠良なる尔臣民に告ぐ。
朕は帝国政府をして米英支苏四国に対し、其の共同宣言を受诺する旨、通告せしめたり。
抑々、帝国臣民の康宁を図り万邦共栄の楽を偕にするは、皇祖皇宗の遗范にして朕の拳々措かざる所、曩に米英二国に宣戦せる所以も、亦実に帝国の自存と东亜の安定とを庶几するに出て他国の主権を排し、领土を侵すが如きは固より朕が志にあらず。
《东京公约》主要内容
《东京公约》主要内容
东京公约是关于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及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是全球最重要的商标保护国际公约之一。
东京公约也称为“关于商标的东京协定”,是于1964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签署的,旨在保护商标的使用和商标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促进各成员国之间商标的国际注册。
东京公约重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商标的合法性等。
该公约规定了商标的可注册条件,商标的权利范围以及商标的许可使用等相关内容,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
东京公约的实行使各国商标之间的互认和保护变得更为便利,将商标注册的手续简化并加快了商标审批速度,在跨国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公约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和执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商业交流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东京条约、海牙条约、蒙特利尔公约概述
1.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
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
《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海牙)存交批准书、加入书日期:1980年09月10日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0日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受海牙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束,而且,我国政府在加入海牙公约的文书中含有下述声明:“中国政府声明,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签字和批准是非法无效的。
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本.doc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xx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xx 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xx 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国际航空法会议对1963年东京公约议定书草案案文的意见1支持
DCTC Doc No.1031/1/14国际航空法会议(2014年3月26日至4月4日,蒙特利尔)对1963年《东京公约》议定书草案案文的意见(由日本提交)1. 支持关于机上安保员(IFSO)权力的第六条“备选条文2”的理由1.1 机上安保员的任务1.1.1 机上安保员(下文称为“IFSO”)的主要任务是防止或在其他情况下处理可能危及航空器上人员安全的严重罪行,如包括劫机在内的恐怖主义。
实际上,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在包括日本在内部署了机上安保员的大多数国家,这就是机上安保员的任务范围,并且这种有限的范围应予以维持。
1.1.2 为了执行其任务,机上安保员必须隐藏其身份,不让恐怖分子等机上犯罪分子知晓。
如果机上安保员除了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的议定书(下文称为“议定书”)处理上述严重罪行之外,还要处理情节相对较轻的案件,则其身份能够因其干预这些情节较轻的案件而暴露,犯罪人在犯下严重罪行时,可滥用这种信息。
1.1.3 上述机上安保员任务的有限范围应在议定书中,包括在议定书草案案文第二条对机上安保员所下定义中适当予以反映。
1.2 支持第六条“备选条文2”的理由1.2.1 在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35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全部放入方括号之中的议定书草案案文第六条提议了两种关于机长权力及机上安保员干预的备选条文。
日本选择备选条文2。
1.2.2 备选条文1的目的是在机上安保员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经犯下或行将犯下1963年《东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罪行或行为时,向机上安保员授予与机长相同的权力,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a) 保护航空器或机内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b) 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不可避免,这将改变机长权力第一的本质,并导致机长和机上安保员之间的职责出现不必要重叠。
目前,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机长对维持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负主要责任。
我们认为,现有框架运作良好,同时通过法律委员会第35届会议及法律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在此之前的两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讨论,以及我们所取得的机上安保员在日本的实际运作经验,我们认为没有必要立即向机上安保员授予与机长相同的权力。
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
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
东京公约是一项于1960年缔结的国际协议,旨在确保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该公约由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和泰国签署,被视为对亚洲地区的共同防御和相互合作的承诺。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防御合作:东京公约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防务合作和军事援助。
公约规定,任何一方受到外部武装攻击时,其他成员国将予以支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镇压攻击。
2. 和平解决争端:公约鼓励成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强调尊重主权和
领土完整。
如果地区内出现争端,成员国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调解,以避免冲突升级。
3. 军事合作:东京公约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军事交流与合作。
成员国将共享
情报信息、军事技术和装备,并展开联合军事演习,以提高各国军队的协同作战能力。
4. 区域安全:公约强调东南亚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对于成员国和世界和平的重要性。
公约支持成员国与国际和地区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贩毒和海盗活动。
5. 合作与交流:公约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
通过加强互联互通、促进人员往来和贸易合作,公约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互信和友好关系。
东京公约的签署为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它为成员国提供
一种集体安全的框架,以共同应对安全威胁并促进地区合作。
这一协议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亚洲地区,为区域和全球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东京公约议定书中文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工作文件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8-WP/49
LE/1 11/7/13
大会 — 第 38 届会议 法律委员会
[(b) “机上保安员”是经经营人所在国政府或登记国政府专门挑选、培训和授权并依照双边 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在一架航空器上部署的一个[政府雇员]/[人][。]/[,目的是保护该航空 器及其乘员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目的是保护该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c) “运营人所在国”是指运营人主要业务地点所在国家,如无这种主要业务所在地,则运 营人永久居住地所在国即为运营人所在国[。]/[;和]
A38-WP/49
-4-
LE/1
3. 外交会议
3.1 理事会在 2013 年 6 月 14 日举行的第 199 届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律委员会第 35 届 会议的报告,并决定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4 月 4 日召开关于修订《东京公约》的外交会议。在理事会 该届会议的第十二次会议上,理事会建议,今后的外交会议应该考虑在拟议的整个议定书案文内统一关 于“他(his)”或“她(her)”的措词使用。
2.1.2 关于罪行,委员会接受了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即不拟订罪行清单。引入了第八条,建议以第 十五条之二的形式作出修订,鼓励各国采取措施,对在航空器上犯有《公约》所规定的任何罪行或可惩 处的行为之人,尤其是对机组成员的攻击行为,以及拒绝遵循航空器机长发出的或代表机长发出的合法 指令的行为,提起适当的刑事或行政诉讼。此规定仍保留在方括号中,待进一步审议。
1963东京公约英文版
1963东京公约英文版The Tokyo Convention of 1963, also known as the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is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that aims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It was adopted on September 14, 1963, in Tokyo, Japan, and has since been ratified by numerous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The Convention addresses various offenses and acts that may be committed on board an aircraft, including hijacking, sabotage, and other unlawful acts. It establishes a framework for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to prevent and suppress such acts, as well as to ensure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One of the key provisions of the Tokyo Convention is the 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 It states that the state in which the aircraft is registered has the primary jurisdiction over offenses and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However, if the offense or act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the aircraft or persons on board, any state may exercise jurisdiction and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the aircraft and its passengers.The Convention also requires states to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offenses and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This includes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the provision of legal assistance, and the extradition of offenders. States are also encouraged to establish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commission of such offenses, including the screening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baggage.Furthermore, the Tokyo Convention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It calls upon states to share information and intelligence related to threats and risks to civil aviation, as well as to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in implementing security measures. The Convention also encourages states to provide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to other state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ir capacity to prevent and respond to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Since its adoption, the Tokyo Convention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enhancing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It has provided a legal framework for states to cooperate in preventing and suppressing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 as well as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The Convention has also facilitate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intelligence among states, leading to improved aviation security worldwide.In conclusion, the Tokyo Convention of 1963 is an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treaty that addresses offenses and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It establishes a framework for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to prevent and suppress such acts, as well as to ensure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The Convention has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enhancing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is field.。
(完整word版)《京都议定书》全文
京都议定书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各当事国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各当事国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摘要:《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于2010年签订,这是民航史上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必将成为国际反恐公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公约》是“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领域中相较于《蒙特利尔公约》而言更新更全面的规定;而《北京议定书》则是对《海牙公约》的修改。
两份文件中明显的变化是扩大了各当事国实施管辖权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两份文件的起草宗旨并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管辖权一、国际航空领域对于航空安全进行保护的历史ICAO,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①,自1963年始,便致力于民用航空领域刑事公约的制定。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是该组织第一个起草的关于保护航空安全并打击犯罪的国际公约。
《东京公约》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即如公约的目的所述的:其一,当犯罪发生在公海等犯罪位置无法确定的地区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其二,航空器机长对航空器犯罪和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东京公约》可以看作是国际上首次对于航空器犯罪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紧接着《东京公约》的,是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
虽然《东京公约》提出了航空安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但是随着国际恐怖犯罪的加剧,其局限性就变得明显了。
可以说,《东京公约》的主要贡献在于其为后来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②与《东京公约》相比,《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公约,是一个纯粹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
《海牙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③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并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一、前言与目的本协议基于全球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以及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各国的共同责任和角色。
为响应国际社会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以及在实现全球减排目标过程中的国际合作,参与各方同意在遵守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京都协议书。
旨在促进缔约方的减排行动力度与诚意,通过制定约束措施以加强协作合作。
本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具有高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二、协议内容一、减排目标设定缔约方同意设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定期评估和报告其完成情况。
目标的设定将结合各国的国情和能力,确保目标的实现具有可行性和公平性。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缔约方承诺加强国际合作,分享减排技术和经验,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同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减排进展、技术动态及国际合作等事宜进行深度交流。
三、减排措施与监管缔约方应制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应用等。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减排措施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四、资金与技术援助缔约方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以支持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援助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资金支持、能力建设等。
五、透明度与报告制度缔约方应建立透明度高的报告制度,定期向国际社会报告其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国际合作进展等。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六、违约责任与处理机制对于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减排目标的缔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处理机制应包括警告、罚款、减损补偿等措施,确保协议的履行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处理措施由协议执行机构根据违约情况进行裁定。
三、协议的生效与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到期前,缔约方将根据全球气候变化形势及协议执行情况,协商是否续签。
本协议到期时未达成一致意见或缔约方选择不续签时,协议自动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篇2一、前言根据京都协议的初衷和目标,本合同协议旨在解决涉及气候变化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事宜。
《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东京公约》订立于()年。
[单选题] *1944年1963年(正确答案)1970年1988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简称是()。
[单选题] *《芝加哥公约》《海牙公约》《东京公约》(正确答案)《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班上,在航空器上实施以下行为可以适用《东京公约》的是()。
[单选题] *违反刑法的罪行(正确答案)违约行为买卖行为赠与行为在国际航班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只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能适用《东京公约》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的行为可以适用《东京公约》(正确答案)《东京公约》有明确条文规定在机上劫持人质的行为适用本公约只有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的行为才能适用《东京公约》《东京公约》适用以下()类型的航空器。
[单选题] *军用航空器海关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正确答案)警察用的航空器《东京公约》的适用时间“飞行中”包括()。
[单选题] *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飞机着陆为止的任何时候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正确答案)航空器强迫降落时,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后到航空器离开该国航空器从起飞到降落《东京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正确答案)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有优先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拥有唯一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一架在A国登记的航空器,从B国起飞,途径C国领空时,机上搭乘的C国和D国的旅客发生斗殴造成重伤,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是()。
[单选题] *A国B国(正确答案)C国D国机长行使机长权利时的“飞行中”是指()。
[单选题] *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正确答案)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航空器强迫降落时,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之后航空器从起飞到降落根据《东京公约》对机长权力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东京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
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
《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
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
2002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
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
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
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对日本的《旧金山和约》全文
《旧金山和约》全文译文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
日本宣示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安定与福祉条件。
鉴于联盟国欢迎日本宣示前述意愿;联盟国与日本决议缔结本条约,任命以下全权代表并于其表明其全权委任状后,同意以下条款:第1章:和平第1条[战争状态结束、承认日本主权]1.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战争状态,依据本条约第23条之规定,为自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条约生效日起结束。
2.联盟国承认日本与其领海之日本国民之完全主权。
第2章:领土第2条[领土放弃]1.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2.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3.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4.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
5。
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之所有权利、名器或利益之请求权。
6.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第3条[信托统治]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
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第4条[财产]1.依据本条b.款之规定,在第2条所列举区域内,对目前正管理该地区之当局与其居民(包含法人在内) ,就日本与日本国民之财产、请求权与债务之处分,以及该当局对日本与日本国民,就该当局与其居民在日本之财产与包含债务在内之请求权之处分,应依据日本与该当局之特别协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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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09 年 9 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 34 届会议上指出,涉及扰乱性 和不循规旅客的事件持续稳步上升。国际航协提议成立一个工作组来处理这一问题,该提议得到委员会 的支持。因此,2011 年年初,根据理事会于 2009 年 10 月在其第 188 届会议第六次会议上的决定,重新 恢复了秘书处关于不循规旅客的研究小组。重新恢复的秘书处研究小组于 2011 年 5 月 2 日至 3 日在蒙 特利尔举行了其第一次会议,并于 2011 年 10 月 3 日至 4 日在巴黎举行了其第二次会议。研究小组查明 了与不循规旅客有关的需要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包括根据《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它行为的公 约》(《东京公约》,1963 年)对管辖权条款进行审查,以使其符合现代做法;对各种罪行制定共同的 标准和做法;加强对执法程序实行协调一致的国际合作;航空器机长的权力和相关的豁免权,以及机上 保安员(IFSOs)的地位。研究小组得出的结论是,不循规旅客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进行处理、国际民 航组织是开展这项工作的适当论坛、应当对《东京公约》进行审查并审议对其进行修订的可行性,特别 是有关不循规旅客的问题。为此,该小组建议,成立一个法律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负责编写对《东京 公约》实行现代化的案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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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1
1.8 关于机上保安员的地位,小组委员会指出,在通过《东京公约》时不存在机上保安员,但如今 他们正在被越来越多地部署在国际航班上。小组委员认为,为了对《东京公约》框架内机上保安员的作 用及其相应的豁免权建立共识,必须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1.9 此外,小组委员会还讨论了其他问题,例如尤其是在航空器改航情况下,航空公司对不循规旅 客可能提出的财务索赔;以及“飞行中”航空器之类的某些用语的定义。
1.10 小组委员会还审议了修订《东京公约》的可能形式。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是,如果最终决定修 订《东京公约》,应通过一项补充议定书而不是一个新的、单独的公约来实行上述修订。小组委员会拟 定了“修订《东京公约》议定书草案之主要执行条款”,供法律委员会审议。
1.11 2013 年 2 月 20 号,理事会在其第 198 届会议第二次会议上,审议了小组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的报告,并决定于 2013 年 5 月召开法律委员会第 35 届会议。
2.1.3 关于机上保安员,尽管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委员会在最后草案中加入了关于机上保安员的两 个选项,以及有关其豁免的一些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加方括号放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中。
2.1.4 关于其他杂项事务,委员会审议了关于修订第一条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条的定义以及第五条 的相应修订、第四条的并行管辖权、根据第九条的管辖权作出的相应修订、以及第十条关于航空公司的 追索诉讼。其中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审议。
1.6 关于犯罪行为清单,小组委员会同意不在文书草案列入此类清单,但其绝大多数成员提议在《东 京公约》增加一条新的第十五条之二,以便包含两类行为。这些将是对机组成员的攻击行为,以及拒绝 遵守航空器机长发出的或以机长名义发出的合法指令的行为。
1.7 小组委员会的结论是,没有必要修改《东京公约》第六条或第十条当中关于航空器机长豁免权 的措辞。关于引渡问题,小组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在《东京公约》当中纳入补充规定。
[(d) “登记国”是指航空器登记注册的国家。]”
第三条 应用以下内容取代公约第三条: “1. 登记国有权对机上犯罪或行为行使管辖权: 1 之二. 下列国家有权对机上犯下的罪行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a) 作为着陆国,某项犯罪或行为是在该国领土内着陆的航空器上所犯,且嫌犯仍在机上;[和] b) 作为运营人所在国,某项犯罪或行为是在不带机组租给运营人的航空器上所犯,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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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委员会第 35 届会议之前关于不循规旅客的背景情况
1.1 1996 年 6 月 3 日,理事会在其第 148 届会议第六次会议上,决定将“引起国际航空界关注但 现有航空法文书未予涵盖的行为或犯罪”的题目纳入法律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方案。1997 年 6 月 6 日,理 事会在其第 151 届会议第六次会议上,进一步决定为此项目设立一个秘书处研究小组。该小组被称为秘 书处关于不循规旅客的研究小组,已经举行了多次会议。由于它所开展的工作,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第 33 届会议(2001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5 日)通过了第 A33-4 号决议 ——“通过关于在民用航空器上所犯 某些违法行为(不循规、扰乱性旅客)的国家立法”,其中载有该小组拟定的立法范本。此外,研究小 组以国际民航组织 288 号通告的形式制定了关于不循规、扰乱性旅客的法律方面的指导材料。
1.3 根据研究小组的建议,理事会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举行的其第 194 届会议第五次会议上决定, 要求法律委员会主席设立一个法律委员会特别小组委员会,以审查《东京公约》,特别是有关不循规旅 客的问题。2011 年 12 月 20 日,法律委员会主席 M. Jennison 先生(美国)设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委员会, 并任命 A. Piera 先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担任报告员。小组委员会由 S. H. Tan(陈秀花)女士(新加 坡)担任主席,于 2012 年举行了两次会议。
2.1.5 第一条和整个案文中加下划线的部分是委员会建议的对小组委员会案文的修改。委员会以协 商一致的方式同意,案文已足够成熟,并得出结论认为,案文已经准备就绪,可以作为最后草案呈送理 事会,以便提交给各国,并最终提交给外交会议。虽然议定书草案的基本框架是由委员会拟订的,但显 而易见,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在委员会一级得到解决。某些政策问题只能在外交会议上决定。
2.1.1 关于管辖权,对降落地国管辖权达成了压倒性的协商一致,并且支持这一管辖权的多数代表 团倾向于在强制的基础上实施。关于加入经营人所在国管辖权,也得到了普遍支持。因此,最后的案文 草案反映了这两项管辖权依据,将其纳入第三条,不加方括号,但有人对此表达了一些保留意见。受害 人或被指称犯罪者国籍国的管辖权反映在第三条中,加方括号。
2.1.2 关于罪行,委员会接受了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即不拟订罪行清单。引入了第八条,建议以第 十五条之二的形式作出修订,鼓励各国采取措施,对在航空器上犯有《公约》所规定的任何罪行或可惩 处的行为之人,尤其是对机组成员的攻击行为,以及拒绝遵循航空器机长发出的或代表机长发出的合法 指令的行为,提起适当的刑事或行政诉讼。此规定仍保留在方括号中,待进一步审议。
4. 执行《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
4.1 在国际民航组织倡导下在北京召开的外交会议,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通过了《制止与国际民用 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2010 年,北京)(《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 充议定书》(2010 年,北京)(《北京议定书》)。大会第 37 届会议通过了 A37-23 号决议:促进 2010 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敦促所有国家签署和批准这两份文书。截至 2013 年 7 月 5 日,《北京公约》 有 27 个国家签字,5 个批准和 3 个加入;《北京议定书》有 29 个国家签字,5 个批准和 2 个加入。为 了协助各国成为这些条约的缔约方,已拟订并以国家级信件转发成套行政资料,这些资料亦登载在国际 民航组织网站的条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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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法律委员会建议的 1963 年《东京公约议定书》案文草案
A38-WP/49
LE/1 附录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 1963 年 9 月 14 日于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以 下称为“公约”),在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本议定书应作为一个单一的文书予以诠释和理解。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工作文件
A38-WP/49
LE/1 11/7/13
大会 — 第 38 届会议 法律委员会
议程项目 46:国际航空界关切的且现有航空法文书未涵盖的行为或犯罪
关于不循规旅客和执行《北京公约》 及《北京议定书》的法律工作的进展报告
(由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交)
执行摘要
本工作文件是关于不循规旅客和执行《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的法律工作的进展报告。
1.4 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根据报告员的报告重点讨论了管辖权、罪行清单、引渡、航空 器机长的豁免权、机上保安员以及《东京公约》现代化的范围。
1.5 关于管辖权,小组委员会表示过一种观点,即:纳入并行使经营人所在国和降落国的管辖权, 将有助于遏制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日益增长的趋势。小组委员会普遍认为建立此类管辖权是可取的。同 时,还审议了管辖权的其他基础。有待确定的是此类管辖权是否是强制性的,或者是任择性的。
行动:请大会: a) 呼吁各成员国参加关于修订《东京公约》的外交会议;和 b) 敦促各成员国签署和批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
战略目标: 本工作文件涉及战略目标 B,因为它提供了关于拟定航空保安方面的航空法条约的信 息,并请就此采取行动;还涉及辅助实施战略——方案支助——法律事务和对外关系。
财务影响: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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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1
3. 外交会议
3.1 理事会在 2013 年 6 月 14 日举行的第 199 届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律委员会第 35 届 会议的报告,并决定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4 月 4 日召开关于修订《东京公约》的外交会议。在理事会 该届会议的第十二次会议上,理事会建议,今后的外交会议应该考虑在拟议的整个议定书案文内统一关 于“他(his)”或“她(her)”的措词使用。
参考文件:
Doc 8364:《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63年,东京) Doc 9960:《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2010年,北京) Doc 9959:《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10年,北京) Doc 10014:《法律委员会第 35 届会议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