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主要工作制度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施工质量的控制
6.3、工程进度的控制
6.4、工程投资控制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6、工程设计变更
6.7、工程信息管理
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8、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8.2、保修期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A: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A.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
A.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B.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
B.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主要内容附录C: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
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C.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C.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C.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主要内容
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
附录D:监理工作的常用表格
D.1、表格说明
D.2、表格使用说明
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标准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适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公证的协调工程参见各方的的关系处理工程社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1.0.4:水土保持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监理方法。
1.0.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0.7: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规范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范》(SL336—20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水土保持工程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对自然因素和认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生物等防止措施的统称。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2.0.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2.0.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0.5: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试验工程、主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监测其质量的工程,实施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和管理。
2.0.6跟踪监测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式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和方法的有效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0.7:平行检测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式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测,核实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的可信性。
2.0.8:监理报告
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想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的总称。相关格式见附录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1.2:不同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业务范围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含有100万m³以上的淤地坝和小流域坝工程,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概预算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业务。
3.1.3: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依照《水土保持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3.1.4: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工程材料和苗木籽种的供货人发生经营性的隶属关系,也不得是合伙经营者。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5:监理单位应该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展开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即使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
3.1.6:监理单位应积极才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3.1.7: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工程的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
3.1.8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监理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9: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3.1.10: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11: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合同执行;监理合同中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1.12:监理单位的合理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2 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