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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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最新的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是什么日期公布实施的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甘安监管三[2013]9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度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知证的核发、换证和监管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道管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回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答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3年4月9日2、需要同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个。

也是需要的3、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同时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同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颁发的一种许可证,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细化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企业信息、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提交。

2. 安全清单: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设置和使用。

3. 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监管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评估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培训: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点、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必须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四川省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规范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运营活动。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新建、变更和续建。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和生产规模,四川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A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规模较大、危害性较高的企业;2.B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规模较小、危害性较低的企业;3.C类:危险化学品分包装生产企业;4.D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和使用企业。

4. 申请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清单;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6.事故应急预案。

5. 审查程序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技术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2.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3.专家论证: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4.审查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许可证书。

6.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企业在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和监督要求:1.定期报备:企业需要定期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生产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情况等;2.现场检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要求;3.事故报告:企业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需要及时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一、总则二、许可证申请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安全设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申请者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申请者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储存库区、工艺布置等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发放1.审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许可证的发放或不发放的决定。

2.发放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规定的许可证格式制作并张贴许可证。

3.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改变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审查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五、许可证的管理1.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2.许可证持有人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审查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六、许可证的撤销和暂扣1.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关有权撤销其许可证。

2.审查机关在对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暂扣其许可证。

七、许可证的年审1.许可证持有人应每年向审查机关提交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2.审查机关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和现场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许可证。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有机产品II类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有机产品II类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 I类部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编号:(X)XK13-01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Ⅱ类)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已形成商品)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见表1)。

注:标注#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危化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化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7 审定与发证…………………………………………………………………… (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10-64270352
传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 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油墨产品部分

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油墨产品部分

编号:(X)XK13-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7)(油墨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油墨产品部分)1 总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见表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包括已实施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油墨产品。

表1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生产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duction licen se of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s编订:JinTai College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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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篇章2: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如下简称《实行措施》),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置且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献,生产旳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如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旳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旳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种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旳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行措施》和本实行细则旳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旳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状况之一旳,不合用本实行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到达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原则;(二)购置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置旳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旳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旳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旳下一种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旳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旳加工过程除外);(五)通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旳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波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旳企业(总部)以外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旳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旳审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风险性,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获得和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2.知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性和安全生产措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和管理;3.具备从业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申请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评估报告、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2.审核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现场核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操作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安全生产培训:申请企业的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5.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核查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给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许可证的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在有效期内一直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将不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企业在定期检查之外发生的安全隐患;3.备案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会将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备案管理,为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查询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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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检验项目(见表4)表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检验项目注:1.表4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2.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型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检验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验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抽样规则及抽样单A1 抽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

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规格抽取样品,企业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

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 封样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

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抽样单(见表5)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为表4中所列全部项目。

判定原则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4)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

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氰化物: (1)工业氰化钠[固体(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溶液(一等品、合格品)](2)工业氰化亚铜(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6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标志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6-×××××。

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和产品等级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产品出厂检验是否符合表4的规定,并有相关记录;型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产品及半成品储存设备是否定期检查。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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