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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最新版(二)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最新版(二)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最新版(二)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A : 权利B : 义务C : 权利和义务D : 权力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故选 C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 ,即_____A : 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B : 全面进行教育改革,全面发展职业教育C :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D : 全面发展,面向全体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 ,即“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 (学生) ”。

所谓“全面发展”主要指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身体、心理和精神等方面都能健康成长。

所谓“面向全体”就是应当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教育,从而为学生的未来成长和整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髙服务。

故选 D。

3、单选题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_____A : 低于B : 等于C : 不低于D : 高于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人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人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法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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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考试资料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2分)其主要包括:(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

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3.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具体表现在:(1)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

(2)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呈现出较好的景象,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

最新教师公招《教育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最新教师公招《教育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最新教师公招《教育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教育基础知识是教师公招考试中重要的考察内容,考生需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本文将为大家提供最新教师公招《教育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以下是针对各知识点的详细介绍:一、教育学理论1.教育学概述:教育学的定义、特点和研究内容。

2.教育学派:主要包括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社会学派等。

3.教育心理学:包括儿童发展心理学、学习理论和教育评价等。

4.教育方法论:主要包括教学设计、教学策略和课堂管理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1.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2.教育行政法规:包括教育行政法规体系和教师资格的法律依据等。

3.教育公文处理:包括学校行政文书的撰写、奖励与处分决定的执行等。

三、教育经济与管理1.教育经济学:包括教育财政、教育经费的组成和分配原则等。

2.教育管理学:主要包括学校管理、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质量评估等。

3.教育统计学:包括教育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等。

四、教育社会学与教育史1.教育社会学:主要包括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不平等和教育梦想等。

2.中国教育史:包括古代教育制度、近代教育变革和现代教育发展等。

五、教育科技与信息化1.教育技术学:包括教育技术与教育、教育技术与教学等。

2.信息技术与教育:主要包括教学软件的运用、网络教学和信息管理等。

六、教育伦理与职业道德1.教育伦理学:包括师德师风、学生权利保护和教育公平等。

2.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知识点是教师公招考试中教育基础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考生需认真准备。

除了上述知识点,考生还需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例如教学设计、组织课堂教学等技能的训练。

综上所述,考生在备考教师公招《教育基础知识》时,应该系统、全面地掌握各知识点,并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大量的练习,相信考生一定能够顺利备考并取得好成绩。

祝愿各位考生成功!。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教学法规复习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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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题目《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教师2成人教育3学位制度4法律实施5教育法制6教育法体系7职业教育8教师诉讼制度9国家教育考试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12教师义务13教育法14义务教育15法律渊源16法律责任17法律救济18教育督导19法律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2、受教育者拥有哪些权利3、简述教育法的特点4、法律责任的形成要件就是什么5、我国现行教育考试制度主要分后哪些种类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什么7、简述教师资格的条件(134页)8、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就是什么(439页)9、教育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存有哪些10、我国职业教育方针就是什么11、学生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12、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就是什么13、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抗辩条件就是什么14、简述义务教育的特征15、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就是什么16、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就是什么17、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8、教育法规的定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19、学校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20、简述教育法有效率实行的必要条件三、论述题1、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体罚学生”的原因2、你指出应当该怎样依法治校3、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乱收费的原因及对策4、阐释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5、阐释或分后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简答最后一题)答案《教育法学》复习资可望一、名词解释1教师:就是履行职责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分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2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就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与一定的称号或身份即为学位去说明专业人才科学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1.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而高等教育则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教师法14】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机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义务教育法58】一)年龄类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法11】2.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2】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国家另行规定外。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任务。

【未成年人保护38】4.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2023年教师招聘、职称考试、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

2023年教师招聘、职称考试、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一、简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旳实行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旳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状况确定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旳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旳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旳环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区旳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旳环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旳义务教育旳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旳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小朋友、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旳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旳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旳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旳?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旳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怎样规定旳?凡年满六周岁旳小朋友,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旳义务教育;条件不具有旳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怎样规定旳?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旳一般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旳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旳语言文字教9、义务教育法规定旳义务教育共几种阶段?都是什么?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旳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旳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旳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旳,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1)故意不完毕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旳;(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旳;(3)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旳。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旳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旳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旳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旳需要和小朋友、少年身心发展旳状况,确定义务教育旳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公招测验考试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公招测验考试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公招测验考试作者:日期:一、绪论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

2、教育法学的特征 1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2 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

3 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3、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 1 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2 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 教育法学责任与法律救济。

4、教育法学与教育学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

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

5、1957 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6、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1 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2 完善教育法学学科的需要。

3 促进依法治学的需要。

7、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1 自学法2 文献阅读法3 调查研究法 4 比较研究法 5 系统思考法 6 案例分析法二、教育法学基本原理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4 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3 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4 、教育法的效力。

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3 )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5、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知识点汇总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知识点汇总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知识点汇总教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教师资格条例五、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试侧重1.时间2.部门(主语)3.法律责任4.具体的数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早实施于( B )A 1993年9月1日B 1995年9月1日C 1997年9月1日D 2000年9月1日(二)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 B )。

A.同步发展B.优先发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 A )。

A、发展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教育事业C、重点发展教育事业D、快速发展教育事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1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1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1(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 )。

A.教育部门和下属学校B.教育机构和非教育机构C.教师和学生√D.上级领导和教师解析:解析: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即个人主体;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

2.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 )。

A.调解渠道B.司法渠道C.行政渠道√D.仲裁渠道解析:解析: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即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主要方式是行政渠道,包括申诉和复议。

3.小学生张某因多次偷窃,被所在学校申请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对于这一申请,具有审批权的机构是( )。

A.公安部门B.教育行政部门√C.检察机关D.司法机关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所以小学生宋某的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来处罚。

A.学校B.教育主管部门C.家长D.公安机关√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 )。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_复习资料_试题[1]1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_复习资料_试题[1]1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1、单选题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是_____A :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B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C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D : 遵守校纪校规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2、单选题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是侵犯学生的_____A : 隐私权B : 名誉权C : 受教育权D : 人身自由权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题干中教师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故选 A。

3、单选题《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 )作为首要考虑。

_____A : 最大化B : 最优化C : 受保护D : 最优先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

4、单选题对于( )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人职业培训的内容。

教师公招教育法学知识重点

教师公招教育法学知识重点

教育法学一、法与教育法(一)120.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P211121.法的特征: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国家强制性;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P211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P212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13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P213二、教育法律关系(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15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5.2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衡型教育关系;(3)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25.3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5.4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产生。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3)消灭。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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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1、单选题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_____A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C : 《宪法》D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 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故选 A。

2、单选题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 );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_____A : 检查制度B : 管理制度C : 安全制度D : 消防制度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故选 A。

3、多选题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_____、_____和_____。

A : 初级职务B : 中级职务C : 高级职务D : 讲师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出题思路】本题涉及义务教育中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问题。

【参考答案】ABC【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4、单选题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_____A : 优先救护妇女和儿童B : 优先救护学生C : 优先救护老人D :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故选 D。

5、单选题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_____A : 纪律处分B : 行政处分C : 刑事处罚D : 行政处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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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

2、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

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3、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1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学责任与法律救济。

4、教育法学与教育学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

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

5、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6、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1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2完善教育法学学科的需要。

3促进依法治学的需要。

7、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1自学法2文献阅读法3调查研究法4比较研究法5系统思考法6案例分析法二、教育法学基本原理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4、教育法的效力。

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3)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5、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模式,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构成。

包括1)假定(法定条件)2)处理3)奖惩。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1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2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利。

3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内容:按照规章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及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5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6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含义是指他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或要求他人为其教育权而二者都是教育法的能力或资格。

7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2)从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又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任何关于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3)从教育自身来看,其相对的教育法体系,反映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8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包括1)对子女受教育权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9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表现: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的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不同特点表现:1)主体不同。

教育主体主要是国家,机构,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来源不同。

在教育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他需要以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不可转让和放弃的。

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

人人有资格平等享有这项权利。

10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是二者相互依托的基础主要表现: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四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主要表现在具有综合性。

具体包括1)政府与学校间关系2)学校与教师间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关系5)学校与家庭关系6)学校与社会关系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得人。

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或组织(法人)3)国家6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1)物2)行为3)人身利益8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中需要。

2)必须具有一定得稀缺性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可以被需要他的人为一定目的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9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责任。

10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等表现形式。

11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通常有:不作为,积极行为,接受国家强制等与教育法律权利行对应的形式。

12教育法律权利和教育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13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两个方面: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与依据。

2)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他是教育法力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立法规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及其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教育关系形式,变更或消灭。

14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1)时间和行为2)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五、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1教育法的制定有成教育立法。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2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以下几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资质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3教育立法程序程序四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4教育法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中的实现,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5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市教育法的已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宪法的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的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遵守教育法,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6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说明。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做的法理性,学术性的解释。

7教育法制监督,广义上讲,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纠正的活动。

狭义上讲,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的审查,监督,纠正的活动。

8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9教育法制监制的类型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10国家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2)国家权力机关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1)各级政府的监督2)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3)行政检查和审计监督4)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检查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对教育法实施情况实行的监督和制裁活动。

1)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2)郭建审判机关的监督。

11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民主党派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社会团体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第六章。

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

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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