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1. 引言为了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营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2. 准入条件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具备开展瓶装燃气供应业务的资质和许可证;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设施和供应设备;3.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营业时间与服务内容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营业时间为每日8:00-18: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照常营业。
服务内容包括:1.瓶装燃气供应;2.着装安全咨询;3.瓶装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4.瓶装燃气瓶体检验。
4. 燃气供应方式与标准瓶装燃气供应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1.门店购买;2.客户上门充装。
供应燃气的品种按照《燃气瓶使用安全规范》和《城镇燃气瓶气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
5. 燃气瓶体检验燃气瓶体检验是为了确保燃气瓶的安全使用。
用户在使用或购买瓶装燃气时,应向瓶装燃气供应站提供符合规定的燃气瓶。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对燃气瓶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查等。
燃气瓶体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6. 燃气瓶归还与更换用户在使用完燃气后,可以将燃气瓶归还给瓶装燃气供应站,也可以选择更换新的燃气瓶。
7. 废旧燃气瓶处理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对废旧燃气瓶进行回收和处理。
废旧燃气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销售。
8. 服务质量保障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1.提供规范的燃气供应服务,保证燃气品质;2.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安全生产;3.推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4.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意见。
9. 处罚与申诉瓶装燃气供应站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到处罚。
处罚程序和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瓶装燃气供应站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 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形成修改方案,在全体营业人员中进行讨论,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青城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3号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9月5日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简称“气瓶”)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瓶配送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瓶配送,是指气瓶经营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由配送人员送达用户并进行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以气瓶经营企业所在的区(市)行政区域划分。
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第五条到其他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的,需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配送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供用气合同,每季度向配送区域的燃气管理部门提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增加配送区域信息表》(见附件)。
提报资料齐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归档,并将上述信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燃气执法部门)、气瓶经营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共享。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有关瓶装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瓶装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开展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等。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气瓶充装管理第七条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2023年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
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危险有害因素,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有效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体系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4.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牌证齐全的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
用户可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安排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5.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及时予以更新。
送气服务证式样由住建部门制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四篇)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瓶装燃气供应站是提供瓶装燃气销售及相关服务的单位,为了确保供应站的安全运营和顾客的利益,需要建立一套营业制度。
1. 营业时间:供应站应有明确的营业时间,确保供应站在营业时间内提供燃气服务。
营业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但需告知顾客。
2. 价格制度:供应站应有明确的价格制度,确保价格公平合理,并将价格清晰地公示出来。
价格调整时,应提前通知顾客,并在可行范围内避免价格的剧烈波动。
3. 安全管理:供应站应严格遵守瓶装燃气供应的相关安全规定,保证燃气的质量安全,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供应站应设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4. 服务守则:供应站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瓶装燃气的储存、装卸、检查和销售,并向顾客提供必要的使用指导和安全提示。
供应站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解答顾客的疑问和提供帮助。
5. 顾客投诉处理:供应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的投诉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供应站应建立顾客反馈渠道,接受顾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作出回应。
6. 合法合规:供应站应确保自身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供应站应及时更新证照,保证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二)第一章概述为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运作与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营业时间1.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8:00-20:00。
2.节假日营业时间须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
第三章营业员工管理1.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员工的岗前培训与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应对能力。
3.员工应按时、按岗位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3篇)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供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
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
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
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10、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2)是指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运营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下面是一个例子:1. 开业时间:瓶装燃气供应站每天早上8点开业,晚上6点闭业。
2. 员工管理:瓶装燃气供应站配备足够的员工,确保正常运营。
员工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3. 安全管理: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保证站内设备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员工应穿着合适的防护装备,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4. 订单接受和处理: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接受电话、网络或者现场的订单,并保证及时处理。
订单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燃气数量等。
5. 燃气供应:瓶装燃气供应站应确保燃气供应充足,及时配送给客户。
燃气瓶交付给客户时,应进行检查,确保瓶装燃气没有泄漏或者损坏。
燃气加气站各项规章制度
燃气加气站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燃气加气站是指专门从事燃气(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销售和服务的加气站。
为了保障燃气加气站的安全运营,规范员工工作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加气站的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并组织员工认真执行,加强管理,确保加气站的正常运营。
第三条燃气加气站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加气站经理是燃气加气站的主要领导,负责全面管理加气站的日常运营,制定加气站的发展计划和经营策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营业员是燃气加气站的服务人员,负责燃气销售和服务,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加气站的形象。
第六条安全员是燃气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加气站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设施设备,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基层员工是燃气加气站的基层员工,负责燃气灌装、搬运等工作,保障加气站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燃气加气站的工作流程分为客户到站、灌装销售、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客户到站:客户到站后,应先给客户提供燃气加气站的服务指南,引导客户选择燃气种类和数量,安全检查。
第十条灌装销售:营业员应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燃气灌装销售,确保灌装安全、准确。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营业员应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为客户解答燃气使用问题,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安全员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加气站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燃气加气站的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和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旷工、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五章惩戒措施第十七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如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1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市、县级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的城建(燃气)监察机构受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供应站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管理、技术、送瓶等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及《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液化气站规章制度
瓶装液化气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瓶装液化气站的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瓶装液化气站的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涉及瓶装液化气的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瓶装液化气站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瓶装液化气站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站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瓶装液化气站应设立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环保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瓶装液化气站应设立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确保随时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条瓶装液化气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消防安全第十一条瓶装液化气站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建立消防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升员工的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瓶装液化气站应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对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定期进行环保检测,确保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建立环保意识,倡导员工合理使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瓶装液化气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第十八条瓶装液化气站如有违法操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瓶装液化气站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瓶装液化气站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变动需及时更新。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受到了更多人们的关注和使用。
但是,在使用瓶装燃气时,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建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加强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和服务,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显得非常重要。
1.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位置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该坐落于不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交通拥堵等情况的地方,建议选择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区域,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站点周围要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
2.站点与商业、住宅建筑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尽量减少燃气泄漏等事故对他人的影响。
3.站点选址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环保要求。
2.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建设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进行建设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安全、消防和建筑等标准的设施。
2.确保设施存放货物数量不超过安全标准,设施内部安排清晰、易于操作,应对应急情况进行预案设置。
3.建站需预留足够的使用环境和容量,避免造成设施浪费。
3.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要求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消费质量。
1.站点内部应该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和监控,做到24小时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2.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3.建立并执行瓶装燃气客户信息档案,认真开展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4.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员工的职业素养要求职业素养是员工必备的素质之一,对于保障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和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1.员工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应该随时关注瓶装燃气行业的最新动态,了解相关规定,做到严格遵守。
2.员工要能够识别出不安全因素,熟悉应突发事件预案,以及掌握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技术和应急措施。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瓶装燃气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瓶装燃气企业的送气服务范围为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域;需要跨市、县实行异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异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供应站点的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不得利用送气车辆直接向异地用户提供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第六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安排其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用工合同的在册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送气服务时必须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
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
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二)应按企业的承诺时限直接送气到用户,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向用户收取的售气款及送气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瓶装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价格,不得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
燃气公司生产运营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生产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燃气公司的生产运营管理活动,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2. 燃气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生产和供应的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燃气公司应设立生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生产运营管理工作。
2. 生产运营管理部门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包括生产调度、设备维护、安全生产、应急响应等。
3. 各部门应相互协作,确保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形成有效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
三、生产管理1. 燃气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进度,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
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故障发生。
3.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应实施严格的监控和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追溯性。
四、质量管理1. 燃气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2. 应定期对燃气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燃气的质量稳定性。
3. 对于用户的反馈和投诉,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用户满意度。
五、安全管理1. 燃气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进行模拟演练,确保在实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六、环境保护1. 燃气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2. 对于废气、废水等排放,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3. 积极参与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燃气行业的绿色发展。
七、信息化管理1. 燃气公司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产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2. 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生产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八、持续改进1. 燃气公司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生产运营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优化。
液化石油气(瓶装)安全使用规范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1.选择合格的燃气供应商,到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换气,不得购买非法供应商销售的瓶装燃气。
2 .液化气钢瓶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不得充装。
3.使用合格且经过测试的钢瓶。
普通家庭使用的15公斤钢瓶的使用寿命是15年。
钢瓶从生产之日起每4年检测一次,50公斤钢瓶每3年检测一次。
4.不使用超量灌装的钢瓶(15Kg钢瓶规定灌装量为14.5Kg±0.5Kg;50Kg钢瓶规定灌装量为49Kg±1Kg)。
5.液化气钢瓶要远离明火和高温,严禁液化气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
钢瓶周围温度不得超过45度。
6.严禁用火、蒸汽和开水加热钢瓶,以免钢瓶压力迅速上升造成事故。
7.严禁将液化气钢瓶卧放或倒置,必须垂直放置。
8.严禁用户自行导气、倾倒残液,严禁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9.连接液化气钢瓶与灶具的胶管两端必须使用喉夹箍紧,钢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不小于0.5米,胶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
10.燃气灶具点火时,先打开钢瓶上的角阀,再点燃灶具。
使用完毕后,应先关闭灶具,再关闭钢瓶角阀。
11.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在装卸压力调节器之前,要仔细检查压力调节器前面的密封橡胶圈,否则不能使用。
安装调压器时,拧紧调压器手轮,打开钢瓶角阀,检查每个接口是否有肥皂水漏气。
12.正确选用调压阀,严禁将中压调压阀配套用于家用低压燃气灶具。
13.燃气灶具使用时,宜留人在旁监护,防止炉火被风吹灭或因食物、水溢出导致炉火熄灭造成燃气泄漏,做到人走火灭。
14.家庭用户一般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量一个为宜。
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方法:1.餐馆、饭店等餐饮场所营业厅内禁止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钢瓶。
2.不允许在地下、半地下室内场所存放或使用。
3.严禁将钢瓶放在露天烈日下暴晒、雨淋以及潮湿场所。
4.储存液化气钢瓶的仓库不得与人员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5.商业用户和餐馆在厨房使用一个以上钢瓶时,应独立设置钢瓶储藏室作为钢瓶储藏室,并满足以下要求:①房间应开设窗户,面积符合泄压要求且通风良好;②房间的电器应是防爆电器;③室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面层;④相邻房间应为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⑤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⑥至少设置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以上。
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概述瓶装燃气供应站是为了为客户提供安全且有效地供应瓶装燃气的服务场所。
然而,瓶装燃气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当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安全经营,应该制定一个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安全责任应该由负责人承担,并落实到每个员工。
负责人应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确保所使用的瓶装燃气安全,以及对员工的安全培训。
员工应该积极参与安全培训,确保了解并遵循所有安全规定。
2. 安全设施为了确保员工和客户的安全,瓶装燃气供应站应该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安全防范设备、通风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 现场管理对于瓶装燃气供应站进行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该实行“管理规范、流程优化”的原则,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物品的安全储存、流程操作的规范化执行、清洁卫生的维护以及有序管理,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该成为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隐患,及时改正并督促员工纠正不安全行为。
5. 应急预案对于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急预案,应该定期制定和完善,并要进行演练和更新。
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泄露、爆炸、气体中毒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负责人应保证员工和客户的安全,并给出相应的操作指示。
结论瓶装燃气供应站是一个为客户提供燃气瓶装服务的场所,然而,由于瓶装燃气本身的潜在危险性,应该制定可靠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客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可能的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经营和客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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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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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
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供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
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
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
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10、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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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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