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失业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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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的现行做法及局限性

一、大学生失业补助制度

近几年,由于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钩、大学毕业生自身因素以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等原因,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学毕业生失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各级政府也意识到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而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

(一)国家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提出“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这是国家首次提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贫困大学生临时救助。2006年,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明确规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二)辽宁省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 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做好辽宁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规定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又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强调做好未就业大学生的登记、培训工作。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农村毕业生到县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享受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免费接受1次就业前的岗位应用技能培训或“订单式”培训。《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提出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加大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08《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工作,依法确保失业毕业生的基本生活。

(三)其他各省市的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

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之后,其他各省市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也相继出台,例如广东、南京于2006年把失业大学生纳入低保政策。2006年9月,武汉市民政局发布消息,凡是没找到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大学生,均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基层民政部门申领低保或临时救助。《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提出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地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制订。

二、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的局限性

现行的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有的省市完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操作,有的省市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略有差异,如覆盖对象包括非困难家庭的失业大学生,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失业补助金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现行的大学生失业补助金政策都存在很多问题。

1.低保政策覆盖范围有限。大学生“低保”政策并没有和以前的“低保”政策有什么不同。大学生和一般人一样,要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能领取“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的规定——“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生活发生困难”,如果失业大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经审查确实低于当地低保标准,那么他们自然应该享受低保,贫困家庭的失业大学生本来就涵盖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内。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也只是为失业大学生的最低生活保障“兜底”,大多省市的非困难家庭的失业大学生是不能领取失业补助金的。

2.对失业大学生回原籍进行失业登记的规定阻碍了大学生的流动性。各省市都规定失业大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城镇户口大学生到入学前户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而农村毕业生要到县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领取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享受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这种失业大学生回原籍进行失业登记、享受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政策规定,阻碍了大学生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当前大学生为了寻求理想工作而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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