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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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保温工程,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安装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安装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安装工程投诉处理制度一、投诉的分类1、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施工质量不合格、材料质量不过关、工作人员不配合等问题。

2、服务问题:主要包括施工时间超出约定、工程不按时交付、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

3、合同问题:主要包括合同内容不清晰、合同执行不到位、合同违约等问题。

4、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施工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

5、其他问题:如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技术能力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的流程1、接收投诉:接收投诉的渠道可以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客户服务中心等,公司应该设计一个专门的接待点,尽快、准确地接收投诉信息。

2、记录投诉:在接收到投诉信息后,公司应该及时记录投诉内容、时间、投诉人信息等关键信息,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分析和分类。

3、调查核实:公司应该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投诉的事实真相,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4、处理投诉: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具体的处理方案,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及时解决问题,给出满意的答复。

5、总结反馈:公司应该定期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处理不当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向客户和相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6、监督跟踪: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监督跟踪机制,对已处理的投诉进行定期跟进,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三、投诉处理的策略1、客户至上:公司应该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尊重客户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问题,维护客户的权益。

2、及时回应:公司应该及时回应客户投诉,及时沟通协商,做到有问题就解决,不拖延不推诿。

3、合理处理:公司应该在处理投诉时,坚持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公正透明。

4、加强管理: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施工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投诉发生的风险。

5、优化服务:公司应该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让客户感受到公司的诚信和责任。

四、投诉处理的效果1、提高企业形象:通过有效处理投诉,公司能够提升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一、背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施工质量,对于投诉工程质量的问题,公司制定了本《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保障客户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工程质量投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三、定义与缩写1.工程质量投诉:指客户或相关方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或不满的情况。

2.投诉人:指提出工程质量投诉的个人或单位。

3.投诉对象:指被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个人或单位。

4.投诉部门:指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部门。

5.处理人:指处理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具体人员。

6.验收机构:指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机构或单位。

四、投诉的受理1.投诉的受理时间投诉受理时间从投诉人向投诉部门提交投诉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2.投诉受理的方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受理:•邮寄投诉信函:投诉人可以书面投递投诉信函至投诉部门。

•电话投诉:投诉人可以拨打投诉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邮件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部门投诉。

3.投诉受理的要求投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被受理:•投诉必须明确指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投诉对象的相关信息。

•投诉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文件等。

五、投诉的处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按照《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进行投诉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2.投诉调查投诉部门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将与投诉对象进行沟通,了解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

3.投诉核实调查小组将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与验收机构协调,比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4.处理结果反馈调查小组将根据调查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将对投诉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监理工作中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方法

监理工作中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方法

监理工作中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方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然而,即使在监理工作严谨的情况下,难免会遇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情况。

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方法对于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监理工作中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方法,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接受投诉并核实问题当接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后,监理人员首先要耐心地倾听投诉人的问题,并详细了解问题的来源和性质。

核实问题是解决投诉的第一步,需要监理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和数据分析,以确定问题的存在和严重程度。

这需要监理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相关方协商解决在核实问题后,监理人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

包括业主、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通过召开会议或与相关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详细了解他们的观点和解决方案,并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协商解决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以专业知识为依据,维护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在与相关方协商解决后,监理人员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与相关方共同商定整改的时限和责任。

整改措施应合理有效,针对性强,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

同时,监理人员需跟踪整改过程,确保整改措施的执行,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以保证问题不再出现。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标准制定为了避免类似的质量问题再次出现,监理人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参与标准制定的工作。

信息共享可以帮助监理人员及时了解行业趋势和技术进展,从而提高监理工作的水平和专业性。

而参与标准制定可以使监理人员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有更深入的了解,为监理工作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五、培训监理人员和加强团队合作为了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使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工作素养。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质量管理的技能提升等。

同时,监理机构应鼓励监理人员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经验交流和共同进步。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和方法一、工程质量投诉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处理的行为。

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投诉人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解决,物业企业已进驻的小区投诉人可以向物业企业反映,物业企业应将业主投诉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并做好记录。

我站本着“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负责所监督区域内各类新建建筑安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向我站投诉和有关部门批转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 《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4.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苏建工〔2001〕239号);6. 《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58号)。

三、投诉受理具体程序受理登记后,确定承办人员,在投诉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必要时对质量问题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工作须知:1、受理下列投诉问题不属于我站受理范围:(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2)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3)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4)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5)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6)涉及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7)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8)其它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9)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而投诉人拒不接受的重复投诉。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据这些规定制定公司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以及持续改进等环节。

一、投诉接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现场服务窗口等,确保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交投诉。

所有投诉信息都应当被记录和归档,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追踪。

二、投诉处理1. 初步调查:接到投诉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投诉进行分类。

2. 责任划分:根据投诉性质,确定负责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并明确处理时限。

3. 问题解决:相关责任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问题。

对于复杂问题,可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处理。

4. 沟通反馈: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与客户沟通进展情况,保持信息的透明。

三、结果反馈问题解决后,应由专人负责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重新评估情况并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四、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对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改进。

通过分析投诉案例,找出潜在的质量问题和管理漏洞,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计划。

五、监督与考核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控。

同时,将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纳入员工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以此激励全体员工重视质量管理。

六、信息公开为了让公司的质量管理更加透明,公司应当定期将质量投诉处理的情况公布给公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遵循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一制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公正公
平为原则,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都有权利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认真调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运行机制也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这一制度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的
接收、处理、反馈三个环节。

在接收环节,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方便公
众进行投诉举报。

在处理环节,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确保
问题得到准确、公正的处理。

在反馈环节,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让公众
看到公正公平的实现。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对
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投诉举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
才能确保这一制度的公正公平,才能真正保护公众的利益。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都
是通过公众的投诉举报得以发现和解决的。

这不仅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也维护了公众
的利益。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公正、公平、公开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方式。

它通过
公众的参与,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保障了公众的利益。

在未来,我们应当
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投诉举报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坚持公正客观、依法行事的原则,确保投诉举报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

三、投诉举报途径1. 电话举报: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接受公众举报。

2. 网络平台:通过官方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提交投诉举报信息。

3. 现场接待:在重要工程项目现场设立投诉举报接待点。

4. 信函邮寄: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接受信函形式的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2.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建筑构配件的情况。

3.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

4. 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确认相关信息。

2. 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分派至相应的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完成后,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 对于查实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跟踪整改结果。

5. 定期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密与责任对于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同时,对于恶意投诉举报或者虚假举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制度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投诉举报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制度宣传和员工培训,确保每一位参与者都能熟悉并正确执行制度规定。

八、不断完善本制度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程序与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程序与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程序与处理方法一、工程质量投诉途径有哪些?答:1)拨打投诉电话83596505;2)登陆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网上投诉;二、我县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依据什么?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主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58号)、《沭阳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三、工程竣工验收谁负责?答: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开发)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有哪些?答: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手续齐全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予受理。

对超过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通过投诉能解决哪些问题?答:对受理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或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保修或协调各方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1]187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1]187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1〕187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尽快明确有关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并告我厅建管处。

安徽省建设厅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及用户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下称质量投诉)的受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质量投诉分为两类:(一)甲类质量投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并不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投诉。

(二)乙类质量投诉:前款规定的工程在竣工验收五年后或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投诉。

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部门负责,适当集中,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一)甲类质量投诉,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下称甲类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二)乙类质量投诉,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下称乙类投诉受理机构)受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一、总则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发展水平。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范围1. 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建筑物结构安全、耐久性等方面存在问题;(2)装饰装修质量问题;(3)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如施工不规范、材料质量不达标等;(4)工程设计存在缺陷;(5)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投诉。

2. 投诉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三、受理程序1. 投诉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投诉受理部门会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部门将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4. 调查核实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5. 在受理期限内未能解决问题的,将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受理条件1. 投诉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投诉事项需要明确且具体,不能是模糊不清的抱怨或不实信息。

3. 投诉内容需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不受理其他与工程质量无关的事宜。

五、受理原则1. 依法受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诉进行受理。

2. 公开透明,对受理的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3. 公平公正,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4. 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六、受理机构1.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具体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受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受理和处理工作。

3. 受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七、工作职责1.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需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汇编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3.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1. 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2.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行为。

3. 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程序1. 投诉人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

2. 投诉时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项目信息、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3.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4. 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投诉举报处理1. 对于属实的投诉,应当责令被投诉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不实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密与保护1. 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对于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考核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三、投诉接受及处理流程1. 投诉渠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可直接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可通过监理机构或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2. 投诉受理:接到投诉后,受理部门应立即登记记录,并进行初步核实。

对于紧急情况,要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处理。

3. 处理流程:核实投诉后,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4. 解决方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制定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需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备案管理1. 对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备案工作。

备案资料应完整、真实,包括相关材料、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2. 对于频繁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加强监督检查,并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六、处罚制度1. 对于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投诉事件,相关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 对于故意欺诈、造假等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下发整改通知。

2. 对于督促整改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合同、罚款等。

三、人员培训1.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工程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缺陷、材料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等问题。

二、受理方式1. 投诉途径工程质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电话投诉: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2)网上投诉: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在线投诉。

(3)书面投诉: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表,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寄至相关部门。

2. 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不受理。

三、受理程序1. 投诉受理投诉人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将按照投诉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情况后进行备案。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实地核实,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澄清事实真相。

3.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相关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通报。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相关部门将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4. 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将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归档备案,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四、保密原则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五、受理机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与处理工作。

六、投诉结果1. 对被投诉方若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要求整改,并适当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投诉人若有恶意投诉行为,将责令其停止投诉,并可视情况对其做出申诉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理。

七、制度定期审查为使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更加完善,相关部门将对制度进行定期审查,及时修订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工程质量投诉的条件:(一)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二)有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第八条投诉应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建设单位名称;(三)施工单位名称;(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五)监理单位名称;(六)质量监督单位名称;(七)工程所在地址;(八)工程竣工时间;(九)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十)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质量投诉的办事程序:(一)投诉来源及受理投诉来源包括:电话、来信、传真、来访、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转来等。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各阶段的工程项目。

三、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接收并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四、质量投诉的形式1. 投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质量投诉。

2. 投诉人应当明确投诉的内容、时间、地点、相关证据等信息,并在投诉书上署名。

3. 公司接到投诉后,将立即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

五、质量投诉的处理流程1. 接到投诉后,公司将立即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2. 调查组应当及时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投诉的详细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

3. 如果需要对工程进行重新检查,调查组应当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4. 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提供处理意见,并保证处理的公正、客观、及时。

5. 如果投诉需要长期处理或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提供详细的处理方案。

6. 解决质量投诉的结果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对投诉结果的评估1. 公司应当对解决的质量投诉进行评估,及时记录并归档相关信息。

2. 公司应当对质量投诉的频率、类型、原因等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

3.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投诉数据库,用于记录和分析质量投诉的相关信息,提高质量投诉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七、对投诉人的保护1. 公司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人的隐私权,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2. 公司不得对投诉人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包括威胁、打击等。

3. 如果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质量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流程,保障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维护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一条举报都得到有效处理。

二、举报受理1. 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举报电话、邮箱和在线平台,便于公众和相关人员进行举报。

2. 举报内容:举报人应提供工程项目名称、具体质量问题描述、可能的影响及任何可支持的证据材料。

3. 举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举报人实行匿名或实名举报的选择权。

三、举报调查1. 调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由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

2. 调查程序:调查小组应在接到举报后的48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全面核实。

3. 现场勘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四、处理与反馈1. 处理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2.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反馈结果: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五、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举报调查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为。

2. 定期报告:监督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举报处理情况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制度完善1. 制度评估:定期对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制度更新: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制度内容,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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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工程质量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处理的行为。

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投诉人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解决,物业企业已进驻的小区投诉人可以向物业企业反映,物业企业应将业主投诉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并做好记录。

我站本着“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负责所监督区域内各类新建建筑安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向我站投诉和有关部门批转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 《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4.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
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苏建工〔2001〕239号);
6. 《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58号)。

三、投诉受理具体程序
受理登记后,确定承办人员,在投诉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必要时对质量问题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工作须知:
1、受理
下列投诉问题不属于我站受理范围:
(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
(2)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3)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4)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5)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
(6)涉及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
(7)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8)其它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
(9)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
(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而投诉人拒不接受的重复投诉。

2、现场勘查和处理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由建设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难以界定等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部位、内容、数量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工程原设计单位确定,开发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原则上投诉处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施工质量问题,除进行检测外,必要时委托工程质量鉴定,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结案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将书面处理结果经投诉人确认后报我站。

据此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束,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料予以备案归档;
4、注意事项
(1)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应积极予以配合;群体投诉应当
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2)在对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时,相关各方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质量责任方承担。

投诉人单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应向投诉受理部门申请,由相关各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先行垫付,质量责任方承担。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3)我站依据国家的法律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中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在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和经济纠纷等问题,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投诉人可与责任方就此部分进行协商处理,或进行诉讼。

5、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等建设手续齐全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予受理。

对超过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沭阳县建设大厦1506室。

投诉电话:*************
六、投诉处理流程图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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