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进口水产批发协议书模板
进口水产批发协议书模板首部1. 合作意向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旨在建立信任、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共同开拓进口水产市场,推动水产业的发展。
2. 合作范围双方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水产品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等业务,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推动水产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
3. 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4. 供货方式供货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标准及配送要求供货,收货方有权对收到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查,如有质量问题,供货方应负责处理。
5. 价格条款双方应在合作期内确定进口水产品的价格,价格应兼顾市场行情、成本以及双方利润,如出现价格波动,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
6.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常见的结算方式包括预付款、货到付款、月结等,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确定具体的结算方式。
7.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违约,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予以免责。
8.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争议解决如因合作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10. 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供货方(盖章):______________收货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委托方(中国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韩国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目的和背景1.1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协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各方身份2.1 委托方(中国方)的身份委托方(中国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水产品进出口业务,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委托方(韩国方)的身份委托方(韩国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水产品进出口业务,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3 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人为委托方(中国方)或委托方(韩国方)授权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权利和义务3.1 委托方(中国方)的权利和义务1) 提供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水产品资料;2) 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保证进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3) 提供出口水产品资料,并符合韩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 配合韩国政府的检疫工作,保证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5) 对于因委托方(中国方)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进口水产批发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优质的水产资源,乙方有较强的市场销售能力,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以下水产产品:(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产品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产地、数量进行采购。
二、供货方式及时间1. 甲方应在乙方需求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的供应。
2. 供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供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价格及结算方式1. 甲方产品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结算方式:现金交易、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3. 结算时间:在乙方收到货物后____个工作日内。
四、产品质量保证1. 甲方保证所供应的水产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如有质量问题,甲方负责无条件退货或赔偿。
韩国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韩国水产品质量管理法[试行 2020.7.31][法律第9401号,2020.1.30 他法矫正] 农林水产食品部〔渔业资源馆养植产业科〕02-500-2377~2378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为经过对水产品合理的质量管理,提高水产品的商品性和平安性,开展水产品加工业,从而添加从事渔业者的支出,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定义〕本法中的用语定义如下:1.〝水产品〞是指除了移植用水产〔이식용수산물〕之外的水产动植物。
2.〝移植用水产品〞是指依照[水产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号规则,失掉移植供认的水产动植物。
3.〝基因水产品〞是指人工分别或重组遗传基因,使之具有某种特性的水产品和移植用水产品。
4.〝水产加工品〞是指依照总统令规则的原料或资料的运用比率或成份含量规范,停止加工的产品。
5.〝水产特产品〞是指水产加工品中,将在特定地域消费或经过特殊消费的水产品作为原料,特殊制造、加工的产品。
6.〝水产传统食品〞是指具有传统的固有的色、香、味的食品。
7.〝水产品履历追踪管理〞是指从水产品的消费到出售,分阶段纪录信息和管理,有关水产品发作平安性效果时,查明缘由、采取必要措施的管理。
8.〝亲环境水产业〞是指不运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分解物或最少化运用植物用药品,维持水植生态系(수서생태계)和环境,消费平安水产品的水产业。
9.〝亲环境水产品〞是指为追求亲环境水产业的进程中消费的水产品或以此为原料加工的卫生食品。
10.〝水产品加工业〞是指直接以水产品为原料或资料,制造或加工食料、饲料、肥料、糊料(호료)、油脂或皮革的事业。
11.〝规范规格〞是指水产品的包装规格和等级规格。
12.〝天文标志〞是指水产品或许水产加工品的名声、质量及其他特征,在实质下去源于特定地域的天文性时,这些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被标志为消费于该特定地域。
13.〝原产地〞是指消费、采取、捕捉水产品的国度、地域或海域。
14.〝危害物〞是指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放射能、抗生物质、病原性微生物及有毒性物质等。
减少纠纷 促进发展——《中韩水产品贸易统一标准》实施四年
减少纠纷促进发展——《中韩水产品贸易统一标准》实施四
年
张平远(编译)
【期刊名称】《现代渔业信息》
【年(卷),期】2005(20)10
【摘要】中韩两国互为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主要伙伴国家,年贸易量达上千万吨,之前,由于双方在质量安全和卫生检疫等方面缺少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在水产品贸易过程中,在技术标准中常出现分歧和纠纷,从而影响了双边水产品贸易和发展也为产品的检验检疫带来困难。
在中韩两国的共同努力下,于2001年7月1日
签订实施了《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即《中韩水产品贸易统一标准》),标准实施四年来,双方在互为出口的水产品卫生检验检疫方面的纠纷减少了95%以上,即使出现个别纠纷也容易得到统一认识和解决,有力地促进了双方水产品的贸易发展,同时也为解决水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纠纷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总页数】1页(P35-35)
【关键词】水产品贸易;统一标准;纠纷;卫生检验检疫;进出口贸易;卫生检疫;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管理协议
【作者】张平远(编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52.6;TS943.79
【相关文献】
1.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韩贸易快速发展——中韩(武汉)贸易洽谈会成功举行 [J], ;
2.中韩水产品将实行统一标准 [J],
3.中韩水产品将实行统一标准 [J],
4.中韩水产品贸易实行统一标准 [J], 张平远
5.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渔业贸易与发展--在『二○○一渔业贸易与发展论坛』暨『全国水产品进出口发展战略研讨会』上的讲话 [J], 高德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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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品卫生要求
韩国水产品卫生要求韩国水产品进口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
韩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1、《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是韩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进口移殖用水产品时必须向海洋水产部申请检验检疫;为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面、渔场、器材等进行重金属、贝类毒素、食中毒菌、抗生素残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对包装阶段水产品、出库后流通前水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查,以上简称之为“安全性检查”;海水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份、残留物等的检定;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2、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内容请参考《协定》内容)。
3、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重金属、激素、药残、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
《食品公典》的规定如下:1)、重金属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46)——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水银:0.5mg/kg以下(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铅:海产鱼类0.5 mg/kg以下(2007-84号告示修订后,2008年7月1日实施,原标准2.0mg/kg以下)贝类2.0mg/kg以下镉:软体类及贝类2.0mg/kg以下(2007-84号告示修订后,2008年7月1日实施,原标准贝类2.0mg/kg以下) 2)异物: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
(《食品公典》P47)3)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53)——鱼类及龙虾土霉素(oxytetracycli):0.1mg/kg以下——鳗鱼:恶奎酸(oxolinic acid):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2007-84号告示,将孔雀石绿、结晶紫限量由原5ug/kg修改为2ug/kg ,自2008年4月1日实施。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模式】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境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境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进出境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标准和安全性评估】 进境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中韩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中韩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甲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出口,乙方愿意进口以下商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金额1.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6.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交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8.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9.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10.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质量保证期:_____________________13. 检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价格条款1. 价格条款:FOB/CIF/EXW等(具体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 价格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3. 价格调整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4. 汇率变动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付款方式1. 付款方式:信用证/电汇/托收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3. 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4. 逾期付款的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交货与运输1.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3.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4. 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5. 货物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6. 货物风险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质量检验与索赔1. 检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2. 检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3. 索赔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4. 索赔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5. 索赔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2. 违约赔偿:_____________________3. 违约责任免除: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2. 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3. 争议解决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3. 解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4. 解除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其他约定1. 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2. 知识产权:_____________________3. 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提高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全国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水产品检验和出证工作.第五条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商检机构注册,一切出口水产品必须产自商检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并须实施检验.出口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六条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第二章检验依据第七条进口国卫生当局对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进口国的规定检验.第八条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出口水产品质量有具体约定的,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约定检验.第九条进口国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水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水产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第三章检验方式第十条出口水产品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或易地检验.产地检验可根据情况采用出口预验或出口检验做法;产地商检机构为方便外贸,便于出口水产品及时出运,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前,参照出口检验标准,对出口水产品进行预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结果单.预验不全或漏验的项目在出口检验时须补验.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运到口岸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出口前查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放行.产地、口岸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重大问题协商解决,口岸商检机构口岸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第十一条出口水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查验.第十二条海上集运的冰鲜鱼和远洋捕捞船加工的在海上直接销往国外的水产品,由经商检机构考核认可的船方检验员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经营公司凭认可检验员签发的检验结果单传真件,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经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商检机构定期对认可的船方检验员进行审查考核,经审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可检验员资格.第四章检验程序第十三条出口水产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和外贸公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受理报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受理报验.第十四条出口水产品抽样应按上中下、左右、前后不同部位抽取有代表性样品.一感官检验抽样以报验批为检验批,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抽样方法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方法抽样,进口国对抽样方法没作具体规定的按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附件1抽样.二微生物检验抽样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5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克.三化学检验抽样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3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第十五条出口水产品检验由商检机构按SN标准或有关方法标准检验.一感官检验块冻水产品必须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解冻;单体冻结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取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标准进行.解冻后按SN标准逐项检验,活品、冰鲜品、干制品等其他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二微生物检验按SN标准进行检验.三理化检验按SN标准和有关方法进行检验.四贝类毒素检验按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执行.五重量检验按SN/T0377-1995标准检验.六食品标签检验按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执行.七包装标志检验按SN标准和出口商品批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不合格产品可以返工整理的,由经营单位返工整理后,随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报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返工整理,由商检机构实施封识管理,跟踪处理.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复验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第五章签证放行第十七条产地预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签发检验合格结果单,出口检验凭检验合格结果单或经检验合格,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签发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查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第十八条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具,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没有要求的,按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办法出具.第十九条商检证单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发.签发商检证单要认真审核证单质量,出口国别、合同信用证、检验原始记录及微生物、理化检测报告,做到严格把关.出具卫生证、健康证须经微生物检验合格.第二十条检验有效期出口水产品检验有效期从签证之日起,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为二天,水冻水产品为六个月,干冻、单冻水产品为四个月,干制、腌制水产品为六个月,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重新报验,且只限一次.第六章检验人员第二十一条出口水产品的检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水产品的生态特性和出口水产品的加工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商检法规,身体健康.出口水产品的主任检验员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在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确因工作需要担任主任检验员的,需经上一级商检机构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厂,监督工厂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宣传商检法律、法规,通报国内外有关质量信息.对工厂未按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应签发监管通知单,予以指正,发现严重问题,应报请商检机构领导同意,停止接受其报验,吊销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和注册编号.第二十三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必须仔细审核单证,亲自抽样,严格按标准检验,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按要求出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情况对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和主任检验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各直属商检局对检验员应根据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对检验管理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经考试或考核及合格者,取得检验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执行检验和监管任务.考试或考核不及合格的,不准独立执行检验任务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五条各级商检机构应按国家商检局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厂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第二十六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统计与质量分析第二十七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结果准确、字迹清楚,各种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第二十八条各直属商检局每年年终应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并写出质量分析和报表,于次年一月底上报国家商检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商检局.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颁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韩自贸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5.1条目标本章旨在:一、将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对双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各自境内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二、提高双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并增进相互了解;三、加强双方负责本章事务的主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以及四、促进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附件1A中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
第5.2条范围和定义一、本章适用于双方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
第5.3条《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重申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应适用于双方,并纳入本章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5.4条技术合作一、双方同意探索在卫生与植物卫生领域开展技术合作的机会,以增进对彼此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并最大程度减少对双边贸易的消极影响。
二、双方应适当考虑与卫生与植物卫生议题相关的合作事宜。
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一)增进在制定和实施国内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国际标准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二)特别加强在风险分析方法、疫病/病虫害控制方法、实验室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并就国内法规交流信息;(三)推动双方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WTO/SPS)咨询点之间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四)研究制定主管部门间的官员交流项目,以提升双方在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管理方面的能力和信心;(五)在下列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并分享研究成果:1. 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监测;2. 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防控;3.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检测方法,以及4. 有害物质、农药、兽药残留的监测和控制,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5.5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一、双方藉此同意成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双方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主管机构的代表组成。
二、该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各方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加强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的合作与磋商,并最大限度减少对双边贸易的消极影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韩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韩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国质检食函[2002]884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韩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2年12月20日国质检食函[2002]88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防止我出口水产品在韩入境后发生换包、调包现象,维护我出口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信誉,中韩双方在上海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今年以来被检出金属异物的浙江、江苏、山东和辽宁4省的出口水产品实行封印标识管理;自明年1月1日起,对被再检出金属异物的省份(包括上述4省)从被检出之日起的1年内对该省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封印标识;韩方从现在起只对被检出含有金属异物的箱装(小包装箱,而非集装箱)水产品作退货处理,同批合格货物可正常通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江苏、辽宁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出证放行的输韩水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加贴30mm规格检验检疫标识(附件1)。
请有关局做好检验检疫封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有关标识重点加贴在包装封口处(附件2),并牢固、清晰。
而且,有关封识必须在货物离境装运前的最后环节经金属探测器全面检查合格后加贴,不得在生产环节加贴,以确保出口水产品不被检出金属异物。
二、各局要重视重金属汞的检测。
最近,韩方多次通报我出口水产品被检出重金属汞超标,总局已就此发出警示通报。
各局在解决好金属异物问题的同时,要加强对重金属汞的检测工作。
在中韩双方尚未就水产品重金属的检测标准达成一致前,暂时参照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62的有关规定。
附件:1.输韩水产品金属异物检测封识(模板)(略)2.包装封识加贴部位示意图(略)。
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
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It takes time to start a market, and tim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investment.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目的此告示是根据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为目的.第二条卫生管理标准①根据第22条的规定,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如附表1.②第22条规定的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如附表2.第三条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依第2条第1项规定的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如附表3.附则附表1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第2条第1项关联I输往欧盟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1.加工工厂的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A.关于设施及装备的一般条件.1加工车间要充分宽敞,设计为能维持良好卫生的车间,应分为污染区和非污染区. 2加工场地、处理室,准备室的地面要易排水,地面上不能有污物残留.鱼箱及产品处理用具要放在防水垫板上面,制作垫板要考虑易于清洗与消毒.3排水沟盖上要有孔,并排水要畅通不得有杂物积存,并且排水口应安装防止啮齿类出入的设施.4墙体表面应该用平滑及不易渗透的耐久性的材料设置,应易于清扫.5天棚或屋顶的撑柱应易于清洗.6出入门应使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洗.7应有适当的换气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排气设备8能够作业场所及处理加工作业场所的亮度适当,应具备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9作业场所、准备室、冷藏室为了防止昆虫或啮齿类的出进入,应安装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昆虫类扑灭灯.10工作场所、洗手间出入口应设置适当用的洗手池及消毒洗涤剂,洗手池的水龙头不应安装手动式,且应具备洗手后能够烘干的设备或者一次性的纸巾.11刀、刀板、集装箱容器、废弃物桶,工作台,应用非腐蚀性材料,特别是废弃物桶为防止污染要有益,不得漏输送带应容易清洗.12废弃物贮存处所应远离加工场所的地方,并容易清扫.13加工用水,应使用能饮用的水,自来水不足时,可以使用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必要时可以使用清洁的海水,同时使用非饮用水的时候,为了防止错误使用,供水管用颜色来区分,连接水管的塑料软管的端部分必须离地.14应有与工人相符合的宽敞的更衣室、洗手池、水冲式卫生间,墙与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容易清扫.15卫生间的出入口,应安装靴鞋消毒池.进出门不应朝工作现场方向敞开,并用非腐蚀性材料制作,并容易清扫.B.一般卫生管理标准.1职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身体的裸露部位有传染性擦伤、伤口或肠伤寒病等传染性疾病或其感染者,不允许从事水产的加工、处理.2应备有充分数量清洁的工作服及工作帽,戴用卫生帽时不允许头发外露.3工厂内工作场、仓库等禁止吸烟、饮酒、吃饭、吐痰等不卫生的行为.4从事加工的职员不允许涂指甲油,汗、头发、化妆品、医药品等其它外来物质不允许污染到食品上.5除更衣室外,衣服类、鞋类等不允许放在食品处理加工或取汲任何的场所内.6消毒剂及其它有毒性的药品,应另保管在带锁的柜里,不允许放在处理场内.7海水不应用在除场内地面清扫、蒸煮以外的其它用处上,认定为有细菌及其它污水被污染时应禁止使用.8加工工厂内外,上午、下午作业完成后,应及时使用清洁水,对地面及周围被污染处进行清扫.9原料及产品所使用的容器不允许混合使用.10加工作业完成后,所用的工器具等,应使用干净的水清洗并用消毒水或蒸气消毒及灭菌.11原料入厂后不能及时处理时,在其它保管场所冰藏或0℃以下的情况下进行保管贮存.12去头、去脏、割片等处理,不应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其它场所进行处理.13不具备加工废弃物连续处理设施时,废弃物应装在有盖的非腐蚀性材料制作的桶内,并及时挪放到专门废弃物保管场所.14废弃物保管场所时刻应保持清洁,尽量消毒,并防止废弃物储藏库周围或设施物的污染.15处理前的原料和处理过程中断的原料或产品,不能堆放,为了防止污染和腐烂,应及时转移到其它地方.16职工在作业前后必须使用清洗剂香皂将手洗干净.2.加工船舶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管理标准A.设备标准1应具备根据作业的捕捞的量能收容的充分的空间,也应有把捕捞的水产品连续分离和保管的足够数量的贮藏室.2水产物不应受到太阳光线照射或污染物质的污染.3捕捞物的贮存室应容易清扫.4从原料储藏室到作业厂处理厂的搬运用传送带体系应具备卫生设施,并容易清扫. 5处理加工应有足够的场所,并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6处理加工用的刀,工作台、容器、废弃物,传送带等应用非腐蚀性材料、不易积存污染物并易清扫.7产品保管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并能维持一定的温度,并容易清扫.8在船上处理废弃物鱼粉加工时,应另设保管废弃物的场所.9包装材料的保管应与处理加工场所区分另设.10废弃物或不适合食用捕捞物应保管在耐水性的专用容器内,并安装能够扔到海里特殊装备,废弃物不得堆放在作业场所上.11应设置饮用水或加压洁净海水的设施、采水口应按在不受船舶排出的废水、废弃物、机管冷却水等影响的场所.12根据职工数量应设置充分的更衣室与卫生间等,卫生间的门设置不应对着作业场所,洗手池的水龙头不应手动型的.洗手后,应设置烘干设备或一次性纸巾.13准备室、处理加工室,冷冻及冷藏室的地面及墙体应平滑并易清扫,并易排水及具备适当的换气及蒸气排气设施.14设置内墙、天棚包括管道、电线等设备应易清扫.15设置油压管不应发生因油漏出污染水产物的现象.16机器工具设备等应用不易被海水腐蚀的材质制作且易清扫,并能够清洗及消毒. 17冷冻机应具备迅速降温降至标准值以下,保持产品保存适当的温度的部分能力,还应设置能够测定冷冻冷藏室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仪.B.一般卫生管理标准1为管理产品质量应指定卫生专家,监督管理制造工序中的重要管理点,并对职工实施卫生检查及教育.2船上捕捞物处理卫生标准.a.储存捕捞物的鱼舱或容器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害材质或能变质的材质制作.b.储存捕捞物的场所或容器必须清洁,并不能被地板上的污水或船上的燃料污染.c.船上使用的清洗用水应使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d.将捕捞物储存及处理时应按照不损伤的方法采取措施.e.捕捞物应急速进行冷却,没有冷却设施的船对捕捞物保管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f.用在捕捞物上的冰块,必须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制作,并放在能防止污染的另外场所.g.使用防火用水、冷冻设施凝结用水等备用用水时,利用颜色区分管道,并不让非饮用水用在其它目的上,以防止对产品的污染.h.接触到捕捞物的容器和设备及鱼仓应使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进行清洗.i.在船上将捕捞物进行去脏及去头时,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处理,并使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及时进行清洗.j.处理内脏、头、鱼鳍时使用的设备或者捕捞物中使用的容器及设备应使用防水性,非腐蚀性,清洗及消毒容易的材质制做并用此类材质盖着表面.以保证设备及容器清洁.k.进行捕捞物处理的职工工作服应干净,并戴工作帽时头发不得漏出.l.加工船应具备冷冻及能够将冷冻捕捞物存放在-18℃以下的鱼舱、罐、容器等设施.m.为防止捕捞物的储存污染鱼舱要与机器室和船员室分隔离.n.鱼舱、罐或容器的内部表面应做防水性设置并易清洗及消毒.o.鱼舱应设置要求融化水不能接触捕捞物.p.捕捞物储存容器应卫生地保管,制作要求融化的水易排放,使用的要清洗干净. q.船甲板、装备、鱼舱、罐及容器每次使用时要清洗干净.r.消毒、消除昆虫、老鼠的消灭,必要时随时实行.s.老鼠药及消毒剂、杀虫剂等是已得到有部门认可的,不得其使用对机器、装备及产品有递效果,所有潜在毒物的所有的潜在性有毒物质应保管在带锁的保管处或药箱中,不得对产品有任何危害.t.捕捞物需在船上冻结及冷冻时应具备在指定温度上能够及时冷却及保管的冷冻能力的设施.u.冷藏间上设置温度监测仪,并把感温棒放在冷藏室温度最高的地方.v.冷冻及冷藏库的温度记录做相应的保管,并在检验机关需备查时应提供.w.将捕捞物在船上不进行机械冻结方法,进行其它冻结方法冻结捕捞物时,应注意污染.x.船上应设置24小时以上能够保管良好的水产品的设施,已具备的船应符合下述内容,只有保管活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船除外.1贮存罐应具备适当的海水高块及排放或具备能够维持贮存罐整体温度的设施.2贮存罐应具备与温度最高处的感温棒连接温度记录装置.3贮存罐或集装箱系统的运转,放入捕捞物及海水后,6小时之内应达3度,16小时之内应达0度.4贮存罐或集装箱的循环装置要把污水或循环水全部抽干,然后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清洗干净.5贮存罐或集装箱只存放消净的海水.6温度记录本上明确表明日期和贮存罐的号码.7船主及加工线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因职工的捕捞物的污染,应采取必要的所有措施.a.割片与切片作业在不是去头、去脏作业场的另一场所迅速的进行、放置时间不得超过处理所需要的正常时间.b.职员在处理水产品时应事先将手清洗净,如有伤口应用防水绷带包扎.c.对于从事水产品加工的职工应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露出部位有传染性的擦伤或传染性疾患者及其感染者,应禁止进入处理场.3.每工序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A.对冷冻产品的条件1冷冻设应充分具备迅速将产品冷冻到指定温度的能力.2冷冻设施应具备在指定的温度下保管能力.但因冻结方法和技术问题没冻好的情况下,要加工罐头的原料可以保管在比指定的温度稍高一点儿的地方,但不能超过零下9度.3将冷藏间中的温度记录器放置便于检查的地方,温度计的感温棒放在离冷却源最远处温度最高处,温度记录至少保存到产品保存期间,有关部门检查时可提供.4各冷藏间要贴上记录所保管产品的种类及数量的现况板便于识别,每次出入库时记录.B.冻结鱼的解冻条件1为冻结鱼的解冻不受到污染,解冻须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并具能够易排放解冻水,设适当的排水口,不能为了要快速解冻,把温度急速上升.2解冻按处理容量规定数量,处理及加工须迅速进行.C.加工产品的条件1处理冻结鱼、鲜鱼、解冻鱼等的加工原料时,须按“1、B9、12”及“3B”的基准.2以杀菌为目的的加热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进行,设施卫生管理责任者,把在加工过程中的加热时间,温度、盐分、PH值及水份含量测定,核对并记录.有关部门需要时提供.3产品包装的保管条件及保藏时间的标示让消毒要易看清.D.罐头1罐头加工用的水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饮用水.2根据加热时间、温度、装罐量、容器的容量、原料及产品的种类,适当的做加热处理,充分设置能杀灭病源性有机物质或病源性微生物的孢子或停止其活性.3在加热装置杀菌部里,应备有能确认是否正在进行杀菌过程的仪器.4不因为防止装备及管的腐蚀,采取技术性的措施使用化学添加剂的拘束,加热处理后须用饮用水作为冷却用水.5注册者为确认产品是否杀菌符合标准,抽取样品,放入保温箱后,在37度下7天或在35度下10天做加温检验,内容物及容器的微生物实验在工厂内试验室或其它承认的试验室里进行.6为确认密封状态在一定时间间隔内抽取样品进行密封部位的段面检查.7确认检查空罐是否受损.8在同一条件加热杀菌的所有产品,为分别批次做同一批次标示生产、制造日期等. 91~8的所有记录要保存一段时间,待有关部门需要时提供.E.烟薰制品1烟薰作业必须在另分离的建筑或在特定区域里进行.2用于烟薰的燃烧材料要与烟薰作业场所隔离,另外保存,以防止被污染.3油漆、消漆等被化学物处理的木料不能作燃烧木料使用.4烟薰作业场所要具备排气设备,不得存在烟气污染及对人体有害.F.盐渍品1盐渍须在与其它作业场所充分隔离的场所进行.2盐必须用干净的,妥善保管防止污染,用过的盐不得重复使用.3盐渍过程中容器不能被污染,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及消毒.4盐渍场所的排水要好,须为防止啮齿类昆虫等污染而安装防虫,防蝇防鼠的设施或引诱昆虫的捕灭灯.G.甲壳类及软体动物的炖制品1煮熟用水必须使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为防止变质应迅速冷却,没有特殊保障方法的情况下应继续冷却到品温达到解冻温度为止.0℃2剥壳或脱壳作业时为使产品不受到污染,必须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标准,用手作业的时候,作业前必须把手洗干净,工作台的材料采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并且经常保持清洁,另外,用机器脱壳剥壳作业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对机器进行清洗.加工结束后必须擦净消毒.3定期抽取加工前后的试料,实施微生物的检查要保持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检查规定.H.软制品及机械采肉作业条件1使用去头、去内脏清洗干净的鱼.2采肉机及其它机器在一定的时间最少每2小时内清洗一次.3采好的鱼肉尽可能迅速冻结后跟冷冻品一起安全管理.4鱼泥、蟹肉、火腿肠等软制品原料应使用鲜度良好并有弹性的鱼种或同样的鲜货制作的鱼肉.5为了增进产品的弹性和杀菌用适当的温度加热.6调味料、弹性增强剂、油炸用油的品质和使用量要适合食品卫生法规定I.对鲜鱼的标准1没装在容器里鱼到场后不能及时加工处理时,必须保存在冷库中或冰罐储存.2冰必须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制成,在碎冰保数上卫生地保管.3在现场进行去头、去脏操作时,必须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处理后及时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彻底清洗.4加工操作鱼片时应单独在非污染区实施,在工作台上停留时间不得长于其所必需的操作时间.5鲜鱼水产品的运输及保管用集装箱的设计,其内容物不得被污染,要具备排放融化水的排水沟.6不具备连续清除废料的专门设施时,废物必须放置在易于清洁、消毒和密封带盖容器中.废料不得积聚在工作区.4.包装标示、保管及运输的标准A.品的污染,包装应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B.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内部包装材料,不得损伤产品的形态,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危害产品,其强度应足以充分保护产品.C.包装容器除由防水、防湿的非腐蚀性材料制作,清洗、消毒后不影响再使用的外,不许再使用.冰鲜容器要用容易排水的有排水孔的容器.D.包装材料要同加工现场分离,单独保管,必要防止潮气,灰尘等其它污染.E.产品的包装内、外要明确标识加工者,国名及加工工厂注册号,以便追踪.F.水产品在储存和运输期间,保持规定的温度.特别是鲜鱼、解冻鱼、煮熟冷藏的甲壳类,软体类、贝类,必须在冰的溶解温度下保管.1除加工罐头冻结的冷冻鱼类之外,其它所有冷冻鱼类,必须保管在-18度或-18度以下的温度保管,搬运过程不能超过3度的温度差别.2产品需保管于加工者特定的温度,但必要时可调整.G.冷冻水产品从冷藏厂运送到许可加工工厂解冻加工处理时,搬运距离较短在50Km之内或1小时以内路程时可以缓和4F1的条件进行.H.鱼类或加工品需保管或搬运时,产品的包装应提供良好的保护.未包装的水产品通过其它产品被污染或卫生受到影响时不应与其他产品一起运输或保管.I.搬运水产品的车辆搬运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温度进行保持,如通过冰块对鱼类进行冷却处理时,要有排水口能够让冰水正常排出,不能让鱼类泡在冰水里.运输工具内表面的设置方式不得对水产品具有不良影响.内表面必须光滑,易于清洁和消毒.5.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事前防止水产品的制造加工工序中危害物质的混入或危害要素,要履行下列各项. 1建立HACCP小组,并明确组成成员的职责.2按HACCP要求,进行产品描述,制作产品说明书3制定从原材料搬入程序开始的制造、加工、贮存、贮藏、通载流通过程的制造工程图,作业平面图,辅助设施系统图,用水及排水处理系统图等.4与制造工序的各阶段有关的所有潜在危害要素的微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危害要目录化.5为去除分析出的危害或把危害减少到目标基准以下而决定关键关键点.或制作出CCP的判断树.6对已判定的各CCP应确定预防措施的关键限值.7对CCP关键限值超过之前为修正工序管理应制定监控必要的.8CCP超过关键限值时应决定纠偏措施事项.9设定HACCP计划是否合理有效实施的验证程序,应确认其执行与否10HACCP计划有关的内容和方法的全部记录,需由责任者签字.所有文件应保存2年以上.6.饮用水水质设施及管理标准1检查标准如表2管理标准1对海水和饮用水的控制程序,进行危害分析,制定关键控制点.2显示设施内部的用水管道和所有排水口的平面图.3对供应水的来源可以证明,并保证用水是饮用水.4饮用水存贮后,加工中使用时,把检查基准的微生物学的项目进行每月一次化验,水质不能自己检查时委托公共机关检验.5对水质全项目的检查,由公众机构实施,每年一次以上.6需氯处理的时候a.加氯的设施在用水存贮罐的入水管上设置.b.用水存贮罐的容量需确保添加的氯和水能停留在20分钟以上.c.应制定清洗存贮罐的计划,定期实施,并用文件的形式保存好.d.水产品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不能要用过高浓度氯处理后的水清洗或浸泡挂冰衣等.e.最终使用水的氯浓度要与自来水里氯的容许浓度一样或以下.f.氯的浓度最少有一天一次以上的定期检测.7用水存贮罐的要用非腐蚀性的,内部应光滑,容易清洗的材质制作.8用水存贮罐加入口的设置,应断绝外部的污水进入,并设置关闭装置进行管理.9用水的管道材质要非腐蚀性.10用水的管道体系及关闭装置,应有防止逆流的构造.11对用水的管道体系中,饮用水的管道和其它用水的管道要行分离.附表饮用水的水质设施管理标准—检查标准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感观项目1色度120光度测试法在Pt/Co标度2混浊度104硅化法Formazine测试Secchi’s法3气味012℃条件25℃条件连续稀释法4滋味012℃条件25℃条件连续稀释法物理化学项目5温度1225测温法6氢离子浓度≤ph≤电极法7导电率400电极法8氧化物25滴定法9硫酸盐25250密度测定法配位滴定法分光光度法10二氧化硅吸收分光光度法11钙100原子吸收法12镁3050原子吸收法13钠20175150原子吸收法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化学项目14钾1012原子吸收法15铝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16总硬度配位滴定法17干燥残余物1500在180℃烘干称重法18溶解氧氏法-特定电极法地下水除外,饱和度25%以上19游离二氧化碳酸比计重法20硝酸盐2550吸收分光光度法特定电极法21亚硝酸盐吸收分光光度法22氨吸收分光光度法23凯氏氮1氧化滴定法吸收分光光度法24KmnO4O2mg/L25酸性标注25总有机碳26硫化氢Sug/L吸收光度法27三氯甲烷提取物28碳氢化合物溶解成胶态矿物油10红外线吸收放分光光度法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注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29苯酚酚指数吸光分光光度法,对硝基苯法和4-氨基安替比林法氯天然笨剂30硼BoronBug/L10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表面活化剂枵亚甲基蓝反应ug/L200吸收带来亚基蓝分光光度法321用适当的溶剂和纯度提取后适用GC或LC分析定量33铁502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34锰205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35铜10030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水泵厂或处理的排出口36锌10050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37磷4005000吸收分光光度法38氟化物150****5000吸收分光光度法39钴O2mg/L1500700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注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40悬浮固形物None微米的多孔膜过滤或离心,105℃干燥称重41余氯滴定法吸收分光光度法42钡100原子吸收法43银10同上443砷50同上吸收分光光度法45铍46镉5原子吸收法47氰化物50同上48铬50同上吸收分光光度法49汞1原子吸收法50镍50同上51铅50同上52锑10同上53硒10原子吸收法54钒同方法32碳化物锄草剂杀菌剂55农药及相关的产品----开发分离水质----合计Ug/L0.10.5荧光光度法相关物质56多环芳香碳水化合物57总一般大肠菌0过滤膜<1MPN58粪大肠菌群0过滤膜<1MPN59粪链球菌0过滤膜<1MPN60致黑硫化芽孢梭菌≦1MPN61饮用水总细菌数101007.关于水产品的生产条件的卫生管理及检验标准.A.般检查1进入进货加工厂的原料的鲜度保管及管理状态.2卫生方面的处理及加工状态.3工厂内外的卫生管理状态.4处理及加工工器具的清洗及消毒状态.5职工的卫生管理状态.a.卫生的工作服、工作帽的使用穿戴与否.b.出入洗手间时是否消毒手、鞋.c.作业现场里饮酒、吸烟、哇唾沫、吃饭禁止与否.B.对停泊船泊的检查.1设备主要部位卫生的遵守与否.。
新版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其他方面的合作。
— 1 —第三条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2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韩国进口水产品卫生标准
韩国进口水产品卫生标准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
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对外贸易法》等。
一、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
韩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1、《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是韩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进口移殖用水产品时必须向海洋水产部申请检验检疫;为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面、渔场、器材等进行重金属、贝类毒素、食中毒菌、抗生素残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对包装阶段水产品、出库后流通前水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查,以上简称之为“安全性检查”;海水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份、残留物等的检定;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2、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内容请参考网上《协定》内容)。
3、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重金属、激素、药残、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
《食品公典》的规定如下:1)、重金属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46)——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水银:0.5mg/kg以下(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铅:2.0mg/kg以下——贝类:镉:2.0mg/kg以下2)异物: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
(《食品公典》P47)3)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53)——鱼类及龙虾土霉素(oxytetracycli):0.1mg/kg以下——鳗鱼:恶奎酸(oxolinic acid):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4)有害物质残留(《食品公典》P490)——河豚毒肉质部分:10MU/g以下表皮部分:10MU/g 以下5)此外,《食品公典》规定畜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输韩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输韩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6•【文号】国质检函[2001]328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输韩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8月16日国质检函[2001]32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从去年8月份以来,输韩水产品不断被韩国检出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的情况,为此,国家局曾多次发文,要求有关检验检疫局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输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保证出口水产品的质量。
但是,输韩水产品中仍然不断被韩国检出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
根据韩国方面最近提供的材料,从2000年9月1日到2001年5月31日,韩国在进口的中国水产品中共检出了72批次的水产品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
7月11日,韩国驻华使馆海洋官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韩方7月10日从一批附有辽宁鲅鱼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编号:No.211000201002596)的输韩冷冻翎鲳中再次检出金属异物一事。
输韩水产品连续不断地出现检验检疫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且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品在韩国市场上的形象和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也将影响到我国向其他国家出口水产品。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严格执行《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保证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1.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制定出严格执行《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具体措施。
必须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对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检验检疫、验证、放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不合格的水产品决不允许出口;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准许不检验检疫就出证。
2.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加强对向韩国出口的水产品加工厂的卫生注册管理和监督,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规定,提高加工厂的卫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出口水产品生产公司注册卫生规范1根据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公司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水产品卫生法规、原则制定。
2合用范畴2.1本规范合用于出口水产品生产公司。
2.2本规范中旳水产品,是指所有适合人类食用旳淡水或者海水水生动物或它们旳可食部分,以及以它们为特性组分制成旳食品。
3定义3.1出口水产品生产公司:经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旳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公司。
3.2前解决:变化水产品形状完整性旳解决,如宰杀、去头、去皮、去脏、去鳍等。
3.3加工:用物理或者化学措施解决水产品旳过程,如冷冻、加热、脱水、烟熏、油炸、罐藏、腌制、发酵等。
3.4清洁海水:未受到影响水产品安全卫生旳有害微生物、有毒浮游生物、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旳海水。
3.5净化:将贝类放入清洁海水或等效旳人工海水中解决一段时间,以消除微生物旳污染,使其适合人类食用。
3.6食品接触表面:在正常加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旳多种表面,如工器具、刀具、桌面、案板、传送带、制冰机、贮冰池、手套、围裙等。
3.7卫生原则操作程序(SSOP):公司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所制定旳用于控制生产卫生旳操作程序。
3.8危害分析和核心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辨认、评估以及控制旳体系。
4 原料4.1公司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控制程序,保证原料旳安全卫生。
所有原料应来自无污染旳水域。
在原料旳储存、运送等过程中应保证温度和时间合适,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旳或成分不明旳化学物质。
4.2捕捞类水产品原料旳捕捞船、加工船或运送船应符合卫生规定,获得主管部门旳许可;活水产品应在合适旳存活条件下运送;冰鲜水产品捕捞后应立即冷却使水产品旳温度接近0℃;保鲜厨冰(水)应清洁、卫生;捕捞和在船上旳前解决、冷却、冷冻解决等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
4.3养殖类水产品旳原料应来自于主管部门许可旳养殖场,养殖环境和水质应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养殖用饲料和兽药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来源和成分清晰,并附有相应旳证明材料;养殖过程中应有饲养日记及用药记录;养殖水产品应在合适旳卫生条件下宰杀,不得被泥土、黏液或粪便污染,如果宰后不能立即加工,应保持冷却;其捕捞和运送应符合4.2旳有关规定。
进口水产批发协议书范本
进口水产批发协议书范本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批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合法注册的水产供应商,拥有向乙方供应进口水产的资质;乙方是合法注册的批发商,有意向从甲方处购买进口水产进行批发销售。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及规格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进口水产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产品品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1.4 产品包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2.1 产品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应于每次订单确认后____天内支付____%的预付款。
2.3 余款应在货物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后____天内支付完毕。
第三条交货时间与地点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预付款后____天内完成货物的准备。
3.2 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3.3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质量保证与验收4.1 甲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
4.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小时内完成初步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后____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交付产品价值的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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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
生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
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
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签字后,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必要程序并相互通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继续5年有效。
第十条
1.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2.本协议替代2001年4月5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林水产食品部
代表代表
附件1:
1.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备注: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的规则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准备期。
2. 输入河豚的特殊条件
(1)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
(2)输入产品的类型:冰鲜、冷冻
未经加工的生河豚
仅去除内脏的河豚
(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附件2: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SANITARY(HEALTH) CERTIFICATE()
Serial No() :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
( )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
( )
Description of Goods :
()
Weight Declared :
()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
( )
Container No. : Seal No. :
( ) ()
Name, Address and Approval No.
of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
( , )
Place of Dispatch(Port) : Place of Destination(Port) :
( ) ( )
Means of Conveyance : Date of Dispatch :
() ()
Date(Period) of Production :
[ ()]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 :
1. The above fi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 )
2. 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packed,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tion,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 , , )
3. 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by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of Korea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 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 regul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
4. The products meet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 )
Date of Issue() :
Stamp : SIGNATURE
Chief of Branch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附件3:
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调查处理程序
一、不合格分类
按项目要求检出的不合格情况分类如下:
第一类:一般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包括,生物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 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质、虎红、重金属(铅、总汞、镉);金属异物(非人为加入);强制注水。
第二类:重大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含有国际上禁用的物质残留(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含有限用抗生物质:恶喹酸、土霉素、氟甲喹、螺旋霉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甲基嘧啶;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致病微生物:霍乱弧菌、沙门氏菌;金属异物(人为加入)的不合格问题。
二、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的调查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