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项目开发协议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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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项目

开发协议

甲方:A人民政府

乙方:B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策应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甲乙双方已就生态文化岛等系列项目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此框架协议下,双方现就“生态文化岛项目”合作细节达成专项协议如下,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C湖生态文化岛项目

项目位置:XXXXX镇

项目面积:预计占地 200亩

土地性质:国有土地

第二条项目用途

通过对生态文化岛已有建筑的修缮、改建、重建,并新建酒店、游艇俱乐部、历史特色街区等,打造具有代表性、融合独有景观、美

食、地域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多功能布局的新型旅游项目。

第三条规划指标及用地性质

项目地块中拟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面积不少于 100 亩,出让年限为 70 年,容积率0.8-1.2.

项目地块中拟挂牌出让的商业旅游用地面积不少于 40 亩,出让年限为40年,容积率小于1.2。

项目地块中其他不能办理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甲方保证乙方享有长期免费使用权,由乙方用于项目地块中景观绿化建设。

第四条项目现状

项目土地现均为国有土地,其中:出租土地平方米;地上民居有栋,面积平方米,人口人;厂房栋,公司家。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安置

第五条土地征收时间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启动本项目地块征收和安置房屋建设工作,并保证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生态文化岛项目地块征收和安置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妥善处理。

甲方如果不能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生态文化岛项目地块征收和安置工作,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作。

第六条征收安置成本

项目地块征收安置费均由甲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土地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等。

甲方应对征收安置费总额进行控制,并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乙方提供《征收安置费预算书》,经乙方书面同意后,该预算书金额作为征收安置费用的成本上限。如实际征收安置费用低于《征收安置费预算书》所确定的金额,征收安置成本按实际金额确定。征收过程中,每一被征收户的安置成本需经甲乙双方代表一致认可。

第七条项目借款及归还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借款1000万元给甲方用于启动项目地块征收安置。此后按征收进度需要,乙方承诺及时借款给甲方以保障征收安置资金需求,但乙方提供借款的上限不超过第六条定义的“征收安置成本”。甲方对上述借款还需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对借款担保,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甲方务必保证该借款专款专用于本项目地块征收工作,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甲方承担已借款金额的20%的违约金。

对于上述借款,甲方应于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后10日内归还乙方。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期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挂牌出让

第八条三通一平

甲方保证项目地块挂牌出让时,项目地块及周围基础设施全部达到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土地平整的三通一平标准。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该标准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土地挂牌时间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安置工作,并确保该地块挂牌截止时间不晚于2019年6月30日,每延迟一天,应赔偿乙方5万元人民币。

甲方应在挂牌公告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参与宗地的挂牌竞买,乙方按法定程序参与挂牌竞买。

第十条土地挂牌价

项目地块住宅用地挂牌价不高于元/亩,商业用地挂牌价不高于元/亩。乙方在摘牌成功取得项目用地后,依法与甲方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进入后期开发程序。如果乙方未摘牌成功取得项目用地,则本专项协议届时自动终止,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归还本协议第七条的借款本息。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总价的溢价资金

甲方应保障供地总价与该地块“征收安置成本”在扣除乙方提供甲方的工作经费(以最终挂牌出让土地面积为基准,按照5万元/亩)后持平,如有超出,则超出部分的溢价资金甲方承诺作为配套资金,

全额用于本项目区内绿化、景观及给排水,卧虎坝长廊等公共工程配套建设。如乙方未能摘牌成功,则无需支付甲方上述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土地交付

甲方应于2019年7月10日前交付土地给乙方。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三条住宅办证

对于项目地块中80亩住宅用地上所改建、扩建的房屋,乙方在办理施工、房屋验收、测绘、分割办证的办理手续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确保相关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甲方应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重新办理在乙方名下。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障碍难题,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

第四章土地的利用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证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由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合理用地

乙方应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

第五章投资与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

为了保障本项目的独立运营和管理,乙方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事宜。届时,甲方应承认该项目公司主体地位,并配合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投资承诺

乙方承诺应于项目土地摘牌后三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并承诺首期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用于游艇俱乐部、历史特色街区等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配套服务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雨污水管接到项目地块地头、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等,甲方应积极配合解决。对于立项、规划、评审、建设等批准文件的相关手续,甲方承诺积极提供配套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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