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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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地确权)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农地确权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农地确权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农地确权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管理农地确权档案。

第六条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农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指导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五)掌握所保管的农地确权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六)负责组织农地确权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农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农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怎样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

怎样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
(每一农户为一件)在其的首页上端居中空 白位置,用红色印油盖上归档章。归档章加 盖时要做到端正居中、油墨约匀清晰,不压 盖原文件材料字迹。
4、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归 档 章宗号 70
机构 DC
类别 NH
保管期限 永久
件号 1
年度 2014
4、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 根据《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 则》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确权登记档案分为文书(综合) 类、农户类、声像类和电子类等 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 案农户类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 ▪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换
补发证申请表 ▪ 3、农村土地地类及界址成果表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
3、农户档案的排列
▪ 排列时要注意: (1)各村小组的农户要在一起排列,一个 村小组的农户排列完后再接着下一个村小 组; (2)各村委会、村小组的农户不能混杂在 一起排列; (3)各村小组的顺序要按原来的习惯顺序 排列。
4、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1) 加盖归档章的方法: 将装订和排列好的各农户的档案材料逐件
属勘界登记表 ▪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 案农户类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6、农户户口簿复印件 ▪ 7、承包户代表委托协议书 ▪ 8、承包户户口信息及共有人情况证明 ▪ 9、分割协议书\互换协议书\转换协议书 ▪ 10、调解书
二、农户档案材料的收集要求
▪ 1、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 2、形成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
5、编制农户档案目录
编制农户档案目录就是按照“农户 档案目录”格式各项填写内容,填写 项目共有8项。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农经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档案管理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本整理细则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简称确权颁证)工作中“确权确地”档案的整理,对于“确权确股”和“确权确利”档案的整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细则执行。

一、整理标准1。

确权颁证纸质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等有关标准按卷进行整理.2.确权颁证特殊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分别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档案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等有关标准进行整理。

二、分类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将确权颁证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特殊载体类。

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组成。

其中,全宗号填写县级档案馆给定县级农业部门的编号,分类号填写确权颁证档案代码(TQ)+类号(01表示综合管理类,02表示确权登记类、03表示纠纷调处类、04表示特殊载体类),案卷号在最低一级类目内编制案卷流水号。

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之间用“-”联接,分类号之间的类目不需加上“-”或“·”等分隔符。

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无文号的可不填写。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发文机关或署名者.题名:即文件的标题应照实抄录。

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应自拟标题补充文件的事由等内容,并对自拟标题加“[ ]”号。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

如20140206。

页号:填写每件文件所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件文件,填写该件起止页号.卷内文件页号应从1开始编制通号。

备注:注释卷内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确权登记类档案中的农户文件材料的卷内目录如下:(一户一卷)卷内文件目录顺序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号1 XX XXXXXX XXXX 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XX XXXX XX2 XX XXXX承包方调查表XX XXXX XX3 XX XXXX承包地块调查表4 XX XXXXXX XXXX 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XX XXXX XX -XX5 XX XXXX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全宗名称:县级农业部门的单位名称。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农经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档案管理机制和规定。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确权档案建设:建立农村土地确权档案库,记录和存储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资料、权属证书等。

2. 档案管理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档案管理职责,包括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采集和整理:对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进行归集和整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进行规范化处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查性。

4. 档案归档和保管: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索引体系归档,并进行合理的保管,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 档案利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档案利用机制,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促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规范性、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权益得到保障,为农村发展提供可靠的土地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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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档案局,顺德区农业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精神,依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省农业厅、省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2015年8月4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时将同步验收承包地确权档案,凡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是指对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科学运作。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收集和整理:对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库。

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地籍调查数据、农户身份证明、土地合法证明等。

2. 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档案的存储、保管、借阅、销毁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和相关责任机制。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3. 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档案电子化系统。

将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4. 档案利用和共享:允许相关部门和农户合法合规的查询和使用农村土地确权档案资料。

加强档案共享机制,提高政务公开程度,促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

5. 档案评估和保管:定期对农村土地确权档案进行评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加强档案的保管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篡改。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有效进行,维护土地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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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晋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障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将农村土地确权相关的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的一套行政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土地确权档案是指土地确权工作所形成的一套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土地调查报告、土地承包合同等。

第五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和利用。

第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由农村土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确权档案的建设与归档第十一条土地确权档案建设应当以土地确权为导向,根据相关规定划定土地确权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的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和归档。

(二)土地调查报告的编制和归档。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归档。

(四)其他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文件和资料的种类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编号,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和接收机构的要求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的建设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进行数字化档案管理。

第三章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管理负责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当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不泄露。

第十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利用,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前期试点情况看,实测面积一般比实际面积增加50%,每亩28元测量成本(成本主要包括购买影像资料、支付软件公司的测绘费用、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聘请乡村人员实地核实块的伙食补助等)计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村的人都纷纷前往城市打工就业,导致农村有很多土地都空闲着。

国家为了推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力支持人们投资土地进行养殖种植。

那么大家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吗?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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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能够建立副本。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 )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 )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

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能够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经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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