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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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利弊
2010年01月24日 16:45 来源: 中国学术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贫困学生上大学贵、上大学难的问题突现。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是实现我国公民教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自2000年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成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一环,实现了无数莘莘学子的求学梦。但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学生贷款难,对银行还款难、银行追缴欠款难”的三难。本文从助学贷款的概念出发,探讨助学贷款的公益性质而不是商业性的本质;再次从法律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考量了我国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缺陷;最后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了反思,从根本上认同了它存在的必要,但要不断完善。
关键词:资助体系;助学贷款;担保人;贷款减免
从1999年开始,中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规模扩招阶段,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高校收费的开始,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对普通的中国家庭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很多通过高考的优秀学子家庭无法承担昂贵的教育成本。在此问题产生时,政府联合高校、社会各阶层力量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社会资助体系,即“6+1”体系,“奖、助、勤、贷、免、补”和“一条绿色通道”。在这个资助体系中“贷”处于核心地位,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不足,其他手段主要解决的是生活费不足的问题。<1>自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以来,到2007年10月底,银行累计审批贷款学生332.9万人,累计审批合同金额308.6亿元,国家助学贷款使众多贫困家庭的学生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实现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助学贷款自实施以来,屡遭沉疴。2005年,涉及海南、天津等地400多所高校对贫困学生贷款政策的消极;2007年底,据中国银行个人金融部综合信贷团队经理孙媛介绍,自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来,目前中国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3.5%左右,拖欠金额近3亿元。如此等等,看上去对大家都有利的国家助学贷款,高校不积极,不愿承担责任;银行不愿意,贷款拖欠严重;学生刚毕业无法或少数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而国家财政为助学贷款贴息,每年高达三千多万。说到底这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定位错误有关,在实践操作中也具有各主体失位,方法措施不灵活的问题存在。
一、概念的解读;根据国办发【2004】5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比较明确地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从中我们
也可以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概念的理解,那就是: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什么?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和风险,以公益性为原则的教育事业的一部分?还是以银行自己承担风险,商业化操作为原则的商业行为?在这个《通知》中,我们没有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那些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上大学的学生解决困难的责任。公民的教育、卫生和就业权利是全世界任何国家政府无法逃避的责任,具此,国家助学贷款性质上一定是公益性的,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高等教育法》同样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负主要责任。这样,任何银行都不得以商业利益的考虑而不愿意贷款;而且中国主要贷款银行是国有银行,它们自身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更没有理由不发放助学贷款。
二、法律层面的考量;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涉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四方中,政府主要的责任是进行财政贴息;高校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贷款资格的审查,协助银行对违约学生进行欠费追缴。助学贷款中,贷款学生实际上直接与银行签定贷款协议。由于没有担保,学生毕业后违反还款协议的成本非常低。根据成本—收益的理论,当履行协议的成本非常高(需要还贷款本金),而违反协议的代价非常低(有时候没法找到本人追缴欠款)时,当然很多人选择逃避、不归还贷款的路径。这与大学生素质高低没有很直接的关系。那么,高校作为担保人行不行?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操作中遇到无法克服的困境。中国前几年许多高校扣押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作为还款抵押物,但你扣押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他们就找不到工作,他们没有工作,更加没有能力来还钱。这就需要政府主导成立一个第三方担保机构,为银行分担一些风险。
三、实践操作层面的反思,现阶段我国助
学贷款存在不少问题;1、贷款类型单一,助学贷款只有一种(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政府贷款就包括帕金斯贷学金(Federal Perkins Loan)、联邦斯泰福贷学金(Federal Stafford Loan)和学生家长贷款(Federal Parent Loan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简称为PLUS)。这三种贷款的对象、作用和条件均有所差别。如帕金斯贷学金面向“家庭经济状况底下的学生”,利率很低,5%,但资金量少;联邦斯泰福贷学金,针对所有“需要经济资助的学生”,利率稍高,它是美国政府的最主要助学贷款;学生家长贷款面向有良好银行信贷记录的大学生家长,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实行浮动利率,利率最高为9%,仍然低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对那些有孩子上大学的家庭实行减税政策,教育储蓄减收利息税等税收政策进行资助。2、大学资助机构的薄弱,在美国大学中,学生联合服务中心规模庞大,以犹他大学为例,该大学仅仅为学生提供贷款的服务人员就达到30人。学生需要贷款的可以去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根据你的需要和还款能力,给你选择最适当的贷款种类和形式。在中国有些大学里,没有设立专门的勤助中心,由学生处或学工部代为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不可同日而语,3、还款形式缺乏灵活,同样以美国大学为例,
A在还款宽限期(grace period)
毕业指出工作不稳定或工资低,贷款学生在毕业一段时间之后开始还贷。
B灵活的偿还方式(repayment plans)
大多采用分期定额偿还方式,每个月还款额固定。
学生毕业后最初几年的收入都比较低,以后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收入才逐渐增长,而助学贷款要求最初几年清偿债务
累进还款计划(graduated repayment plan):允许学生先选择较低的还款额度,以后再随着收入的增加逐年提高还款额度。
按收入比例还款计划(income contingent repayment plan):学生按自己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一般不超过3%)清偿贷款
C延期还贷(deferment/forbearance)出现经济困难时期,可以申请延期偿还;
D债务减免(loan discharge/cancellation)
全部或部分。
借款人去世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借贷者破产(需经法庭确认);
借贷者因学校倒闭而未能毕业的;
借贷者毕业后从事特殊工作的,如警察、护士、危险地区军人、紧缺教师等。<2>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各个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再思考;国家助学贷款自实行以来,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暴露了不少问题。我们反思的不是制度的本身,因为助学贷款政策是需要的。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我们怎样做的更好,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
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一个人能在社会中更好发展的基本条件。前段时间,银行在上海地区准备与上海市教委针对贷款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最后由于教委的同志反对作罢。此事说明大学生并不是在道德品质上低于社会普通民众,用成本——收益理论来说明,违规的成本非常低、而收益又比较大时,人的本性肯定是趋向于违规。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不能与整个社会诚信割裂开来,随着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这个问题会游刃而解。2,就业问题,信用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大学生能够学好技能,能够服务社会然后取得收入,有了偿还能力后,才能为接受大学教育的成本付费。就业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大学生毕业后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基础。3,银行的公共责任,由上文可知,国家助学贷款的本质是公益性的。这就要求银行摈弃以追求赢利为第一的理念。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以至于共同和谐。
参考文献:
[1]《大学生资助政策》,第3-5页,200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编印.
[2]资料来源于犹他大学网站,/portal/site/uuhome/.
[3]《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张民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
[4]《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American federal policies on college student aid》,杨克瑞,北京师范大学出版2008年.
注释:
<1>《大学生资助政策》,第3-5页,200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