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及其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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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二十一世纪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Epstein 曾谓:“侵权法可谓是最简单、但同时也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

”[1](P122)侵权责任法溯源自古代氏族社会的同态复仇制度,经由西方私权文化的洗礼,走过了漫长而又艰辛的道路。

特定时期的侵权法总是该时期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道德伦理观变的反映。

在各种科技正以加速度改变整个世界的今天,侵权责任法将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及面临怎样的挑战,值得探究与深思。

一、归责依据———过错责任的困顿21世纪侵权法是从19、20世纪侵权法发展而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侵权法最伟大的成就。

自产生以后,该原则以其磅礴的气势迅速摧毁了以加害原则为中心的一整套“古板”、“粗鲁”的侵权责任规范,取得了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主导地位。

[2](P42)过错原则的盛行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19世纪过错责任原则普遍推行之时,正是资本主义工业大发展的时期,社会推崇的是个人主义,每一个人都是具有完整人格的理性存在,人们能够按照社会的行为规范自觉选择合理的行为来控制行为的结果,也因此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在侵权行为方面的表现,既体现故意和过失,又考虑行为人的反应能力、不可校正的视力障碍、身体残疾、精神能力以及行为人的教育程度等具体差异,[3]在过错责任这一理论前提下,侵权法具有天然、浑厚的道德基础。

19世纪,整个社会的主流仍是农业社会,社会尚未形成“危险化”的环境,而20世纪时,社会已经普遍工业化了,随着社会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错责任日益暴露出其内在缺陷,如果说19、20世纪过错概念所强调的目标是威慑制止,损害赔偿本身是次要的因素,那么21世纪侵权行为法的主要职能已被视为是合理地调整经济风险,而不是表达道德原则。

或许可以说,从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的归责设计,基本上还是以工业社会为其思考基础,对于我们已经基本迈入的后工业社会,风险将成为侵权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德国社会学者Ulrich Beck 认为现代由核能、二十一世纪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马栩生作者简介马栩生,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510006)。

中国侵权法历史

中国侵权法历史

日期:•侵权法起源与发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演变目•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中国侵权法对国际社会影响录侵权法起源与发展01CATALOGUE侵权法制度确立秦汉时期,侵权法制度逐渐确立,如《秦律》中的“贼伤人”及“盗罪”等规定,确立了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法萌芽在夏、商、西周时期,已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如《尚书·禹贡》中的“金作赎刑”,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赔偿。

侵权法发展唐宋元明清时期,侵权法不断发展,内容更加丰富,如唐律中的“保辜”制度、宋代的“保甲”制度等,对侵权行为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和规定。

古代侵权法概述清末至民国时期,开始编纂民法典,将侵权法纳入其中,如《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等。

民法典编纂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对中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逐渐被引入中国侵权法体系。

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近代中国法律体系发生巨大变革,从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渐向现代法律体系转型,侵权法也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

法律体系变革近代侵权法变革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侵权法体系的建立。

侵权责任法颁布现代侵权法体系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现代侵权法体系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类型,如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侵权责任类型现代侵权法体系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现代侵权法体系建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02CATALOGUE指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过错原则定义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原则适用在于保护行为自由,防止责任扩大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过错原则的意义过错原则及适用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元素】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元素】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元素】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样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律的颁布,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在我国整个法制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中国元素表现在很多的方面。

一、在立法方面《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本身就体现了鲜明的中国元素。

因为我国的整个民法体系以前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大陆法系,而在大陆法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中,侵权责任法都是置于债法之中。

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是要采纳这样一种观点,即《侵权责任法》和《债法》分离,在民法典里面独立成编,这在大陆法系民法典里面是没有先例的,这一做法的本身就是对世界范围内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可以说是我们中国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创新式的立法活动,也可以说是我们中国人对整个世界民事立法的重要贡献。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其从《债法》中独立出来,是对世界法律文化的丰富和创新,是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和中国本土法治经验相结合的重大制度创新。

二、在内容方面(一)全面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使老百姓能够全面的清晰了解自己的哪一些权利可以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同时把生命权、健康权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第二条的结尾“……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个“等”字还涵盖了一些前面列举中没包括到的其他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益本身也在发展,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比方说网络虚拟财产等等都是民事权益新的发展,很难在法律上把它们做典型的列举,所以用了一个“等”字可以适用未来各种民事权益发展的需要。

侵权责任法简介

侵权责任法简介

九 江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 /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九 江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 /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内容涉及产品缺陷、 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 致人损害等。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 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 /
解析:
一、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 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 意。 二、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 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 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三、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 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四、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九 江 学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 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院 临 床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 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 下 合 诊疗 务; (忖) 有 的医疗 诊疗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内容提要】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经历了至清代末期的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的近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后50年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三个历史阶段;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上将更加完善,体系上完整、统一,理论内容上完整、精密。

一、清代末期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前10年(一)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概要情况清代末期,即20世纪最初的十年,中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积淀的精华。

中国古代留有丰富、灿烂的法学文化,其中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留下的法律,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宝藏,标志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在世界各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历史上,占有令人瞩目的重要地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成为人类共有的宝贵的历史遗产。

在中华法系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在很长的时期内,受到冷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研究的热烈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究竟是中国古代的侵权行为法确实十分落后,还是人们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不深入,在长时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应当承认,中国的民法学者对中国古代的民法是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的,但是相对于对古代刑法的研究,就显得还不十分详尽,尤其是对古代封建社会的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更是远远落后。

现在看起来,过去有些人认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内容贫乏的结论,显然是轻率的。

建国以来,在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中,对于中国古代侵权法的研究,往往是在研究古代民法的时候,对于侵权行为法做一般的介绍,并没有进行深入地研究和阐释。

随着古代法律文献的进一步发掘,近年来有的学者在文章中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作了进一步的揭示和探索。

通过学者的工作,已经使人们看到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的辉煌成就,使中华法系的侵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情况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摘要】侵权责任法日益重要,它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断地提升,渐渐从债权法中分离出来,其未来发展趋势又有着广大的成长空间。

随着社会侵权事实的不断增加和多样化,侵权法又面临挑战。

在新的形式下,侵权法在民法理论体系和实际生活中的不可替代地位凸显并日益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民法地位发展趋势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权利保护法,在民法的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其理论地位相适应,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第一, 侵权责任法集中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 保障私权。

侵权责任法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

正如彼得·斯坦所言: “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 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侵权责任法通过保障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奠定了法治的基石。

此外, 侵权责任法对于规范公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广义上来说, 国家赔偿法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用于调整因违法行使公权力引起的侵权责任关系。

国家赔偿的产生虽然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 具有国家和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的特点, 但是, 国家赔偿本身却是国家与相对人基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既然国家赔偿法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 那么, 我们可以说, 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规范公权的功能。

因此, 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在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 其法制就越健全。

第二, 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和完善是适应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具有许多独特性: 它是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 自民法产生之初它就作为其基本内容而存在;侵权法又是极其富有活力、充分张扬时代精神的法律, 因为它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并且因为其保障权利和维护安全的功能而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权益保护机制。

时代的发展对于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 即“在一个贫乏的世界里确保这些可利用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要。

01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01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2.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3.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区别 侵害的客体 主观方面 社会危害程度 责任能力 法律对行为的形 态要求 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 相对狭窄 过错、 过错、无过错 不具有 不必然要求 既遂 民事责任 犯罪行为 更为广泛 故意、 故意、过失 具有 应具有 既遂、未遂、 既遂、未遂、预 备 刑事责任
•四川某市一陶女士在一起交 通事故中嘴唇裂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 吴某负全部责任。 •陶某认为自己因嘴唇裂伤而 无法感受丈夫的亲吻,也无法 满足女儿向自己“索吻”。 •提出除了身体权、健康权、 财产权外,自己的“亲吻权” 也受到了侵害。 •请求法院一并判决吴某赔偿 损失。
“亲吻权”能获 亲吻权” 得法律救济吗? 得法律救济吗?
P99二、侵权责任的方式——P99-103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1条 《侵权责任法》 15条 21条
类型 财产 型责 任方 式 精神 型责 任方 式 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和方法 非法侵占财产, 返还财产 非法侵占财产,原物仍然存在 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 恢复原状 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 赔偿损失 所有的侵权行为场合 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 消除影响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恶劣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 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向受害人承认错误, 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 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通过口头和书面进行 综合 型责 任方 式 排除妨害 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无法或不能正常行使自身权利 消除危险 行为人之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 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 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但损害 还没有实际发生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2022年12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很多制度的时候困难比较多。

比如说损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很多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出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 计算,凭据支付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 算,凭据支付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未规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冴,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迚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置。也就是说,法律首先觃定,医生在病人出现 急危情冴下,医生必须是要作为的,而不作为的情冴,则 一定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一定会追究医生、医院的责仸的, 有时甚至可能还会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仸! 从理论上,本条涉及医生治疗特权问题。所谓医生治 疗特权,是指与通常情冴下医生的权利服从于患者的权利 以实现患者自由,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冴下,需要限制患者 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医生对患者根 本权益负责的目的。
误工费
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 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20年。
护理费
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 算。
医生治疗特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表面上是冲突的, 但实质上都服从于患者的根本利益,但医生治疗特权应当 严格把握,否则就会损害患者利益。觃定医生治疗特权和 严格限定其范围,属于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范畴,体现着法 律的价值取向。 从法庭来看,医生的两种选择一种将挽救病人的生命, 同时将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即作为;另一种选择将维 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可是却将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即不 作为。当医生的两种选择有矛盾时,哪种行为对病人的生 命有利,应优先保护这种选择。 这样也才符合国家的立法 精神,也符合病人最基本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觃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思,也无近亲属陪伴, 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冴,但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 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冴。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2篇)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历史背景、发展阶段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历史背景1. 古代法律体系在我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和习惯法。

如《周礼》中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这表明古代法律对侵权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然而,这种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适用范围有限。

2. 近代法律体系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颁布了《民法典》,其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责任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阶段1.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进行探索。

195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这一时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和司法解释。

2.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取得了显著进展。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系统规定。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3. 21世纪初至今: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进入完善阶段。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进一步丰富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

四、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和评价存在差异,导致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不统一。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21号∙【颁布时间】2009-12-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uiyi/cwh/1112/2009-12/26/content_1533221.htm∙【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2010年07月29日星期四下午 4:21《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说明:本文系根据杨立新教授的相关著作整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特别体现了“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立法指导思想,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伏势,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广泛吸纳我国30年来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侵权责任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经验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1、《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

它用了92个条文规定了侵权法的全部内容,其条文数量和容量仅次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法。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法有135个条文,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一般都只有30-40个条文,甚至只有10多个条文,原来的《法国民法典》的侵权法只有5个条文。

相比之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篇幅、容量都很大的成文法侵权法。

2、《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当中,侵权法都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最典型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仅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进行规定,与合同之债、代理权之授与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列,并不占有很大的立法空间。

英美侵权法却不是这样,在英美法系民法当中,侵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处于同等地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因此,侵权法的地位非常重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这一立法特点,单独作为一部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这是采用的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

侵权责任法系列培训讲座

侵权责任法系列培训讲座

▪ “当时”包括“当地”、“当人”吗? ▪ 时间因素必须考虑 ▪ 地域和资质等因素以不考虑为原则,以考虑
为例外
救命稻草的第六十条 ——医疗免责的重要条件
▪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 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如何避免再出现“李莉云肖志军事件”
▪ 医院制定详细明确的实施细则 例如:诊断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
(1)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 (2)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选择
—— 原则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见,但应详细记录 (3)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
六 其它新法规关于病历的新规定
▪ 1 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新规定
– 一般习惯的改变
▪ 时间记录改为24小时制 ▪ 门急诊病历也要使用蓝黑、碳素墨水 ▪ “住院志”改称为“住院记录” ▪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改为“拟诊讨论” ▪ 病程记录最长间隔由五天改为三天
▪ 新增内容要求 – 对《急诊留观记录》做出明确要求(15) – 《病危(重)通知书》成为必须要求(16,27) – 增加《有创诊疗操作记录》(22-9) – 增加《手术安全核查记录》(22-16) – 在《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 《死亡讨论记录》中增加“主持人小结”的内容 (22-4,12,22)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注意!这时例外地实行“推定过错”的情形 ▪ 推定≈直接认定 ▪ 其中每一条都会成为将来医患矛盾的焦点 ▪ 即使推定成立,也只是“过错”被认定,侵

侵权责任法发展回顾

侵权责任法发展回顾

一、侵权法发展回顾九十年代侵权法的发展上世纪的90年代左右,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体现出改革开放初期的时代特点。

在此期间,法学学术界有很多大讨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法制还是法治的区分,普世价值与本土资源等。

其中,是民法学说还是经济法学说更符合国情,成为当时争论的热点问题。

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并引发民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的激烈论战,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通则》的通过,成为法治实践的最初起点。

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我国侵权法也从无到有,从初创到基本成熟,初步完成了其现代化历程。

侵权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法,80年代初,一些学者开始将西方侵权法的理论翻译到中国来,对于中国侵权法学研究起了非常重要的启蒙作用。

梁慧星先生最早介绍了侵权法的历史、两大法系侵权法发展概况以及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四个特征,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蒙意义的主张,如国家机关的侵害赔偿责任、公平原则等。

推动了我国侵权法立法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影响了《民法通则》的立法。

此后众多的侵权法学者如米健、王卫国、杨立新、韩海东、关今华、庄仲希、王利明、张新宝等,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的侵权法论文和专著,内容涉及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保护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研究和学术活动,大大提升了侵权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对于我国侵权法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丛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对于大陆侵权法研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推动侵权法学研究真正走向学术化、专业化、深层化,影响深远。

侵权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指导了司法实践,特别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形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同时唤醒了普通百姓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立法方面,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第6章“民事责任”,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的观念,建立了更为丰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且建立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为例外的归责事由体系,初步形成了我国现代侵权法的基本框架,使侵权法单独立法有了较好的成文法基础,为今后有更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二)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二)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二)《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二)2010年07月29日星期四下午 4:23《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二)二、侵权责任法因应社会需要吸纳本国经验的突出表现《侵权责任法》在因应社会生活急需、广泛吸纳本国的已有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方面,有很突出的成果。

(一)《侵权责任法》在重点解决当前社会急需问题上的成功之处《侵权责任法》在解决中国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急需方面所作的努力特别值得肯定。

立法者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中国目前的现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着重解决实际生活急需。

《侵权责任法》规定得最好的是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背景。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础,就在于现在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一个混乱的法律制度,典型表现为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三个双轨制是:(1)案由的双轨制。

将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人为地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2)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很低,而医疗过错责任则适用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可以赔偿得很高,形成强烈反差,造成受害患者的人格不平等;(3)医疗责任鉴定的双轨制。

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前者公信力越来越低,后者被采用得越来越多。

三个双轨制构成了一个二元化结构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这种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明显危害是:(1)形成受害患者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导致受害患者的人格不平等。

(2)形成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混乱,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过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越来越多的人追究医疗过错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以寻求更高的赔偿。

医患关系紧张,“医闹”盛行,与这个问题似乎不无关系。

(3)破坏法制统一,造成审判秩序混乱,损害司法权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双重推定证据制度,让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人人自危,普遍采取过度检查的方法保存证据,给患者造成了过重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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