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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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
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25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6-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企业艰苦岗位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现就高温冶炼、露天采矿、矿山井下、化工有毒有害等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10—15元/人班;
露天采矿岗位津贴:10—16元/人班;
矿山井下岗位津贴:14—20元/人班;
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12—18元/人班。
二、津贴参考标准的执行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规定的行业及企业艰苦岗位执行,少数确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艰苦岗位或属于新列艰苦岗位的,企业应适当调整。
三、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标准的企业,其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企业在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六、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