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2002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汽车维修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包括汽车美容、汽车施救)、摩托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车辆安全例保检查的企业或业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维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汽车维修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计划、税务、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汽车维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二)负责汽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技术等级审核;(三)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流;(四)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监督营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评定车辆安全营运技术等级;(六)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的管理;(七)调解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汽车维修技术资格分类:(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专项修理;(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维护,专项修理;(三)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汽车小修,专项修理。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质量,保障客户的权益,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维修服务流程和质量管理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全部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接车、检测、维修、报备、验收等过程。
三、管理要求3.1 资质要求机动车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关证书和经验,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操作达标。
3.2 订单接收客户需详细描述机动车故障情况和需求,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并保证信息准确传达给维修人员。
3.3 检测与维修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机动车检测和维修,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清晰,材料质量有保证。
3.4 报备与沟通维修过程中发现故障增项或影响修复进度的情况,应及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和报备,经客户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3.5 质量验收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问题彻底解决,车辆正常运行,并做好交车手续。
四、质量保障4.1 服务承诺本企业承诺提供质量可靠、服务周到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全程保障客户权益。
4.2 质量监控建立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对维修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4.3 问题处理对于客户投诉或不满意的情况,应及时跟进处理,积极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5.1 责任分工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制度实施有效。
5.2 监督检查建立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确保质量合格。
5.3 效果评估定期对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结语本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范本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执行,确保维修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达到最佳水平。
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汽车维修服务行业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用于规范行业内汽车维修服务单位运营活动。
一、维修机构的建立及管理:
1、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维修机构。
2、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划定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严格的维修流程,完善调查反馈等制度,使维修服务有序进行。
3、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落实责任制,营造安全文明的维修环境,保证车辆按时维修及维修质量。
二、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维修工作。
2、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检查他们是否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维修工作。
三、维修服务的质量保障:
1、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维修服务质量。
2、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维修质量。
3、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质量监督检查的要求,出示合格的维修证书,以保证维修服务的质量。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车辆维修服务的质量,保障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并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车辆维修的环节,包括车辆维修厂、维修人员以及用户。
1.3 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安全一定要放在第一位,确保维修操作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任何危害。
2) 质量至上:维修过程中,要确保所使用的零部件质量合格,技术要规范操作,维修质量过关。
3) 诚实守信: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中谋取私利,要诚实守信,维护车辆主人的权益。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加以改进。
二、维修流程2.1 维修接车1) 根据车辆的维修需求,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接车。
2) 对车辆进行初步检查,记录车辆问题和相关信息。
3) 与车辆主人协商修理方案和费用,达成一致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2 维修方案制定1) 根据车辆问题和情况,制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内容和所需零部件。
2) 维修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2.3 维修操作1) 维修人员根据维修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2) 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零部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 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施工信息,以备后续查阅。
2.4 维修验收1) 维修完成后,进行维修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2) 对维修结果进行系统记录,包括维修内容、所用零部件、维修时间等。
2.5 维修出车1) 维修完成后,通知车辆主人进行取车。
2) 详细向车辆主人说明维修情况和维修内容,提供必要的使用和保养建议。
三、质量控制和管理3.1 认证和培训1)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维修技能和知识,并持有相关的证书或资质。
2) 维修厂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质量。
3.2 零部件管理1) 维修厂必须使用经过质量检测合格的零部件,确保维修质量。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范汽车维修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维修服务行为。
第三条(术语定义)1. 汽车维修:指对机动车进行故障诊断、修理、更换零部件等维修服务。
2. 汽车维修企业:指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
3.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指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人员。
4. 消费者:指购买或使用维修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维修质量管理要求第四条(人员资质)1. 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从业人员。
2. 维修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维修技术等级证书,定期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水平。
第五条(设备设施)1. 汽车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保障维修质量。
2. 维修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维修过程管理)1.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作业流程,确保按照标准操作进行维修。
2. 维修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记录相关信息,便于追溯和质量评估。
第七条(零部件管理)1. 维修企业应使用正规渠道采购零部件,确保零部件质量可靠。
2. 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保留购买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机构)1. 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依法进行。
2.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维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1.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作业流程、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的合规性。
2. 如发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而制定的法律。
2.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是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质量提高的法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二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式者1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坚程和日期批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进出厂登记制度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对维修项目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5、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维修竣工检验制度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式后的再检及车辆验收;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7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4、对于进行二维修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给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给检测合格;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2、开具合格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台帐供管理部门检查;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档案要及时备份;4、各班组负责人要时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各班组每年结档案进行一次核时清理,并将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给到保管期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6、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员,结算凭证;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给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设备管理制度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性能;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和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式设备及注油调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调滑与清洁;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5、对私自使用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检测装制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竣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作好维修记录;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待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名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设有改造价值的可办旦报废手续清厂长批准;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名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管理员归档,发便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工作;2、工作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作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6、各工程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10、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11、按照生产安全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1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13、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开设备应由专人操作,班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开设备;14、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15、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虫、腐蚀剂污染、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化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检验;16、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水、防渗、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17、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制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极标准;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汕、废渣、粉电、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场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五、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所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修车服务承诺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作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2、对用户维修好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用户鉴名认可;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可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挤和拯救车辆的人员;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做处理.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4、作业场地要有警示标志,车间内不准吸烟.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7、修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3、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5、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2、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5.、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班主长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一、举报范围: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二、举报内容1.安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2.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中有违章指挥现象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三、举报和程序举报:2036655举报程序:举报人可以自行选择向单位领导或上级举报机构举报.四、奖励办法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举报机构调查核实,确是安全生产中事故隐患.举报机构将登记备案,同时进行跟踪督办,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每年采取不公开的形式集中奖励一次.本单位职工群众以下简称举报人消防、道路交通、房屋、用电和公众聚集场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向单位领导部门举报.。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2002-07-25中国公路网--------------------------------------------------------------------------------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摩托车的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通部第问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维护的企业、个体户(以不简称维修业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厅是全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并授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委)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维修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维修行业质量监控。
第四条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的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负责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督促、检查维修业户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工艺规范的执行。
(三)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各种技术交流、质量咨询活动,促进维修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展质量检查监督促进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考核,提高质管、检验人员素质。
(六)受理辖区内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组织技术检查、分析和鉴定,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标准化体系,井指定质量负责人,个体维修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负责人名单均需向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确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工作,包括日常维护、故障排除、零配件更换等。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二、质量管理职责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的监督、评估和改进。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汽车维修人员,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汽车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
三、汽车维修流程1.接待客户:客户到店维修时,接待员应认真记录客户描述的问题,并详细询问问题发生的具体情况。
2.初步诊断:维修技师应仔细检查车辆,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并向客户解释。
3.报价和确认:维修技师应向客户提供维修项目清单和费用估计,客户确认后维修方可开始。
4.维修和检验:维修人员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成后进行检验确认。
5.维修报告和结算:维修人员应填写维修报告,并将车辆交给结算员进行费用结算。
6.交车和售后:维修人员应将修复的车辆送至客户处,然后进行售后服务和客户满意度调查。
四、质量控制要点1.标准化操作:制定并执行标准化维修操作规范,确保每个维修人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操作。
2.质量检验:在维修过程中设置多个检验点,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确保维修质量。
3.质量记录:每次维修都要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维修项目、使用的零配件、修复情况等信息。
4.零配件管理:对供应商进行合理评估和选择,建立完善的进货检验和库存管理制度。
5.故障分析:对每起维修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五、质量改进措施1.定期召开质量会议,总结过去时期的维修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建立质量改进档案,记录质量管理部门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效果。
3.对质量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4.与相关供应商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质量改进和持续优化。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维修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但是,机动车维修市场上存在着价格不透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国家发布了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条件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获得机动车维修资质证书;2.拥有符合要求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工具和技术人员;3.具备良好的经营信誉和服务质量;4.有适当的机动车维修业务场所。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注册登记。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对于规模较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还应当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2.记录管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账户,并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和消费明细。
3.服务质量管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消费者权益保障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维修合同中明确维修服务的标准、价格、时间等关键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证维修质量,避免出现二次维修等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有权要求查看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账户。
五、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价格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论通过制定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可以从源头上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有助于推动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8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修管理制度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
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1.进厂检验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维修质量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特种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各级保养、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维修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国内汽车生产厂专设的特约维修服务部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应贯彻"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物价、银行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局主管本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二)审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的技术条件,核发《汽车维修开业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三)组织、协调汽车维修行业专业化协作,调处汽车维修纠纷;(四)收集、交流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五)培训维修技术人员;(六)监督检查维修质量的收费标准,维护汽车维修行业秩序;(七)负责征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第七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积极协助。
汽车维修管理人员的证件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
第三章开业管理第八条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开办汽车大修厂必须符合部颁Jt-3135-89;开办汽车修理站、修理部和专项修理部必须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000R16006-88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九条开办汽车维修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县(市)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为提高车辆的汽车美容质量,加强本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1. 质量管理机构本部质量管理,由本部负责人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人员负责.2. 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本部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本部汽车美容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汽车美容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2收集保管汽车汽车美容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3制定汽车美容工艺和操作规程.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6负责设备管理汽车美容工作.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汽车美容质量.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3. 对汽车美容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4. 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5. 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1.汽车美容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汽车美容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7.汽车美容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2.本部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4.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5.工厂内严禁吸烟.6.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7.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8.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9.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10.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 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11.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12.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13.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14.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1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维修质量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特种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各级保养、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维修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国内汽车生产厂专设的特约维修服务部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应贯彻”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物价、银行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局主管本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二)审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的技术条件,核发《汽车维修开业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三)组织、协调汽车维修行业专业化协作,调处汽车维修纠纷;(四)收集、交流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五)培训维修技术人员;(六)监督检查维修质量的收费标准,维护汽车维修行业秩序;(七)负责征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第七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积极协助。
汽车维修管理人员的证件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
第三章开业管理第八条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开办汽车大修厂必须符合部颁Jt —3135—89;开办汽车修理站、修理部和专项修理部必须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000R16006—88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九条开办汽车维修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县(市)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汽车维修质量。
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修理的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及人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汽车维修业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管理机构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局是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辖区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科、所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1. 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北京市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贯彻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
2.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并使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3. 建立质量抽检制度,健全管理与检验体系,规划指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测站的认定、发证、审验与管理;组织维修业户竣工车辆的质量抽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4. 组织汽车维修业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发给上岗合格证,每年要组织好检验员年审工作。
5. 受理、调解汽车维修质量动态。
组织辖区全行业的维修质量检查评比。
按时报送报表。
第三章汽车维修业户的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第五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确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方针,按修理标准和维护规范维修车辆、总成和零部件,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竣工出厂技术条件和相关标准。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报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类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厂长(经理)领导下的质量管理部门;二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有一名中级技工负责质量管理。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质量,保障汽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车辆的维修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所有涉及维修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四条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水平,实施预防性维修和合理使用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维修管理责任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是单位车辆维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第七条车辆维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负责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记录的管理,确保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负有维修管理责任的人员要对车辆维修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整改和管理。
第三章维修管理程序第十条车辆维修工作应按照预约制度安排时间和维修人员,避免出现车辆同时维修的情况。
第十一条负责车辆维修的人员要对车辆进行全面维修,并且注意对车辆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工作过程中要做到有序进行,避免因为维修混乱导致车辆发生二次事故。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正规的工具和材料进行维修工作,做到质量可靠。
第四章维修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维修台账,对车辆的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常见的车辆问题,要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处理程序,并在维修现场张贴公示,方便维修人员参考。
第十六条对于车辆维修后的试车工作,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并在质检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车辆的车况评估和维修方案的制定,应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维修。
第五章维修质量监督第十八条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要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抽查,并且定期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当由维修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处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质量管理制度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1、保证原厂配件(假一赔三)2、底盘件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3、车身电器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4、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2年或行驶50000公里5、全车油漆质保三年6、汽率一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里程为50公里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定配件的订购时间)。
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
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1天。
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厂负责。
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
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
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车配件,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准来收取。
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题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行负责。
5、再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同一事故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公司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质量保证措施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凯力嘉名车专修连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28 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
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
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