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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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多选题)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多选题)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多选题)55.刘某借⽤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双⽅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产权证由刘某保存。

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争议。

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法第⼗九条规定,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可知,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纠纷,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才可以更正登记。

选项C、D正确。

本题中,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房屋并保存产权证,约定本⾝并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但刘某⽆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更正登记,应当先通过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再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56.季⼤与季⼩兄弟⼆⼈,成年后各⾃⽴户,季⼤⼀直未婚。

季⼤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

关于季⼤的⼟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B.如季⼤转让其⼟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转让的效⼒C.如季⼤死亡,则季⼩可以继承该⼟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死亡,则季⼩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2014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第九章

2014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第九章
一、判断题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 3、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4、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5、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人。(×)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经过劳动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体财产,同时也包括某些 有体和无体的自然财产。(√) 7、物权的义务主体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 履行其他义务。(√) 8、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 9、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10、所有权的自物权、主物权、完全的物权。(√) 1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 12、物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与债权相比,物权在同一物上具有优先权。(√) 14、物权的保护方法限于物权的方法。(×) 15、从物权客体划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1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由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 18、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土地使用 权。(√) 1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国家无偿收回。 (×) 21、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律不得提前收回。(×) 二、单项选择题 1、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 占有权 B 使用权 C 支配权 D 处分权 2、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 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 D 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 3、甲企业将其房屋一幢转让给乙企业,由此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实现方式为( ) A 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 B 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C 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作变更记载 D 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使用证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应有() A 企业法人 B 事业单位法人 C 社会团体法人 D 国家 5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B 典权可以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没有期限的限制 C 典权人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 D 典权的成立不以支付典价为必要 6、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B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C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 D 地役权不具有从属性 7、为避免绕远,与邻人协商通过其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该项权利属于 () A 相邻权 B 地役权 C 地上权 D 土地使用权 8、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B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D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二种 答案:CADDA CBD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ABCDE) A 典权 B 地役权 C 国有土地使用权 D 采矿权 E 农村承包经营权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BDE) A 地上权 B 地役权 C 留置权 D 典权 E 承包经营权 3、下列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A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B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可以是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C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D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和发包人通过合同来设定 E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4年:民法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4年:民法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4年:民法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材料①:2012年2⽉,甲公司与其全资⼦公司⼄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地使⽤权⽤于抵偿其⽋⼄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地使⽤权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并不知情。

同年5⽉,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丙公司丧失偿债能⼒。

丁公司查知⼄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发起⼈),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丙公司。

同年8⽉,⼄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公司与银⾏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地使⽤权的⾏为属于⽆权处分C.银⾏因善意取得⽽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建设⽤地使⽤权抵偿债务的⾏为属于代为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地使⽤权抵债必须将建设⽤地使⽤权过户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享有权利的建设⽤地使⽤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权处分。

因此,银⾏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为获得的抵押权,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1.撤销权A.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撤销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B.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C.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2.追认权法律教育网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B.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C.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3.解除权A.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B.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

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如下:(一)、撤销权:(分三类)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当事人意识瑕疵造成: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5种)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3、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分任意撤销权<在交付财产之前,任意都可撤销的,但要受公益、道德、公证三种义务限制>和法定撤销权)。

上述三类撤销权,经常会同时出现,较难区分,但总之:1)、不要以为可以行使一种撤销权这种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见上述5种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2)、不能行使一种撤销权,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撤销权都不能行使。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25分
21分
21分
18分
16分
第七部份 民事责任
19分
10
30分
31分
36分
综上,总论和民事责任所占分值是最多的,这两部分在政法干警历年真题中必出主观题,所以这两部分在复习备考时应作为重点,且备考过程中不仅仅是要求自己能够理解知识点,还要求能够进行准确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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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今天我们为大家分析政法干警考题中各部分所占分值分布,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做出最有利的取舍,以获取更高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题型题量分布为:单选35题,简答3题,论述1题,案例分析2题。题目难度适中,但内容要求较全面。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中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通过历年真题的比较研究,各部分所占分值如下表所示:
2009-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各章分值分布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9
2010
2011
2012
2013
第一部份 总论
30分
34分
28分
32分
41分
第二部份 物权
26分
25分
30分
35分
18分
第三部份 债权
39分
42分
33分
24分
27分
第四部份 人身权
4分
6分
4分
2分
2分
第五部份 婚姻家庭
0分
0分
4分
8分
8分
第六部份 继承权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名称通过/颁布/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真题解析班民法讲义

2014年真题解析班民法讲义

本课程目的:1.熟悉命题规律;2.明确高频考点;3.掌握答题思路。

说明:1.本讲义中2013年真题的解析主要参考了李军老师和孟宪贵老师撰写的真题解析;2.本讲义中未标明年份的题目均为2013年卷三真题,题首数字为题号。

一、民法总论部分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考点】民法调整对象【详解】本题A选项中张某让李某搭车,属好意施惠关系,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

C选项中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虽然吴某有完整的意思能力,发生用力过猛致残后果主要由其承担,但与其打赌之人应预见到与吴某打赌可能导致吴某受伤的结果而仍与吴某打赌,应承担吴某致残的部分责任,故C选项错误。

D选项中何某虽未对郑某实施劝酒行为,但是作为喝酒召集人,在郑某畅饮后负有劝阻和制止郑某酒后驾车的义务,现何某未予制止而导致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的严重后果。

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召集喝酒或者同桌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故D选择错误。

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担风险”的行为,参与人在此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因此,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故B选项正确。

■在下列各情形中,哪些请求可以获得支持?()(2013年众合突破第4题,多)A.甲、乙相约参加同学会,乙搭乘甲驾驶的车辆,因甲只顾与乙聊天未注意到前方车辆而引发车祸,甲重伤、乙轻伤,乙请求甲赔偿损失B.甲开车与乙发生小擦挂,乙破口大骂,甲并未还嘴,不料乙因情绪激动而突发心脏病死亡,乙的近亲属请求甲赔偿损失C.甲张贴租房广告,欲以1500元/月出租其房屋,乙见后拨打电话并表示愿以1400元/月价格承租,因声音嘈杂,甲未听清而应允,乙请求以1400元/月承租甲的房屋D.甲前往某餐馆就餐,并锁好车辆停在餐馆门前的专属停车位,后车门被人撬开、车内物品丢失,甲请求餐馆赔偿损失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

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4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4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C.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C
19、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追认
B. 甲有权撤销
C.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 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A,B,C
3、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 普通程序
B. 二审程序
C.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 小额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A,B
D.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正确答案】:A,B,D
26、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正确答案】:A
8、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物权法调整 债权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人格关系 体现为
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 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 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 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 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 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 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是怎么调整平等主体体
民 法
事前调整
拟制
肯定性


范导: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修补
事后调整 保障
强任 制意 性性 规规 范范
否定性
惩罚
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的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其 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案例2: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 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 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 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 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 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 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 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 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 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 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 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 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 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 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 万元。

2014清华民法880考研真题回忆

2014清华民法880考研真题回忆

2014清华民法880考研真题回忆一、概念 15分
1.代物清偿
2、转继承
3、法律行为
4. 不当无因管理
5、特殊普通合伙
二、简答
1、网络侵权者责任
2、代位权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3、占有回复关系
三、论述
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责任20分
四、法条分析10分
买卖不破租赁
五、案例分析45分
大概意思是消费者甲受损,销售者乙抗辩说自己不知情,生产者丙组装,生产者丁生产某部件。

问题一、甲对乙基于何种请求权关系请求何种法律救济
问题二、甲对丙基于何种请求权关系请求何种法律救济
问题三、甲对丁基于何种请求权关系请求何种法律救济
问题四、乙、丙、丁之间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继承法的内容近几年在政法干警考试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连续几年出了主观题,让大家不得不慢慢的重视起来。

但是继承法的内容相对比较少,考点也就很集中,所以,
大家复习的时候要做到有方向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
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
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
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
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
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
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
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2014春民法总论在线3

2014春民法总论在线3

1.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 A 被代理人承担∙ B 代理人承担∙ C 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D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单选题2.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李某捡到手表一块∙ B 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 C 王某写出一篇文章∙ D 刘某盗窃钱某机动车单选题3.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B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C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D 可变更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单选题4.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 无效的民事行为∙ B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 有效的民事行为单选题5.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A 悬赏广告∙ B 债务免除∙ C 代理权授予∙ D 遗嘱行为单选题6.我国民法规定的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

∙ A 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时∙ B 权利受侵害时∙ C 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 D 权利人获得权利时单选题7.甲把自有的三间房屋租给乙,双方商定协议时,甲提出:合同签订后,待本冬季儿子参军走了,再把3间房租交给乙住用,这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性质是()。

∙ A 附肯定解除条件∙ B 肯定延缓条件∙ C 否定解除条件∙ D 否定延缓条件单选题8.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 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 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单选题9.孙某是某公司的推销员,随身携带盖有该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便销售公司商品。

后来孙某因故被公司开除,但是空白合同书未收回。

某日,孙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A 不成立∙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有效单选题10.甲欲从某市调回原籍工作,隧让其父购买一套住房,乙的行为是()。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违约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质量瑕疵、不正确履行。

第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三、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

在合同违约中,一般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时常因第三人行为所致。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第三人不按约定履行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致使该方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违约方存在着合同关系,且第三人履行该合同是违约方行与守约方之间的合同义务的前提。

例如,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甲为了履行上述合同,又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与上述标的物相同的买卖合同。

在前一个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丙没有按后一个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标的物,致使甲未能按时交付前一个合同规定的交付电脑义务。

再如,一方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第三人(受委托人)不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违约。

(2)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

例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该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

(3)第三人因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违约。

(201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参考答案

(201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参考答案

《民法学( 2)》形成性查核册作业参照答案作业 1参照答案一、名词解说:1、债是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半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依照必定份额享授权益或许负担义务的债,包含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富移交给债权人据有,以该财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富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建立、改正、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建立后,应当先执行的当事人有凭证证明对方不可以执行义务,或许有不可以执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执行或许供给担保以前,有权中断执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招标招标开标和决标2、无官僚求双倍3、保证抵押质权定金留置权4、拜托人5、债务人6、运输合同保存合同拜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即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好是特定的人,而不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⑵债权是一种恳求权,债务拥有特定性。

债权是债权人恳求债务人为必定行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权益,因此是恳求权。

债务拥有特定性,即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

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能够是物、行为,也能够是智力成就等。

⑷债可因非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结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又称合同的必需条款,是指合同一定具备的条款。

主要有:⑴标的⑵数目和质量⑶价款或许酬劳⑷执行限期、执行地址和方式⑸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 2 参照答案(一)个人信息是全部能够辨别自己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含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其一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其二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

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是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

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

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

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案例一【案例】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及解析】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2014公务员考试(民法)复习资料

2014公务员考试(民法)复习资料

2014公务员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一.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P216T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P216T2)、合同优先原则(P217T3)。

3.形成权:(P272T19,注意B,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公民(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P218T8)B.民事行为能力:(P218T9)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218T11)(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容易混淆。

因此,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别分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

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具体而言,两者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

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民法典编纂

2014年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编纂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和复杂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下面我将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背景、目的、过程和意义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背景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提出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民事权利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制定一部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民法典,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来说,编纂民法典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通过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科学的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法律保障。

2.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制定民法典,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公正、有序的环境。

三、过程民法典编纂工作经历了长时间的准备和讨论,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编纂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法典草案。

在草案形成后,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最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成为正式的民法典。

四、意义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公正、有序的环境。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还将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民法典编纂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它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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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
民法学
考生注意事
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考点名称、姓名和考生编号,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生编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选项上,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有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欲将一套邮票卖给乙,丙也想买,遂威胁甲。

甲只好将该套邮票卖给丙。

丙的行为违反的民事基本原则是()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2、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A.知识产权
B.追认权
C.物权
D.债权
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
A.3个月以上的地方
B.6个月以上的地方
C.1年以上的地方
D.2年以上的地方
4、商场里出售的散装大米是()
A.孽息
B.主物
C.种类物
D.限制流通物
5、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有限责任公司
B.某高校
C.某合伙企业
D.某市公安局
6、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
A.1/3以上合伙人同意
B.1/2以上合伙人同意
C.2/3以上合伙人同意
D.全体合伙同意
7、民事行为依其民事行为是否必须按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
A.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B.主行为与从行为
C.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D.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8、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游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其代理行为()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是()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权利人提出请求
C.不可抗力
D.义务人同意履行
10、甲误将乙所有的玉石雕刻成玉坠。

甲的行为属于()
A.加工
B.附合
C.混合
D.无权代理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
A.留置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12、下列事实,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甲到商场购物,营业员多找5万元
B.甲每月收到子女给付的赡养费1000元
C.甲收到乙支付的货款5万元
D.甲因病收到同事捐款10万元
13、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对共有财产的重大修缮,应经占一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方可。

该份额为()
A.1/3以上
B.1/2以上
C.3/5以上
D.2/3以上
14、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时间为()
A.承包人申请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C.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登记时
D.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时
16、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
A.企业的产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自留地
D.航空器
17、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期间为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8、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侵权之债
A.参加志愿者活动
B.误将他人的牛当自家的饲养
C.将他人抛弃的病羊领回家饲养
D.自费将因受伤而昏迷的路人送医院救治
20、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
A.合同撤销权
B.合同解除权
C.违约责任请求权
D.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1、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双方债务,相互消灭。

该债的消灭原因是()
A.混同
B.抵消
C.解除
D.履行
22、某快递公司开具的快递单上印有“投递无丢失,概不负责”的条款。

该格式条款()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23、下列选项中,属于承揽合同的是()
A.甲委托乙加工服装
B.甲购买乙的家具
C.甲承租乙的房屋
D.甲为乙运输货物
24、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向乙支付一万元定金,现乙拒绝履行合同,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25、周某与叶某结婚后,又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周某与刘某的婚姻()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A.甲谎称为富二代与乙缔结的婚姻
B.甲与表妹乙缔结的婚姻
C.甲未达法定婚龄而与缔结的婚姻
D.甲胁迫乙缔结的婚姻
27、某报披露了明星甲患有性病的事实,该报社侵犯了甲的()
A.健康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28、李某与妻子结婚后有一子,现年10岁,因李某经常对其妻实施家庭暴力,其妻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

下列诉讼请求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分割共同财产
B.李某承担其子抚养费
C.损害赔偿
D.断绝李某与其子的父子关系
29、下列事实中,可以导致自然血亲终止的是()
A.结婚
B.离婚
C.出生
D.死亡
30、张某死后留下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遗产的是()
A.刘某的行为视为放弃受遗赠,古琴归王某的继承人
B.刘某的行为视为放弃受遗赠,古琴归国家
C.刘某的行为视为放弃继承,古琴归王某的继承人
D.刘某的行为视为接受继承,古琴归刘某
31、刘某欲立一份代书遗嘱,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A.李某的配偶
B.李某的儿子
C.李某的父母
D.李某的同事
32、甲、乙、丙三人在单位顶层露台饮酒,酒醉后一起将空酒瓶往楼下扔,恰好其中一个瓶子砸伤路人丁,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

丁()
A.只能甲医院赔偿
B.只能请求乙公司赔偿
C.有权请求甲医院或者乙公司赔偿
D.自行承担责任
33、甲、乙、丙三人在单位顶层露台饮酒,醉酒的一起将空瓶往楼下扔,恰好其中一个瓶子砸伤路人丁,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

丁()
A、只能向甲请求赔偿
B、只能向乙请求赔偿
C、只能想丙请求赔偿
D、有权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34、甲将一辆拼装汽车售给乙,乙违章驾驶该车将丙撞伤。

丙的损害应由()
A、甲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B、乙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C、甲和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5、周末去甲医院看病,因为医疗器械缺陷而受损害,该医疗器械系乙公司生产。

对于周某的损害,周某()
A、只能请求甲医院赔偿
B、只能请求乙公司赔偿
C、有权请求甲医院或者乙公司赔偿
D、自行承担责任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6、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37、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38、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论述题:第39小题,20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9、论述债的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40、甲商场出售一批皮包,单价为3880元,商场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3880元写成了388元。

唐某来逛商场觉得价格便宜,决定买一个。

商场售货员孔某第一天上班,对商品不熟悉,就将该包以388元卖给了唐某。

后商场发现了此事,要求唐某退货或补足价款。

唐某拒绝,引起纠纷。

问:
(1)唐某与甲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商场是否有权要求唐某退货或补足价款?为什么?
41、刘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抵押担保。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轴毁损。

刘某获得保险金及赔偿款共计8万元。

问:
(1)银行是否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银行是否有对该8万元主张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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