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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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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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体系

2012年夏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增进消费者福利、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别强调“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

(二)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为了保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增长,需要在刺激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下工夫。如果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没有一个诚信、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消费市场就是信心市场。保护消费者就是保护市场,发展市场。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经济法治的发育程度有三个指标: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程度;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程度。消费者权利是最大的人权。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是消费者与商家利益双赢的秩序,而非商家利益单赢的秩序。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消费领域的两类法律关系

要区分两个关系(石家庄物业公司经理);行政关系中的合法不等于民事关系中的免责:房地产开发商变更规划。

(一)民事关系:1、物权关系。汽车所有权。业主区分所有权。2、动态的债权债务关系。(1)合同纠纷。无名合同的重要性。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

别。电信卡、借记卡背后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2)侵权纠纷;3、其他

法律关系。

2、遵循原则:平等、公平、自愿(契约自由、公约自治、业主自治、法无禁止都可以实施;:假一罚十)、诚信、弱者倾斜(弱者的原因;保护弱势消费者,如农民、下岗工人、中小学生杭州三一水;中下层收入的消费者多。)。

(二)行政关系

遵循原则:法治(上海拍卖汽车牌照);(2)公正(一碗水端平);

(3)效率;(4)透明(开门立法);(5)诚信(西颐山庄);(6)服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构成

消费者法是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由《消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构成。

1、内容:(1)特别法(城市房地产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民法(《合同

法》、《民法通则》);(4)合同;(5)商事习惯。商家诚信:株连。商家自律不高。

国际惯例。行业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中国行得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传统),必须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中国的商事习惯。(6)法理。

2、法律的阶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包”规定。ﻭ(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山西旅游条例)、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1)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合同法。代理制度、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71条、208条之间的冲突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民航法与合同法、消法)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的消法版图,反对将消费活动割裂出去

(一)消费者类型:病人(患者);金融消费者(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集邮者;业主;网民;疑假买假者

(二)商品和服务的类型:生存消费;物质消费;文化消费。

1、商品:动产(汽车)与不动产(房屋);物质商品与文化商品(首日封集邮、文物收藏)

2、服务:电信、保险、储蓄、信托、医疗、教育、咨询、中介、电子网络、物业管理、法律(律师,山东案例)、医疗、交通、教育、娱乐、旅游、装饰装修,降龙子怒讨龙纹剑虚拟世界离现实有多远生活中,我们买了东西,或者接受服务,如果跟经营者产生了纠纷,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跟经营者讨说法,并能举出种种维护自己权益的法规,像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可近年来,网络虚拟世界的兴起和繁荣,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再虚拟世界里用虚拟的财产购买虚拟物品,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保护?虚拟的物品和财产是不是只是虚拟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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