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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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本文作者:刘锐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新兴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是一个探索性的哲学法学流派,是一个富有文化意味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流派,其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法律理论也是相当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那里;但是谈到成熟,谈到真正得到全方面的发展,还应该看近现代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的西欧各国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学成就。本文主要介绍的正是这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其中,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主要介绍对象,而他们的主要法律理论又以“三自然理论”、社会契约以及分权法治原则等法律理论为核心。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理论的核心

(一)三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人称为“天赋人权”。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另外,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他的倡导下,这三种权利被载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原则归纳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地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的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相互爱慕。在卢梭眼里,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

到文明社会。在这种过渡中,社会契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具体的方式是: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主权来源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是主权的掌握者。国家或政体由此而产生,人类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中。在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民主的程度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他主张君主制,人民无反抗国家或政府的权利。霍布斯的观点大致与此相同,洛克则主张放弃部分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人民有反抗权。卢梭主张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是转让的对象是集体,并且这个集体就是人民自己。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即人民主权。他赞成直接民主制,人民有反抗权。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包括民主制和贵族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制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赞成共和制。

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卢梭对此的看法独到而精辟。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出路,即要求订立社会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公意”

在卢梭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契约、主权、法律都与之有关。表达出来就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的国家就是共和国。关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卢梭认为是默认的,即社会契约是表示历史上以往存在的普遍情况。同时,卢梭还认为,需要对不服从公意的人,以及滥用权力的执政者加以限制。

(三)分权理论与法治原则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天赋权利,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汉密尔顿将其运用于美国的实践。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他没有将司法权独立分立出来。孟德斯鸠从自由与权力的角度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把权力分为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汉密尔顿将这种理论运用于美国实践并进一步地发展,他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扩大了法院的司法权。他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的原理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洛克把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洛克明确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具体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利益。他说,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有机体的,而其他的国家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派生机构。立法权对于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为防范它的堕落为专制的机关,必须把立法权与执行权区别开来,即实行“权力分立”。

行政权,洛克指的是以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按照洛克的意思,行政权实际上包括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它应与立法权分割开来。对外权,洛克认为应该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外权力。洛克承认,对外权与行政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难以分开。原因很简单,如果对外权和行政权分别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们手里,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与灾祸。由此可见,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上。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并加以更系统的发挥和阐述。他认为权力容易被滥用,而一旦权力被滥用,政治自由则将不复存在。要维护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滥用,而限制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限权。孟德斯鸠的分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讲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三种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强调,权力不仅要被分离,还应该相互制约。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地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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