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民法思想概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民法思想概观石纪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摘 要: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所阐述的有关自然法的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民法思想。
民法是一个与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公民之间关系的本质在于平等。
民法的基本内容是对人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生命; 自由; 财产; 平等中图分类号:DF523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07)04-0024-03Outline of C lassical Natural Law School s Idea of Civil LawSHI Ji-hu(La w Department o 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Hunan 412008)Abstract :Civil law is a part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which is relative with political law and adjusts the relations of citizen.And the essence of the relationship of citizens is equality.The basic contents of civil law is to protect hu man life,liberty and property.Key words :li fe; liberty; property; equali ty收稿日期:2007-02-28作者简介:石纪虎(1973-),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从事民商法、民法思想史方面的研究。
兴起于文艺复兴运动,繁荣于17 18世纪,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自然法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其丰富的自然法思想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和神权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推动了整个人类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目录
• 绪论 • 古代自然法思想概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01
绪论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古代希腊哲学
基督教神学
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阿那克西 曼德等开始思考宇宙、自然与人类之间 的关系,形成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
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 那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强调神 的意志和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作用。
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 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
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应当与自然法则相一致,人们应当 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对后世哲学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后世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思 考的方向和思路。
智者学派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追求个 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主张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去发现和遵循自然法则。
03
柏拉图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法则,即理念世界中的真理。他
认为人类应当通过哲学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涅卡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 则,它规定了人类应当如何行动。他认为人类应当通过道德 修养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开始将自然法思想应用 于法律领域,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定 法的普遍法则。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中世纪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摘要】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乃其现行的一切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泉,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很多被证明良好的运行有效的政府体制都能够在自然法学里找到源头。
本文是笔者学习自然法思想的一些个人感悟,归纳总结一下,希望能够对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少许借鉴。
【关键词】西方;古典;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一)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在当今社会,法律法规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它们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为宗旨,但是法律法规如何产生?有一种叫做自然法的法律观,早在古希腊就已经出现,它对很多现代法学家和哲学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我学习了古希腊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自己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有了一些新的收获与体会。
首先,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理解与认识自然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古希腊自然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自然法观。
在古代希腊社会,对自然法的理念被广泛认可和奉行,同时也得到了经典的阐释和发展。
苏格拉底认为自然法是智慧、美德、哲学、美好生活的源泉。
柏拉图的自然法观强调自然法的统一性和社会的必要性,亚里士多德则系统地阐释了自然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这些古希腊哲学家的看法启示我们认识自然法的本质,从而更好地理解自然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关系。
其次,古希腊自然法还对我们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
在古希腊自然法的观念中,法律法规并不是凭借人的意志制定的,而是由客观自然所决定,因此,其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更加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更注重人本身的理性和自由。
这些观念使我们更加注重社会和谐与平等,并且让我们正确地认识了事物之间的关系与本质,从而塑造了我们的人生态度和情操。
最后,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法律思维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的社会中,科技与经济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问题,而作为治理社会的法律法规也必须随之产生变革。
从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必然会引发对法律法规产生新的看法和观念,而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够切实应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总之,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还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具有较好的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一直不断地创新与探索,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最新文档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都受到学者的关注。
夏勇教授曾言:“如果把自然法观念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和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中国古代就是有自然法思想的”。
登特列夫曾谓:“自然法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同时借巴克爵士的口说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诸人类心灵之一项古老而无法取消的活动,这个活动促使心灵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出自上帝之存有以及人之理性”,“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
”这揭示了自然法理论的特征,即(一)自然法代表了一种永恒的存在,不因时间、空间的殊异而变化;(二)自然法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善和公正;(三)除自然法外,在人世间存在实定法,二者对立存在;其中自然法具有更高地位,实定法应与自然法一致,符合其价值追求。
(四)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及其核心价值。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以上特征的法学思想,我们都可以将其归入自然法思想的行列。
鉴于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在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思想时,儒家思想更具有代表性。
一、自然法是恒久的法登特列夫称赞:“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体现了自然法所具有的恒久性。
反观儒家思想,关于这一点论述颇多。
第一,儒家认为存在一种高于一切具体存在的“规律”,即道或理(常)。
《周易》:形而上者之谓道,形而下者之谓器;宋明理学以理为宇宙本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不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损益。
第二,儒家倡导“天人合一”,主张“人道本于天道”,“以人事解释自然界(拟人论),再拿这个人事化的自然界来做人世间的模范”。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古典自然法之探讨
收稿日期:2007201222作者简介:关海博(1980-),男,安徽淮北人,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教师。
古典自然法之探讨关海博(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安徽淮北 235000)摘要:古典自然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影响。
作为其基础的理性主义、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对当代法律制度渗透浓重,对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法律价值;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 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275(2007)022******* 作为渊源最久、发展最长的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直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先提出了其朴素的自然法思想,此后,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又以其严谨的学风阐述了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教会的神学世界中,自然法思想又经历了神学思想的洗礼,直至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自然法思想最终走向其最光辉的时刻——古典自然法学诞生了。
古典自然法学崇尚一种高于并指导一切国家与社会及现实法律的“理性”,这种理性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和法律发展,即自然法;随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日臻完善,可以看成是一种经典的理论,这也是其“古典”之所在。
作为一支法学学派,古典自然法学的最大历史功绩在于其深刻而全面的“法”概念,引导人们重新去认识“法”这种社会现象,并以此启蒙和引导人们阐释和运用法律。
一、古典自然法学与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大背景下,伴随着近代西方社会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的浪潮而产生的。
它依据源自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朴素的自然法思想,汲取人文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光辉,进而成为17-18世纪风靡欧洲大陆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作为社会变革下的产物,反映了近代欧洲新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在思想领域,即要求个人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通过社会规范的重新确立以适应资本主义商业发展对劳动力和契约自由的需要。
古典自然法正是法学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深刻思索,即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需要什么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几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经过众多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终于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基础。
其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对法治的阐释,影响更为深远。
古典自然法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以人性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古典自然法学家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传统,但由于时代的不同,其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古典自然法从人性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建立了较发达的法治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说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
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
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力求论证自由对人们的重要意义。
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是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
而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十分关注对自由的重要性的论证,比只探讨自由意义的理论上升了一个高度,后人称他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的色彩。
洛克在论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时,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们不能丧失它;第二,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限制。
孟德斯鸠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然而在学说体系的建构上却有别于洛克。
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
因而,可以这样概括:如果洛克是从价值层面来构建法治的话,那么孟德斯鸠则是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背景(一)概述十七、十八世纪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十七世纪的英国、十八世纪的法国和德国,先后发生并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个时期正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在英、法、德、美等主要西方国家,出现了众多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他们高举反封建、反教会的革命旗帜,以理性思想为前提,以倡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出发,论证法律和法治这一共同命题,创建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后期,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出现了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对立的法学世界观,即为古典自然法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一般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
他们从人的“自然理性”说出发,特别强调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法理性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协议。
他们提出了民主、自由、博爱、权利等观点以及国家的产生等问题,从而再次基础上提出“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倡导理性主义、分权学说及社会契约理论,成为革命的理论武器。
古典自然法从权利意义上理解自然法,这种精神同整个时代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等自然法原则,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看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所有这些原则既是法的原则,又是道德的原则,是人与人和谐相处所必须的。
古典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启迪人类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西方自然法思潮发展的顶峰。
古典自然法完成了将神学逐出法学领域的思想飞越。
在中世纪,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祺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维护封建的专制制度。
而古典自然法学说以理性为基点,派出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及蒙昧的神学主义,认为法现象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意识,是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而来,并不依赖于神学,此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1)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
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
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
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
从思想史意义上解读《月令》通篇,可以看出其中所包含的几层内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印象。
第一层,以春夏秋冬四时为序,系之以十二月,每一季,每一月,天文、气象、物候,各有不同的变化;并且有着不同的神明主宰和象征物;作为人间最高代表和执政者的天子,其居所、车乘、服饰、器具、饮食,应时而变换。
第二层,以天子为首,顺应天时,布政施令;神事、农事、工事、兵事,民事,刑狱,与时相应;训诫、教化、禁忌,依乎自然。
第三层,政令失时,有违自然时令,必将招致自然的回应,表现为天灾人祸。
概言之,三层内容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以及有计划安排社会生活的意识,包含着经验、智慧和理性。
可以说,神本主义和农事中心主义是《月令》的核心精神。
工事、兵事以及狱讼之事也以时令相贯穿,以顺于自然、不违时令、不误农时为原则,其中自有古人的道理,四时感应及阴阳思想则是其基本意识。
以有违时令而招致“天罚”的意识来说,则反映了古人在自然法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的意识。
下面我们以所关事项为序,择其要者加以归纳、梳理,具体解析一下《月令》中第二层、第三层内容所体现的精神意义。
一、神事:以自然神崇拜为核心的神本思想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表现为一种以自然神灵的指引和关照而获得有秩序、有保障的生活的意识,可以这样说,人类的第一意识就是对神秘世界的理解和感悟的意识。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简介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是西方文明中非常重要的思想传统,对近代思想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种思想进行分析和探讨:1.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3.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4.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在近现代世界中的影响和意义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自然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概念,它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法律,不随任何国家、地区、时代或特定社会的改变而改变。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某些基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人的天性而非政治耕种社会。
自然法的根本特点是普世性、合法性和理性性。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首次被提出,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其中,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的法学家乌利安和凯撒都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理性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探索可以获得真知,不受传统信仰、观念或情感主义的束缚。
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人类可以经过思考和推理,通过观察事物的本质来获得真实的知识,而这些知识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理性主义的观念开始产生,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在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伟大的古希腊理性主义思想家塞涅卡、埃皮库尔、门泊及其后的卢克莱修、塞涅卡等人更是对理性主义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许多古代的著名文化、哲学和法学作品都反映出这种思想传承和发展的趋势。
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观念,并将其应用于法律和政治实践中。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051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 仍然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则。在某些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法的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 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实际体现了自然界的客 观规律。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 各偿其所负”,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 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归纳为: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卢梭则宣称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 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但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自然的看法则有很大 的差别,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弱肉强 食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 好的状态;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 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 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说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发展和传播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古典自然法思想
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
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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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本文作者:刘锐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新兴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是一个探索性的哲学法学流派,是一个富有文化意味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流派,其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法律理论也是相当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那里;但是谈到成熟,谈到真正得到全方面的发展,还应该看近现代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的西欧各国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学成就。
本文主要介绍的正是这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其中,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主要介绍对象,而他们的主要法律理论又以“三自然理论”、社会契约以及分权法治原则等法律理论为核心。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理论的核心
(一)三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
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
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
后人称为“天赋人权”。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另外,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
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他的倡导下,这三种权利被载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原则归纳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
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地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的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相互爱慕。
在卢梭眼里,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
到文明社会。
在这种过渡中,社会契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的方式是: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
主权来源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是主权的掌握者。
国家或政体由此而产生,人类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中。
在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民主的程度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他主张君主制,人民无反抗国家或政府的权利。
霍布斯的观点大致与此相同,洛克则主张放弃部分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人民有反抗权。
卢梭主张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是转让的对象是集体,并且这个集体就是人民自己。
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即人民主权。
他赞成直接民主制,人民有反抗权。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包括民主制和贵族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制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赞成共和制。
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卢梭对此的看法独到而精辟。
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出路,即要求订立社会契约。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公意”
在卢梭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契约、主权、法律都与之有关。
表达出来就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样的国家就是共和国。
关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卢梭认为是默认的,即社会契约是表示历史上以往存在的普遍情况。
同时,卢梭还认为,需要对不服从公意的人,以及滥用权力的执政者加以限制。
(三)分权理论与法治原则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天赋权利,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
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汉密尔顿将其运用于美国的实践。
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他没有将司法权独立分立出来。
孟德斯鸠从自由与权力的角度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
他把权力分为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
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
汉密尔顿将这种理论运用于美国实践并进一步地发展,他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扩大了法院的司法权。
他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的原理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
洛克把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
洛克明确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具体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利益。
他说,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有机体的,而其他的国家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派生机构。
立法权对于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为防范它的堕落为专制的机关,必须把立法权与执行权区别开来,即实行“权力分立”。
行政权,洛克指的是以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
按照洛克的意思,行政权实际上包括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它应与立法权分割开来。
对外权,洛克认为应该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外权力。
洛克承认,对外权与行政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难以分开。
原因很简单,如果对外权和行政权分别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们手里,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与灾祸。
由此可见,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上。
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并加以更系统的发挥和阐述。
他认为权力容易被滥用,而一旦权力被滥用,政治自由则将不复存在。
要维护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滥用,而限制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限权。
孟德斯鸠的分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
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讲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
三种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强调,权力不仅要被分离,还应该相互制约。
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
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地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