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2012年新版00261行政法学梳理笔记20151206
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3.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在法考备考中,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掌握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原则、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总结行政法备考的重点知识。
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一门以法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学科。
在国家政权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个人权益,构建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法既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的学科。
二、行政法的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
3. 限制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越权行使,不得滥用权力。
4. 适当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法的法律体系1. 法律层面: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2. 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3. 知识体系:包括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学派、行政法制度等。
四、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履行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等。
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五、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客体采取的具有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定义务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
个别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单独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对象的普遍性行为。
行政行为的性质包括强制性、单方面、具体化和约束性。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六、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而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途径。
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法律规律的学科,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考行政法知识点,以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任务特征、属于国家特殊权力范畴、具有特殊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以合法的方式实施。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4. 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直接约束性: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意志为由拒绝执行。
3. 特许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
4.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其法定权限。
2. 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3. 行政范围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行政范围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行政法笔记总结
七、公务员概念,p162
不能成为公务员的三种特殊情况:1、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2、被开除过公职的公民。3、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念 p215
二、实质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做出的产生不以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而影响实质状态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p225—229 了解
六、行政立法的概念
具有行政立法权的单位(页数我而忘了。自己翻翻吧)
行政许可
一、概念 p255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1,、许可依据与许可法,审批依据与规范性文件。2、国家机关对其他机关为审批,行政机关直接管辖事业单位为审批。3、关于人事、财务、外事的申请为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权限:法律、法规、省级地方规章(临时性,一年期限,满一年仍有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批准延期)
六、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P77
七、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概念和要求:P92 重点
八、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和要求:P99 重点
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职责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P140
八、行政给付 p276
九、行政合同 p322 323
行政强制
一、概念 p301
二、种类p303 305
三、行政合同种类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章 行政复议 一、概念 p402
二、复议管辖 p410 411 重点
三、复议种类 p427 428 重点
四、取证禁止 432
行政法比及总结
第一章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大全«行政法学» 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顺序法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 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教材变化: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详细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点〞兼并成第八章,添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本纲要在考核目的中,依照识记、体会、的才干层主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才干层次的分数比例:2:3:5 易、较易、较难、难:2:3:3:2 二、考试题型 六种题型,总分值100分,间150分钟。
答题普通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要仔细读题,防止形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要一个是契合标题要求的,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 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契合标题要求的,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可以采取顺推、扫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掌握中心词,清楚准确、拙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题5分,共15分〕 掌握要点,片面、准确、精练 五、论述题〔此题10分〕 观念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沛、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沛发扬 六、案例剖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 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片面。
三、学习方法 1.三读教材 〔1〕通读教材,掌握头绪; 〔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 〔3〕悟读教材,归结总结。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第1 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公共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共行政的主体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a.单一制第一,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
第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
b.集权制集权制,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因而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权限的最终合法来源。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不能在中央政府的权限那里寻找到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权限,正所谓“自下而上“ 第一,分权制,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凡是地方行政机关能够管理的事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规范上都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让渡”或者“转让”,后者之所以要让渡或者转让,是出于能力和效率的考虑。
第二,集权制并不反对分权,集权制强调的仅仅是原始的行政权限来源于中央。
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其行政分权的程度可能不亚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我国的行政权限体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权的集权制”。
c.独任制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的一种组织模式,是指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任务、职权与职责,因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均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个人最终行使并且负责。
独任制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中是普遍的、主流的,它的最大特点是下级的意志,无论多么正确,都必须通过合理的途径汇集到主管领导那里,形成主管领导的意志,才能在法律上以行政法律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
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行政法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别被授权组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受委托组织(-)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法律地位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分类体系1、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2、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3、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行为的特征1、依申请2、管理性3、外部性4、授益性六、行政救济的分类申诉和控告(一)概念: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
“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一)、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
(二)、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广泛。
2、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1、一方是行政主体;2、具有非对等性;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行政法知识点的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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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
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
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
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
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
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
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
(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
(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通常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⑤行政规章中央规章 + 地方性规章
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又称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所在地
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⑥正式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⑴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
⑵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⑶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所作的解释
⑷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解释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
具体应用的解释
非正式渊源:①法理和惯例法理:法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
②判例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确认法律原则,从而形成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的特点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控权
形式特征: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原因:调整范围广泛(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规范的性质繁杂;规范的变化频繁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法源多种多样;具体行政关系易变
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并存
行政实体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行政程序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程序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三、行政法的效力
广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狭义法的效力: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此处指狭义)
1.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对其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中央行政管理法规:一般我国全部领域内——我国的领陆、领海和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海
和领空以外的船舶和飞机)
也有的明文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领域
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在其他领域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法的时间效力。
行政法从何时起生效、至何时起失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行政法的生效时间:一般都由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作了明文规定
行政法的失效时间: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可因撤消、废止、修改而失效,也有的因所定期限届满、调整对象消灭而自行失效等溯及力问题: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行政管理法规作了明文规定的除外
3.对人的效力
此处“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对“人”都有法律效力,均不得与之违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意:每个行政法规范所约束的行政法主体都有范围上限制,并非完全相同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本源于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上述社会关系调整之后通常,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有:认可+ 设定
(3)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
(2006)
1.性质不同。
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属于
2.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
两者在内容和范围上基本一致,但行政法只调整行政关系的主要部分,例如,行政法并不规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存在,没有行政关系就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映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
(1)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受行政权力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主体
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具有一般行政管理关系而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第三人。
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亦即联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媒介——利益;行为本身不是物质利益: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
精神利益: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职责”: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行政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
⑴直接参与管理权:符合公务员法定条件的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可依法定程序直接加入国家行政管理的行列
⑵了解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了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
⑶听证权: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而行政机关负
有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义务
⑷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⑸行政协助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协助行政机关作某些管理活动
(2)行政受益权。
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从行政主体或通过行政主体的活动获得利益
⑴就业权:公民获得工作的机会及按工作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⑵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
⑶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
⑷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行政保护权。
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行政法上的保护
⑴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侵犯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⑵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在权
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时,有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义务: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
行政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一致。
(1)在某一特定行政行为中,行使权利的目的往往具有互反性。
在“复效行政行为”(使一方得到利益而使另一方遭受不利的行政行为)中,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受益性,对行政第三人具有损益性,这种牵连互反的复效性决定了二者行
使权利的互反性
(2)在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权利救济时的身份牵连也是互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