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巨额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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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阮某【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翠梁裕操林安麟【代理律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某种恐惧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威胁应是不合法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催告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院发表具体评析意见如下:关于王某1是否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阮某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阮某与王某1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默多克邓文迪离婚 分手费仅两套房产

默多克邓文迪离婚 分手费仅两套房产

默多克邓文迪离婚分手费仅两套房产默多克走出法庭表情轻松邓文迪黑脸走出法庭传媒大亨默多克20日正式结束与邓文迪的14年婚姻,恢复单身。

自此,邓文迪成为默多克的第三位前妻。

一套纽约一套北京默多克与邓文迪当天在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露面后,法官格斯默对面前的二位说:“你们能和平解决这件事,我感到高兴。

”涉及钱的问题,格斯默显得小心谨慎,以确保两人在完成离婚协议时神志清醒。

她询问:“你们今天是否吃了或喝了什么东西,或者服用了什么药物,可能影响到签署这份重要文件的能力?”默多克语气坚决:“没有。

”默多克和邓文迪及其各自律师被要求稍坐片刻,等候文件处理。

不到十分钟后,一切都结束了。

默多克与邓文迪没有公开离婚协议细节。

但美国媒体收集到一些零散信息。

多家媒体报道,现年44岁的邓文迪据信将保有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第五大道的一套豪宅。

她与默多克8年前买入这套住宅时,出价4400万美元。

另外,默多克位于中国北京的一套房产也将归她所有。

归默多克所有的财产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希尔斯市的一处房产,以及位于洛杉矶城西富人区贝尔—艾尔的葡萄园。

后者被《洛杉矶时报》戏称为默多克的“新玩具”,邓文迪喜爱的一艘游艇将被变卖。

而居美国媒体分析,邓文迪所获的这些分手费,还不足默多克第二任妻子的一个“零头”。

共同监护两个女儿离婚后,默多克和邓文迪将共同监护他们的两个女儿格雷丝和克洛艾。

这两个未成年女孩可能将与邓文迪继续住在曼哈顿。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邓文迪获得的分手费超过媒体先前预测的不到2000万美元。

但与默多克第二位前妻安娜得到的分手费相比,邓文迪所得仅是零头。

默多克与安娜离婚时支付后者17亿美元,为史上最贵离婚费之一。

默多克现年82岁,已入籍美国。

美国《福布斯》杂志9月报道,默多克家族财富大约134亿美元。

默多克旗下新闻集团今年拆做两部分,一部分是娱乐业资产,另一部分是新闻出版业务。

默多克巨额财产无损根据婚前和婚后协议,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不会影响上述两家企业的管理权、所有权和继承权。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怀疑另⼀⽅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解数,把双⽅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他⼈名下。

有的⼈还在⽣意上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名律师说:夫妻⼀⽅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或财产转移,另⼀⽅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要赔偿对⽅钱财,然⽽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名下,判决还不是⼀纸空⽂!据了解,在乌鲁⽊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法之⼀: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向乌市新市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要痛改前⾮,好好爱护妻⼦和⼥⼉。

⼥⽅⼼⼀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个⽉的时间,常⼥⼠的丈夫⼜不知去向。

2005年1⽉,当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名男⼠拉上⼀名⼥⼦假冒妻⼦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法之⼆: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且这些债务都是在⼀年时间的⼏个⽉⾥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个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生李海铭赵三平胡安潮刘晓丽【代理律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中未体现的部分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应否予以分割;2.如需继续分割,股权和存款的分割方式及比例如何确定;3.登记在杨某3、杨某2名下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1:09:18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终2658号上诉人:黄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1,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夫妻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有可能为了获得更多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转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损害对⽅的利益,那么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1、⼀⽅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离婚前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具体来说:(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执⾏。

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应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受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某某非法侵占财产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某某非法侵占财产案

案例:某某非法侵占财产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高级经理,他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部门。

在某年某月,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了公司的巨额资金,并将其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公司在发现这笔巨额资金的消失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聘请了我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

经过调查,警方找到了某某转移资金的银行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了他的非法行为。

某某被逮捕后,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某某的侵占数额以及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他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在起诉书或者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我建议某某在庭审中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以争取较轻的刑罚。

建议针对某某的案件,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我建议他做出以下几点: 1. 配合律师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辩护律师能够有充分的案件材料来进行辩护。

2. 在庭审中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以争取较轻的刑罚。

3. 如果可能,提供写给公司和相关受害人的道歉信,表明愿意赔偿损失,并承诺不再犯罪,以显示悔过之心。

案例: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在一天晚上驾驶自己的汽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当他准备右转弯时,突然撞上了同向行驶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的骑手因此受伤,车辆也受到了轻微的损坏。

自行车骑手随后向某某提起了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作为某某的辩护律师,我第一时间会与自行车骑手及其代理进行联系,了解详细的事故经过和伤害情况。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常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三一集团始人离婚,其妻通过财产分割获得巨额财产,成为今年三位新上榜的女富豪之一

三一集团始人离婚,其妻通过财产分割获得巨额财产,成为今年三位新上榜的女富豪之一

三一集团始人离婚,其妻通过财产分割获得巨额财产,成为今年三位新上榜的女富豪之一三一集团袁金华与妻子王海燕离婚,王海燕通过财产分割获得市值达24亿元股份的受让,成为今年三位新上榜的女富豪之一,被戏称为A股市场最昂贵的离婚。

袁金华袁金华,湖南涟源人。

三一集团四大创始人之一,现任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三一集团董事、三一巴西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三一重机董事长、三一经营计划总部总监等。

袁金华1959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欧EMBA在读。

1978年2月(77级)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原兵器工业部涟源洪源机械厂工作。

1986年,与同事梁稳根、唐修国、毛中吾等人共同创办涟源茅塘乡焊接材料厂,并于1989年创立湖南省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进军工程机械行业。

袁金华先生历任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三一集团材料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三一集团材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三一集团董事、副总裁,三一重机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获得湖南省政府授予的“优秀企业家”称号、2003年当选为湖南省工会常委。

出任昆山三一重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业绩连年翻番,成功将三一挖掘机械打造成国内第一品牌,并荣获三一集团2008年度“杰出贡献奖”。

袁金华榜单上显示,新晋女富豪王海燕,她是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金华的前妻,因与袁婚姻关系终止,获得了三一重工股份。

有人戏称,这是A股市场“最昂贵”的离婚。

尽管离婚后,袁金华依然以35.8亿元的身家位居富人榜333名。

特别之处在于,这场涉及巨额财产分割的婚姻解体极为低调,其财富交割的顺利和一些企业家离婚案的沸沸扬扬乃至影响公司上市,形成鲜明对比。

“前妻”22亿财富还原2003年7月3日,袁金华激动不已。

这一天,三一集团旗下的三一重工成功A股上市,发行价每股15.56元,发行总股本2.4亿股,共募集资金72亿元。

袁金华和梁稳根、唐修国、向文波等人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创业,从焊接材料厂做起,至2000年共同创建三一集团,集团成立时袁金华占股8%。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放万丽丽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个人】徐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金鑫孙加栋贺红霞【代理律所】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852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徐某应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33:41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9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徐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624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个人】高某1韩某【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志立詹涵棋阮思乔赛庆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4号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从×4号房屋的来源上来看,1999年高某2购买×4号房屋,房屋产权于2004年9月29日登记至高某2名下。

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4号房屋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中,高某1对其一审认可的内容作出反言,并提交1988年4月18日协议,证明高某2和李某1结婚前做出财产约定,×4号房屋不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且应归高某1一人继承。

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接到法院传票后就会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

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以下举一案件为例,提醒遇到相关问题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例:王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2007年11月,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在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女士知道家里有一个工商银行的存折大概三万,还有一个建行的存折是当初自己去开的户,存定期五万。

但是,张先生交至法院时,两个存折的钱都所剩无几了,建行存折的钱于2007年4月以现金的形式取出了。

张先生声称存折上的钱款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王女士怀疑张某将存款转存到其他银行账户中了。

在离婚之诉中,请求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请求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

王女士必须对对方隐匿或否认的财产进行举证。

银行存款只有公、检、法等部门有权力查询,所以一般对银行存款查询时比较复杂。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必须提供开户行和存款账号,才能顺利查清;若只知道开户行,而不知存款账号,申请法院查询便有些麻烦,或无法查询结果;若什么也不知道,则法院对申请也不会受理。

这就要求一方在平时对对方的存款情况加强注意,了解并知道存款开户行和存款账号。

对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对方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口头上却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的,举证方可以通过考察支取的现金情况来判断消耗合理性:1 、现金支取的时间,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消耗的数额及取款的动机;2、取款的数额,巨额取款不会在短期内消耗完;3、一方平时的正常开支和必要证据,用来反驳和抗辩;4、其他特殊或异常情况导致一方取款流向。

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

不能证明现存财产多少,只在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债务人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无偿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债权人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

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某集团公司与李甲夫妻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确认了李甲夫妻拖欠某集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依法生效。

后李甲夫妻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借款返还义务,某集团公司于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达到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李甲夫妻与其女儿李乙恶意串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在房管部门无偿过户到李乙名下。

某集团公司遂以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返还给债务人李甲名下。

立案前台法官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专职调解员收案后,立刻熟悉案情,研究调解方案。

调解员释明,其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债务双方均应恪守诚信。

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甲夫妻的起诉。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二、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对于房产A,系被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在程序上,如果原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应当在返还欠款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的分割之诉。
[案件评析]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诚实信用原则。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来源作者: 韦××诉称:2002年3月28日,韦××与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陈××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韦××。2007年5月28日,在陈××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韦××被迫在陈××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韦××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陈××非法赠与陈小×;房产B也是陈××以陈小×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小×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陈××欺诈、胁迫韦××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韦××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离婚协议书;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女孩虚假法律案件电影(3篇)

女孩虚假法律案件电影(3篇)

第1篇电影类型:悬疑、犯罪、剧情故事梗概:在一个繁华的都市,年轻女孩林晓雨因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陷入了巨大的困境。

她被控告故意伤害,面临着法律的审判。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揭示了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法律案件。

林晓雨在生死边缘挣扎,为了洗清自己的罪名,她必须揭开真相,面对人性的阴暗面。

第一章:突如其来的车祸阳光明媚的午后,林晓雨驾驶着自己的爱车行驶在繁忙的街道上。

突然,一辆失控的货车从侧面冲来,将她的车撞得支离破碎。

林晓雨在车祸中受了重伤,而货车司机却奇迹般地毫发无损。

第二章:被控故意伤害车祸发生后,林晓雨被紧急送往医院。

然而,在医院治疗期间,她却意外地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原来,货车司机在车祸后称林晓雨在撞击前故意踩刹车,导致他失去了控制。

这一说法在警方调查中得到了部分证据的支持。

第三章:真相的阴影面对突如其来的指控,林晓雨感到万分冤枉。

她坚信自己并无恶意,于是开始了漫长的上诉之路。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逐渐发现了一些疑点。

首先,货车司机的证词前后矛盾,而且他在车祸发生后的行为也显得异常可疑。

其次,林晓雨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在撞击前,她并未故意踩刹车。

最后,林晓雨发现,货车司机与一名神秘律师关系密切,而这名律师正是她案件的辩护人。

第四章:艰难的取证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林晓雨开始了艰难的取证之路。

她四处奔波,寻找证人,试图找到证据来推翻货车司机的指控。

在这个过程中,她结识了一位名叫陈明的律师,他愿意无偿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陈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货车司机与神秘律师的关系并非偶然。

原来,这名律师是货车司机背后的黑手,他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故意陷害了林晓雨。

第五章:正义的曙光在陈明律师的帮助下,林晓雨终于找到了关键的证据。

原来,货车司机曾因涉及一宗重大毒品案件而被警方追捕,他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罪名栽赃给了林晓雨。

在证据面前,货车司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然而,此时林晓雨的案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她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商院关注:盘点中国富豪天价离婚

商院关注:盘点中国富豪天价离婚

商院关注:盘点中国富豪天价离婚2013年09月06日17:35 人民网我有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富贵临头各自飞。

企业家离婚的事件屡屡上演,引发网络舆论对企业家婚姻问题的高度关注。

婚姻本是“家务事”,但企业家的婚姻由于涉及巨额财富、企业发展等问题,时常被舆论用放大镜观察。

中国资本市场正不断上演着富豪们的“爱恨情仇”。

看起来,海尔张瑞敏当年的一句“没有几个企业家的婚姻家庭是圆满幸福的”正不断得到验证。

抛开道德问题不谈,富豪们的婚变引导了何种价值取向?对企业经营有哪些启示?王江穗、王石、田朴珺(左起)最轰动的离婚:王石VS王江穗2012年10月28日,有微博抛出爆炸性新闻:“经本人多方核实,王石婚变一事属实。

其与前妻王江穗的离婚手续已于年内办妥。

财产分割一事太过私密,暂时难以求证。

但依照硬汉王石的性格,‘净身出户’可能性颇大。

80后女星田朴与王石女儿年纪相当,曾有人在美国见她与王石一起学习英语。

目前二人是否成婚尚未可知。

”这段文字后面,还贴上了一张田朴的靓照。

一时间,地产界、娱乐界、财经界齐齐将目光锁定在了王石和田朴身上,就连一些“商界大佬”们也陆续发声。

随着王石离婚案的田朴珺一炮而红后,事件的两外一位女主角、王石的前妻王江穗也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

据知情人士透露称:由于王江穗为人低调,很少在公开场合露面,两人之前的亲密照也被曝光。

之后,王石的前妻王江穗承认了婚变的消息,并在声明中称希望外界不要过多猜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无关对错,并感谢王石一起陪伴走过的美好岁月。

对于外界传言的洗钱和财产分割王江穗也给予回应表示是谣言,在声明的最后也祝福了王石与田小姐幸福,间接证实了王石与田朴珺的恋情。

据悉,王江穗的父亲是原广东省的高官。

王江穗一直在背后默默支持王石的事业。

唯一的一次被关注是在2007年7月6日,王江穗买入46900股万科A股票,到7月19日报收于23.31元。

当王石老婆买自家股票的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业内和股民巨大反响,出现“违规操作”和“内幕交易”等质疑。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黄某【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少华陈寅荣孙槐玉曾亮珍【代理律所】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除对涉案的1806房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处理了另外两处房产,从约定内容上看,对该两处房产产权及收益均进行明确的分割,而对1806房约定表述为:“天河房(即诉争1806房),房产证的权属人为李某1,1997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购买。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诉争1806房(房产登记号:统字某某某号)系房改售房,于1997年5月购买,已付清房款,登记在李某1名下。

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现市场价值450万元。

黄某表示如果该房归李某1,李某1应补偿给其上述价值的一半即225万元。

李某1不同意,认为其提供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已约定该房归其,不需要补偿给黄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李某1、黄某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保护性法律关系案例(3篇)

保护性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庭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7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明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张某因工作繁忙,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且与李某沟通不畅,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李某以张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张某辩称,自己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但由于工作原因,无法长期照顾张小明,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此外,张某还提出,李某在离婚后曾将张小明送至寄宿学校,导致张小明学习成绩下降,这也是其请求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抚养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张小明由李某抚养,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矛盾,导致抚养权纠纷。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小明已满哺乳期,且双方对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1. 张某作为父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其在离婚后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张小明的生活和学习受到影响。

2. 李某在离婚后将张小明送至寄宿学校,导致张小明学习成绩下降,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小明的健康成长。

3. 考虑到张某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且李某在离婚后对张小明的抚养责任未尽到应有的关爱,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张小明的健康成长。

综上,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张小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1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案例。

法律案件分析演讲稿题目(3篇)

法律案件分析演讲稿题目(3篇)

第1篇尊敬的法官、各位律师同仁、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就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XX诉XX 财产纠纷案”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更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与价值导向。

以下,我将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背景“XX诉XX财产纠纷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XX与被告XX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3. 有关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三、法律适用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将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1.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三)保护生产、经营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原则。

3. 有关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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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巨额财产案
广州市民赵刚和张莉原本是恩爱夫妻,身家数百万元。

一闹起离婚来,张莉就将两人名下的存款逾490万元取走,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无偿转让,就连一辆小轿车也低价处理给他人。

赵刚无奈求助于法院。

日前,番禺区法院对这宗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莉转走的存款逾490万元应补偿给赵刚一半。

起初:五年高墙阻隔难断感情
赵刚和张莉现在都居住在番禺区,四十岁出头。

他们在1986年到1987年间相识相恋,1988年5月在钟村镇登记结婚。

他们的婚礼却是在1993年11月举行,距离婚姻登记时间足足有五年多。

原来,张莉在此期间曾被判有期徒刑,入狱五年。

说起这段往事来,张莉很有感慨。

她表示,她这是在代赵刚受过。

在赵刚面临因盗窃犯罪可能被判刑入狱的情况下,出于对赵刚的感情和保护,她“情感战胜理智”,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承认盗窃是自己一个人所为。

她在监狱服刑期间,高墙也没能阻断双方的感情。

赵刚偶尔会来探望她,夫妻俩还通过书信沟通感情,并相互鼓励,要好好生活。

她出狱后不久,双方就举行了婚礼。

1994年,夫妻俩还有了孩子。

正因为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深厚的感情基础,所以即便是被赵刚告到法院,张莉也不希望离婚。

后来:夫妻俩恶语相向闹离婚
但在赵刚看来,他们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他表示,1998年9月,双方以张莉的名义领取牌照,开了一家灯饰店,生意十分红火。

但张莉的脾气变得暴躁,且反复无常,经常在店里当着工人和顾客的面,对他肆意辱骂;张莉还多次将他的财物收起,赶他出门。

去年2月,他被迫离
家分居,不久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亲属的劝阻下,及为了儿子着想,他才打消这一念头。

约半年多后,他去看望儿子,谁知张莉对他大打出手,他只能报警处理。

他还特别强调,其实张莉早已做好离婚的准备并有所行动: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两处房产,都被张莉换了锁;夫妻名下的大额存款,都被张莉取走并销户;2004年6月,张莉还将灯饰店无偿转到她弟弟名下;等等。

在他看来,张莉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他要求法庭对这些财产按夫妻各占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登记在赵刚、张莉名下的银行储蓄账号,总共有10多个。

其中,赵刚名下的一账号中总额为136万元的5笔定期存款于2003年12月26日被提取结清,取款单上签有赵刚、张莉两人的姓名;2004年2月1日,张莉将其名下一账号中总额约为240万元的8笔定期存款提取结清;一天后,她又将其名下两账号中总额为107万元的7笔定期存款提取结清。

法院还查明,张莉将灯饰店转让给其弟是无偿转让;张莉名下的一辆日产风度小轿车价值约17万元,但张莉以抵债为由仅10万元就转让给他人。

在庭审中,张莉表示,夫妻之间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赵刚有了第三者;她之所以将自己名下的约350万元定期存款取出,大部分是为了支付货款。

法院:张莉确是擅自转移存款
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发现136万元取款单据上的赵刚的签名不是他本人书写。

再加上张莉在庭审及庭后均不能对自己为何在这些单据上签名合理说明,法院认定这些存款实际上是张莉一人取走。

加上她自己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张莉提取存款逾490万元。

法院还认为,张莉提供收款单据虽然反映了她曾支付近358万元货款,但单据表明她支付的都是2003年6月1日后的货款。

张莉提取的490万元,绝大多数都是在该时间前存入银行,所以她取走的这些钱不是她提供的送货凭证所列货品的销售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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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赵刚曾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张莉擅自转移巨额共有财产,
同样违反了的忠诚义务,因此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均有责任。

鉴于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最后判
决,准予两人离婚;张莉取走的逾490万元存款,应补偿给赵刚一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说法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之中,夫妻双方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相当普遍,甚至还有人
伪造债务。

有律师指出,夫妻无论哪一方存在这些行为,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
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民诉讼第102
条,转移财产一方可能要承担另一种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宜昌就曾出现过这样的例子,法院对转移了共同财产又拒不交出的一
方处以罚款和拘留。

闹离婚瞒妻3俩车
最近,一则离婚案例吸引了多数人的注意,因为这个案例可是说是对现代婚姻的一个缩写,而其中
的财产调查有成了一个明显的亮点。

请看案例:
夫妻闹上法庭离婚后,女方发现并声称“当时丈夫隐瞒了6辆车”,而男方同时发现妻子也暗藏了
2套房。

江北区法院近日判决:两人所掌握的原共同财产相抵后,男方再给付女方8.9万余元。

离婚:豪车房产全归妻
九龙坡市民付静与身为某公司经理的前夫汤明真够折腾:两人1997年结婚,2000年离婚,同年又复婚。

2003年8月,经法院调解无效又离婚。

调解时双方约定,孩子由汤明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300平方米的门面、房屋、车库及一辆别克轿车,但有40万元共同债务。

汤明表现出做丈夫的“慷慨”:财产全归付静所有,而40万元债务他负责偿还。

女方:前夫隐瞒了“车队”
付静对此满意,但后来她经过财产调查公司调查后发现发现,两人离婚时汤明居然隐瞒了一支“车队”和3套房屋。

“车队”包括:在2003年7月购买的价值42万元的一辆现代轿车(付了25万)、22万元的一辆蓝鸟轿车、4万多元的一辆面包车、2.3万的一辆微车,还有2002年前所购的一辆6.5万元小型汽车和一辆近8万元的长安车。

3套房包括:2002年所购的一套近7万余元房屋,同年按揭购买的两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屋(首付款交了18万多元,后交了近4万元)。

付静一气之下,将汤明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上述80多万元的财产的一半。

男方:前妻暗藏两套房
面对诉讼,汤明的公司宣称,为避免债权人查封扣押,公司将现代轿车、蓝鸟轿车和一辆面包车登记在汤明名下,这3辆车实际上是公司财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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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汤明发现付静在离婚时也隐瞒了财产:付1999年花6万元购买的一套房屋、2002年又花22
万余元购了一套房产。

汤明称,2003年6月,他曾通过别人转交给付静67万元,他要求平均分割。

且自己在婚姻存续期
间内欠有106万元债务,也要求付静偿还一半。

法院:所瞒财产都平分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有争议的现代轿车、蓝鸟轿车、面包车3辆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另外2.3
万元的微车、6.5万元的小型汽车和近8万元长安车及3套房屋,共价值46万多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所隐瞒的两套房(28万余元)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均应拿出来平分。

至于汤给付静的67万元钱,汤明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离婚当时并没有要求分割,应视为放弃。


他债务借据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付静分得汤明婚前财产23万余元,汤明分得付静的婚前财产14万余元,两人所掌握的
财产相抵后,汤明还应给付前妻8.9万余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
在这种离婚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在现如今,离婚赔偿中的一个显著问题就是对财产的隐瞒和转移,
那应该如何面对这种财产转移情况呢?在此,荣威的婚姻律师建议你平时多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而在发
现有异常情况时刻请专业的财产调查公司调查这种现象,而值得强调的是要从合法的角度其获得法院能
认可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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