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赠与合同纠纷

涉外赠与合同纠纷

一、案件程序

原告得力娜查亚力与被告王燕赠与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映霞、陈煜云、代理审判员李云青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力娜查亚力的托付代理人欧波、被告王燕及其托付代理人宋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得力娜查亚力诉称,2001年1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表示情愿嫁与原告为妻。通过一段时刻的接触,原告同意与被告结婚。因被告提出需要购买房产方可与原告结婚,故原告于2002年2月4日将190000.00美元汇给被告用于购房结婚之用。被告收到原告的汇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在云峰花园按揭购买了住房一套,余款据为己有。2002年7月,被告去信给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表示要与原告分手,并将原告在深圳的生活用品邮寄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以结婚为名骗取原告的巨额购房款,应当返还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90000.00美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燕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 原告在深圳旅游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并追求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中旬确定恋爱关系;2. 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隐瞒了其与台湾籍女的差不多结婚的事实,声称自己单身20余年;3. 原告汇来的190000.00美元差不多用于其在深圳居住期间的个人消费,至原告2002年6月底返回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时,仅余2000美元;4. 在原告与被告交往过程中,双方因个性不和出现摩擦。6月底,原告返回印尼时,已将其送给被告的宝石戒指要回。原告与被告分手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而非被告的过错。二、本案应是赠与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应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本案赠与协议应从订立时即2002年2月6日就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对差不多交付的赠与财产,没有权利要求返还。三、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协议中,"用于结婚事宜"是一种不清晰之表述。首先,对结婚的对象没有明确,既可理解为与赠与人即本案被告结婚,也可理解为与他人结婚;其次,对"结婚事宜"内容未确定,既可理解为"结婚"本身事宜,亦可理解为与"结婚"相关的事宜。结合本案实际,"结婚事宜"不应是结婚本身,而是为建立恋爱关系这一与结婚相关的事实。四、原告辞能以行使撤销权为由要求返还所赠财产。原告将"结婚"约定为被告同意赠与的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违背我国社会公德,况且导致不能结婚的过错在原告,因此,原告辞应享有撤销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双方证据的分析认定:

一、原告的举证情况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 原告向中国驻印尼大使馆提交的申请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 汇款单,证明原告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3. 被告写给原告的信函,证明被告以结婚为名等事实;

4. 被告房产证,证明被告用原告的汇款购房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被告承认收到190000.00美元的汇款,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用于购买房产的款项是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被告认为,被告在信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分手。

二、被告的举证情况及原告的质证意见

1. 被告同事罗的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产生恋爱关系的过程。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2. 印尼雅加达中央区地点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做出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原告在追求被告时差不多结婚。原告认为,该判决并非离婚判决,而是解除婚约的判决,且原告在认识被告时已如实将该情况向被告进行了讲明;

3. 会所的住宿票据一张,证明原告追求被告的时刻以及原告花费住宿费的情况。原告认为,该证据与被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部分票据相重复,且该证据是收据而非正式发票,收据中的表述与常理不符;

4. 唐的证言,证明房屋是原告自愿

与被告一起购买。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涉及的190000.00美元的汇款是否应返还没有关系,原告仅对购房款及装修款是被告从190000.00美元中支付的情况予以认可,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所花费的具体数额;5. 花园治理处的证明材料,证明原告从会所搬出后直截了当住进了该花园,以及原告与被告相识的几个月内一直在深圳居住,其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6. 票据二十四份,金额在八九十万元左右,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期间购买家具及装修房屋等的消费情况,该费用完全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原告辞清楚被告购物的情况,也从未收到过被告购买的物品,其中购买家具及装修房屋所花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辞清楚。原告对被告邮寄衣物的运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 2002年2月6日的赠与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已将诉争的190000.00美元赠与被告。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原告予以确认,但认为赠与协议已明确地表明190000.00美元是用于原、被告双方结婚事宜。

三、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

(一)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二)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定:1. 罗系被告的同事,这种同事关系将阻碍证言的可信度、落低其证明力。因此,除了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经存在恋爱关系的证言部分予以采信外,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2. 关于离婚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另一女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与本案赠与协议是否生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3. 住宿票据,该票据是收款收据,而非正式的发票,因此,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4. 唐的证言与赠与协议是否生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5. 花园治理处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过一段时刻,而不能证明此期间的费用是由被告支付,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因此,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 被告提供的24张票据,该证据无法证明是用于原告消费,且其中22张是收款收据,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满足证据合法性之要求,故本院不予采纳;7. 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三、案件差不多领实

2001年12月13日,原告来到深圳游玩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在交往和接触过一段时刻后,原、被告双方于同年12月27日,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4日,原告从印尼将190000.00美元汇给被告。同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该协议的内容为"本人(即原告)将壹拾玖万美元赠与王燕(被告),用于结婚事宜,谨此注捐赠协议"。当天,被告即向国家外汇治理局深圳分局申请结汇为人民币。2002年2月28日,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在云峰花园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580000.00元的住房,其中首期款是从原告汇给被告的190000.00美元中支付。2002年6月11日,原告离开深圳,返回印尼。同年7月,被告向原告去信一封,信中有"感谢您曾出现在我的生命中,给我带来欢乐与痛苦并存的爱情。不管如何,这场爱是偶然或是必定,我都会永久铭记于心底,珍藏在心中"、"今生我对爱情的向往因您而不再尽管我曾梦想过和您有一段终极一生的美好情感和生活,并因此心甘情愿放弃一切人一辈子理想与奋斗,但我无法生存在被人无端猜疑、防范的生活氛围中,而且我无法解开您对我`不信任`的谜底,在无休止的解释讲明时,我有不甘屈辱的抗争心态,因此不愉快的感受令我和您都有被窒息的恐惧。轻松愉快按您自己喜爱的方式生活吧"、"让我们将所有的不愉快的情况,所有受伤的自尊心、面子都统统扔进历史的垃圾箱"、"请原谅我不再致电话给您,因为我不希望再被辱骂,只希望心存美好的一面,在我余生的经历中,只留下您美好善良的经历"等内容。之后,被告将原告在深圳的所有物品寄给在印尼的原告。此后,原、被告双方不再有联系。

四、本院对本案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6日订立一份赠与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赠与被告190000.00美元是"用于结婚事宜",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

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

一般而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合同,赠与财产一经交付,合同即成立。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应是今后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之规定体现了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能够对该处分行为附以条件。赠与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双方当事人能够对赠与行为效力之发生附以条件。民法中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行为的效力以所附条件成就而发生,条件未成就时,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将190000.00美元赠与被告,并约定"用于结婚事宜",因此,这是预想到原、被告双方今后婚姻可能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为了确立双方恋爱关系,亦是为了促进今后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而且原、被告之间的这种约定既不违反法律,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原、被告双方来讲,"结婚"也是今后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假如双方恋爱关系顺利进展下去,"结婚"的法律事实是完全可能发生。故原、被告双方"用于结婚事宜"之约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之要求。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用于结婚事宜"之约定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原、被告双方正式注册婚姻,那么所附条件即成就,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假如所附条件未成就,该赠与行为未能发生预想的法律效力,即使赠与财产已交付于受赠人,受赠人亦已实际占有赠与财产,但由于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受赠人占有该赠与财产无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回到印尼后,致信原告,表示被告尽管曾梦想和原告"有一段终极一生的美好情感和生活",但鉴于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和被告"不甘屈辱的抗争心态"以及令原、被告双方不愉快的"被窒息的恐惧"的感受,被告决定不再与原告联系,将前往他国工作,并决定将与原告的"所有的不愉快的情况,所有受伤的自尊心、面子都统统扔进历史的垃圾箱"、"在我余生的经历中,只留下您美好善良的经历"。从被告以上的表述中能够看出,被告认为,在与原告交往的过程中,被告感受到十分痛苦,感到原告对自己的不信任,对双方的前途,被告感到"窒息的恐惧"。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给原告写的这封信,是一封表明被告要与原告断绝恋爱关系的绝交信。之后被告又将原告的生活物品寄回给原告的行为也表明被告决定与原告分手。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联系等事实也讲明原告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差不多结束,结婚已成为不可能,换言之,双方约定的赠与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因此,赠与协议未能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占有该赠与财产已无法定和约定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产之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结婚"亦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而恋爱是指男女双方互相表达喜爱的行为。由此可见,"结婚"与"恋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中"用于结婚事宜"之约定,是一种专门明确、清楚的表述,并不存在发生歧义之情形,被告将之理解为用于"与建立恋爱关系这一与结婚相关的事宜",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既不符合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本案的事实。被告声称,原告所赠财产已用于原告在深圳期间的生活消费以及购买房屋,在原告回印尼之前已所剩无几。然而,被告提供的收据或发票无法证明该费用是用于被告的生活消费,且其中购买的房屋属于被告所有而非原、被告双方共有。同时,本院认为,"用于结婚事宜"不是原告加之于被告的一种合同义务,而是对赠与财产之用途的一种约定,也是对赠与行为所附之条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该约定既不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本案赠与合同因所附条件未成就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并不存在原告行使撤销权之情形。因此,被告之抗辩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五、判决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返还原告得力娜查亚力190000.00美元。

案件受理费5310美元,由被告王燕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付,本院不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房屋赠与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782 房屋赠与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房屋赠与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 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 ,产籍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 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xx年xx月xx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 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 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 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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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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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赠与通用合同模板(标准版) General contract template of husband and wife real estate dona tion (Standard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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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 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自愿 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 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 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 字捺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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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合 同范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7045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

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3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

买卖合同纠纷-1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被上诉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车辆购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将属本公司产权的十辆沃尔沃380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585000元,共计585万元转让给乙方(即荣星公司)。并由乙方继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荣星公司共计支付款项236万元,中宇公司已将全部车辆交与荣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与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荣星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约定“中烟物资公司决定从XX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公路运输经营业务,荣星公司挂靠中宇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条约定“由中烟物资公司与玉溪

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公司原有的红塔集团5%卷烟公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公司承运”;第三条约定“荣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万元由宏程公司代偿315万元,还款分两次,会议纪要签字还200万元,其余115万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偿还。余款39万元由荣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归还”。第四条约定“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的挂靠、管理关系,由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第六条约定“荣星公司所有车辆解除与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的车辆户头挂靠及业务挂靠关系,由荣星公司办理车辆转户手续。荣星公司与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间的所有挂靠协议自XX年2月1日起终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万元;XX 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发票,认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万元是其代荣星公司支付的货款。XX年12月23日,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汽车加盟挂靠合同》(以下简称《挂靠合同》)。XX年3月25日,为解决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的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荣星公司购买了车辆以后对集装箱箱子进行加装,支付435000元。此外,本案诉争的十辆沃尔沃车购于XX年4月,新车价格为152500元(车头以及半挂车)一台。荣星公司原名称为四川绵阳荣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宇公司后以荣星公司拒不支付尚欠货款并拒绝履行《会议纪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2日电(韩婷)随着新疆的各类市场交易活动更加频繁和活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力求以通俗直观的典型案例形式进行普法,进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附: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收货单的内容、交易方式等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下称虞梦圆公司)起诉称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529682元。虞梦圆公司提供一份《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该《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对于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均有明确记载,张某在"收货人"处签字。标的物是由张某到虞梦圆公司自行提货并拉运,运费由张某自行支付。张某称自己是为虞梦圆公司代销标的物,而与虞梦圆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此类买卖行为交易习惯来看,多以书面合同

进行;双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更无以此方式完成过此类交易的事实;《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只能证明张某收到标的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张树明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标的物的事实;虞梦圆公司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遂以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树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虞梦圆梦圆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虞梦圆公司提供的《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标的物由张某自行提取,张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虞梦圆公司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张某在本案中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虞梦圆公司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虞梦圆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529682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遂判决张某向虞梦圆公司支付价款1529682元。 严某与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 沿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实际提供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直接向其支付价款。 一、基本案情

夫妻房屋产权赠与合同范文精选3篇

夫妻房屋产权赠与合同范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______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夫妻房屋产权赠与合同范文2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3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

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样本(2011)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样本(20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8237号 原告周xx,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楼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xx诉被告黄xx、楼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楼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被告黄xx与案外人楼xx系夫妻关系,被告楼xx系黄xx 与楼xx之女。2008年3月,楼xx向原告购买电梯配件,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75,000元。原告依约向楼xx交付货物后,楼xx陆续支付货款147,500元。2009年12月20日,楼xx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127,500元货款未付。2010年11月2日,楼xx死亡。现认为,该笔欠款发生在楼xx与被告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生意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xx应予归还;被告楼xx系楼xx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欠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xx支付原告货款127,500元;被告楼xx在继承楼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楼xx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x与案外人楼xx系夫妻关系,被告楼xx系双方婚生女儿。2009年12月20日,楼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称:欠周xx127,500元,注:其余货款已清。2010年11月2日,楼xx报死亡。2011年2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户籍信息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赠与,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但有些时候往往适得其反,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答应送的东西,因为种种原因,赠与人要么出尔反尔不兑现给付承诺,要么厚着脸皮将送出去的财产要回来。近三年,青浦法院审理了22件赠与合同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赠与行为几乎都发生

在亲人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这些案件中涉及了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销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把握赠与成立的证据、撤销赠与的标准等在实践中也较难统一,我们不妨借助案例找寻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儿子驱赶心灰意冷要求撤销赠与 徐爷爷和陈奶奶是一对传统的老夫妻,养育了一双儿女。儿子和父母同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还开了一家小店。女儿大学毕业就在市区定居生活。儿子结婚后,老夫妻与儿子住在一起,帮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仅没要儿子一分钱,每月还搭上不少伙食费,抱上大孙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顾小孩。老人家为儿女忙碌一生,对孩子也是能帮则帮。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老人转眼都年过八旬,身子骨是越来越差。都说养儿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该到了儿子尽孝道的时候,可儿子见父母不但没帮衬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赘,开始心生不满。

平日没有好脸色,还大声训斥,处心积虑想驱逐年迈的父母。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市区女儿家住,后来经过亲戚朋友劝说又回到儿子家。但情况依旧如此,无奈,为求得清净,老人叫来了女儿、儿子和很多亲戚,当场签订了《父母赡养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写明了将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半。 原以为,财产都分了,儿子应该会态度好一点,可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老人心怀恐惧,又经不起轮流居住、来回折腾,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诉的,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协议。法院通过审理,从赠与合同的标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实,认为老人要求撤销赠与此房屋条款的诉请,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黄昏恋遭儿子强烈反对母亲撤回赠与儿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11年去世了,今年经人介绍,王阿姨认识了李叔叔,双方对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恋爱关系。但王阿姨的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11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电话: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 3、收货单复印件份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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