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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拨付流程第五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

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

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指标文件的制定。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

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

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拨款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拨款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拨款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关于安排500万住房补贴专项拨款的请示南京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劳动局和交通局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学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现有在校生5073人,是南京市技校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院校。

学院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我院系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工176人,离退休55人,合计231人。

按照市政府房改政策,19xx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已执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由于历史原因,唯老职工购房补贴是个老大难问题。

这部分老职工有的无房、有的是简陋私房、有的购买了房改房而面积未达标、有的购买了商品房(含二手房),急盼领到购房补贴。

通过职工住房登记调查统计,无房户和缺面积户有179人,需发放住房补贴面积7668.38平方米,人均面积差42.8平方米,加上工龄补贴,需发放住房补贴总额为6233167.5元,我院售房款仅有929792.25元,资金缺口530万元,由于资金缺口太大,故一直未敢发放购房补贴。

我院从未向市财政要求过住房补贴的专项拨款,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文教系统)已开始发放住房补贴,这对我院压力很大,职工反映强烈,每天都有来电、来访,有的说房改政策唯独我院落实不了,有的要求上访,已被我们多次说服劝阻。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稳定人心,特别是稳定一些离退休人员的情绪,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现恳请市财政局按照《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财综[2003]155号)文件精神,在2005、2006两年内安排500万专项拨款,其余30万元由我院自行筹措,以使我院住房补贴发放这一政策性工作,能与全市同步得到落实。

妥否,请批示!南京××职业技术学院二○○四年十月十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8•【字号】湘财教〔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8〕2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职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教育)改革发展,整体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职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完善我省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分级负责,多元投入按照中职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省级统筹推动全省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负责落实省属公办中职学校生均经费;市县履行所属公办中职学校投入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所属公办中职学校生均经费。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多元投入机制。

(二)完善体系,注重公平明确生均拨款目标,建立以经常性拨款为主、免学费补助和其他专项资金支持为辅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体系。

逐步打破拨款基数,充分体现生均导向,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培养成本差异,以及各中职学校的办学绩效,完善经常性拨款核算方案,更好体现财政拨款的导向性、公平性,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

(三)促进改革,突出绩效将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与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相结合,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激励相容、奖优扶优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1.01
•【文号】财基字[1999]506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
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9年1月1日财基字[1999]506号)按照《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的要求,为了既保证国债资金项目用款的需要,又有效实施“按配套资金同比例拨款”办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根据项目工程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拨付转贷资金,首批转贷资金按转贷资金的三分之一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

二、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拨付中央补助的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下同)已落实但尚未到位情况下,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财政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
位,其余中央补助资金,请你们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与《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一并执行。

拨款批复范文

拨款批复范文

拨款批复范文
背景
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会对需要经费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估。

如果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并且经过审批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就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资金拨款。

拨款批复是拨给项目经费的正式文件,也是资金拨给的最后一步。

拨款批复文
件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要求编写拨款批复的人员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有深入了解。

为帮助编写拨款批复文件的相关人员,本文提供了一份拨款批复范文,供参考。

参考范文
XXXX省财政厅
关于XX工程资金拨付通知
各拨款单位: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拨付XX工程项目建设资金XXXX万元,现批准拨给各实施单位,请务必按计划组织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高效、公正、透明、方便监督。

资金拨付条件如下:
一、请开设专门账户,及时将拨款收入专项账户;
二、根据项目物资采购需要,开展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招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三、合理选派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相应的建设管理团队,严格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
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建设完成;
四、设立成本管理部门,对项目内各项费用进行理性严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请各拨款单位实施单位各执其职,密切配合,全力配合好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
资金的最终效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XX年月日
结语
以上是一份拨款批复范文,作为参考,我们应当在编写类似文件时,结合实际
情况和部门规定,确保文风严谨、格式统一、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正式规范。


有这样才能使得拨款批复文件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确保各方面的资金使用安全和公正。

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拨款管理,保障专项拨款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拨款是政府为特定用途或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其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用途合理、经济合理、效益明显。

第三条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财政专项拨款应当按照其用途性质分为项目拨款和经费拨款。

项目拨款用于特定项目实施,经费拨款用于开支性项目。

第二章财政专项拨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说明拨款的用途和需要的金额等。

第六条财政拨款申请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执照证明文件。

第七条财政拨款申请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能够按照拨款用途进行专项使用。

第八条财政拨款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拨付合适的金额和项目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财政拨款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财政拨款的审批部门应当公开审批结果,保证申请单位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财政专项拨款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拨款用于项目的合理开支和效益。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和避免资金浪费。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有关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和评估,定期进行项目进展和效益评估,及时调整项目方向和措施。

第四章财政专项拨款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拨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4•【文号】财库[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4日财库〔2000〕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黔国资规划[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规划[2006]31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资金以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省国资委的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国资委对监管(托管)企业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审批单位、资金来源和结构以及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列入国债资金规模的资料等,上报时间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第三条省国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后,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会同办公室在48小时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入省国资委财务专户。

第四条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指定的内容(企业及项目、资金性质),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发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同时送省国资委领导及委有关处室。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原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账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账核算。

北京市高校拨款制度文件

北京市高校拨款制度文件

北京市高校拨款制度文件北京市高校拨款制度通常由一系列政策文件组成,用于规范和指导对市属高校的财政支持方式、额度分配以及使用要求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相关制度文件中的内容摘要:1.《北京市属高校财政拨款管理办法》1)明确了北京市财政部门对市属高校进行拨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标准。

2)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拨款项目,如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

3)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与执行规定,包括年度预算申请、审批流程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

2.《北京市高等教育拨款需求预测和模型构建办法》1)提出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学生规模、学科建设等因素,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高校的资金需求。

2)建立了基于准公共产品理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教育经济学效率公平理念的拨款模型。

3.《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1)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来源、用途、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强调对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的支持。

2)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1)确定了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了专业建设、本专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国际交流等多个方面。

2)强调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和效益评估,以确保资金有效投入并取得预期成果。

5.《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1)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明确了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包括预算编制、调整、决算审核等环节。

2)强化了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推动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先前知识总结归纳得出的一般性描述,并非实际的具体文件全文或最新版本。

若需了解最新的北京市高校拨款制度文件,请查阅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

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局长、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

(一)局长、主管局长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责是:依据本科室掌握的年度预算指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用款计划和专项经费申请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提供预算单位分月经费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确保每笔拨款事项真实、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省下达专项指标、上年结转、收入入库等情况,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预算支出指标来源情况进行核实。

(四)稽核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本级预算单位支出指标、追加县(市、区)专项支出指标、各类专户拨款进行审核。

其内容包括审核下达支出指标所列科目是否正确,资金用途是否与预算、与省追加指标相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国库科的职责是:统筹调度国库资金,依据各业务科室提供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等拨款依据办理拨款。

第三章拨款审批程序及印鉴管理第五条市直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拨款,由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经预算科核实签字后送国库科,由国库科按照各单位支出计划及国库资金情况办理拨款.在预算未批复前,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下达拨款通知,国库科根据拨款通知办理拨款.各预算单位的拨款计划一经确定,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树立和国度水土保稳健点树立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度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明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树立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树立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0]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17关于印发«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财预[2000]128号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财预[2000]128号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文号:财预[2000]128号颁发日期:2000年08月07日实施日期:2000年08月0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第五条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下拨方案范文

专项资金下拨方案范文

一、方案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展的政策,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下拨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展。

2.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3.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 科技创新:支持科研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

2. 产业升级: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产业集群发展等。

3. 人才培养: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

4. 社会事业:支持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5. 环境保护: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按照项目需求、资金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分配专项资金。

2. 重点原则:优先支持关键领域、重点项目,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3. 效益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4.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五、专项资金下拨流程1. 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审核评估: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3. 决策下达:根据评审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 资金拨付:按照下达的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5. 项目实施: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6. 监督检查: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六、资金监管措施1.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和责任。

2.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七、预期效益通过本专项资金下拨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实现以下效益:1. 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29•【文号】财基字[1999]530号•【施行日期】199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

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关于专项拨款文件

关于专项拨款文件

财税[2009]87号: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

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

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这里要注意: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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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87号: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

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
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
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

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这里要注意:
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

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3、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其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一样,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强调了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

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

在财税[2008]151号文中并无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综上,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二、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

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

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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