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卷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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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试卷

专业班级学号姓名钟方源

1、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丙、丁分别以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董事长。5月1日,甲擅自将私人轿车卖给公司。7月1日由于打算出国,在征得丙的同意下,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至12月31日,该公司欠李嘉丽250万元,当时公司自有资产240万元。经查,公司四位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请分析以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买卖私人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股东可以提起何种诉讼?

(3)丁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嘉丽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

1、(1)能成立。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资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交易必须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否则无效。股东间接诉讼。

(3)无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份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丁转让股权是在只有甲的同意下进行的,未取得乙和丙的同意。

(4)240万元由公司资产清尝,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2、2010年9月,甲、乙、丙、丁(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甲以劳务出资、而乙、丁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发现甲、乙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2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

该年12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张三就12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0月,戊向星星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星星公司。

(1)丁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

(3)对债权人张三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和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太阳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太阳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乙的职权限制,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5)戊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1)丁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2)①、普通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只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对。②劳务出资需要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实物出资也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认定有效。《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戊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某厂2008年10月该厂厂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查明:(1)该厂系在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2)该厂的一债权人甲因追索200万工程款而在一个月前向法院起诉,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厂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的一笔300万贷款充当保证人,现乙公司贷款尚未偿还这笔贷款。(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1000万元。(5)该厂的破产财产额为770万元,破产费用40万元;欠缴税款220万元、职工工资180万元、普通债权500万元。

请分析以下问题:

(1) 该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该厂与债权人甲之间尚未审结的欠款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4) 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为什么?

(5) 普通债权人甲能分配的财产是多少?

3、(1)合法(已经资不抵债,正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2)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企业破产资产清算时进行处理(或中止诉讼,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4)不可以,因为还没有迹象表明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老师觉得网上的这个答案有误,也由于老师看错题目,在你们的作业本上做了不正当的解释,应该改为“p99 (10)”请看书)(5)主要是先扣除破产费用40万元;欠缴税款220万元、职工工资180万元,剩下的部分各债权人平分(网上解释不恰当,不是平分,应是按照比例清偿)

4、某品牌火腿肠很受消费者欢迎。2011年,该品牌火腿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也有人反映在该品牌火腿肠中发现了铁丝苍蝇等异物,还有人发现现有该品牌火腿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该品牌火腿肠的生产者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如消费者食用后中毒,哪些主体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责任主体除了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4、(1)违反了《刑法》第14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承担主体应为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因为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所负的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故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一定要有合同关系。所以,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与消费者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都对受害的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

(3)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大诗人,即买方或者卖方,古国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

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这个是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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