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渠道商服务合同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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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渠道商服务合同
1
渠道商服务合同
2011.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的XX牧场系列及其他甲方指定乳制品,在甲方指定的县(区)
乡(镇)进行产品销售,为更好地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经营简介】,在当地市场有
三年以上快消品经销经验,且与甲方目标终端客户的80%具有一定的客情基础;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元【县(区)级市场10000元,乡镇市
场5000元】,用于信用保证,在合同终止后退还本金,不支付利息。
3.具有一定的配送条件:物流车辆一部,配送车辆1台/200个目标网点。
4.具有良好的网络基础:即与目标渠道合作半年以上
5.配备专业的市场运作人员,县级市场2名,乡镇市场1名,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
识,具备快消品基础销售能力,责任心强。
6.乙方具有同当地工商、税务、质检、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协调能力,能够全面代表
厂方处理一切政府部门对接工作。
二、订货服务条款
1.乙方必须提前三天以电话、网络或传真形式向物流部订货并明确告知订货品项、数量、发
货的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
2.若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期限订货,在货源紧张的情况下造成乙方所订货品不能按时配送到位
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必须在所订货品配送之前一工作日付清货款,并将银行回执单以传真形式发往甲方财
务部,若因货款不到位造成货物迟发或短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追究因乙方原因导
致甲方储运变动所带来的损失。
三、当地公共关系处理与质量投诉处理条款
1.乙方负责所在区域工商、税务、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所产生的一切非正常性费
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协调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发生质量投诉,乙方第一时间须赶到事发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并如实将所了解的情况反映给
甲方客户经理进行合理解决;若产生严重的、牵扯到媒体等恶性投诉,可直接电话告知甲方区域负责人,协调解决,乙方全程协作处理。
3.货品逾期配送、销售造成投诉时,乙方及时解决并负责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
方不及时解决,致使投诉方产生异议并通过媒体造成负面影响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所造成的损失,不足赔偿的,乙方应另行补缴赔偿。
4.乙方因延误解决时间而造成的一切影响及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渠道秩序服务条款
1.乙方必须为 XX系列产品独家经销,不可经销与同类产品,确需进行需向甲方提交第二乳品
品牌经销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销,并保证甲方在本市场占有率高于竞品,否则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任务,可视为弃权合同、甲方有权重新选择经销商。
2.乙方对所辖区域内未开发市场,必须无条件开发,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市场分割。
3.乙方必须保证所辖市场指定品项运作,若乙方运作品项单一,对其它不销售的产品,甲方
有权进行品项分离代理。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营销政策,对赠品和促销物料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执行到终端。否
则,将在乙方折扣中扣除同等价值物品成本并依据《渠道考核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5.甲方客户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产品结构与乙方协商订货,若乙方强行阻止推广新产品和不
开发的市场区域,甲方驻区业代有权独立订货和配货,培育新的分销或代理商。
6.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面向非乙方签约地窜货,造成他人市场负面影响和窜货投诉纠纷
者,每次处罚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者,一经确认全年折扣减半,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资格。
7.凡乙方区域内的乙方分销网点窜货,可视同于乙方窜货处理。
五、本合同因双方发生异议而产生变更或撤销,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保证金,在合同变更或撤销
半年后方可退还乙方保证金。若乙方因变更或撤销合同造成市场不良影响者,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以补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市场损失;若乙方单方面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则扣除乙方当年的折让,用于重新启动市场。
六、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该市场所有货物(不包括乙方库存)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托
管,乙方不再享有该批货物处置权;处理滞期货品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从其返利或保证金中扣除。
七、甲方派驻的客户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与经销商的业务关系
1.客户经理、驻区业代负责所管区域市场的开发、拓展、维护、管理;帮助客户组织建立销
售团队,协助制定客户业务团队日常考核办法;处理甲乙双方的日常工作,共同完成销售目标。
2.客户经理、驻区业代不能直接参与货物及货款,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经销商进行现金往来。
3.不经XX营销本部正式下文批准,经销商商擅自给业代借现金或货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经
销商自己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对责任客户进行案值10倍的处罚。
4.甲方根据市场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酌情聘用销售代表、导购,工资由公司按照统一
标准进行发放,双方共同且平均承担地聘人员工资,公司代扣代发,并凭工资发放表进行核销。
5.甲方任何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辱骂、殴打、威胁经销商;同时任何经销商不得辱骂、殴打、
威胁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者,对责任人酌情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直接除名或终止经销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履行过程若有异
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者可提交相应法律机构解决。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2011年 3月 1日起,截止日期为 2011 年12月 31日。
甲方:乙方
签约人:(盖章)签约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