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正式版
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解析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办法为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矿井目前现状和年度采掘计划制定《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办法》,望矿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矿井通风(一)通风设施1、严禁同时打开2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的一处罚款200元;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一处未连锁罚款200元,人为破坏联锁装置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其所属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2、各生产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在作业地点内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建成后,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负责;副井运输大巷、各片盘口、井底车场的通风设施由机运队负责;为主井皮带巷、变电所、泵房服务的通风设施由机电队负责;凡两个以上区队在同一区域内施工,由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一次对个人罚款200元、其所属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损坏通风设施酿成事故的,要按照地煤公司和先锋煤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4、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矿车撞击风门。
发现用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范本(3篇)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明确一通三防的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二条一通三防是指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通信设施的保护、防范、处置以及事件的报告和解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制,保护通信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通信服务的可靠性和用户体验。
第五条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调整和执行。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一通三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一通三防的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通信设施的保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其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八条防范通信设施的各类威胁和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处置通信设施的各类故障和事故,迅速展开应急处理和故障排除工作,恢复通信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通信设施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解决和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通信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与信息安全等其他相关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一通三防的考核办法第十三条根据一通三防的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考核办法应当包括考核指标、考核周期、考核内容等要素,确保考核工作的全面和公正。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改进一通三防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相关部门所有。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范本(2)《一通三防》管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通过对应急通讯、安全生产、消防防护和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一、规范管理为规范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行为,制定此处罚办法,以确保社会生产经济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一通三防管理是指水、电、气三项管线的安装与维护管理。
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方面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特别是要确保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规定的三防措施,否则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等。
二、处罚内容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罚款等处罚。
•(一)轻微违规行为若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以下“轻微”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规范安装管线设施的;2.管线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3.管线设施配件安装不牢固,易脱落的;4.管线设施维护不及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5.管线设施拆卸和改动不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审批的;6.未按照规定进行漏电检查和防雷检查的。
•(二)一般违规行为若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以下“一般”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1.未经核准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设施的;2.损坏、改变既有的水、电、气管线或者连接管线设施的;3.未按照规定对管线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的;4.管线设施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事件等事故。
•(三)严重违规行为若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则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等:1.擅自拆卸管线设施或者在燃气管线周围进行焊接等危险操作的;2.改变原有的管线通道或者违规设置新的通道的;3.未经安全检查即投入使用,或者在未经安全评估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的;4.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的。
三、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标准对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根据责任程度和危害程度,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一)轻微违规行为:1.警告;2.罚款:一次罚款500元至10000元。
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处罚管理制度
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处罚管理制度一、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必须爱护通风设施。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通风科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设计,通风队负责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完毕后,移交给基层生产单位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队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局扇和风筒,违者罚款1000元/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集团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四、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安设开停传感器。
责任单位有损坏开停传感器和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罚款集体1000元/次、,责任人200元/次,队领导200元/次。
五、使用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随意损坏,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和修补。
损坏导风筒的罚集体1000元/次,罚当班队领导200元/次。
六、损坏风门按事故进行追查,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次。
七、行车风门要设置闭锁装置和开关传感器,闭锁装置和开关传感器损坏或丢失要及时维修更换。
损坏或丢失风门闭锁装置和开关传感器照价赔偿并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八、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挡风墙、挡风帘。
随意拆除或损坏挡风墙、挡风帘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队领导200元/次。
九、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密闭设施,随意拆除或损坏密闭设施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单位领导200元/次。
十、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道及硐室瓦斯、测风、隔爆设施等各类牌板齐全完好。
损坏各类牌板罚责任人2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十一、采掘、运输系统必须有防尘管路、喷雾设施及隔爆水袋,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损坏,若有损坏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制度1、瓦斯检查员要按照矿所设置的瓦斯检查点和通风安全部制定的巡回检查图表。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之规定的次数进行检查.2、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并设专人进行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并把采堀工作面检查的瓦斯浓度等填在记录牌、瓦检手册上,并通知在场作业人员.其地点检查后,也要填写在记录牌板上,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签名。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并报告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3、瓦斯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
每次检查瓦斯同时要认真检查本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字,并记录在瓦检手册上。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调度室请示汇报,每班汇报不少于三次.4、采掘工作面使用钻机施工卸压孔,抽放钻孔或电煤钻打预测报和效果检验孔,专职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
5、通风队班长要认真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瓦斯手册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通风班长后要必须及时汇总情况,按照填写班长工作报表,向安全生产调度和值班人员汇报。
凡通风安全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瓦检员手册、牌板,审查符合要求,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内容,审查人员要在瓦检手册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安全生产调度后,才能离开现场.6、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班报审查制,通风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瓦斯检查手册,并交回通风队值班干部审查.通风队长要每天审查一次本队全部班报表,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瓦检员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系统。
经常检查通风设计,保证通风系统的完整。
如果通风系统被破坏,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如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平时发现风门敞开要及时关好,发现其他通风设施有破坏的,都要及时报告通风队值班干部.如发现破坏通风设施者,及时报告公司生产调度追究处理.8、严格瓦斯巡回检查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要严格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或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及时改正错误行为。
2. 限期整改:对于误操作、设备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可以要求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 罚款: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具体罚款金额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一次违规行为罚款数额为500元至5万元不等。
4. 吊销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件,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对“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违规行为的常见处罚办法,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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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奖惩考核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人为本,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杜绝重伤以上的人员伤亡事故,及重大事故的发生,规范在职员工的行为规范,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安全奖励:1、对在“一通三防”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对有功人员奖励200-500元。
2、积极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对有关人员奖励200-500元,或对单位奖励500-1000元。
3、组织召开矿级“一通三防”先进典型现场会的,对单位奖励1000元; 组织召开公司级“一通三防”先进典型现场会的,对单位奖励1500元; 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级“一通三防”先进典型现场会的,对单位奖励2000元。
4、积极完成矿交办的“一通三防”重点工作或工程的或协助完成矿交办的“一通三防”重点工作或工程的,根据工程情况奖励单位500-1000元。
5、对坚持原则、严格落实“一通三防”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奖励100-200元。
6、发生重大通风安全隐患或三级以上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被矿和上级出示“一警两书”、挂红黄牌、安全罚款的责任单位,事故当月不享受此专项奖励。
7、为解决通防问题,协助通风区建设施主动运输材料,100元/车,为通防专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人员,被采纳者,奖励200元/条。
8、长期坚持使用综合防尘设施的单位月度奖励1000元。
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无法直接灭火的,应立即向调度室回报,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室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处理计划,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对积极灭火人员奖励不得少于2000元。
二、一通三防管理责任考核办法(一)通风系统(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区罚款1000元,对区正职罚款700元,副职罚款500元。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3篇)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订《恒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本细则和办法适应于矿属有关单位及外联区队。
二、“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1、根据《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通部、生产技术部、综合部、通风工区、采掘各区队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2、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安通部长、安全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部长、总和部长、通风区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生技部分管主任工程师担任。
成员由安通部、“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中分管“一通三防”及专管成员组成。
3、矿长每季度初负责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
矿总工程师每月初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
____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日常工作,____制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生产副矿长负责督促科室和采掘区队、辅助单位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规定和标准____生产,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对井下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4、每日调度会,通风工区区长负责汇报当天“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存在隐患,注意事项。
5、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每旬____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大检查,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的一票否决权。
评比结果纳入矿结构工资和资金分配考核。
6、通风工区区长。
(1在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分管主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为采、掘、机、运区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一、引言本文旨在详细阐述“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涉及到对违反“一通三防”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下文将从违反“一通三防”行为的定义开始,逐步介绍处罚的程序和措施。
二、违反“一通三防”行为的定义违反“一通三防”原则是指未能有效推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即未能做到信息通畅、人员通行顺畅、物资供应有保障和防灾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场所的混乱、事故的发生以及社会秩序的紊乱。
对于违反“一通三防”原则的行为,将根据违反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处罚程序1. 立案:当发现有违反“一通三防”原则的行为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2. 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将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将对违反“一通三防”原则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相关执照等。
4. 处罚告知:有关部门将向违规者发出处罚告知,并告知其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处罚措施1. 罚款:对于一般违反“一通三防”原则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反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 行政拘留: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决定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3. 吊销相关执照: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吊销违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执照。
这将对违规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4. 其他惩罚措施: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规方进行其他适当的惩罚措施,以进一步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五、结语“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一通三防”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能够有效提高各个单位和个人对于“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三节“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50)“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50)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51)矿井测风制度 (52)综合防尘制度 (52)井下综合防尘实施细则 (52)“一炮三检制”制度 (54)“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4)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55)瓦斯排放制度 (55)瓦斯检查仪器校正维修制度 (56)瓦斯超限住手作业撤人制度 (56)矿井放炮管理制度 (57)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57)瓦斯检查制度 (58)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58)风筒使用管理制度 (59)防灭火制度 (59)预防自然发火措施制度 (60)第三节“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处罚制度1.局部通风安装位置不合理罚款10—20 元,没有管理牌罚款10 元,没有责任人罚款5 元,吸循环风罚款50 元。
2.掘进工作面通风超过5 米不接风筒罚款10—20 元(超过5 米不接风筒、瓦斯超过《规程》规定罚款20——30 元, (或者停班处理)。
3、局部通风发现一处漏风罚款5-——10 元,一处不直罚款5 元,一处死弯罚款5 元,大小风筒不一致罚款10—20 元,一处没有翻压边罚款5 元,超过三个环不吊挂罚款10 元。
4、不坚持“一炮三检制”及“放炮管理制度”者查出一次罚款30——50 元,或者停班处理。
5、永久通风设施一处漏风超过《规程》规定时一次罚款10 ——20 元,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一处罚款20 ——30 元,风门、密闭、风障达不到建造标准一处罚款10 ——20 元。
6、风门、密闭、测风站无责任牌一处罚款10 元、密闭盲巷无警标一处罚款10 元。
7、不按时测风,记录牌内容不全,一次罚款5——10 元。
8、盲巷瓦斯排放不按措施,一次罚款50——100 元,并对责任人停班处理(排放报表填写不实一次罚款10 元)。
9、巷道贯通不及时调整风路一次罚款50——10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10、各地点隔爆水棚定期进行冲刷、注水,一次不到位罚款10 元。
2023年“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2023年“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根据2023年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以下是处罚办法的相关内容,详细说明如下:一、违反规定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单位通风管理;2.未按规定设置防火设施和设备;3.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宣传教育;4.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检查和维护。
二、处罚措施:1.第一次违规:(1)警告:警告书将出具并告知相关单位,要求整改。
(2)责令整改: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3)罚款: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
2.第二次违规:(1)警告:警告书将出具并告知相关单位,要求整改。
(2)责令整改: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3)罚款: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2万元。
3.第三次违规以上:(1)警告:警告书将出具并告知相关单位,要求整改。
(2)责令整改: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3)重罚:罚款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三、特殊情况罚则:1.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1)责令停产整顿:根据事故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关部门可决定对单位进行停产整顿,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和检查,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2)吊销相关证照: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进行法律追责。
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1)责令停产整顿:根据事故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关部门可决定对单位进行停产整顿,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和检查,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2)吊销相关证照: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进行法律追责。
(3)行政拘留:根据事故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关部门可决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四、违规单位的监管措施:1.日常督导检查: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违规单位的日常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整改落实。
2.公开曝光:相关部门将及时公开违规单位的处罚信息,并通报社会大众。
3.企业信用记录:对于多次违规的单位,相关部门将会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安发[2008]32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省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附件:《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省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附件:《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通风管理第六节巷道贯通第四章瓦斯防治第一节瓦斯检查第二节瓦斯排放第三节瓦斯抽放第四节防治突出第五章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二节降尘措施第三节隔爆措施第四节粉尘测定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监测监控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2024年“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2篇)
2024年“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交通管理对于城市建设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4年,我国制定了《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旨在推动交通管理工作创新与提升,实现交通安全与便捷的有机结合。
一、实施细则1. 交通通畅管理(1)提升交通设施建设水平,加快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2)完善信号控制器和交通监控系统,提高红绿灯配时和交通监管能力。
(3)加强交通警力的部署和调度,合理规划巡逻路线,提高警力的有效利用率。
(4)鼓励公众参与交通疏导,通过社会化管理方式,减轻交通警力的压力,提高交通通畅度。
2. 交通安全管理(1)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分析交通事故数据,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3)加强交通执法力量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加大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为交通安全提供良好的环境。
3. 交通环保管理(1)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限制标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推广和发展新能源汽车,鼓励广大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3)加强对道路垃圾和污水排放的管理,确保道路的清洁和环境的整洁。
(4)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加强对交通绿化、道路绿化和景观绿化的管理,营造宜人的交通环境。
4. 交通便捷管理(1)推进智能交通建设,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引导和推动。
(2)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网络,提高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和覆盖面。
(3)提升交通一体化管理水平,加强不同交通方式间的衔接和配合。
(4)依托互联网技术,推动交通出行预约、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应用,提高交通服务质量和便捷度。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3篇)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是指在工作单位或组织中,对“一通三防”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考核方式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示例:一、实施细则1. 一通:指通知,在工作单位或组织中及时传达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上级部署、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
2. 三防:指防控,包括防护、防灾和防病。
防护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防灾是指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扩大,防病是指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和个人防护,预防职业病和其他疾病。
3. 工作单位或组织应制定明确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制度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单位或组织的信息传达和防控工作有效进行。
4. 工作单位或组织应定期组织“一通三防”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员工的参与和配合。
5. 工作单位或组织应建立健全的“一通三防”管理档案,记录相关工作事项和考核结果,作为未来改进和追踪的依据。
二、考核办法1. 考核指标包括“一通”和“三防”两个方面。
其中,“一通”方面考核主要包括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防”方面考核主要包括防护设施的完善程度、防灾工作的有效性和防病措施的执行情况。
2. 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每年末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自查是指工作单位或组织自行检查和评估“一通三防”工作的情况,综合考核是指上级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工作单位或组织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评估。
3. 考核结果根据工作单位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4. 考核结果将影响工作单位或组织的绩效评定、奖惩和其他相关待遇。
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单位或组织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组织将被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措施,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或降级处理。
以上仅是一个“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示例,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应根据不同单位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范本(3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范本《一通三防》是指防风险、防环境污染、防工伤事故三个方面的管理要求,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制定了《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下面是一个范文,供参考。
一、行政处罚1. 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书面警告:对于初次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
警告书应明确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且情节较重的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
罚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但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
(3) 停产停业整顿:对涉及重大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整顿期间,企业需进行全面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或多次违法的企业,可以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暂扣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吊销后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 行政处罚的程序:(1) 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企业。
(2) 依法立案: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并依法立案。
(3) 通知听证:在立案后,应当通知违法企业参加听证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4) 作出处罚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5) 送达决定书:对于被处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企业。
(6) 整改督办:对于被罚款或整顿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整改情况的督办,并进行跟踪检查。
(7) 处罚结果公示:对于被行政处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其处罚结果,以警示其他企业。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5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第五条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____元。
第六条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____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____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____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____元。
第九条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____元。
第十条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____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____元。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____元。
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
“一通三防”处罚细则
“一通三防”处罚细则
是指对违反“一通三防”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
其中,“一通三防”是指建立健全防控传染病的体系,包括:- 一通:及时通报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 三防:个体防护、主动防控、综合防治,通过个人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一通三防”处罚细则:
1. 个人违反个体防护规定,如不戴口罩、不勤洗手等,将被警告、罚款或处以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2. 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未按照主动防控规定进行防控工作的,可能会被罚款、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 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谣言或不实报道,导致社会恐慌或传播疫情的,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4. 拒绝或妨碍疫情防控部门开展工作的,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5. 不配合健康监测、居民自查自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的,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处罚。
这些处罚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的细则应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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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通三防”方面的处罚规定
2024年“一通三防”方面的处罚规定一、简介“一通三防”是指通风、秩序、消防和安全四个方面。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各级政府将依法实施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通风处罚规定1. 对于不按要求进行通风的单位或个人,首次发现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若拒不整改,将处以罚款1000元;2. 对于恶意阻止、破坏或偷盗通风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秩序处罚规定1. 对于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停放车辆等行为,首次发现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若拒不整改,将处以罚款200元;2. 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滥占道路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消防处罚规定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检查、维修或保养的单位,首次发现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若拒不整改,将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暂停营业整顿;2. 对于消防设施被私自拆除、损坏或篡改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安全处罚规定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或安全管理的单位,首次发现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若拒不整改,将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2. 对于安全隐患被发现后未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六、其他规定1. 对于拒不支付罚款或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 对于多次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将逐步加大处罚力度,并可能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证照。
七、结语2024年“一通三防”方面的处罚规定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33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煤字[2003]2号发布第一部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二节瓦斯及瓦斯抽放第三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瓦斯排放第六节防灭火第七节综合防尘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七章其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国有煤矿和外商投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煤矿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县营及其以上(包括县、市营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煤矿企业(简称煤矿企业,以下同)。
第3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防灭火管理制度;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6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经研究,特制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一、矿成立“一通三防”领导组二、“一通三防”例会:每月月初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上月通防工作,安排本月工作,研究解决通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通三防” 领导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
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强化“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矿下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通三防”领导组人员现场发现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汇报。
第3 条:“一通三防”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健全全员齐抓共管责任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实现综合治理。
第4 条:矿安排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 工作计划。
第5 条:各单位区(科)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技术员协助区(科)长搞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6 条:通防科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和主管部门,对通防工作负责全面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有权作出处罚,对通防管理有功者,有嘉奖建议权。
第7 条:通防科所处罚的款额,作为奖励基金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对“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落实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给予相应奖励。
第8 条:安监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本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
第二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9 条:矿各级领导责任划分如下:一、矿长1、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督促总工程师、生产矿长、通防科认真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及重大通风隐患整改措施,搞好业务保安。
3、定期组织分析“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物质和资金,并及时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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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正式版“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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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第五条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
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仪器仪表第十九条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排放瓦斯第二十五条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第三十一条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瓦斯抽放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瓦斯抽放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防突管理第三十九条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调度管理第四十七条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放炮管理第四十八条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