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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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业
绩、执业质量、社会资信等。
1.执业人员状况: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2.内部管理状况: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3.企业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情况;
4.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等情况;
5.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出勤情况;
6.咨询执业质量、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
7.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1.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
4.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
5.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
6.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
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考核方式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和业内相关单位评价两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
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业内相关单位评价:通过委托单位评价、建筑业企业评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互评等方式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以上两部分内容,确定最终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四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1.企业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2分、8分;获得同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分别加12分、10分、6分;获得同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4分、3分、2分;
2.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面因本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在全国、省、市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会议上被书面点名表扬、推广做法,分别加15分、10分、6分;
3.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每增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4.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不良行为的,外埠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每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5分;
5.在省、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6.派员参加省、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定额修编、造价审核、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每人次加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7.业内相关单位评价结果为前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7-9名的加3分;
8.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40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
况真实材料;不参加、不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在考核管理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考核工作;
5.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存在不正当竞争、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的性质恶劣的行为;
7.年度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8.被省级造价管理机构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年度内被省、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连续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
9.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10.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0分:
1.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故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2.转包或接受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4.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5.未经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许可,接受委托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二次、重复结算审核业务;
6.投标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经核实确属存在质量问题,需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7.企业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8.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未达到200万元;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未达到50万元;外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