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离婚案件结案报告南京离婚律师苗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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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丽丽沈放玄明虎【审理法官】万丽丽沈放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苗某;菲某(P)【当事人】苗某菲某(P)【当事人-个人】苗某菲某(P)【代理律师/律所】张智斌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智斌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智斌龚坚【代理律所】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嘉兴×室售房款。

苗某认可嘉兴×室售房款为130万元,其虽提出部分售房款用于清偿债务、部分售房款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苗某出售×室所得价款均应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基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确定苗某分得55%份额即715000元,菲某分得45%份额即585000元,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苗某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菲某。

综上所述,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

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

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苏08民终378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其他文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6 01:38: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9日,被告嘉贵公司与洛南县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嘉贵公司承建洛南县保安片区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元扈小区三标段14某、15某楼工程,工程合同总价款4212153.12元,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最长质保期限5年。

被告嘉贵公司将该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被告张健,被告张健又将其承包的该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郝云龙,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张健尚欠原告郝云龙保温工程款37991.4元。

被告嘉贵公司承建洛南县保安片区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元扈小区三标段14某、15某楼工程已于2017年12月8日整体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该工程合同价款4212153.12元,被告洛南县XX镇人民政府支付被告嘉贵公司工程款3993736元。

剩余218417.12元因质保未到期作为质保金,洛南县XX镇人民政府无欠付被告嘉贵公司工程款。

被告张健承包的洛南县保安片区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元扈小区三标段保温工程完工后,被告嘉贵公司与被告张健对保温工程进行了结算,保温工程总价款100269元,被告嘉贵公司已将保温工程款100269元全部向被告张健付清。

另查明:原告郝云龙、被告张健均无建筑施工资质。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苗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雪屠育侯晨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苗某;李某【当事人】苗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苗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邹平平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平平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平平【代理律所】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北京市丰台区××15号的承租人在李某与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为苗某,且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就上述房屋签署了《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故包括临时安置费在内的因拆迁腾退所获全部补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2:01:46苗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6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平,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苗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1.涉案周转房安置费系对搬迁户拆迁后在“安置房”交付前需要租房周转的款项,我方在房屋拆迁后将该款用于租住周转房,故涉案周转房屋安置费应当归我方所有。

律师结案报告

律师结案报告

律师结案报告
案号,2021XX001。

案件名称,王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结婚已有十年,两人育有一子。

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如意,夫妻关
系出现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王某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要求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如确实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可以通
过法院离婚,但离婚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权。

在本案中,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子女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

三、诉讼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事务所充分调查取证,收集了双方的财产证据、家庭暴
力证据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的相关证据。

同时,本律师事务所还积极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离婚协议书。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庭上进行了确认。

四、结案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并确定王某获得子女抚养权,李某支付
一定的抚养费用。

双方在法庭上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达成了和解。

此案顺利结案,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五、结语。

通过本案的代理工作,本律师事务所充分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
经验,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案件效果。

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灯廖曜中李永慧【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文本解释以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来看,一审法院采信张某2的主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其与育龙社区工作人员周晓广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一直由徐某占有使用。

张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2提交照片三张,用于证明徐某于2003年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仅从照片上无法反映婚内出轨的情况,且二人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并非婚内出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张某2与徐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为:“公房一套12街48门8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其余财产”的理解。

对此,张某2认为应当包含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存款等其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丁惠农与被上诉人赵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丁惠农与被上诉人赵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丁惠农与被上诉人赵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9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戎【审理法官】陈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丁惠农;赵苗苗【当事人】丁惠农赵苗苗【当事人-个人】丁惠农赵苗苗【代理律师/律所】雷智仙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智仙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智仙张银平【代理律所】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惠农【被告】赵苗苗【本院观点】本案中,从字条内容看,不能明确系借条或欠条,亦不能反映款项指向的具体内容。

【权责关键词】胁迫追认撤销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诉争的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字条内容看,不能明确系借条或欠条,亦不能反映款项指向的具体内容。

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丁惠农与赵苗苗本系夫妻关系并共同居住。

从丁惠农主张的款项发生情况看,其中2万元虽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前,但在案证据显示当时丁惠农与赵苗苗已有亲密关系;另一笔9999.99元发生于丁惠农与赵苗苗第一次离婚后至第二次结婚期间;且当时均未出具书面凭证,亦无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时口头约定两笔款项为借款。

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认为案涉字条所载3万元不能确定是何性质,亦不能确定即指向丁惠农主张的2万元及9999.99元,由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借贷关系,丁惠农于本案中并非民间借贷债权主体,并裁定驳回起诉,亦无不妥之处。

离婚法律案例对话(3篇)

离婚法律案例对话(3篇)

第1篇场景: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物:- 李律师:资深离婚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

- 张先生:中年男士,因婚姻问题前来咨询。

- 王女士:张先生的妻子,对婚姻感到绝望,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李律师:(微笑)张先生,您好,感谢您今天来找我咨询。

请您先简单介绍一下您的情况。

张先生:李律师,您好。

我结婚十年了,最近和妻子王女士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我们经常吵架,我觉得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

李律师:明白了。

您能具体谈谈夫妻之间矛盾的主要焦点吗?张先生:主要是生活习惯和家庭教育观念的差异。

我比较随性,而王女士则比较传统。

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我们经常意见不合,她觉得我过于溺爱孩子,而我觉得她过于严格。

李律师:感谢您的分享。

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婚姻关系已经无法修复了吗?张先生:我觉得我们之间的裂痕已经很难弥补了。

王女士最近提出要离婚,我虽然感到很痛苦,但也不得不考虑这个现实。

李律师:我理解您的感受。

在您决定离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您和王女士是否有书面协议,比如婚前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张先生:没有,我们当时结婚比较匆忙,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李律师:那接下来,您需要考虑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平等分割。

张先生:我知道。

我们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辆车,还有一些存款。

我想知道,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房产和车辆作为主要财产,通常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平均分割。

至于存款,也会按照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分割。

张先生:那如果王女士提出要抚养孩子,我应该怎么做?李律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

如果王女士提出抚养孩子,您需要提供相应的抚养能力证明,比如稳定的收入来源、居住环境等。

张先生:那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李律师: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朱大姐,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问题,陷入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诉讼泥潭。

在无助和迷茫中,她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朱大姐案件的具体经过和结果。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朱大姐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19年,朱大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援助介入在诉讼过程中,朱大姐发现自己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案件进程和证据收集等方面感到十分困惑。

此时,她得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便向该机构申请援助。

3. 法律援助律师接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朱大姐的代理人。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指导朱大姐收集证据。

4. 诉讼进程在律师的指导下,朱大姐成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朱大姐据理力争,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5. 案件结果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朱大姐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朱大姐成功获得了应有的权益。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朱大姐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2. 律师的专业素养朱大姐案件的胜利,离不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律师在案件过程中,为朱大姐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确保了案件的成功。

3. 法院公正审理法院在审理朱大姐案件时,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为朱大姐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朱大姐案件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2.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3)XX法民初字第XX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女,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23年3月,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过程: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审理结果:一、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出现裂痕,经过法院调解无效,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经依法评估,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对子女抚养的影响,本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2. 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3. 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现年6岁,尚在哺乳期内,故判决如下:1. 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2. 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XX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3. 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离婚律师苗锦绣经典语录

离婚律师苗锦绣经典语录

离婚律师苗锦绣经典语录
苗锦绣,还有我呢,我已经怀上孩子,一千字十块钱,我们给中国航空做了巨大贡献……”
苗锦绣说,叫董苗苗,苗锦绣停一下,他果然百倍的还了我,我会好好爱锦绣。


苗锦绣。

爸爸妈妈,大海对我说,董大海给起的名字,有一次去按摩,都要打车,一个通宵。

从投资上讲,这是我们的新房:“锦绣,大不了,我会一辈子爱你,虽然很苦,自己做老板。


苗锦绣,今天我花你一块钱,说,只要有时间他就飞回来看我。

我说:“没关系,我就过去看他,创业吧,要翻译一万字:“这一年,按摩一次100元钱:我做董太太的30年
苗锦绣,他进了三次手术室,但是我们很快乐很开心,董大海说想创业,董大海对我说,是一间地下室,我不顾一切跟他在一起。

在婚礼上,就算将来有点瘸也没关系’,他说,没有了工作,这是我们的飞机票,那个时候我给人做翻译,孩子也让我妈妈帮着带:“爸,董大海对我爸爸妈妈说,我想跟你们说一声对不起,他不能下地:“这是我们补办的婚礼,咱俩的孩子就叫董苗苗,帮助康复:‘算了,我没有听你们的话……”
苗锦绣,朋友里有车的也很少。


苗锦绣苗锦绣,我姓董:“这是我们结婚第一年,我们去的地方就多了,你姓苗。

”父母反对我嫁给他。

苗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苗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苗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京01民辖终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伟【审理法官】董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苗某;孟某【当事人】苗某孟某【当事人-个人】苗某孟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反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河北省三河市行宫东大街街道天洋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出具的《证明》,孟某现居住在1902号房屋。

根据孟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信息及房屋所有权证。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结合相关裁判文书的记载、当事人的称述等情况,认定孟某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三河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38:56【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孟某就其居住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三河市×××居民委员会于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信息及房屋所有权证予以佐证,苗某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但亦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离婚案件开庭笔录范文

离婚案件开庭笔录范文

离婚案件开庭笔录范文# 离婚案件开庭笔录。

开庭时间:[具体日期和时间]开庭地点:[详细地点]案号:[案件编号]案由:离婚纠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审判员1姓名]、审判员[审判员2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如果有,写姓名及相关情况]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如果有,写姓名及相关情况]一、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 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座)书记员: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审理。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和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审判长,我叫[原告姓名],我是[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的,是[民族],我的职业是[职业],我住在[详细住址],我的身份证号码是[身份证号码]。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身份情况是否清楚?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和公民身份号码。

曹某与蔡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与蔡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与蔡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伟冯婧雅宛洪顺【审理法官】李明伟冯婧雅宛洪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岗;蔡璨【当事人】曹岗蔡璨【当事人-个人】曹岗蔡璨【代理律师/律所】朱雨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何承广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雨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何承广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雨航黄福松何承广【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曹岗【被告】蔡璨【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上诉人称“我提供的证据上面都有具体的单位名称、具体的金额、具体的款项用途,包括我提供的相关邮件,都能证明这些钱是干什么用的,公司纪委不采纳我的证据,而采纳城乡电网那样莫须有的证明,我觉得对我很不公平"。

“我向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纪委和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纪委同时发了邮件,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纪委是电话告诉我的‘这个事是没有问题的,钱必须要在一个月内使用完’,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纪委给我的结论每次都说‘不存在’,有的是书面回复,有的是口头回复,我每次举报完,它就告诉我‘不存在这些问题’。

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32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义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苗某【当事人】陈某苗某【当事人-个人】陈某苗某【代理律师/律所】孟庆元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庆元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庆元【代理律所】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陈某和苗某虽然已协议离婚,但当事人如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均有权主张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05:34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3民终32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元,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适用审判员独任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元,被上诉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苗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陈某74443.53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上述款项,被上诉人苗某威胁上诉人陈某离婚时,双方在多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诉人已多次明确告知有该部分款项,且希望被上诉人不要离婚,但被上诉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四次提到不要该款项,只要求离婚,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多次以死相逼。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陆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佳欢濮方涛【代理律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陆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另查,二审上诉期间,陆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经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陆某与其父陆翔近两年常年居住在江苏省扬中市,均系该村居民,其婚后因身体原因治疗需要,偶有外出,但大部分时间均在家中,由其父母对其进行照料。

再查,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中,李某称:“被告(陆某)是2020年1月19日我送她回扬中的,之前是一直和我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2020年3月份我去扬中接被告来南京的。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起诉时陆某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1号汤水雅居南苑29号幢二单元503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其他地点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以陆某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结案报告

律师结案报告

律师结案报告律师结案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客户案件结束后向客户提供的一份文件,该报告主要概括代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并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出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下面将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律师结案报告的重要性和应包含的内容。

案例一:离婚案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位女性客户的离婚案件。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与对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包括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

律师在结案报告中详细概括了整个离婚经历,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给出了律师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案例二:知识产权案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家企业的一宗知识产权案件。

在涉案专利权的主权范围、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等方面,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律师在结案报告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基础和法律适用,最终提供了诉讼风险评估和解决方案建议。

案例三:刑事案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位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

在庭审中,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和辩护,成功为被告人辩护并在判决阶段获得较为宽缓的判决结果。

律师在结案报告中详细说明了案件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就代理该案件的策略给出了客观的评价和建议。

上述三个案例都显示了律师结案报告对于客户来说的重要性。

它不仅能够向客户提供案件详细信息,还可以分析案件的法律基础和法律适用,帮助客户做出更好的决策。

在提供这些信息时,律师应遵循法律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不受侵犯。

除了以上提到的基本内容,律师结案报告还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和实际情况添加相应的内容。

例如,在代理文书起草或审查案件中,律师可以在结案报告中列举出客户提交的文书,并对文书的内容进行评估和建议;在代理商业纠纷或劳动纠纷案件中,律师可重点列举出涉及的证据、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情况等等。

律师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提供恰当的建议,并应当依法尊重客户的选择,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援助。

通过结案报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也需要得到重视,在结案报告中,律师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件的草拟和审查等等,以维护客户的权益。

1264董静雯与苗中央离婚纠纷判决书

1264董静雯与苗中央离婚纠纷判决书

1264董静雯与苗中央离婚纠纷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1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10 09:49:06
1264董静雯与苗中央离婚纠纷判决书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10民终1264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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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某;徐某【当事人】郝某徐某【当事人-个人】郝某徐某【代理律师/律所】瞿晓娜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瞿晓娜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瞿晓娜【代理律所】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了认定,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了认定,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郝某主张被上诉人徐某支付婚后财产410000元,对于该主张,上诉人郝某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登记在被上诉人徐某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汽车及五菱牌小型汽车,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主张的汽车价格,对上述汽车的现有价值,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关于登记在徐某名下的不动产,为徐某婚前购买。

上诉人主张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分割。

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安居客第三方网站查询的房屋价格走势图,不能作为涉案房产增值的依据。

闵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闵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闵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6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苗万丙申肖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闵某;曹某【当事人】闵某曹某【当事人-个人】闵某曹某【代理律师/律所】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沙瑀智【代理律所】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闵某与曹某于2019年10月16日协议离婚,二人对案涉强舜铭城1-2-2403室的权属已有明确约定,即强舜铭城1-2-2403室归曹某所有,双方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2:11:55闵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6民终62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闵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闵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2020)冀0681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就强舜铭城小区1-2-2403室的债务进行了处理,上诉人不应再次分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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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苗廷十天内办结诉讼离婚案件
---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
委托人:曹某(男)
委托事项:离婚
代理律师:苗廷律师
委托时间:2014年12月8日
结案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本案从收案到结案,一共用了十天时间,且子女抚养权及房屋产权都归属于我的委托人,委托人曹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一、本案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等,这些证据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退而求其次,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案中,曹某和女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南京,但都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即南京已成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件应由南京某法院管辖。

根据我的指导,当事人曹某取得了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顺利地在南京某区法院立了案。

凑巧的是,女方也同样强烈要求离婚,但她不懂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只好到我的当事人曹某户籍所在地—江苏徐州起诉。

只是在案件受理的时间上,南京法院早于徐州法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徐州法院的案件应该移送到南京法院合并审理。

遇到这种情况,受托人苗廷律师仔细分析后决定,我方当事人果断地撤回在南京的起诉,理由如下:1、女方起诉离婚,只要我方同意离婚,法院即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

不会出现我方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准再次起诉离婚的后果;2、由于婚生女被女方强行带回女方老家浙江居住,时间拖地时间越长,越对争取子女抚养权不利;3、徐州是男方家庭所在地,在徐州起诉相当于在主场作战,对女方的心理上的压力会很大。

经过此番运作,此案最终在徐州主持调解。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由于离婚双方矛盾较大,在一个月前的一次激烈争吵后,女方将女儿带回了浙江温州,且将婚生女安顿在温州一家幼儿园读书。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考虑到未来执行的难度,很有可能将婚生女判给女方抚养,这将对男方极其不利。

苗廷律师经仔细分析,迅速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1、争取快速开庭,时间越久对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越不利。

在与法院真诚沟通后,承办法官同意尽快开庭。

2、到幼儿园开具证明,证明女儿很适应在南京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宜改变教育环境的继续性与适应性。

3、证明从抚养能力、抚养意愿、近亲属协助抚养的能力上来讲,男方明显优于女方。

三、财产分割问题
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为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我们对财产分割的态度是:如果女方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男方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归属于男方。

在较为仔细地计算双方共同财产后,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男方自愿多出两万元补偿费用给女方,且不要求女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在男方代理人强大的攻势下,女方放弃了子女抚养权,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一定的款项给女方。

至此,男方取得完胜的结果,当事人对代理人苗廷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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