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8.16•【字号】穗府办[1988]83号•【施行日期】198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8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8〕83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广东省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二、凡属我市非出版单位编印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出版物(含连续性的出版物),须报经局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并向市新闻出版局申办出版物准印证,方可印刷出版。
非连续性出版物在县范围供内部使用的,可由县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和发放准印证。
非营利性音像出版物的审批,按音像出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工作所印发的简报、动态、通讯,由主办单位自行管理。
三、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公开发行、销售。
如需收取工本费,必须由准印证发证机关按出版物定价的有关规定核批。
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必须凭出版物准印证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刊登。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于向国外宣传的广告性年历、挂历,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准印证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刷,但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五、不以营利为目的,纯属业务广告宣传的年历、挂历,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准印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发给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可印刷,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六、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含机关、事业、企业内部印刷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
2024年印刷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印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印刷品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印刷品分类:1、常用印刷品。
如信纸、信封、便笺、单据、表格、名片等。
2、企业策划及资料印刷品。
宣传单页、画册、手提袋、员工手册、报告、打印资料等。
三、印刷品印制工作的管理权限:1、公司印刷品由行政部统一管理,部门提出印刷的质量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严禁其他部门和个人以公司名义在外印刷,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行政部办理日常的印刷业务,应寻找几家印刷厂家作参照,做到“货比三家”,然后确定质优、价廉、服务优良的印刷厂家。
3、对于公司的大宗印刷业务(一次性印刷费用在____元以上的),行政部应与定点的印刷厂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各申请部门须报总经理审批。
4、行政部每半年时间做一次常用印刷品价格的市场调研工作,适时掌握印刷行情,及时淘汰不适合继续为公司印制的厂家。
四、印刷品印制流程:1、需求申请。
各部门人员需要印刷物品时,需填写《印刷品申请单》,并注明所需印刷物品的样本、数量及需求日期。
2、《印刷品申请单》需经申请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确认,行政部与印____位联系打样,最终由申请人确认样稿,行政部再发布执行印刷工作。
3、行政部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印刷品的必要性和部门使用印刷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实施印刷行为。
4、篇幅较大的印刷品及其他外委加工项目,各部门须提前____周上交相关文件资料。
五、印刷品管理、领用:行政部应在部门要求的印制日期前完成印刷品印制工作,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同时通知所需部门签字接收。
六、印刷品费用报销程序:印刷费用的核报,统一由行政部办理。
2024年印刷品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印刷品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印刷品的管理、使用不当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印刷品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率,我们制定了2024年印刷品管理制度。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图书报刊发行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经营(包括专营和兼营,下同)图书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下同)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新闻出版主管机关主管全省图书报刊发行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图书报刊发行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图书报刊发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图书报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
严禁经营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封建、迷信的图书报刊。
第五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核准,发给《河南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审批权限如下:(一)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由市(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二)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由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报市(地)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备案;(三)外省、市、自治区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的,由设立地的市(地)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
上述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转业或变更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时,必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歇业、转业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设立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读者的原则统一规划,注意批发与零售、城镇与农村、综合与专业的合理配置,重点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发行网点的建设。
第七条申请开设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有五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须的经营设施;(四)以图书报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五)有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出版物印刷管理,确保印刷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保障版权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加工过程。
二、印刷文件准备1. 出版物印刷前,需确保印刷文件完整、准确,包括印前设计稿、排版文件、文字、图片等资源。
2. 对于涉及版权的出版物,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明确授权,且应当在印刷品上标注版权信息。
3. 根据不同出版物的特点,印刷厂应选择合适的印刷工艺和材料,确保印刷品质量。
三、印刷流程1. 接到印刷订单后,印刷厂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明确印刷要求,包括尺寸、装订方式、印刷色彩等。
2. 在印刷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环保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印刷材料和化学品。
3. 对于大批量的印刷订单,应当采取合理的分批加工方式,确保印刷周期和质量。
四、质量监控1. 每批印刷品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测试,确保印刷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2. 单页、封面、装订等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3.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印刷品,应当及时进行返工或退货处理,以确保客户的权益。
五、成品包装和交付1. 完成印刷加工后,应当对印刷品进行专业的包装,以防止损坏和污染。
2. 交付印刷品时,应当提供发票、交接清单等必要的文件,并保障产品的安全运输。
六、版权保护1. 出版物印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版权法律法规,杜绝盗版行为。
2. 对于涉及版权的出版物,印刷厂应加强保密措施,防止版权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印刷厂,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2. 对于印刷品质量不合格或侵犯版权的情况,印刷厂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行业的准则进行执行。
文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和专业知识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我省报刊2006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我省报刊2006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粤新出报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我省报刊2006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出报刊〔2007〕9号)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各地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报刊社(编辑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报纸、期刊2006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刊年度核验的范围凡经我局登记注册,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均须参加2006年度核验。
二、报刊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请详见《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章。
各报刊社可登录我局政务信息网,进入“政策法规” →“部门规章”→“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进行查阅或下载。
三、报刊年度核验需提交的材料(一)年度自检报告。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报刊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须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写出《年度自检报告》。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在年度核验中能够如实自查自纠的,视情况或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否则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或其他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
按照附件1或附件3的年度核验表的内容要求,先由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逐项填写,再报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
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报刊出版单位存档备查,其余二份随年检材料一并报送我局(我局将按要求提交一份给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2篇)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是指对出版物印刷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要求和规定。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 印刷质量要求:出版物印刷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色彩准确、印刷图文清晰、版面整齐等。
2. 版权和版权管理:出版物印刷必须遵循版权法相关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他人作品。
3. 印刷工艺规定:包括印刷工艺选择、印刷色彩和字体的搭配、纸张质量选择等方面的要求。
4. 出版物审查和备案:出版物印刷前需要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5. 印刷合同管理:印刷过程中需要签订印刷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6. 印刷设备和材料管理:印刷设备和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保持良好的维护,确保出版物印刷质量。
7. 环境保护要求:印刷过程中要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8. 安全生产管理:印刷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生产,尤其是对印刷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防护。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出版物印刷管理,保障印刷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出版物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包括书刊、报纸、杂志、宣传册、广告手册等。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印刷合同的签订】出版单位与印刷厂应当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印刷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期限等。
第四条【印刷文件的准备】出版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印刷文件给印刷厂,包括印刷原稿、设计图纸、文字说明等。
第五条【审查印刷文件】印刷厂应当对印刷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内容、格式、版式等,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版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选择印刷材料】印刷厂应当根据出版物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印刷材料,包括纸张、油墨、防伪材料等。
第三章出版物印刷的过程管理第七条【印刷设备的维护】印刷厂应当定期维护印刷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率。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企业章程;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4.经营场地(所)证明;5.法定代表人证明;6.资金(资产)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1.20•【文号】•【施行日期】199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新闻出版正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度等进行评价。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粤府办[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三)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监测鉴定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
(四)将负责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五)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的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六)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七)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调控目标并指导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0]27号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0]27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在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2.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取消报纸、期刊定价、出版合刊、增加协办单位的备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0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印刷管理,发展书报刊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制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含书籍、地图、挂历、年画、画册、图片、音像制品招纸封面等)、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印刷,以及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印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工商、对外经济贸易、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书报刊印刷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印刷业许可证(许可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凭证向县以上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从事专营或兼营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单位,还必须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后,始准从事经营书报刊的印刷业务。
禁止无证无照经营。
(二)建立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合资合作书报刊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2001年度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1年度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2001年度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制定的规章目录(共8项)1.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2001年5月14日发布)2.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粤府函[2001]204号,2001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批复)3.关于《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2001]286号,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批复)4.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2001年11月13日发布)5.《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67号,2001年11月14日发布)6.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2001年11月28日发布)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69号,2001年12月27日公布)8.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件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二、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项)1.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3月30日粤府办[2001]15号文公布废止)2.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3.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4.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5.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6.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7.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8.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9.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10.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11.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12.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13.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14.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15.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16.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17.关于执行《广东省私营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8.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20.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1.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22.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23.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4.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25.广东省反假币办法26.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27.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28.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lar_32818——结束——。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印刷行为,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安全,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物印刷活动。
第三条出版物印刷应遵循国家有关出版物质量管理、印刷质量标准等规定。
第四条出版物印刷应坚持正确导向,推动健康文化,不得印刷、发行有害、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印刷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印刷质量和出版物的完整性。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管理流程第六条出版物印刷前,出版机构应对出版物进行审核,确认内容合法合规。
第七条出版物印刷前,印刷企业应根据出版机构的要求进行印刷方案的设计和制定。
第八条出版物印刷过程中,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印刷质量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印刷品质量符合出版要求。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完成后,印刷企业应进行自检,并尽快将印刷品送交出版机构。
第十条出版机构收到印刷品后,应进行验收,确认印刷品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发行。
第三章出版物印刷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版物印刷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出版物印刷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排版、印刷、装订等环节,保证印刷品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设计师、印刷技术人员等参与印刷过程的职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保证印刷质量的可控性。
第十四条出版物印刷应按照出版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印刷材料和工艺,确保印刷品的合理性和美观度。
第十五条出版机构应建立出版物印刷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出版物印刷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存在印刷质量低劣、违反印刷质量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出版机构违反审核程序,印刷违法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出版物印刷中存在的新技术、新工艺,出版机构和印刷企业应及时学习和推广,不断提升印刷质量和效率。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范本(2篇)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规定旨在规范出版物印刷管理,确保出版物质量和印刷工艺的稳定性。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版物印刷活动。
二、印刷前准备1. 出版物设计:出版物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包括排版、字体、图标等要求。
2. 印刷材料:选择合适的印刷材料,保证其质量和合规性。
3. 印刷流程:制定详细的印刷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三、印刷操作1. 标准化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印刷操作,确保每一道工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印刷设备:选择合适的印刷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印刷质量的稳定性。
3. 印刷环境:确保印刷场所的清洁、温度和湿度的合适程度,以保证印刷质量。
四、品质控制1. 校对:书刊印刷前,务必进行详细的校对工作,确保印刷内容无误。
2. 印刷样品:在印刷过程中定期取样,进行质量检验,并与标准样品进行对比,确保印刷质量的稳定性。
3. 质量控制记录: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废品处理1. 废品分类:将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品进行分类,如废纸张、废油墨等。
2. 环保处理:采取环保措施处理废品,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六、安全防护1. 人员安全:印刷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 设备安全:定期对印刷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七、文档管理1. 印刷记录:对每一次印刷作业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妥善保存。
2. 印刷文件:对每一份印刷文件进行编号和归档,方便查找和管理。
八、责任与追究1. 责任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追究责任:对印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 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记录。
九、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印刷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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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印制出版物,必须指定专人复核委印证明及批准文件原件,并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印制品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等,并保留样本及委、承印合同文书,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不得承接印制书报刊等出版物。印刷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违反多项规定的可合并处罚。违反一项规定涉及多项处罚的按其性质最严重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时又侵犯著作权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一并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二)承接印制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内部资料等非正式出版物的,须验证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核发的准印证;承接印制本省批准连续出版的报纸、期刊的,须验证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原件。
(三)跨省印制出版物,需经委印单位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准印证。
(四)承接境外(含港、澳、台)的印制业务,须凭有效证明文件和与印制业务相适应的半成品及原材料和成品进出境时,海关凭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其它有效的有关单位监管验放。印制的出版物除经批准可在境内销售发行者外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与扩散。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含书籍、地图、挂历、年画、画册、图片、音像制品招纸封面等)、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印刷,以及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印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203(颁布时间)
19970301(实施时间)
20011227(失效时间)
粤府令[1997]第10号(文号)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印刷管理,发展书报刊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制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十、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八、九、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从事专营或兼营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单位,还必须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后,始准从事经营书报刊的印刷业务。
禁止无证无照经营。
(二)建立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合资合作书报刊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属书报刊印刷企业还须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报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凭两个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公安、工商、对外经济贸易、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书报刊印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印刷业许可证(许可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凭证向县以上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申办出境印制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印制宗教印件的,须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或省宗教事务局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并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第七条 委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或者准印证号,出版日期、刊期,承印单位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本办法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书报刊印刷经营活动,违者和在实施本办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外,还要接受公安、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委印的出版物,不得盗版、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擅自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
第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不得假冒、盗用、伪称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销售出版物。
第十条 承印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委印单位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及其它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它非法印制活动。
(三)印刷业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转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迁移,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书报刊印刷实行定点制度,书报刊印刷企业承接印制范围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出版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印制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的代理委托印制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六条 承接印制书报刊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外,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承接印制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图书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盖有公章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原件;承接委托印制报纸、期刊的,须验证报纸,期刊登记证原件;承接委托印制报纸、期刊增版、增刊的,还须验证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出版增版、增刊的批文原件;承接委托印制图书、期刊的,除验证上述单、证外,还须验证出版单位按规定出具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