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厂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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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厂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船舶厂修(检修)的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进厂修理或在港检修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厂修船舶还应遵守船厂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船舶厂修(检修)由船长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大副、轮机长要对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机务代表要积极支持全船的安全工作并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和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船舶进厂后,机务代表应会回船长与厂方联系,明确安全工作有分工与配合事项。凡是厂修项目,船方不得擅自返包;否则发生的人身伤害意外不作工伤处理。厂修项目如需船方配合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予以配合。
第五条船舶进厂,船长要负责对厂方所提供的舷梯等设施进行安全确认,舷梯必须有护栏,踏板牢固可靠,防滑,下设安全网和有足够的照明。
第六条无舷墙的船舶上船台后,应立即在船边设置防护绳。
第七条船员在作业现场和坞底工作必须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和舷外作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和穿防滑鞋,工具传递用工具包或吊具容器并检查跳板是否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第八条船员在进行除锈保养时,应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要戴护镜和口罩。
第九条在机舱作业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帽。进行吊装
作业要专人指挥、吊索具及起重设备必须安全可靠,不得超负荷。
第十条船员因其他事上、下船时,要认真观察作业现场,严禁在有高空作业的下方以及起重吊臂下通过,以防高空落下的物体击伤人。
第十一条交叉作业时,双方负责人事先要就安全事宜进行协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三不伤害”。
第十二条船员在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和试运转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接触正在运转的部件。
第十三条船员在检查油柜,曲轴箱或清洗油仓,水柜等舱柜时,应事先加强通风,有专人负责看护联络,防止人员窒息或中毒。使用的照明必须是安全、可靠的低压防爆灯。
第十四条机舱花铁板因工作和维修需要拆除的,须留出人员通道或搭跳板,并确认已固定安全右靠(宽度不应少于400MM),并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任何电线及电器设备,应切断电源.拿掉熔断器,并在电闸处挂上警告牌,修毕通电前,应先查看这一线路有无他人在工作,确认无误方可装上熔断器合上开关。凡电闸处挂上警告牌,任何人不得擅自送电。
第十六条对一时无法修复的线路和电器,要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明火作业前应清理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动火时要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看护。密切注视舾装
材料受热变化,避开电器线路。确需在电器线路附近动火,应切断电源,必要时移开电线,工作完毕后,确认无火灾隐患时,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如需对油舱进行明火人作业,应进行通风和清洗,同时,申请有关部门测爆,经测爆符合安全标准方可进行。在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灭火器材到位,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九条无论厂修或检修船舶,每天工作和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清除甲板(机舱花铁板)梯道上的油污和杂物。冬季应及时清除甲板,梯口及跳板的冰和积雪。
第二十条在坞台上废弃物集中存在指定容器内,严禁将任何废弃物抛向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