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太平洋保险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她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至1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得后不再更改。
A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B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全残,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二)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拘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6000元一共两年12000元 现
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6000元一共两年12000元现南京信诚人寿的网友:您好!作为家长给宝宝考虑保险时,首先应该清楚正确购买保险的思路,明白为何买?主要打算解决那些担忧!!关于宝宝的保障主要是医疗和教育。
一、医疗方面:建议先完善社区儿童医保(当前南京最高可以报销80%,地区不同略有差异),普通小疾病医疗可根据大人的单位福利状况(是否有宝宝的跟随报销情况),来适当补充,以上基本可以解决宝宝的小医疗问题。
同时由于宝宝的活泼好动,意外伤害中的磕磕碰碰,烧伤、烫伤、猫抓狗咬的事情也在所难免;由于环境的污染,装修的污染、食品的安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的发病几率也越来越高,所以关于宝宝的意外医疗和少儿重大疾病要及时补充。
每年才200多元,保障利益是:10万的少儿重大疾病,3万的意外伤害、烧伤烫伤,每次最高6千元的意外医疗,还有保费豁免(即大人为小孩购买的这款保险,假设大人万一有什么风险发生,未来小孩22周岁前的每年保费不用再交,孩子的保障利益依然有效,保证续保到22周岁!)。
二、教育储备金方面:当教育储蓄类的险种中,主要分为两类:1、是传统教育年金保险,比如15岁(一般是上高中的年龄)开始每年领取,连续领取到大学毕业结束。
还有领取保险金到25周岁的,作为其留学金或婚嫁金的,这样险种领取金额固定、保障明确。
2、是市场目前较热的万能险、或投连险,以投资增值方式作为将来教育的储备,主要体现在三大灵活性:交费灵活、保障灵活、支取灵活。
一般需要中长期的持续缴费投资妨显效用,当然其收益机会也可能大于传统教育年金险种。
选哪一种适合您,还需与您详细沟通确定!!信诚人寿的所有寿险免除条款只有3条,业内领先;重大疾病可早期给付,有12种轻症,早期可给付保额的25%,还有癌症特别关爱。
重大疾病种类高达60种,同时增加了在60种大病之外的新的病种的理赔,住院补偿医疗包含自费药的报销、意外医疗是按次来报销的、包含自费药的报销、就诊的医院范围广。
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
产品所属分类:少儿保险分红保险医疗保险
产品简介:三金助力,给孩子领先实力,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在孩子人生的重要阶段,给付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兼具理财,坐享分红。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客户信息:
宝宝父母,工作稳定,考虑到现在教育成本越来越高,想给宝宝存一笔专款专用的教育金婚嫁金,这笔教育金不想被其他方面用钱所挪用.身边朋友都有给孩子投教育金保险,不想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了解下来国寿育才少儿收益稳健,很满意.
方案设计:
投保险种
交费期间
月交保费
保额
领取年龄
育才少儿
10年
1030元
5万元
15-30周岁
利益演示
一、教育金:
宝宝到15周岁,每年可领取所交基本保险金额12%作为教育金,一直领取至24周岁.共计领10次.
二、婚嫁金:
宝宝到25周岁,一次性领取所交基本保险金额60%作为婚嫁金.
三、满期金:
宝宝到30周岁,可领取所交基本保险金额120%作为事业的一笔创业金,为宝宝父母做养老规划.一份保单两代人收益。
五、保障金:
1、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1到10级伤残,比例赔付
2、意外伤害医疗(住院、门诊)4000/年(免赔额200元,70%赔付)
3、疾病住院医疗6万/年(免赔额200元200-1千50%,1千-5千60%,5千-1万70%)
保单借款。投保期间,需要资金周转随时都能将所存当年保费现金价值的80%取出来应急,方便家庭支出和生意周转,保单和固定收益依然享有,出险照样理赔。
宽限期,复效期。若客户因为工作忙等原因,未交保险费,只需在60天宽限期内补齐即可,保障收益无任何影响。如因经济等原因超过60天仍未交费,可享受2年保单合同中止,即两年内有钱续交即可,保障收益继续享有。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解读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解读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是一款专为儿童设计的保险产品,具备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其中的分红型产品是最受欢迎的一种保险计划。
本文将对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进行解读,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该产品。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基本介绍。
这是一种长期保险计划,保障期限通常为30岁或终身。
该产品不仅提供全面的保障,还具备积累资金的功能。
在保障期限结束时,投保人将获得所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分红。
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儿童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保障金额。
这样即可以确保孩子在意外情况下得到充分的保障,又能够累积资金,为孩子的未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分红机制。
该产品的分红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产品业绩向投保人进行的现金红利发放。
分红是一种附加利益,投保人除了基本的保证利益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投资所获得的红利。
这种红利的发放基于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产品的表现。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分红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分红计算法则对保单的年度净保费进行核算,并根据产品的盈利情况和保单的累积保费进行比例分配。
分红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限来计算的,一般每年分红一次。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分红作为保单再投入或提取出来使用。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重要注意事项。
在选择该产品时,投保人需要考虑保费水平、保障范围、保证利益和分红利益等因素。
此外,投保人还应了解投资风险、保单终止后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以及是否可以进行部分提前赎回等相关政策。
最后,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优势和适用人群也值得一提。
该产品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全面保障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并在保险合同期限结束时获得相应的分红。
适用于有意愿为孩子提供更好保障和未来资金积累的家庭。
总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种为儿童提供全面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12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分红是不确定的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费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地址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周岁 11.2 保单周年日 11.3 全残 11.4 醉酒 11.5 毒品 11.6 管制药品 11.7 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9 无有效行驶证 11.10 机动车 11.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2 现金价值 11.13 保险事故 11.14 不可抗力 11.15 申请人 11.16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11.17 保单年度 11.1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19 现金价值净额 11.20 本合同约定利率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星少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合同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金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以后的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条款
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条款一、保险责任1.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为零,本合同终止。
1.3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本公司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24时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续保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四、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续保当时的费率标准重新确定。
五、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其他重要条款本合同还包含宽限期、合同解除权、年龄错误、效力终止等重要条款,详见具体条款内容。
以上为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以精算报告和条款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 …………………………………………………………………………5.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46页)讲解
500*3=1500元
500*6=300 0元
1000*3=300 0
1500*3= 4500元
1500*4=6000元 18000
医药费 出生费
200*12*3=72 100*12*3=360 1000*6=60 500*3=1500 500*3= 1500
00元
0元
00元
元
元
500*4=2000元
孩子需要父母用一生去呵护
孩子是父母一生的挚爱,他 们的健康、教育问题是天下父母 时时刻刻都关注的焦点,而日益 高涨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使父母不 得不早做准备。
孩子的成长费用需要长期的积累
• 高额的各项费用支出愁坏了中国父母, 少儿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又一个 新的热点和利润增长点;
• 中国人寿销售多年的少儿保险以实惠、 实用的特点一直得到广大家长的信赖;
圈中人寿险资源网收集整理制作,未经圈中人寿险资源网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介绍
投保人 :60周岁以下-亲生父母或者有抚养、领养手续
被保险人:30日——8周岁-需出生证明且有户口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3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缴费期间:交至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利益(一)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
中国人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说明
中国人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为孩子提供成才保险金、立业保险金、安家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还享有豁免保费及保单借款条款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产品特色呵护成长:为孩子成才、立业、安家提供支持。
保费豁免:特别推出保费豁免条款,让您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成才保险金教育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在家庭中建立教育基金提前为子女上大学准备好充足资金。
创业金子女初入社会、羽翼未满时,在起步阶段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
安家金为子女结婚成家做准备。
保费豁免一旦父母遭遇不幸,符合条款规定时可以不再交费而保单继续有效,延续父母关爱,保证子女平安成长。
借款如急需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回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投保人因先天性疾病;六、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46页)
……
2、创业
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额的80%给付 创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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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嫁
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额的80%给付 婚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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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满期
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额的60%给付 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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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红利
每年按公司的可分配盈余 的70%派发红利
7、成长
18周岁前每年成长保险金50000元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 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 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 的年生效对应日。
险种亮点
生存返还比例高,保障全。
新年送给孩子的大礼包 少儿险与分红险的全新结合 重磅出击 再燃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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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上市背景 产品介绍 卖点分析 销售话术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介绍
投保人 :60周岁以下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30日——16周岁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3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缴费期间:交至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止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世界上所有父母的心愿,但要实 现这个愿望可能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耽误您几分钟时 间,了解一下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为您量身定做的 福星少儿教育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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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术三:这是一份责任
李先生,孩子在渐渐成长,而家长的责任也越来越大,不
660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10.5)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内容变更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2.5 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3.3 合同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3.5 转换条款3.6 减保3.7 保单贷款3.8 累积生息账户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4 地址变更5.5 失踪处理5.6 争议处理6.释义6.1 周岁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3 现金价值6.4 保单生效对应日6.5 首次交纳保险费6.6 意外伤害6.7 身体全残6.8 毒品6.9 酒后驾驶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1 无有效行驶证6.12 机动车6.13 自然年度6.14 指定鉴定机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国寿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三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大学教育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大学教育金。
三、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创业婚嫁金。
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摘要:1.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概述2.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4.分红方式5.适合人群6.保险特点正文:一、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概述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是一款针对少年儿童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同时兼具理财功能。
该保险产品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适用于30 天至16 周岁的儿童。
二、保险责任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的保险责任包括:1.基本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18 周岁前,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返还所交保费与基本保额现价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额现价终了红利。
2.大学教育金:在被保险人18-21 周岁期间,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30% 作为大学教育金。
3.婚嫁金:在被保险人25 周岁时,领取保险金额的60% 作为婚嫁金。
4.养老金:在被保险人60 周岁时,领取保险金额的200% 作为养老金。
5.生命保障:在被保险人18 岁前返还所交保费与基本保额现金价值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额现价终了红利;18 岁后,返还(基本保额+ 累积红利保额) 的200% 作为生命保障金。
三、保险金额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额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累积红利保额则是基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每年进行调整。
四、分红方式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的分红方式分为年终分红和特别分红两种。
年终分红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进行分配。
特别分红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如保险公司实现特别收益时进行分配。
五、适合人群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合以下人群:1.有子女的年轻家庭,希望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
2.关注孩子教育、成长和未来养老问题的家庭。
3.希望通过购买保险实现理财目标的家庭。
六、保险特点1.保障全面: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涵盖了孩子从成长到养老的各个阶段,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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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0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